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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理財損失

發布時間:2021-07-29 23:15:05

㈠ 朋友賣了理財產品,客戶沒有獲得預期收益,請問損失由誰來付

這個問題很好處理的,主要看兩個方面:首先,銀行的人員在介紹這款理財產品的時候時候隱瞞的相關的風險,是否對客戶進行了承諾或者保證,如果有這種情況,銀行人員在銷售的時候就違規了~~做理財經理的都知道基本規矩!! 其次,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看合同是否明確了相關的風險,如果有,也是客戶本人簽字,即使客戶區法院也沒有辦法~~~如果出現上面的情況的話,只要銀行人員不承認,客戶是沒有辦法的~~不過會為此損失一個客戶!!

㈡ 如何確定委託理財損失的責任承擔

(1)委託資產的損失范圍和計算。委託資產的損失范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並應當以下列方式計算委託資產的實際損失:委託資產損失=(委託人實際交付的委託資產+證券或者期貨的當日市值)一(委託資產的控制權實際轉移至委託人的委託資產+證券或者期貨的當日市值)。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場合,當事人對委託資產損失的計算另有約定的,若該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應當從其約定。
(2)委託資產本金損失的處理。區分委託理財合同有效和無效兩種情形:
第一,合同有效的場合。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場合,大體包括受託人是有資質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自然人兩種情形。《合同法》第.406條關於「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12月發布的《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關於「委託人必須承擔委託投資的投資損失」的規定,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民事法律責任的依據或者參考。
在委託理財合同期滿、雙方終止或者協議解除合同時,若委託資產處於虧損狀態,原則上受託人應當在扣除依約取得的合理報酬後,將余額部分(包括貨幣資金和其他金融性資產)全部返還給委託人。若受託人對損失存在過錯,則應當酌情減少其報酬。
對於委託資金之損失,應當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系等確定其各自責任。依委託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託理財投資損失應當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但受託人在受託管理資產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侵權行為或者未盡謹慎注意義務等而存在過錯,且與受託資產實際損失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的,受託人應當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合同無效的場合。因委託理財交易通過電子系統進行,交易對方並不特定,故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與普通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不同,不能機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規定的恢復原狀等處理方式,不能因委託理財合同無效而否定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及結果。在委託理財合同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無資質、訂有保底條款,以及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而無效等場合,受託人應當將委託資產本金返還於委託人,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商業銀行存款利率標准支付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3)保底收益部分的處理
委託理財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委託理財合同所獲得的收益應當先沖抵受託人或者監管人應當返還或者賠償的資金數額,再扣除受託人從事理財業務所需支付的必要管理費等費用後,余額歸委託人所有。此外,即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按照保底收益條款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獲取了部分收益,雙方所獲取的收益亦應當計算在委託理財收益總額之中。

㈢ 如何處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

委託資產的損失范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並應以下列方式計算委託資產的實際損失:委託資產損失=(委託人實際交付的委託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委託資產的控制權實際轉移至委託人的委託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場合,當事人對委託資產損失的計算另有約定的,若該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應從其約定。 (1)合同有效之場合。委託理財合同有效之場合,大體包括受託人是有資質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自然人兩種情形。現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關於「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中國證監會2001年《通知》關於「委託人必須承擔委託投資的投資損失」之規定,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民事法律責任的依據或者參考。在委託理財合同期滿、雙方終止或者協議解除合同時,若委託資產處於虧損狀態,原則上受託人應在扣除依約取得的合理報酬後,將余額部分(包括貨幣資金和其他金融性資產)全部返還給委託人。若受託人對損失存在過錯,則應酌情減少其報酬。對於委託資金之損失,應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系等確定其各自責任。依委託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託理財投資損失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但受託人在受託管理資產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侵權行為或者未盡謹慎注意義務等而存在過錯,且與受託資產實際損失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的,受託人應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合同無效之場合。因委託理財交易通過電子系統進行,交易對方並不特定,故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與普通合同無效之處理方式不同,不宜機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規定的恢復原狀等處理方式,不能因委託理財合同無效而否定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及結果。在委託理財合同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無資質、訂有保底條款、以及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而無效等場合,受託人應將委託資產本金返還於委託人,並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3)有效與無效之比較。至此,關於委託理財本金處理方面自然會生發出一個疑問:對委託人資產的保護,合同有效反而不如合同無效?這種處理結果通常只是一種表象,而實質上的權利配置和責任分擔是公平的,而且有利於從司法角度推進委託理財市場行為的規范化。首先,就法律預期而言,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皆是遵循資本市場一般規律和規范的行為規則從事委託理財活動,並相互持有一個合理的法律預期,該雙方基於法律規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請求權,在簽訂有效的委託理財合同時,即是已被考慮在內的可預期的權利,而且是確定的並依法受到保護的;若受託人理財技巧高超,則委託人將獲得更大的收益。而無效的委託理財合同的法律預期是不確定的,因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是一種期待利益。其次,就實際償付能力而言,無資質的一般的咨詢公司乃至事業單位等非金融機構法人的資力不如有資質的證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那麼可靠,而是處於給付能力或缺不安且極其有限的狀態,即便人民法院判令保護委託人的本金和利息,其執行結果也取決於受託人的清償能力,實踐中也常常因為受託人人去樓空或幾近破產而執行無果。因此,從最終獲得實際收益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規則所從事委託理財活動對委託人最為有利。再次,就過錯和責任分配而言,在合同無效場合,讓受託人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也許不甚公平,但應當看到,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原因通常在於受託人無資質和保底條款的存在。無委託理財資質的法人是嚴禁從事受託理財業務的,受託人無疑應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同樣,若沒有保底條款的引誘,委託人通常是不會將委託資金交給受託人理財的,所以使受託人承擔較大的民事責任既在情理之中,也是防止訂立保底條款的重要措施。最後,就規范導向而言,通過在無效合同中使受託人承擔較重的責任,可使無資質的受託人對委託理財活動望而卻步,可使有資質的受託人盡量避免訂立保底條款,亦可使委託人慎之又慎地權衡訂立無效委託理財合同以及未來的實際結果。一言以蔽之,通過這種規則配置,可以使委託理財活動更加規范化。 關於委託理財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何處理因委託理財合同而獲得之收益問題,有觀點認為,委託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利益,應充抵受託人或者監管人的賠償金額;充抵後剩餘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應將其與受託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收益一並予以收繳。鑒於收繳之規定乃計劃經濟條件下產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驅動而導致權力濫用,所以,筆者傾向於認為:在合同無效的場合,因委託理財所得之收益應先沖抵受託人或監管人應當返還或賠償的資金數額,再扣除受託人從事理財業務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費等費用後,余額歸委託人所有。此外,即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按照保底收益條款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獲取了部分收益,雙方所獲取的收益亦應計算在委託理財收益總額之中。

㈣ 受託人拖欠委託理財收益,委託人可以主張利息嗎

大部分人在進行抄委託理財時都簽訂了有襲關合同,但是需要看清委託理財合同,確認自己的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並看清是否具有其他擔保措施。
委託理財在一定條件下應該是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運用的資金是自有資金,而委託卷商是綜合類卷商,並且履行了相應的審批及信息披露程序,那麼委託理財就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
對於公司之間的委託理財中普遍出現的保底條款,我們認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至於個人之間以及個人和公司之間的委託理財,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場合,當事人對委託資產損失的計算又有約定的,若該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應從其約定。

㈤ 企業開展委託理財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才能避免

第一,受託人資格。

我國現有法律對於具備相關資質和營業許可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商業銀行、基金管理公司是有相關規范的,如中國證監會出台的《關於規范證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應當獲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沒有獲取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對符合經營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發放業務牌照。因此,此類性質的公司開展委託理財業務必須先取得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

而對於沒有相關資質和營業許可的投資機構,包括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和投資咨詢公司等及個人,還沒有相關法律予以規范。

第二,「保底條款」的把握。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2004年2月1日證監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同時,《關於規范證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也規定,受託人應根據在與委託人簽訂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的方式為委託人管理受託投資,但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受託人的管理傭金提取方式和提取比例由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但是不得採取簡單的利潤分成方式。

因此,提醒企業家注意,在委託理財企業開展委託理財業務時,關鍵的是對於保底條款的把握,否則很容易因該條款發生糾紛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㈥ 委託理財的損失處理

委託資產的損失范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並應以下列方式計算委託資產的實際損失:
委託資產損失=(委託人實際交付的委託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委託資產的控制權實際轉移至委託人的委託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
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場合,當事人對委託資產損失的計算另有約定的,若該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應從其約定。 (1)合同有效之場合。委託理財合同有效之場合,大體包括受託人是有資質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自然人兩種情形。現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關於「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中國證監會2001年《通知》關於「委託人必須承擔委託投資的投資損失」之規定,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民事法律責任的依據或者參考。
在委託理財合同期滿、雙方終止或者協議解除合同時,若委託資產處於虧損狀態,原則上受託人應在扣除依約取得的合理報酬後,將余額部分(包括貨幣資金和其他金融性資產)全部返還給委託人。若受託人對損失存在過錯,則應酌情減少其報酬。
對於委託資金之損失,應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系等確定其各自責任。依委託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託理財投資損失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但受託人在受託管理資產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侵權行為或者未盡謹慎注意義務等而存在過錯,且與受託資產實際損失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的,受託人應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合同無效之場合。因委託理財交易通過電子系統進行,交易對方並不特定,故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與普通合同無效之處理方式不同,不宜機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規定的恢復原狀等處理方式,不能因委託理財合同無效而否定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及結果。在委託理財合同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無資質、訂有保底條款、以及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而無效等場合,受託人應將委託資產本金返還於委託人,並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3)有效與無效之比較。至此,關於委託理財本金處理方面自然會生發出一個疑問:對委託人資產的保護,合同有效反而不如合同無效?這種處理結果通常只是一種表象,而實質上的權利配置和責任分擔是公平的,而且有利於從司法角度推進委託理財市場行為的規范化。
首先,就法律預期而言,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皆是遵循資本市場一般規律和規范的行為規則從事委託理財活動,並相互持有一個合理的法律預期,該雙方基於法律規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請求權,在簽訂有效的委託理財合同時,即是已被考慮在內的可預期的權利,而且是確定的並依法受到保護的;若受託人理財技巧高超,則委託人將獲得更大的收益。而無效的委託理財合同的法律預期是不確定的,因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是一種期待利益。
其次,就實際償付能力而言,無資質的一般的咨詢公司乃至事業單位等非金融機構法人的資力不如有資質的證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那麼可靠,而是處於給付能力或缺不安且極其有限的狀態,即便人民法院判令保護委託人的本金和利息,其執行結果也取決於受託人的清償能力,實踐中也常常因為受託人人去樓空或幾近破產而執行無果。因此,從最終獲得實際收益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規則所從事委託理財活動對委託人最為有利。
再次,就過錯和責任分配而言,在合同無效場合,讓受託人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也許不甚公平,但應當看到,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原因通常在於受託人無資質和保底條款的存在。無委託理財資質的法人是嚴禁從事受託理財業務的,受託人無疑應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同樣,若沒有保底條款的引誘,委託人通常是不會將委託資金交給受託人理財的,所以使受託人承擔較大的民事責任既在情理之中,也是防止訂立保底條款的重要措施。
最後,就規范導向而言,通過在無效合同中使受託人承擔較重的責任,可使無資質的受託人對委託理財活動望而卻步,可使有資質的受託人盡量避免訂立保底條款,亦可使委託人慎之又慎地權衡訂立無效委託理財合同以及未來的實際結果。一言以蔽之,通過這種規則配置,可以使委託理財活動更加規范化。 關於委託理財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何處理因委託理財合同而獲得之收益問題,有觀點認為,委託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利益,應充抵受託人或者監管人的賠償金額;充抵後剩餘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應將其與受託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收益一並予以收繳。鑒於收繳之規定乃計劃經濟條件下產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驅動而導致權力濫用,所以,筆者傾向於認為:在合同無效的場合,因委託理財所得之收益應先沖抵受託人或監管人應當返還或賠償的資金數額,再扣除受託人從事理財業務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費等費用後,余額歸委託人所有。
此外,即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按照保底收益條款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獲取了部分收益,雙方所獲取的收益亦應計算在委託理財收益總額之中。

㈦ 淺談如何區分委託理財與受賄犯罪

以理財之名行賄賂之實,不是什麼新鮮的做法。早在2007年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即有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
所獲取的收益到底是投資所得還是犯罪所得,如何界定?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對兩者進行區分:
委託理財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任何投資者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賺多賺少,都由市場來決定。收益歸受託人所有,損失也應由受託人承擔。在打著理財「幌子」的受賄犯罪中,受賄一方為了確保固定收益,往往事先明確投資的回報率,雙方之間既沒有具體的投資項目,也沒有明確的經營計劃,作為委託一方的國家工作人員坐等財源廣進,不承擔任何市場風險。本案中,梁愛軍兩次讓何勁光打下借條,約定兩年後的固定還款金額為300萬元,即表明其投資非市場行為。
委託理財所獲取的收益不應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投資收益與市場風險呈正相關。當雙方明確為借貸關系,且約定有「保底條款」的情況下,短期內投資收益不應當高到離譜。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不應超過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2010年人民銀銀行貸款月息6厘多為參照,最高不應該超出月息2.5分。按照梁愛軍的如意算盤,月息達到4分之多,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應認定為受賄。受賄數額以實際「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委託理財不應損害公共、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應以合法為前提,不得以損害國家公權力的廉潔性為代價。判斷一種行為是理財還是受賄,關鍵要看高額收益的對價是什麼,是不是建立在公權力的基礎上。否則所謂的投資收益不是對資金的回報,而是對權力的回報。何勁光看重的不是東拼西湊的100萬元,而是梁愛軍手中的權力。正如他所說:「我不向梁愛軍借款,也能向他人以月息2分借到資金。因為梁愛軍是正科級領導幹部,我想用這種方式與梁愛軍拉近關系,以便我有事找其幫忙時,梁愛軍不能夠拒絕。」
對那些「盡量避免赤裸裸權錢交易」的人而言,委託理財的確是個不錯的借口,既隱蔽又不至於斯文掃地,成為不少黨員幹部的「生財之道」。黨員幹部的個人理財行為亟待規范。就在梁愛軍案發後不久,建湖縣委辦、政府辦於2015年1月印發《關於嚴格規范黨員幹部個人借貸、投資、理財等行為暫行規定》,重申了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變相受賄的各項禁令,對於保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具有現實意義。

㈧ 親戚委託理財虧損了是詐騙嗎

委託理財虧損了應該不能算詐騙,畢竟沒有誰可以確保盈利。

㈨ 買理財由工作人員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如果你想維權,很難,雖然說,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對你進行告知,而你之前也沒有問的特別詳細,致使這件事兒沒有順利進行。

對於投資理財來說,沒有打款光簽協議是沒用的,你打款簽好合同這才算是生效。我干金融這么多年了,打款後不簽合同的,或者先簽合同不打款的,見得很多,都沒辦法生效的。

解決辦法 1要麼銀行現在立即給你找一個你喜歡的理財,
2要麼你去別的行買別的
3試試專業的金融機構吧 不是銀行不行,是銀行里的某些工作人員P都不懂。

我之所以這么說 是考慮到你首先理財是耽誤了,對於閑置資金你放一天就少了一天的收益,你想要人為的去解決你在這件事上吃的虧會浪費你很多天的收益,結果人家銀行和銀行工作人員並不會損失什麼。 你若看上什麼理財產品或者要打聽的 隨時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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