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時候可以重分類為其他各類金融資產
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三者之間可以相互轉換,但是他們不能和其他權益工具投資轉換。
Ⅱ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具體條件是什麼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企業的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滿足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要求;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
3、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限超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vailable-for-sale securities,AFS securities)是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外的其他的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企業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獲取利息、股利或市價增值。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不會像對交易性金融資產那樣積極管理。
如果企業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這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歸為短期投資;如果企業不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它們歸為長期投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
1、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
例如:股票
2、可供出售債券工具投資
例如:債券
Ⅲ 金融資產之間重分類
本期攤余成本為上期攤余成本-本期支付的利息+按實際利內率計算的利息。
從債券容發行至到期,債券價值由發行價格(期初攤余成本)逐漸向票面價格逼近,至到期時與票面價格相等。
從其中的某一時點來看,其利息調整則為攤余成本與票面之差。
Ⅳ 金融資產的"重分類"什麼意思 是重新分類的意思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解析:
我們通常會計上核算的金融資產,共分為四類:
第一專類:以公允價值屬計量的金融資產,縣公允價值變動記入到當期損益,此類又分為兩個小類,1、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到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交易性金融資產。
第二類:持有至到期投資
第三類:貸款和應收賬款
第四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以上就是四分類的金融資產了。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Ⅳ 為什麼金融資產之間禁止重分類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企業直接指定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從該金融資產的類型定義上我們就可以知道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要記入當期的損益,在利潤表上予以反映。從而影響企業當期的經營成果。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2006年)的規定該類資產是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型(1.應收賬款和貸款2.持有至到期投資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的,這里不能重分類,只是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作這樣的規定,是基以一定的如下現實考慮的。
1.既然企業將一項資產起初確認為交易性的金融資產或直接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那麼企業就不能隨意的改變這種承諾。因為投資者是根據你企業會計報表信息來做決策的,企業隨意改變自身的決策和承諾。那麼市場的投資人又怎們憑借會計報表信息來做決策。
2.基以企業利用會計准則規范調節利潤的考慮,也不宜允許以上資產的重分類。如允許這種重分類的存在,那麼企業在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較高時以公允價值計量,在資產價值持續下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重分類,重新確認為其他類型的資產(如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計量是以攤余成本計量)。以成本計量,資產的公允價值的下跌不必進行帳面的反映,而以成本計量,就能避免企業在財務報表上體現這種損失,來粉飾報表的數字。如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來確認,雖然其也一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公允價值的變動不是計入損益,而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利潤表上也沒反映這種損失。
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不能重分類其他資產。在當前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公允價值計量誇大了股票市場的損失,是造成當前金融危機的根源之一。
Ⅵ 金融資產的重分類與減值
營業來利潤=主營業務收入自+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成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收益,所以您可對應涉及到的業務是否影響營業利潤,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影響2011年營業利潤的金額=0是因為沒有涉及影響營業利潤的科目,而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因為涉及到投資收益科目,投資收益貸方增加增加營業利潤,借方增加減少營業利潤,因此影響2011年營業利潤的金額=0。影響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需要看是否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時不涉及其他綜合收益科目,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影響其他綜合收益,本題中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為60,考慮所得稅的影響,影響2011年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60×75%=45(萬元),
Ⅶ 2018年新會計准則金融資產的重分類問題
1.需要結轉公允價值變動
Ⅷ 金融資產的重分類受哪些限制
按照2011注會書,只有持有至到期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涉及重分類的問題。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況
1.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 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有3個例外情況,可不重分類: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二、按會計網校老師的說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企業的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滿足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要求;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
3、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限超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Ⅸ 關於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答案選A
重分類主要注意下面三個:
1.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專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屬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3.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之間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重分類。
Ⅹ 金融資產在進行重分類時是怎麼進行會計處理的
根據新准則的規定,金融資產屬於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衍生工具形成的資產等。那麼,金融資產的重分類都包括哪些內容呢?同時,呢?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重分類的會計處理: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日公允價值)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注意:借貸方的差額均計入資本公積,等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再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到「投資收益」科目中。
與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區分:在非投資性房地產轉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賬面價值大於公允價值的差額,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賬面價值小於公允價值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除了掌握住上面的內容以外,最後大家應該知道,交易性金融資產允許改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但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貸款或應收款項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之間,不得隨意進行重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