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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印花稅

發布時間:2020-12-26 10:47:39

融資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適用什麼稅目

1.0 根據財稅 [2015]144號《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明確》中,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版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權見》(國辦發〔 2015〕 68號)有關規定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二、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⑵ 融資租賃合同應按什麼繳納印花稅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融資租賃合同不能按財產租賃合同交納印花內稅,應按容借款合同交納印花稅。依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88]國稅地字第030號)第四條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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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⑶ 融資租賃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我查過書了~~
1、對於融資租賃合同,因為印花稅是列舉征稅,其經濟合同內中暫時沒容有融資租賃合同的稅目,暫時按照一般財產借款合同徵收印花稅,稅率為0.05‰。e_wbo 回答得正確。
2、易貨合同類似於「購銷合同」,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該為交換雙方的價值的合計數目,因為易貨存在既購又銷的情況。稅率為0.3‰。e_wbo 稍微用錯了點稅率。

⑷ 廣東融資租賃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融資租賃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內方式容達到融資目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財稅【2015】144號規定,從2015年12月28日起,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二、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可根據合同記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所簽定的融資租賃合同,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按「購銷合同」計稅貼花,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按「租賃合同」計稅貼花。

⑸ 如何理解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融資租賃合同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版字[1988]030號)的規權定,根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按「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雖然此合同包括借款購銷和租賃等行為,不應將其分開按多個合同計稅。但如果一個合同里對多個不同

⑹ 融資租賃合同是應該按借款合同還是按租賃合同繳印花稅

根抄據《國家稅務局關於襲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30號)第四條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稅。」

⑺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手續費怎樣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專第30號文件規定,屬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⑻ 融資租賃合同應按(    )繳納印花稅。

正確答案:
D:借款合同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借款合同的范圍。見借款合同包括的范圍。

⑼ 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印花稅按什麼繳納

財政部 國家稅來務總局:融資源性售後回租免徵印花稅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明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中涉及的印花稅問題。
通知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發布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
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通知自印發日(12月24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此通知規定執行。

⑽ 融資租賃的印花稅要如何繳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第一條的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這里明確了融資租賃合同按「借款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同時該通知的第二條規定: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需要強調的是該條款只針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的購買行為,即承租方與出售方為同一主體時,方可適用該條款。

但是當出售方為獨立第三方時,出租方與其簽訂的購買合同還需要按「購銷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最後需要提醒納稅人的是,該通知的第三條規定: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因此該通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0)融資租賃合同印花稅擴展閱讀:

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1)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2)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3)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2、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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