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和理財有什抄么區別?
1、 投資襲標的范圍不同
從廣義上來說,基金屬於其中一種理財方式,投資市場中的投資工具:基金、股票、期貨等都屬於理財范疇。
2、收益與風險不同
理財的投資方向很廣,風險由產品本身性質來決定,從低風險的類固收產品到中高風險的股票期權期貨等,風險與收益成正比。
3、計價方式不同
基金凈值是一天計算一次,凈值每天更新一次,而理財產品根據投資方式不同計價方式也有差異。如:一般的銀行理財:具有預期預期收益率,根據預期預期收益率預期收益水平上下浮動,產品一般具有封閉期,到期付息或定期付息;股票期貨期權等價格是開盤期間實時波動的。
4、流動性不同
基金在開放日靈活申購、贖回,不會因為基金申購和贖回的多少凈值發生變化;理財產品有的可以隨時買賣賺取差價,如股票外匯等;有的則需要在滿足期限里買賣,一般不可以贖回。
❷ 信託拆分合法嗎誰說了算如何驗證
銀監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規定:
1、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版人數不權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2、還有就是合格投資人的認定。
信託直接拆分一定是不合規的,如果由個人購買後分拆轉讓就會產生爭議,很多平台都是這么乾的。
信託產品屬於高風險產品,成為公眾事件就麻煩了。
❸ 信託合同還本和付息分開算,要補息嗎
信託合同中會約定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的期間管理責任,不可能什麼責任都沒有,回不過一般有原狀分配答條款的,信託公司的管理責任都是十分簡單的,做不到的可能性不大,而且一般都跟債務人違約無關。一般來說,委託人已接受原狀分配就表示不再追究受託人的責任了,要不然不會要求信託公司進行原狀分配並終止信託計劃,信託計劃一終止,基於信託的所有法律關系就消亡了,所以從這個結果來看,信託公司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❹ 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怎麼操作
其實這個事情有點像插邊球的意思,目前來講中信登成立以後,這一塊業務應該會有一個爆發。
❺ 基金分哪幾種
根據抄不同標准,可以將證襲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❻ 銀聯商務和通聯支付優點缺點對比,哪個好
要是從商戶使用來說,兩家都是可以信賴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服務方面沒有大的差別;要是從從業者的角度來說,通聯成立時間短,發展機會多一些;從公司管理來說,銀商下屬於中國銀聯,管理機制受限多一些,通聯管理更靈活。從浦東新區含笑路66號、到上海、杭州、廣州的子公司、競爭對手和銀行卡終端。上月中旬的一周,支付產業多名從業者給理財周報記者講述了對銀聯的印象。他們當中有中國銀聯高層、銀行商務、銀聯國際員工、第三方支付公司管理者、銀行信用卡中心負責人,但說故事的人似乎並不願談太多銀聯的話題,或者就如他們中的一些人所言,銀聯是什麼?很難講清楚152個股東,十餘個子公司,是支付機構,更是唯一的清算組織。就歷史軌跡而言,銀聯的規模仍在擴張,但其壟斷地位正在受到挑戰。中國銀聯總裁時文朝稱,「互聯網通用時代對中國銀聯的政策扶持與保護已經徹底取消,中國銀聯一夜之間開始『裸泳』」。盡管銀聯在線下支付市場的先天優勢難以撼動,但以支付寶為主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通過與銀行直連,繞開銀行,也繞開了銀聯收單—轉接—清算的傳統模式。除此之外,移動互聯網將一切產業鏈簡便化的趨勢,都讓時文朝感到焦慮。從其對銀聯轉型的表態中,銀聯接下來是要往開放平台進發。從不回應抨擊、到出面站台,履新不久的時文朝說銀聯正在二次創業,其拿出的幾個戰略業務,究竟成效幾何,只能等待時間檢驗。
❼ 單一資金信託受益權 能否拆分 法規
單一資金信託本來就沒有賣給多個人,所以受益權也就只有一份。不能拆分
❽ 想請問一公司購買一單一信託後,能否拆分轉讓給自然人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內的其他組織。
容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單一信託,可以拆分,但是拆分對象不得超過50人
另外,需要繳納信託公司千分之一的費用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是集合信託,跟單一信託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❾ 為什麼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的解釋
我國《信託法》對於信託收益權拆分有嚴格的內容規定:
《信託法》第47條:受益人不內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容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 ,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信託法》第48條: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但是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辦法第29條: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辦法第52條: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一資金信託用於同一項目 的,委託人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並使用本辦法規定
辦法第53條: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託 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❿ 葯房託管後對葯師工資待遇有影響嗎
1.3.3 葯房託管有利於提高醫院葯事工作效率,轉變葯學服務模式
宋大莉認為,葯房託管後葯品管理由受託方負責,企業先進的管理模式引入醫院,對提高醫院葯事工作效率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將葯師從采購和日常管理事務中解脫出來,葯師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葯學服務中,從而促進醫院葯學由「以葯品供應為中心」向「以患者為中心」的現代葯學服務模式轉變。
1.4 於託管方:葯房託管促進企業利潤增長
華東認為,我國醫葯商業企業存在數量多、規模小、成本高、利潤低的特點,普遍面臨效益低下甚至破產的境遇。在醫葯產品供應鏈中,醫葯商業企業處於一個承上啟下的重要地位,其經營狀況能極大地影響到整個供應鏈的運作效率。葯房託管模式的出現給醫葯商業企業利潤的提升帶來了契機,企業託管葯房之後,通過獨家經營葯品的采購和銷售,能夠獲得較大的市場份額,產生規模效應,增加了向其上游擠壓利益空間的籌碼,給企業帶來總量巨大的直接利潤。馮國忠等還認為,託管企業可憑借其獨家經營的優勢地位,在供應鏈中掌握更多的話語權,從而可節省大量的諸如公關、廣告等運營成本的支出,間接促進了企業的利潤增長。
高小坤認為,接受託管後要在保證醫院的葯品收入穩定的同時來分享門診葯房葯品利潤這塊蛋糕,但要求只能謀求較低利潤率,因而改變經營者的逐利行為,真正讓利於民,就成為考察葯房託管方的主要因素。葯房託管後企業的科學管理模式引入醫院,託管方可以憑借專業的葯品經營管理、流通渠道的縮短,集中配送葯品來降低成本,通過渠道的暢通,銷量的增加來獲取利潤。可以憑借貫徹執行GSP 和先進的物流設施來保證葯品質量,可以發揮信息紐帶作用,向醫院推薦最新科技產品,並與醫院共同組織培訓醫師、葯師,組織學術交流,以保證葯品的合理使用。
此外,在新的模式下,託管企業基於新的供應鏈體系可以創造出多種新型業務。例如,深入到患者的健康服務,深入到制葯企業的研發支持,或者深入到醫院的管理服務等,這些業務創造可以為託管企業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從而提高託管企業的經濟效益。
(以上「利」的部分是綜合了文獻中的觀點,按政策、老百姓、醫院、託管方四方整理的,個人相對比較認同的是其中這幾個觀點:1)葯房託管只是一種目前緩沖的形式:我覺得形式當然可以探索,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就有過渡與緩沖,重點在於吸取經驗與教訓,但至於這種屬於添亂性質的,早點say goodbye比較好,只是按照目前的態勢,好像比較難;2)有利於減少醫院的成本支出,增強競爭力:單純從經濟上說,把包袱甩出去了,成本低了,一定的收入下,凈收益當然增加,更別說收入還要增加的情況下,所以凈收益更多了,可以用來發展醫院,自然可以增強競爭力;3)解決群眾看病貴的問題:數據上看是沒錯,如果是為了製造表象,實際醫院與託管方還要逐利,進而壓低葯企價格的話,那就各種問題了;4)促進託管方利潤增長:這個有好也有壞,當然它不可能無償服務,人員支出、管理等要保障,利潤增加改善管理是好,不過問題是增長的度的問題、平衡點的問題,或許通過多家可以達到制衡,不過,這樣的託管框架下,好像沒這個必要,就算能控制住,單就控制託管方一方也解決不了問題。)
看似利處多多的「葯房託管」,其實弊端也有不少:
2. 弊
2.1 葯房託管的法律問題
葯房託管是一種有償的經營和管理,醫院與受託葯品商業企業通過簽定託管合同建立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葯房託管的內涵,區別醫院與受託方的責任和利益上卻存在託管的概念不明朗、葯品和葯學服務責任難辨、委託方和受託方利益劃分不明確等問題。鑒於託管葯房是以追求利潤的最大化為目的,同時受到醫院公益性質的限制;託管葯房在受到市場自由競爭規律的約束外還要以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為社會責任。因此,葯房託管不能採用信託行為、企業託管和委託合同中的任何一種法律來進行完全的詮釋。
2.1.1 葯房託管不同於葯房委託經營
受託葯品商業企業通過與委託方醫療結構簽定的委託合同取得代理權,委託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由的原則下成立的,因此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但是《合同法》中並沒有把葯房託管的委託合同定義為有名合同。從葯房託管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劃分特點來說,託管合同有類似於委託合同的部分。受託葯品商業企業通過發揮本企業優勢獲得的利潤,除去按照約定上繳醫療機構部分外,其餘歸屬本企業,這種形式可以理解為委託方醫療機構向受託方支付的酬勞,也與《合同法》第405條「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應該向其支付報酬」相符。《合同法》第396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在託管合同簽訂過程中明確受託葯品商業企業作為受託方應承擔醫療機構(委託方)的義務——對葯房和葯庫的經營管理,這也可以理解為是《合同法》的范疇。
但是,按照《合同法》第399條規定,「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指示行事」,然而葯房託管把葯房和葯庫的經營權全部移交給葯品商業企業獨立自主經營則不受約束。另外,受託葯品商業企業不受《合同法》第402、403條有關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行事的規則約束。按照葯房託管合同,受託葯品商業企業應以本企業的名義購銷葯品,獨立承擔產生的責任。由此可知葯房託管不等同於受《合同法》約束的葯房委託經營。
受託葯品商業企業在上述兩個方面所享有的許可權,使得葯房託管合同在某種意義上又類似於《合同法》中的行紀合同。因為《合同法》第414 條規定了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合同法》第421條規定了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是自己獨立承擔權利和義務的。當然根據《合同法》第414條,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從事的必須是貿易活動,葯房託管中的經營管理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是貿易活動。
2.1.2 葯房託管不等同於葯房信託行為
《信託法》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的定義在葯房託管制度內體現就是:第一,醫療機構是基於受託葯品商業企業的雄厚實力的信賴。第二,醫療機構將可以盈利的葯房和庫房委託給受託企業。第三,受託葯品商業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進行采購、供給、提供醫葯服務。第四,受託葯品商業企業經營管理是為了實現利潤(上繳給醫療機構的利潤)和特定的目的(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體現社會目標),醫療機構可以理解為受益人。
然而,信託法律體系是圍繞信託財產展開的,信託財產自從信託成立就成為獨立的運作財產,完全脫離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委託人一旦把財產交付信託,將失去對財產的所有權。如果說葯房託管是一種葯房信託行為,則醫療機構與受託葯品商業企業簽訂的是「信託合同」。自簽訂信託合同開始,委託人(醫療機構)和受託人(受託葯品企業)將完全與受託的葯房和葯庫分離,葯房和葯庫變成法律意義上的信託財產。顯然這與葯房託管的性質和特徵不符——醫療機構(醫院)保持對葯房和葯庫的所有權,只轉移其使用和經營權,所以葯房託管不等同於葯房信託行為。
葯房託管缺少法律上的支持與保護,雖然具有類似於委託的合同關系,但不能按照合同法分類關系來調整約束,而且隨著醫療機構和受託葯品商業企業關系的多樣化,兩者之間將會形成更多的法律聯系,一旦出現糾紛,爭議將會更大。
2.2 葯房託管的政策問題
2.2.1 「醫葯分開」誰補償醫院與醫生?
新醫改提出「四個分開」,其中的「醫葯分開」就是要打破以葯養醫。很明顯,取消了以葯養醫,醫院和醫生由誰養,由誰來補償?長期以來,公立醫院政府投入不足,甚至於零投入,甚至於還要公立醫院反過來上繳支持政府工作,公立醫院的資金哪裡來?基本是靠葯品!要知道,鄉鎮衛生院這一級的葯品收入就占總收入的70%以上,而按照衛生計生委的統計年鑒,2007-2009年我國政府辦醫療機構的葯品收入占總收入也在41%以上。其實,完全不止是15%的概念,就算政府把這15%全補償了,依然不夠!何況人家還不會把這15%給填平了,因為方案是「將公立醫院由服務收費、葯品加成和財政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與財政補助兩個渠道」,也就是說由服務收費與財政補助一起承擔。一般來說,服務收費才是大頭,財政補助只是占其中一小部分,還分攤成各級政府,能落實到多少就不得而知了!比如,日前通過的《廣州市縣級公立醫院價格改革工作方案》,對於葯品零差率銷售,醫院的利益80%靠提高醫療服務價格,20%靠政府財政補貼,而且是廣州市縣兩級財政補貼。從化幾家醫院缺口7000多萬,政府財政補貼只有1500萬。所以,依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對比下廣州治水一天一個億。。。(0.000411億元/天 VS 1億元/天)嗯,大家就清楚了!
其實,「誰補償,補多少」根本解決了,才是王道!可惜,衛生部門不是財神爺,所以,「醫葯分開」不是衛生部門一家的事兒!事實也證明,凡政府投入到位的,改革的各項任務就可以完成得很好。因此,只有增加政府投入,建立起補償機制,回歸醫生的價值,才可能實現「醫葯分開」的改革目的——解決看病貴的問題。不然,再多的方案,再多的探索,也只是枉然!當然,在這樣的大前提下,如今的「葯房託管」就是先天不足,想要真正實現「醫葯分開」的目的,那是很有難度的!逐利、降低成本的市場觀不可避免!
2.2.2 葯房託管下的葯事管理由誰履行?
《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暫行規定》中指出:「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是指醫療機構內以醫院葯學為基礎,以臨床葯學為核心,促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葯的葯學技術服務和相關的葯品管理工作。」醫院實施葯房託管以後,按託管要求,葯品及相應的葯劑人員都由託管方託管了,這就會涉及到醫院葯事管理的方方面面。那麼,託管方有能力來履行嗎?答案是否定的,不僅僅是特殊葯品的管理,臨床葯學工作的開展、葯物不良反應的收集報告、合理用葯的評析與咨詢……這些日常的葯事工作,託管方是沒有相應能力的,單就與臨床及其他職能科室的溝通與協調,一個外來的葯品經營公司,它也是無法做到的,但這些肯定涉及到對人員和葯品的管理。
2.3 葯房託管的設計定位問題:重視葯品經營,忽視合理用葯、安全用葯
對於「醫葯分開」的形式探索,從一開始就忽略了合理用葯、安全用葯的問題,一味地把重點放在葯品經營上。這樣的設計定位也就決定了「葯房託管」淡化了對老百姓最重要的保障——葯品的安全與質量,弱化了醫院對葯物的管理。
葯房不歸醫院管,託管方所供應的葯物的安全與質量如何得到保障?在重視葯品經營下,利潤是託管方首要考慮的事情,因而價低葯會成為首選。在利潤的驅動下,過度選擇低價葯也會成為行為。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唯低不唯質。醫葯公司的負責人自己也承認:「我也知道品牌葯的療效好,但不這樣我們就虧損,我們目標是為賺錢,能憑著良心不進假葯就行了。」那麼,這樣沒有安全與質量保障的葯品讓患者使用了,一旦患者出現葯物問題,產生了糾紛,責任到底由誰負責?是醫院,還是託管方?這又存在法律的空白以及政策的漏洞。
目前所能做的就是從源頭上加以保障,對葯品供應進行監管,沒有監管就像脫了韁的野馬在草原上狂奔。要監管,那就需要監管的支出!由醫院支付,醫院會說:「託管給你可是有付成本的,而且葯房連同葯劑師一並給了你了,你賣葯給我就得保證安全與質量呀!」由託管方支付,它會十萬分個不願意,有哪個趨利者願意別人來「搞破壞」?所以,只能由政府支付,而且由政府支付也是最為合適的,因為這是政府的責任嘛——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驀地發現,這託管的效率是不是有點低啊?)
另外,葯房不歸醫院管,葯師就完全脫離了臨床,其職能就是買賣葯品。這樣就使得剛剛起步的臨床葯學服務工作遭到毀滅性的打擊,醫院葯師為病人提供全方位葯學技術服務的責任也沒有了。至此,老百姓合理用葯、安全用葯的保障被攔腰截斷。
2.4 葯房託管的考察指標設定問題
對於葯房託管,政府部門主要是考察葯費是否降低了,而具體考察的指標包括了葯佔比與處方值。
要降低葯佔比,但又要趨利,怎麼辦?醫院會要求給前來就醫的患者開更多的檢查與化驗,而且這一收入是直接歸醫院所有的,並不需要經過託管方。所以,有的醫院還派專人監督臨床醫生,督促他們給患者開化驗單、檢查報告。想要試圖通過葯房託管消滅「以葯養醫」、消滅「大處方」,但卻造成更嚴重的「大檢查」!其次,這樣的「監督」,醫生的專業自主哪裡去了?
葯佔比還與葯價有一定的關系。南京的數據顯示:總體葯價降低了5%-10%。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這數據不僅包括了南京市政府強制要求降低3%-5%(通過處方直接打折和贈送代金券強制實現),還包括了國家多次降低葯價以及大規模打擊商業賄賂的行動。所以,這一數據究竟哪些部分是葯房託管真正帶來的,無法界定!
作為另一項指標的「處方值」,其實就是單張處方的價值。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個評價指標很虛!要降低處方值,醫生完全可以將原本一張的處方拆分成兩張甚至更多張,即是說,處方值可以要多低有多低。所以,像「各單位的門診處方值均有較大幅度下降」這樣的數據,可信度大家就可想而知了!
2.5 葯房託管是「以醫養葯」
葯房託管前,醫院可以從各方買葯,獨享15%葯品加成的利潤;而葯房託管後,醫院只能從託管方購買,葯品加成的部分在扣除了託管方的成本支出後,醫院與託管方再按託管合同約定的比例分成。可以說,多年來公立醫院在政府投入不足下,依然獲得如此快速的發展,以葯養醫功不可沒,解了醫院之憂,是一等一的功臣!但現在此獲利卻要與半途殺出來的託管方——醫葯公司分!到頭來,葯房託管就是要醫院分一杯羹給企業,這未免不是為難醫院的做法!
何況,表面上切斷了葯品與醫院的關系,但實際上醫生處方與葯品銷售的利益鏈並沒有因為葯房的託管而消失,原來怎麼樣現在還是怎麼樣。反倒是因為醫院要與醫葯公司分成,但在政府投入基本沒增加的前提下,醫院為了保持至少達到葯房託管之前的葯品收入,保障醫院正常的運轉秩序,會更加趨利。例如醫生會繼續利用處方權進行尋租,「大處方」更加肆無忌憚,因為只有多開葯,多開貴葯,從葯品數量和單價上共同提高,才能達到加成總利潤的提高,進而給醫院的分成才會水漲船高。當然,這樣的結果也是醫葯公司喜聞樂見的,因為他的利潤也高了。所以,這非但沒有取消「以葯養醫」,還衍變出另外一種新的形式——「以醫養葯」。最終利益受損的還是我們的老百姓——要為這一切買單,並沒有明顯地感覺到此舉措讓他們的醫療費用少了,經濟負擔輕了。羊毛依舊出在羊身上!一個「醫葯分開」自欺欺人的形式主義的表現!
2.6 葯房託管是「披著羊皮的狼」 ——壟斷與腐敗
葯房託管只是葯房的管理者改變了而已,並沒有真正地「醫葯分開」,而且託管方就只有一家醫葯公司,一對一、一對多的模式造成託管方一家獨大,絕對的壟斷。有雲:絕對的壟斷導致絕對的腐敗。
從國際經驗看,依據權利制約的關系,政府醫療保險機構或保險公司、醫療機構、患者之間能夠形成權利的三角關系。患者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計算出合理的醫療費用並支付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在保險公司的監督下提供治療,三方之間的關系是非常明確的。
但在醫院與醫葯公司利潤分成的託管合同下,醫院為了保持至少不低於託管前的葯品收入,會不斷趨利;醫葯公司是走市場化道路,追求利潤最大化,也會不斷趨利,並不會從患者的立場對醫院的醫療行為進行監督。二者一拍即合,形成利益共同體。所以,試圖「醫葯分開」,試圖解決「看病貴」問題的「葯房託管」,實則是「披著羊皮的狼」,壟斷與腐敗會愈演愈烈。
2.6.1 壟斷與腐敗過程之一:形成新的利益鏈條
葯房託管由於託管方一家獨大,託管方成為了醫葯生產企業最大的攻關目標。原來葯品進醫院,醫葯代表需要過院長、科室主任、葯劑科主任的關,現在只要「集中火力」攻下「託管方」就解決問題。與此同時,由於葯品銷售中的決定權在醫生,在於醫生的處方權,所以醫生與醫院依舊是醫葯生產企業繼續攻克的目標,這根本就不會減少葯品的過度使用與濫用。因此,實際上葯房託管並沒有擠壓了流通渠道中的不合理的利益結構和價格水分,而是使得利益鏈條更長了,水分更多了,腐敗更嚴重了。
2.6.2 壟斷與腐敗過程之二:二次議價
託管方憑借其獨家采購與銷售的絕對優勢,在供應鏈中掌握了絕對的話語權,各醫葯生產企業為將葯品銷售出去,只能聽之任之,十分地被動。甚至於多個託管方醫葯公司形成價格聯盟,通過談判與醫葯生產企業對抗、砍價。其實這就是二次議價,而且這樣的聯盟是更加兇狠的組團式二次議價。各個託管方的目的是不斷壓價,騰出更多的利潤空間。在醫院其實無力掌控醫葯公司的經濟效益,只能為其創造效益下,醫葯公司實際獲利可能會更大,也可能存在黑色的部分。
2.6.3 壟斷與腐敗過程之三:窮極式的「獵羊團」
在湖北鄂州,相關醫院實施葯房託管後,在原先葯價基礎上通過讓利方式患者葯品費用降低5%,實施託管10個月內即直接從處方上讓利患者近300萬元,葯品費用總水平也因大處方和高價葯的使用減少而明顯降低,葯品費用佔比從實施前同期的平均47%下降4個百分點至43%。今年7月,葯房託管試點進一步擴展到鄂州所有4家公立醫院後,據測算每年4家公立醫院可向患者讓利規模更是達到3000萬元左右,醫院每年本身也可節約成本支出約2000萬元。
在這樣的老百姓得實惠與醫院節約成本的數據下,隱藏的是醫葯生產企業的讓利,意味著醫葯生產企業要承受著更大的降價壓力。託管合同已經決定醫院與託管方是利益共同體,為了趨利,醫院依然會「大處方」,為了趨利,託管方會進行「二次議價」,但為了老百姓得實惠,出現讓利於老百姓的數據,還得讓醫院與託管方的獲利保持不變甚至還要更多,所以只能更加壓低醫葯生產企業的葯品價格。要知道,壓低的絕非一點點,這對於醫葯生產企業來說,真的是毀滅性的打擊。這樣,醫院與託管方一起牟利就組成了窮極式的「獵羊團」,葯房託管就是狼來了,醫葯生產企業就是羊。而醫葯生產企業前有招標,後有託管,這羊真的好可憐!
2.6.4 壟斷與腐敗的結果:醫葯生產企業不供貨,醫院無好貨
在如此種種的「逼迫」下,有些地方的醫葯生產企業生存空間已經被嚴重地擠兌與壓縮。人家也是在市場上奔跑,追逐的利潤少了,生存都有問題了,他還能保障葯品的安全與質量嗎?天方夜譚也!何況誰還會去做賠本的買賣?所以,醫葯生產企業不向託管方供貨了。
此外,這樣的壟斷與腐敗也是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行為。生產成本低,葯品安全與質量差的葯品才能夠在如此的競爭環境下生存下來,進而進入醫院,賣給老百姓。醫院無好貨,百姓無好葯,惡性循環也!
可見,葯房託管是「披著羊皮的狼」,是一種違反市場規律的政治壟斷,是一個助長行業腐敗的政治舉措!
2.7 葯房託管凸顯監管不嚴
反過來想,託管以後,醫院卻能拿到40%的收入分成,託管方還負擔醫院葯房的人員費用、庫存壓力等等,醫葯公司不可能無利可圖,醫院也要賺得更多,老百姓的實惠從何而來?假如沒有託管,不就可以將託管方的「利」更加讓給老百姓了嗎?
我斗膽這么說,葯房託管政策的設計根本就沒有從醫葯分家的角度來考慮。我也可以這么說,以紀檢部門主導的「葯房託管」與醫療體制的改革和機制的改革是有不同的含義的。要制止醫療行業的不正之風關鍵是監管的嚴厲執法,而不在於誰管。紀檢部門要做的是加強監管的力度和懲罰的力度。
綜上,葯房託管,解誰之憂呢?沒有!既然沒有,又合誰意呢?一個「醫葯分開」自欺欺人的形式主義的表現!一種違反市場規律的政治壟斷!從一個「公平」腐敗走向壟斷腐敗!總而言之,典型的官僚主義,拍腦袋做的決定!
葯房託管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醫葯分開」,假如沒有過高的利潤空間誰來託管?估計沒有!就算真要託管,也要找國有企業,起碼利潤不流失!如果與社會葯房同價,誰來託管?估計更沒!
過去之憂有人解,今日之責誰來負?「醫葯分開」,需要體制與機制的配合,需要政府充分體現自己的責任!「醫葯分開」的措施:
1. 法律保障政府增加投入,實行收支兩條線
真正「醫葯分開」,就要解決政府投入的問題。政府應該通過合理的財政支出來補貼醫院經費,體現醫生的價值,並實行葯品收支兩條線管理。但是,在政府未有明確的財政支出措施的情況下,不可能有真正意義的「醫葯分開」。即是說,諸如「葯房託管」這樣沒有政府投入做保障的探索,都是「井中月,水中花」。「政府增加投入」,不是一句話,而是要落到實處!唯有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才能加以保障,不然空對空,市場趨利繼續,羊毛繼續出在羊身上,形式主義而已。
2. 培養高質量的葯劑師
單純的「醫葯分開」是無法保障用葯安全的,要控制葯品的合理使用就要培養高質量的葯劑師。只有合格的葯劑師才能夠從事醫院的葯品質量管理甚至葯品的購買。當然,這也不是臨床葯師「一家獨大」,而是要與醫生交叉審核,保證用葯的安全性。同時,建立一支監督隊伍,對葯劑師的配葯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3. 推行葯房社會化改革,逐步實現「醫葯分開」
在政府增加投入、醫生價值大幅提高以及葯劑師隊伍壯大的前提下,我們可以借鑒日本「醫葯分開」的經驗,將門診葯房與醫院剝離,讓醫生成為純粹的診療師,通過開展診療,填寫病歷,換取相應的收入。而老百姓則可以拿著處方到任何葯房拿葯,並享受一定的醫保待遇。倘若醫生收受回扣,則吊銷執照。
4. 加強監管
沒有監管的招標必然產生新的利益鏈和新的腐敗溫床。有監管並不意味「萬無一失」,目前的招標不盡人意就說明了監管的效果無力,何況「沒有」監管的「葯房託管」招標更容易產生新的腐敗,因為商家的經營就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所以,「醫葯分開」要加強對各個環節的監管,包括在產、供、銷的全程對葯品價格進行監管,對葯品的准入進行監管,對醫生的用葯規范進行監管。只有通過層層的監管,才能減少腐敗,保障葯品的安全與質量。
最後,我引用一位行家的評論:「『葯房託管』根本就不是醫葯分業的改革方向,它想方設法從供應商從廠家那裡拿錢,來維持『以葯養醫』這種利益格局。這是變本加厲的『以葯養醫』,是醫療機構迫使上游供應商給葯品加價,繼續盤剝消費者,讓老百姓看病用葯更貴。因此這種模式就一定會終結。」這話雖然很重,但很中肯!希望既沒有解誰之憂,又是醫葯分開錯位體的葯房託管盡快終結,希望政府能夠切切實實真金白銀投入於公立醫院,也希望醫生與患者真正成為利益共同體,而不是改革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