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票據融資業務操作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票據融資業務操作的具體流程如下所示
1、申請人向銀行提出票據融資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申請相關的資料;
2、銀行審核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同時對申請人的個人資產狀況、信用狀況進行了解調查;
3、資料審核通過,銀行與申請人商議融資內容,簽訂借款合同;
4、借款人辦理相應保險等手續,手續辦理完畢,銀行發放資金;
5、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內容還款。
票據融資又稱融資性票據(英文:Notes financing)指票據持有人通過非貿易的方式取得商業匯票,並以該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套取資金,實現融資目的。
票據是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產物,現已成為資金融通和結算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國內,銀行承兌匯票(銀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商票)被廣泛使用,是買方向賣方進行支付的一種常用方式。過去,票據作為支付手段的功能得到了充分運用和強調,近年來,票據的融資功能也日益被企業和銀行所推崇。
在我國,商業票據主要是指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以商業票據進行支付是商業中很普遍的現象,但如果企業需要靈活的資金周轉,往往需要通過票據貼現的形式使手中的「死錢」變成「活錢」。票據貼現可以看作是銀行以購買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向企業發放貸款。貼現者可預先得到銀行墊付的融資款項,加速公司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2. 目前我國票據融資方式有哪些
我國票據融資方式主要有五種:
1.貼現:貼現是傳統的票據融資方式,指持有票據的非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前為獲取資金,向金融機構貼付一定的利息後,以背書方式所作的票據轉讓。金融機構辦理票據貼現時,以票面金額增記「貼現」資產,以融出資金額減記資金頭寸資產,兩者差額確認遞延負債,並按權益核算原則分期攤銷。
2.轉貼現:是指銀行間(中央銀行除外)將持有的未到期票據進行轉讓融通資金的行為。目前,轉貼現業務有回購式轉貼現和賣斷式轉貼現(買斷式轉貼現)兩種形式:
3.回購式轉貼現:是指票據持有銀行為獲得資金以貼現方式向其他銀行轉讓票據,同時承諾在約定日期按票面金額購回相同票據的轉讓行為。這種轉讓實質是銀行間以票據為抵押品的同業拆借,與票據融資無關,轉入方、轉出方均不調增、調減票據貼現額,只是新增加回購協議下的資產或負債業務。
4.轉貼現:是指銀行間(中央銀行除外)將持有的未到期票據進行轉讓融通資金的行為。目前,轉貼現業務有回購式轉貼現和賣斷式轉貼現(買斷式轉貼現)兩種形式:
5.回購式轉貼現:是指票據持有銀行為獲得資金以貼現方式向其他銀行轉讓票據,同時承諾在約定日期按票面金額購回相同票據的轉讓行為。這種轉讓實質是銀行間以票據為抵押品的同業拆借,與票據融資無關,轉入方、轉出方均不調增、調減票據貼現額,只是新增加回購協議下的資產或負債業務。
益受到金融機構和企業的重視和青睞。金融機構在傳統票據融資業務的基礎上進一步設計開發了回購型、賣斷型等新型票據融資業務,並推出了風險參與、准證券化等創新產品,其規模也迅速擴大。知名融資平台壹顧問也推出了票據融資業務,想了解更多的可以到官網查詢。企業由於票據融資的「速度快、風險小、收益高」業務特性,在選擇融資時也正越來越傾向於票據融資。
參考資料:http://www.yiguwen.com/fs/pf/2014-12-01/9.html
3. 交易性票據和融資性票據的區別有哪些
融資性票據,是指票據持有人通過非貿易的方式取得商業匯票,並以該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套取資金,實現融資目的。
交易性票據:是指用貨幣換票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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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麼是融資性票據
融資性票據是指票據持有人通過非貿易的方式取得商業匯票,並以該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套取資金,實現融資目的。融資性票據貼現後的資金往往被用於投資或償債,因此在匯票到期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或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銀行將會面臨因出票人兌付違約而導致的信用風險。
融資性票據的嚴格定義應該是指該票據的產生缺乏貿易背景,使該票據缺乏自償性。因此,融資性票據產生於出票環節,而不是轉讓環節;或者說產生於承兌環節,而不是貼現環節。出票人簽發商業匯票即伴隨商業信用的產生,若經銀行承兌,則伴隨銀行信用的產生。票據究竟是貿易性的還是融資性的,完全取決於出票時的交易用途,貿易項下的票據,到期時能用商品回籠款來進行自償;被用作投資或償債的融資性票據,到期時因缺乏自償性而給兌付帶來不確定性。
一份因真實貿易而產生的票據,即使在之後某個轉讓環節中成為無貿易的融資性交易(如用於償債),銀行並為持票人辦理了貼現,也不會對承兌銀行構成風險或擴大貨幣投放。因為,此票據是基於真實貿易而產生,通過商品的流通具有自償性;再則,票據前手與持票人雖屬融資性交易,但如由前手向銀行貼現(更符合貼現政策,因前手與再前手具有貿易交易)後將資金劃轉給持票人,與持票人向銀行貼現取得資金,從貨幣投放的角度看,兩者是完全等效的。因此,筆者認為轉讓後的票據不應該存在融資性票據之說。當然下例情況例外,出票人與收款人為關聯企業,為借貸交易而簽發融資性票據,但因雙方無關聯交易而無法貼現,收款人遂將票據轉讓與其有關聯交易的子公司,子公司作為持票人並提供合法但與該票據實際並無關聯的發票與合同向銀行辦理了貼現,再將貼現款劃轉與前手。此類融資性票據看似轉讓後產生,其實仍在出票環節生成,只是藉助於轉讓環節,實現貼現融資目的。
發生在分公司與母公司間的票據背書轉讓,母公司持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提交的卻是分公司與票據前手交易的發票和合同或母公司直接開給分公司票據前手的發票和合同。看似不匹配,但卻是真實和合法的,因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和獨立的會計核算,其對外的一切銷售交易和票據受讓本身就視同為母公司的行為。如果母公司申請貼現時提供的是母公司開給分公司的發票,則是不合理的,因為按照會計准則規定,母公司與分公司之間不存在真實的銷售。
融資性票據一定是發生在兩個關聯企業之間。這是因為,融資性票據的受讓本是一種借貸交易,在市場經濟日趨完善的今天,很難想像兩個無控股關系的企業會以票據受讓的形式進行資金借貸,即使確有必要,貸款方也會以借據伴隨資金劃付的形式進行,以完成法律意義上的給付履行。而在關聯企業之間,許多民營企業為謀求融資能力,往往利用控股子公司的關系,將子公司的產品銷售給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銷售給購貨方,以此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獨立報表上,造成各自都有自己的資產額和銷售額的會計信息假象,以此獲得銀行重復授信。因此在這類關聯企業之間,完全能夠提供足夠多的、合法的、真實的增值稅發票和交易合同,但這些發票和合同與融資性票據的給付卻無任何對價關系,所以通過票據貼現必須提供發票和合同等形式要件並不能有效約束融資性票據的產生。
5. 我國票據融資存在的問題
票據融資業務存在的問題 :1.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一些企業為了獲得資金而與其他企業聯手簽訂虛假商品交易合同,甚至勾結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利用票據融資手段騙取銀行資金,從而產生信用風險。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票據詐騙的現象也日趨增多。2.電子交易平台建設滯後。票據業務的盈利性與其流動性緊密相連,在當前經營方式下票據的流通大部分表現為票據實物的轉移,從而帶來了經營成本的增加,給業務操作如查詢、交割等帶來極大的不便,也給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容易產生風險。這制約了票據融資業務的進一步發展。3.同業合作不足。同業之間競爭有餘而合作不足,導致銀行間執行結算紀律鬆弛不一,無理拒付、壓票、壓單、拖延結算現象時有發生,出現同業道德風險;同業票據信息的管理、溝通與合作不夠,制約了票據在緩解同業資金緊張、創新業務品種、拓寬經營范圍、增加經營收入等方面作用的發揮。4.業務潛力未能充分挖掘。銀行方面:票據業務政策幾乎只限於向大中型企業和大中城市銀行傾斜,無論是中央銀行還是商業銀行上級行,在安排貼現(再貼現)貸款額度指標上,一般較少顧及中小企業和經濟欠發達地區所在銀行的需要,以致票據業務存在地區間和銀行間嚴重失衡的現象。由於缺乏相關的獎勵辦法和激勵措施,難以充分調動欠發達或基層營銷人員的積極性,從而喪失部分優質中小企業客戶。企業方面:不少企業經營者、企業財務人員票據知識欠缺,不能充分利用票據進行融資組合,可以使用票據的業務融資大多通過貸款等傳統方式解決,或者是在貸不到款的情況下才考慮使用票據。5.貼現票據種類單一,業務品種創新不足。由於當前社會信用和企業信用薄弱,銀行承兌匯票的交易量占整個票據市場交易量的90%以上,體現商業信用特徵的商業承兌匯票交易量很少,交易地域和簽發單位僅局限於一些大中城市和國有大中型企業,導致票據業務范圍狹窄,對票據融資業務的盈利性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6. 融資性票據的票據融資在我國的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轉讓及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應以真實、合法的商業交易為基礎,而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顯而易見,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是禁止純粹融資性票據的。當然從釋放自有資金的角度講,通過簽發出票、背書轉讓實現的票據支付功能本身也蘊涵了融資功能。現在以「票據貼現」為名義的票據融資普遍存在,不僅銀行、企業樂於從事和參與票據貼現業務,還陸續誕生了為數不少的專門提供票據融資中介服務的公司(「票據掮客」)。
正常情況下,票據融資會在銀行和企業之間形成雙贏局面。一方面,銀行通過提供票據貼現服務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別收取一定的貼現利息和手續費(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按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向承兌銀行交納手續費),又可以從出票人處吸納一定的存款(依據不同信用等級收取不等的承兌保證金,通常為票面金額的30%),還可以持票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貼現或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另一方面,因貼現率遠低於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融資代價和難度相對較小,持票人通過貼現可以及時獲得現金,加速資金周轉,降低財務成本,甚至還可規避匯率風險。
但最近幾年票據融資有愈演愈烈之勢,甚至屢屢出現銀行違規操作和詐騙銀行的現象。通常的操作手法是,首先在企業集團內部通過關聯企業(或是關系密切,建立了某種默契的上下游企業、合作夥伴)簽訂並無真實交易關系的虛假合同,備齊銀行審查所需全套文件、單證,然後由一家企業申請銀行開立承兌匯票,由另一家企業申請貼現,從而套取銀行資金。個別企業專門為此成立 「皮包公司」,專事這類灰色操作,事後即銷毀資料並注銷公司;亦有個別作為出票人的企業到期表示「無力足額交存票款」,從而尋求與銀行達成妥協,轉為短期貸款,以此達到持續套取銀行信用的目的;更甚者,與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偽造、變造的銀行承兌匯票套現。現在另有一種「融資公司」,其操作模式更為多元化,其可以為客戶墊付承兌保證金,同時協助客戶向銀行申請開立承兌匯票,客戶再用貼現所得款項歸還「融資公司」墊付的承兌保證金,同時支持一筆手續費。
值得關注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05年9月5日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對票據貼現事項做了較大幅度調整:(1)明確規定商業匯票的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由承兌行和貼現行負責審核,轉貼現行和再貼現行(中國人民銀行)只負責審核票據的要式性和文義性是否合規;(2)貼現申請人應向銀行提供的單證范圍由增值稅發票擴展至普通發票。部分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擴大了可以進行票據融資的企業范圍,拓寬了企業融資渠道,或許還昭示著融資性票據的逐步松綁。
7. 票據的融資功能通過()實現
票據的融資功能來通過()實源現. A票據的貼現,轉貼和再貼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轉讓及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應以真實、合法的商業交易為基礎,而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顯而易見,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是禁止純粹融資性票據的。當然從釋放自有資金的角度講,通過簽發出票、背書轉讓實現的票據支付功能本身也蘊涵了融資功能.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 A提示付款
分析:票據權利是指票據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這是第一次權利,又稱主要票據權利。
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這是第二次請求權、又稱償還請求權利。
8. 融資性票據的融資性票據存在的原因
與一般貸款相比,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獲取資金的成本低。目前,我國存貸款利率還沒有完全市場化,對貸款利率實行最低限制,但貼現和轉貼現利率已基本市場化,由市場供求決定。一般情況下,貼現利率比貸款利率低2到3個百分點。這樣,加上銀行承兌匯票萬分之五的開票手續費,融資性票據獲取資金的成本大大低於一般貸款,造成企業從降低融資成本的角度出發,編造貿易背景,獲取銀行貼現資金。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資金的使用易於逃避銀行及監管部門的監控。由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主要風險在開票行,融資性票據貼現資金相當於開票行的信貸資金,貼現行通過查詢證實了票據的真實性後,貼現資金基本沒有風險,一般被視為企業自有資金,貼現行基本不對貼現資金的使用進行監控,尤其是企業在異地他行貼現。這樣,融資性票據貼現資金使用很容易逃避銀行和監管部門的監控,為企業不受限制地隨意使用。
銀行自身面對競爭採取的自我保護需要。在當前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部分商業銀行為了留住大客戶和優質客戶,主動為他們開立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幫助其降低融資成本。同時,銀行在自身資金緊張的情況下,也採取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的辦法,幫助客戶到其他銀行獲取貼現資金。
票據業務不僅能為銀行帶來手續費收入和利息收入,還能方便地成為銀行調節流動性和控制資產規模的手段。銀行在資金寬裕時進行貼現和買入性轉貼現,在資金緊張時進行賣出性轉貼現或再貼現以獲取資金,在獲取收益的同時還改善了銀行的資產結構。分支行還可以利用貼現和轉貼現方便地進行規模控制,以應付上級行的指標考核。另外,由於貼現資產不進入存貸比考核范圍,銀行便利用貼現和轉貼現來突破監管當局的存貸比考核限制,以獲取更多的利潤。
監管當局在對真實貿易背景控制上缺乏比較有效的手段,也客觀上導致了融資性票據的增多。目前,在對真實貿易背景的審查方面,主動權在銀行,監管當局要求銀行在開票時要對貿易合同進行檢查,事後企業要補備增值稅發票,貼現時也要求審查商品貿易合同和增值稅發票,並從貿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和銀行承兌匯票三者的日期和金額之間的對應關系來控制貿易背景的真實性。但事實上,由於現實貿易結算方式的復雜性,所有這些形式要件即便在真實的情況下,也並不能完全證實一筆銀行承兌匯票背後貿易背景的真實性。這樣,監管當局對真實貿易背景的要求往往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措施。
9. 融資性票據的票據商業性融資
相對於政策性融資,票據商業性融資功能的開發將是前景更為廣闊、市場更為巨大、風險也更為顯著的領域。不具備真實商品交易背景、純粹以融資為目的的票據發行在國內目前還是禁區,但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不排除純融資票據出現的可能。具體來說,拓展票據的商業性融資功能包括以下幾個途徑:
一是允許企業直接發行商業票據。商業票據是由經營良好、聲譽較高的公司發行的一種短期性融資票據,期限通常為1個月,但也可以短至隔夜,長至270天。商業票據融資成本低、周轉速度快,是國外盛行的一種短期融資方式,但對市場環境和企業信譽要求很高,一旦監管不慎,整個社會資金鏈斷裂,風險不言而喻。
二是嘗試利用商業票據作為資產證券化的一種手段。即將賬面資產經由發行商業票據轉化為現金流,達到降低融資成本、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的目的。我國企業對這一做法已有所嘗試,但由於國內法規及市場環境尚不健全,票據市場不發達,在國內運用這種方式的難度較大,構造完全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結構還有較長的路要走。
三是構建參與者廣泛、場內與場外交易相結合的票據交易市場。逐步擴大票據二級市場參與者范圍,建立一個包括央行、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基金、企事業法人乃至個人投資者在內的票據交易市場。集中性的市場組織與分散性的場外交易相結合,鼓勵轉貼現與票據轉讓行為,為融資性票據投資者提供專業、規范的交易場所,為發行票據的流通提供便利。在美國,票據交易市場相當發達,早在80年代,該國票據市場的交易額就與股票市場的交易額相當。而國內作為貨幣市場子市場之一,票據二級市場還處於一個分散、自發的狀態,參與者主要為商業銀行,且缺乏統一的市場組織和規則。
票據融資性功能的進一步開發應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可一蹴而就。可採取的做法包括:在一些區域信用環境較好的地區開展試點,並選擇一些資信情況較好、經營狀況正常、現金流量穩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或大型企業率先做發行短期商業票據的嘗試;建立票據發行審核機制和信用評級制度,強化外部監督力量;設立票據發行機構的主管銀行制度,由企業的基本開戶行負責對發票企業的日常監控,對企業票據性融資實行比例限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