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委託經營的名詞解釋
委託經營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預先規定的合同,對委託對內象進行經營管理容的行為。從法律上看,委託經營是信託范疇的延伸和發展。但在具體內涵上又有區別。信託的內涵是資產的委託管理,是以受託人的名義代為管理或處理財產;而委託經營的內涵是企業的委託經營,主要以企業產權及其經營權為對象,對陷入經營困境或發生產權關系重大變動的企業委託專門的託管機構經營管理,目的是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贏利能力。
❷ 名詞解釋:特權信託
國內沒有搞「特權信託內」基容金
http://www.jijincom.com.cn/jijincom/jijinchangshi/20070930478.shtml
❸ 名詞解釋。。。
利息 是借款者為取得貨幣資金的使用權而支付給貸款者的一定代價,或者說是貨幣所有者因暫時讓渡貨幣資金使用權而從借款者手中獲得的一定報酬。利息作為借入貨幣的代價或貸出貨幣的報酬,實際上,就是借貸資金的「價格」。利息水平的高低是通過利息率表示出來的。利息率是指一定時期內利息額與借貸貨幣額或儲蓄存款額之間的比率。公式表示為:利息率=利息額/本金
利率一般可分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
貼現 是指銀行應客戶的要求,買進其未到付款日期的票據,或者說,購買票據的業務叫貼現。辦理貼現業務時,銀行向客戶收取一定的利息,稱為貼現利息或折扣。具體程序是銀行根據票面金額及既頂貼現率,計算出從貼現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這段時間的貼現利息,並從票面金額中扣除,余額部分支付給客戶。票據到期時,銀行持票據向票據載明的支付人索取票面金額的款項。
政策性銀行 是指由政府發起、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在我國包括國家開民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信託 我國《信託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這里的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的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以外的無形財產權。但為了實務操作和監管,委託人以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設立信託的,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財產或者財產權設立信託。
《信託法》第十四條規定: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消極財產權、委託人及其贍養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為設立信託的財產。
信託財產具有一個重要特徵:獨立性。《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同時第二十九條規定:「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信任」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基礎,信託的基本特徵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受託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信託事務,並謹慎管理信託財產;對於違背這種信任的受託人,信託法規定了嚴格的責任。《信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託人應當遵照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同時在三十六條規定:「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作為專業理財的商業經營機構—信託投資公司除遵循《信託法》對受託人的基本要求外,還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的監管要求。
轉租賃 是由出租人先從別的租賃公司租進設備,然後再租給承租人
當事人:(4個)設備供應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和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
合同:購貨合同、租賃合同、轉讓租賃合同
通貨膨脹 指由於貨幣供應過多而引起貨幣貶值,物價持續、大幅度上漲的貨幣現象。
金融市場 是指融通資金、買賣有價證券的場所,可分為貨幣市場,資本市場。 貨幣市場是短期資金市場,包括同業拆借市場、票據貼現市場、回購市場、短期外匯市場等。資本市場是長期資金市場,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期貨市場和長期外匯市場。
資本市場 是指證券融資和經營一年以上中長期資金借貸的金融市場,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和中長期信貸市場等其融通的資金主要作為擴大再生產的資本使用,因此稱為資本市場。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證券市場,具有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的形式吸收中長期資金的巨大能力,公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還可在二級市場自由買賣和流通,有著很強的靈活性。
貨幣市場是經營一年以內短期資金融通的金融市場,包括同業拆借市場、票據貼現市場、回購市場和短期信貸市場等。
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都是資金供求雙方進行交易的場所,是經濟體系中聚集、分配資金的「水庫」和「分流站」。但兩者有明確的分工。資金需求者通過資本市場籌集長期資金,通過貨幣市場籌集短期資金,國家經濟部門則通過這兩個市場來調控金融和經濟活動。從歷史上看,貨幣市場先於資本市場出現,貨幣市場是資本市場的基礎。但資本市場的風險要遠遠大於貨幣市場。其原因主要是中長期內影響資金使用效果的不確定性增大,不確定因素增多,以及影響資本市場價格水平的因素較多。
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統稱金融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視,發展速度很快,目前已初具規模。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證明,金融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對優化資源配置,搞活資金融通,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籌措建設資金,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貨幣市場是指期限在1年以內的金融商品交易的市場,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國庫券市場、回購協議市場、大額存單市場等。由於通過短期金融工具籌來的資金主要用於資金的臨時周轉或補充流動性,對於持有短期金融工具的資金提供者來講,由於這些短期金融工具可以在市場上靈活兌現,可視為貨幣的替代品或稱"准貨幣",因此,將短期資金市場稱為貨幣市場。
財務公司 或稱「財務有限公司」,又稱「注冊接受存款公司」,是指經營部分金融業務的准銀行。主要承辦定期大額存款、發放貸款、經銷證券、買賣外匯、代理保險、財務咨詢等金融服務。其服務對象主要是大企業、大公司集團,不開立私人帳戶、不辦理小額存貸款和儲蓄,以此與銀行相區別。
目前我國的財務公司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主要是中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另一類是一般性財務公司,主要包括外資財務公司、中外合資財務公司,是由中外金融機構或外國金融機構按中國法律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面向社會提供較為廣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至於中外合資財務公司、外資財務公司,其設立與審批、業務范圍、監督管理、解散與清算、罰則等適用1994年2月25日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通常所說的財務公司主要是指上述第一類財務公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6月30日第三號令發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所謂財務公司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簡稱成員單位)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這里所稱的成員單位是指集團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外資企業集團的成員單位還包括該外資企業集團的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持股或與該外資企業集團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由此可見,我國的財務公司是由企業集團內部集資組建的,其宗旨和任務是為本企業集團內部各企業籌資和融通資金,促進其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如華能集團財務公司、中國化工進出口財務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財務公司等。
財務公司的業務有:存款、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融資性租賃、投資、委託以及代理發行有價證券等。從今後規范要求的角度看,財務公司的特點就是為集團內部成員提供金融服務,其業務范圍、主要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都應限定在集團內部,而不能像其他金融機構一樣到社會上去尋找生存空間。
財務公司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領導、管理、監督與稽核,在行政上則隸屬於各企業集團,是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企業法人。截至1997年底,我國財務公司總數為72家,它們在支持與促進企業集團,特別是大型企業集團的改革發展中發揮了特定的作用。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如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財產保險的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後,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貨幣需求:是指社會各部門在既定的收入或財富范圍內能夠而且願意以貨幣形式持有的數量。貨幣需求是一個存量的概念,貨幣需求以收入或財富為前提,現實中的貨幣需求包括現金和存款貨幣的需求,人們對貨幣的需求既包括了執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職能的貨幣需求,也包括了執行價值貯藏手段職能的貨幣需求。
貨幣需求的宏觀分析角度,是指從一個國家的社會總體出發,強調貨幣作為交易工具的職能,在分析市場供求、收入及財富指標的變化上,探討一國需要多少貨幣才能滿足經濟發展對貨幣的需求。貨幣需求的微觀分析角度,是從社會經濟個體出發,分析各部門(個人、企業等)的持幣動機和持幣行為,研究一個社會經濟單位在既定的收入水平、利率水平和其他經濟條件下,所需要持有的貨幣量。在對貨幣需求進行研究時,需要將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
名義貨幣需求,是指社會各經濟部門當時所實際持有的貨幣單位的數量;實際貨幣需求,是指名義貨幣數量在扣除了物價變動因素之後那部分貨幣余額,它等於名義貨幣需求除以物價水平,即Md/P。名義貨幣需求與實際貨幣需求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剔除了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所引起的物價變動的影響。
馬克思的貨幣需求理論認為,在一定時期內,執行流通手段的貨幣必要量主要取決於商品價格總額和貨幣流通速度兩類因素,它與商品價格總額成正比,與貨幣流通速度成反比發生變化。它反映了商品流通決定貨幣流通這一基本原理。
費雪的交易方程式認為,流通中的貨幣數量對物價具有決定性作用,而全社會一定時期一定物價水平下的總交易量與所需要的名義貨幣量之間也存在著一個比例關系1/V。
劍橋方程式試圖回答個人意願持有貨幣的數量。這一理論認為貨幣需求與人們的財富或名義收入之間保持一定的比率,並假設整個經濟中的貨幣供求會自動趨於均衡。劍橋方程式對貨幣需求的研究有重要的發展,開創了研究貨幣需求的四個新視角。
凱恩斯通過分析持有貨幣的三種動機,即交易動機、謹慎動機和投機動機,提出了貨幣的流動性偏好理論,他認為交易性貨幣需求與收入成比例,而投機性貨幣需求對利率很敏感。這樣,這一理論表明貨幣流通速度並不穩定,不能視為常量。
凱恩斯學派對凱恩斯的貨幣需求理論作了更深入的分析和發展,提出了平方根公式、立方根公式和資產組合理論,這些理論認為利率對各種貨幣需求都具有重大影響。
弗里德曼的貨幣需求理論將貨幣視同各種資產中的一種,通過對影響貨幣需求7種因素的分析,提出了貨幣需求函數公式。貨幣學派強調貨幣需求與恆久收入和各種非貨幣性資產的預期回報率等因素之間存在著函數關系,貨幣需求函數具有穩定性的特點。
20世紀中葉以後,西方學者對貨幣需求的研究主要圍繞兩個問題進行,一是貨幣需求對利率變動的敏感性問題;二是貨幣需求函數長期內是否穩定的問題。
影響我國現階段貨幣需求的主要因素有:①收入;②價格;③利率;④貨幣流通速度;⑤金融資產的收益率;⑥企業與個人對利潤與價格的預期;⑦財政收支狀況;⑧其他因素。
從定性的角度分析,我國貨幣需求的微觀基礎大體可以概括為居民的貨幣需求、企業的貨幣需求和政府的貨幣需求。這些經濟行為主體的貨幣需求均可從交易性貨幣需求、預防性貨幣需求和投機性貨幣需求三個層面加以具體分析。
❹ 信託的名詞解釋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4)信託投資公司名詞解釋擴展閱讀
原始的信託行為發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信託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託源於羅馬法「信託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託遺贈制度,把財產委託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託遺贈」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信託概念,並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託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制」。
英國在封建時代,人們普遍信奉宗教,按照當時的基督教義,信徒「活著要多捐獻,死後才可以升入天堂」。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
❺ 幾個名詞解釋:質押,抵押,留置,流質,居間,行紀,信託,背書,都是法律方面的
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流質契約:在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實現以前,尤其是訂立擔保物權合同時,擔保物權人和擔保人便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擔保物權人未受清償時,擔保物的所有權移轉歸債權人所有,這種約定在法律上就被稱為「流質契約」,應宣告無效。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權利轉移的重要方式。 背書從按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二是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託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