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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信託

發布時間:2020-12-23 02:40:50

1. 我們縣工會融資合法嗎說是信託產品,年利率百分之十

理論上可以吧,你們工會是特定群體
但是你們認購時一定要了解清楚,是什麼信託發行的,保證產品的合法性,還有就是了解清楚信託產品的具體情況,

2. 什麼是代持股

代持股是一種委託,類似資金信託。
代持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一、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數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署「委託投資協議」,確立代持股關系;三、「殼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四、由信託機構代位持股。

代持委託方雖然通過別人持股免去了事前的風險,但代持後的風險卻隨之而來,而且,這種風險有越來越大的可能。
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事情發生了變化,變得「說不清楚」,比如,有些人會突然「犯起糊塗來」,會和委託人討論誰是真正的出資人。比如,當代持股人出現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查封上述股權用來還債。這時候,真正的出資人打掉牙往肚子里吞,被逼無奈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
關鍵是,許多代持人之間並沒有簽署合法合規的代持協議,這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伏筆。還有,天有不測風雲,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託人就得捲入遺產繼承案件中來,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此外,比如真實出資人由於被代持而無法行使資產管理權等等就更不必細說了。這些風險早已有之,但是,隨著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等日益活躍,而在「退出」機制逐步由漫漫討論層面開始走向現實的今天。代持股份的代價就越來越大了。這一點不可不察。

3. 鄒城市總工會推出的信託理財產品個人如何購買

1,首先要確認這是哪家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因為信託產品只能由68家信託公司回發,可以在中國銀監會的網站答上找;
2,如果是正規信託發行的產品,就可以咨詢信託公司,看產品通過什麼渠道購買;
3,如果是總工會發行的產品,那麼這就涉嫌非法集資了,要注意風險。

4. 我是山西省沁水縣沁和能源集團的一名職工,公司工會讓職工購買信託理財產品,表面上沒說是強制,但實際

堅決不買,工人聯合起來告勞動局,勞動局會出面解決的。

5. 職工持股信託為什麼以工會作為受託人,而不是直接委託信託公司

一般有三個原因:1、信託法要求,信託產品的投資門檻是100萬起(當然還有年收入超過一定金額且有連續三年證明的,這個比較麻煩,我們一般不受理100萬以下的),並且集合資金信託計劃,100萬到300萬之間的自然人不能超過50個人。
2、在資金信託合同中,一般會對資金投入進行分檔,比如100萬-300萬,預期年收益8%;300萬-600萬,預期年收益9%;600萬以上預期年收益10%等諸如此類。如果你們籌資超過某一檔,獲得的預期報酬率可能提升。
3、如果這個信託計劃只有你們工會一個委託人,那麼就是單一信託計劃,這樣會很方便。
因此,為了規避100萬門坎和提升預期報酬率或者避免做成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你們可能是工會將職工的資金集合起來,以工會作為委託人投資某一個信託計劃。

6. 2000年企業改制的職工是否擁有股權(急!)

沒有

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系統工作,它涉及企業資產重組、員工安置、業務重組、組織再造和產權轉讓等方面,其中產權轉讓方案是改制方案的核心內容。根據不同的情況,改制中國有產權轉讓既可能是全部轉讓,也可能是部分轉讓;國有產權轉讓的對象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包括管理層),也可以是外部投資者。

本文我們討論的是轉讓對象為本企業員工的情況。員工持股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員工持股總量和比例、員工持股資格的認定、員工持股的分配方案、員工持股的實現方式、員工持股的資金籌措、員工持股管理與流動。其中「員工持股的實現方式」是指企業員工通過何種方式持有公司的股份。

在改制咨詢實踐中,我們發現,在很多情況下,由於參與持股的員工眾多,同時必須保證改制後企業的決策效率,改制企業並不能選擇所有員工直接成為公司股東的方式。這樣,員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就成為了一個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本文討論國企改制時員工持股常見的四種實現方式:員工代表持股、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股、殼公司持股和信託持股。

員工代表持股

員工代表持股是指在眾多參與持股的員工中選擇或推舉若乾股東代表,由他們代表其他員工作為股東參與工商登記,持有公司股份,其他員工通過股東代表履行出資,並簽訂委託投資協議。股東代表可以是普通員工,也可以是管理層人員。

這種方式較好地解決了持股人數眾多和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員工通過選擇自己信賴的人作為代表履行股東職責,是一種比較可行的方式。這種方式最大的問題在於如何防止受託方侵害委託方的合法利益,特別是當委託方和受託方發生爭議時,如何保障委託方作為實際出資人的合法利益。因此,選擇這種方式的關鍵在於委託投資協議的設計,如果協議條款考慮不周或設計不當,有可能帶來一些遺留問題。

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股

這種方式在本質上就是工會或者職工持股會作為全體員工(管理層可以除外)的統一代表,受全體員工的委託,將員工出資投資於改制企業。這種方式與前一種方式相比,更為簡便、易行,也更容易為廣大職工所接受。

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工會作為社團法人,是企業職工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其活動經費有特定來源,不是贏利性組織,因此工會是否適合作為目標公司的投資主體,值得商榷。有鑒於此,工會是否可以作為改制企業的投資主體,各地在政策上並不一致,應具體咨詢當地工商部門。其次,雖然職工持股會持股曾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國企改制員工持股的主流形式,但由於操作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早在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對職工持股會的審批,並於2000年7月印發《關於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函》(民辦函[2000]110號),正式停止審批職工持股會的社團法人資格。對此,工商部門的現行政策是,已經登記為社團法人的職工持股會,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未作登記或者新成立的職工持股會,不能成為持股主體。

殼公司持股

殼公司又稱為特殊目的公司,簡稱SPC。殼公司持股是指通過成立一家公司,作為收購主體完成對目標公司的收購或轉讓。在實際操作中,通過殼公司持股,盡管法律規范性較強,但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這種方式仍然沒有解決持股人數眾多與公司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只是把矛盾從目標公司轉移到殼公司。

其次,企業與個人的雙重征稅將導致員工的投資收益降低。

再次,雖然新《公司法》已經取消了對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50%的限制,但是殼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的提留仍將造成資金閑置。

現實中,這種方式一般比較適合大型集團公司改制和上市公司收購,在中小型企業改制中較為少見。

四種方式的比較

下面從規范性和可行性兩個角度對上述四種員工持股實現方式進行比較。

持股方式 員工代表持股 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股
殼公司持股 信託持股
規范性 適用法律
《公司法》
《合同法》
《公司法》
《工會法》 《公司法》 《信託法》
《合同法》
員工出資行為 員工之間簽訂委託協議 員工與工會或職工持股會簽訂委託協議 通過殼公司間接出資 員工與信託投資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股東權益保障 股東代表享有收益權和表決權;其他員工享有收益權和知情權 員工享有收益權和知情權,工會集中行使表決權 員工享有收益權和間接表決權 員工作為受益人享有信託受益權,包括收益權、知情權、決策權、信託財產分配權等
可行性 操作手續
復雜,不規范 簡便,不規范 簡便,規范 較復雜,規范
操作成本
無特定成本,成本低 管理人員的開支,成本一般 雙重征稅,資金閑置,成本較高 信託投資公司收費,設立和運行成本高
員工接受程度 可以理解和接受 容易理解和接受 容易理解和接受 較難理解和接受,需要解釋和引導

上述四種員工持股方式,各有利弊,改制企業應該權衡利弊,選擇適合本企業的持股方式,必要時可借鑒具有這方面豐富經驗的專業咨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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