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的區別
1、本質不同
集合信託,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託人單獨版管理信託資金權,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託目的,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這種資金信託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託。
單一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託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託。
2、性質不同
單一信託性質:差異性: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這些個體性問題都可以體現在不同的信託合同上,因此,單一資金信託合同的差異性特徵非常明顯。私密性:單一信託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集合信託性質:投資於集合資金信託的中小投資者人數眾多,社會影響面廣,而抗風險和承擔損失的能力較弱,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是集合資金信託的首要設計原則。
3、私密性不同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在進行產品推介的時候,均通過信託公司的網站、銀行的櫃台等發布公開信息,而單一資金信託業務的信息無需公開,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② 銀信合作和集合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本質上有很大差別的哦
銀信合作的資金來源於銀行理財產品以信託公司為過橋,以信託貸款的專形式發放給需資企業,屬是一種銀行繞過政策限制的一種模式。
集合信託信託的資金來源相對就廣泛一些了,銀行,三方等都是資金募集來源,有些項目甚至和銀行沒有關系,是信託的自身行為。
③ 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的區別
什麼是單一信託?
單一信託即單一資金信託,也稱為個別資金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託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託。
什麼是集合信託?
集合信託主要是指受託人把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動產或不動產或知識產權等等)加以集合,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對所接受委託的財產進行管理、運用或處分的方式。
從交易結構的角度,單一資金信託和集合資金信託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單一信託與集合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通俗點說,集合信託就是受託人(信託公司)把眾多委託人(信託購買者)的資產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的不同就在於委託人一般只有一個。
第一,從交易主體上,兩者沒有本質區別。
第二,從資金運用方式上,單一資金信託的資金運用方式更為單一,貸款運用型所佔比例更高,投資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多數對資金運用對象有相當充分的了解,希望藉助單一資金信託的通道借款給資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資運用資金,機構多數會選擇自己直接通過股權投資方式進行,一般不會藉助信託公司的渠道。
單一信託與集合信託兩者交易結構上的主要區別,集合資金信託產品經常藉助於受益權分層分級,將受益權分為劣後、優先等層級,以增強信用等級,保障社會投資者的權益,尤其是在股權投資類、證券投資類產品中更是如此。單一資金信託比集合資金信託產品更加單純、簡潔。另外,單一信託資金幾乎都是運用於一個對象、一個項目。
一般來說,集合信託計劃都是信託公司先找項目,然後設計產品的結構期限,最後發起後在對外募集信託購買者,信託公司在其中占據了主導作用。
而單一信託計劃往往是委託人主動找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自身的意願協商投資的期限和方向。委託人在其中占據了較大的作用。目前比較常見的單一信託計劃就是銀信合作項目。銀行主動找上信託,把單一資金委託給信託然後指定貸給某些企業,信託在這裡面只是起了一個通道的作用。
④ 集合資產信託產品與普通信託產品的不同點
信託產品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和單一資金信託。集合資金信託主要是信託公司從眾多的投資者處募集資金,然後統一管理和運用。
集合信託主要是指受託人把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動產或不動產或知識產權等等)加以集合,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對所接受委託的財產進行管理、運用或處分的方式。
單一信託,也稱為個別資金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託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託。
⑤ 集合信託計劃的定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時,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根據這條規定,具有相同運用范圍並被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信託資金,為一個集合信託計劃。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信託資金運用范圍的不同,為被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信託網資金分別設立集合信託計劃。」該條還規定「一份信託合同只能夠接受一名委託人的委託。」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根據委託人意願、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第二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應設立集合信託計劃」。
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可以看出,該文件將「單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簡稱為「單個信託」,而將集合信託計劃簡稱為「信託計劃」。
從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集合管理、運用、處分利得財富信託資金」、「集合信託計劃」和「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信託計劃」基本上具有相同的含義。
⑥ 什麼是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
您好結復構化信託理財產品與一制般信託產品的不同,主要就在於「結構」上。目前,國內信託公司設計的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理財產品具有幾個可識別的特徵。首先,在信託計劃的委託人上採用「一般/優先」模式。社會投資者是優先受益權委託人,一般受益權委託人則為機構投資者。「一般/優先」模式使委託人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從理論上說,初始信託資金由優先受益權資金和一般受益權資金按一定比例配比。其次,在風險承擔上,一般受益權委託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託資金承擔有限風險在先,而優先受益權委託人(優先受益人)承擔相對較低的風險在後;在收益分配上,優先受益人則優先於一般受益人。結構化信託理財產品的避震功能也就體現於此,當該信託計劃出現較大的風險並由此造成虧損時,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沖鋒在前,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與此相對應,當投資獲得豐厚回報時,機構投資者的收益也要比個人投資者多得多。此外,「結構」還體現在投資模式上。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產品就是投資的多元組合,此類產品可以投資股票、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多種有價證券,具體的投資比例由該信託的投資團隊掌握。
⑦ 什麼是集合投資類信託
集合投資類信託,目前在我國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證監會的券商理財計劃、銀監版會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央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計劃、保監會的保險資金投資計劃、銀行間債券交易協會目前力推的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bcp)或資產支持票據(abn),以及證監會和央行目前力推的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
從這些基金和計劃等名稱和主管機構來看,主要是由我國「一行三會」下的各類金融機構作為集合投資類信託的受託人,從所有規範文件來看,主要規范的是受託人的資質和管理制度。因此,集合投資類信託,就是指具有資質的受託人發起的,按信託責任要求對投資者投資設立的特殊目的載體進行依法管理。
⑧ 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的區別
單一信託,也稱為個別資金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託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託。集合信託就是受託人(信託公司)把眾多委託人(信託購買者)的資產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
集合信託主要是指受託人把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動產或不動產或知識產權等等)加以集合,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對所接受委託的財產進行管理、運用或處分的方式。
單一信託與集合信託的區別有以下區別:
集合信託就是受託人(信託公司)把眾多委託人(信託購買者)的資產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的不同就在於委託人一般只有一個。
從資金運用方式上,單一資金信託的資金運用方式更為單一,貸款運用型所佔比例更高,投資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多數對資金運用對象有相當充分的了解,希望藉助單一資金信託的通道借款給資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資運用資金,機構多數會選擇自己直接通過股權投資方式進行,一般不會藉助信託公司的渠道。
交易結構上的主要區別,集合資金信託產品經常藉助於受益權分層分級,將受益權分為劣後、優先等層級,以增強信用等級,保障社會投資者的權益,尤其是在股權投資類、證券投資類產品中更是如此。單一資金信託比集合資金信託產品更加單純、簡潔。另外,單一信託資金幾乎都是運用於一個對象、一個項目。
一般來說,集合信託計劃都是信託公司先找項目,然後設計產品的結構期限,最後發起後在對外募集信託購買者,信託公司在其中占據了主導作用。而單一信託計劃往往是委託人主動找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自身的意願協商投資的期限和方向,委託人在其中占據了較大的作用。目前比較常見的單一信託計劃就是銀信合作項目。銀行主動找上信託,把單一資金委託給信託然後指定貸給某些企業,信託在這裡面只是起了一個通道的作用。
⑨ 集合信託的集合信託類型
按照其信託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託可分成以下類型:
證券投資內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容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託。它可分為股票投資信託、債券投資信託和證券組合投資信託等。
組合投資信託,即根據委託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組合配比運作,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房地產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信託。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託,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
⑩ 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的區別
集合信託與單一信託的區別:
從表面上看,兩者的唯一區別似乎就是委託人的數量。但是,這兩種信託的實質性差異遠遠超乎一般的想像,對此差異,尚未有非常系統性的總結。概括來說,兩者之間的差異主要有:
首先,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的地位和集合資金信託中委託人的地位有著重大差異。集合資金信託是典型的信託公司設計創制的產品,信託公司起著主導作用,而單一資金信託的資金運用方式和對象等在許多情況下都更多地體現了委託人的意願。
集合資金信託產品是典型的信託公司製造的產品,信託公司在其間所起的主導作用非常明顯和突出。信託產品的交易結構由信託公司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設計,信託合同等所有的信託業務文件均由信託公司擬定,集合資金信託的交易主體的差異和資金運用方式的差異等深受信託公司主動設計的影響。在整個信託法律關系中以及信託產品推介過程中,其他當事人(委託人和受益人)處於非常消極被動的地位,投資者不能對信託公司擬定的信託合同或者其他信託文件提出修改意見,只能在全盤接受和拒絕之間作出選擇。
但是,單一資金信託中,受託人的作用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資金信託,資金的運用對象、運用方式等,全部由受託人決定,這里,受託人的地位是主動的,積極的,委託人則是消極的、被動的。在指定用途信託中,受託人的地位是消極的,委託人的地位則是積極的,甚至起著主導作用的。委託人可以指定資金運用方式,也指定資金運用對象,例如特定用途信託,信託文件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的方式、范圍和對象都有明確、具體、特別的規定,而這些規定無不體現了委託人的個性要求和主導作用。因此,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的地位和集合資金信託中委託人的地位有著重大差異。
其次,就目前的情況看,集合資金信託產品的投資者多數是自然人,而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則經常是機構。這主要是因為,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數量就是一個,如果其資金數額太小,則難於運用,而總體而言,只有機構擁有較大規模的單筆資金,所以其委託人經常是機構。而集合資金信託本身的特性就是集合多個投資者的資金進行統一的管理運用,雖然對於單個投資者也有門檻限制,但是這個門檻並不是高不可攀,這樣大量的社會投資者才可能參與。
集合信託就是受託人(信託公司)把眾多委託人(信託購買者)的資產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
通俗點說,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的不同就在於委託人一般只有一個。
一般來說,集合信託計劃都是信託公司先找項目,然後設計產品的結構期限,最後發起後在對外募集信託購買者,信託公司在其中占據了主導作用。
而單一信託計劃往往是委託人主動找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自身的意願協商投資的期限和方向。委託人在其中占據了較大的作用。目前比較常見的單一信託計劃就是銀信合作項目。銀行主動找上信託,把單一資金委託給信託然後指定貸給某些企業,信託在這裡面只是起了一個通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