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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融資

發布時間:2020-12-22 13:30:59

① 如何判斷企業融資需求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哈哈哈,我都穩緊呢題啊!志雲哥

穩到!

30. 如何判斷企業融資需求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1) 與融資有關的企業發展戰略判斷。對企業發展戰略的判斷,最常用的是「SWOT 分析」,

就是通過對內外部資源及環境的分析,把組織的優勢(S)和劣勢(W)與環境中的機會(O)與 威脅(T)相配合,以使組織與環境相適應。通過對內外部優勢和劣勢的認識,來利用環境中的
機會,克服可能遇到的威脅。在此基礎上,可形成組織的四種戰略,即 SO 戰略(極大—極大), ST 戰略(極大—極小),WO 戰略(極小—極大),WT 戰略(極小—極小)。 要在分析判斷企業戰略的科學合理性的基礎上,分析判斷融資需求(用途)與企業戰略的匹 配性,即融資能夠有效為企業戰略服務,而不是偏離或違背戰略方向。
(2)融資需求合理性判斷的方法。企業融資合理性判斷可通過依次回答下述幾個問題來進 行:企業為什麼要融資?不融資行不行?企業融資用途是否合理?企業資金需要量是否合理?企
業對未來作了什麼規劃,還款來源是否合理?企業對自己在行業中的位置如何看?企業對自己的 盈利模式怎麼看?企業有哪些核心的資源等等。 如果企業經營者或其團隊對於上述問題,思路比較清晰,且處之泰然,應對自如,並且有資
料、數據和業績支持,就可初步判斷融資需求具有合理性。

② 企業怎樣合理利用負債融資的兩面性

企業負債融資可以給企業帶來充足的流動資金或者非流動資產,可以緩解企業因為資金緊張造造成的生產經營困難,但是同時也給企業帶來了還款負擔和利息負擔,如果使用不好,就有可能帶來破產的危機。

③ 定向融資計劃的產品屬於什麼性質

定向融資也屬於私募融資,是指非公開發行,只向特定數量的投資人進行融資,並限定在特定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但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私募債范疇。

定向融資計劃同其他產品一樣,具備國家的監管和符合法律文件的要求,受法律監管與保護,其安全性毋庸置疑。其定與信託、資管及私募產品相比,主要區別在於:

1.管理人角色

傳統意義上的信託、資管、私募產品的管理人核心職責和義務,是按照約定為合格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並嚴格遵守相關法規提出的相應的規范性要求,具有較強的自主性、主動性、管理性。

定向融資計劃中核心部分是資產交易平台,不得自主處理資金,更側重於交易通道。合格投資者直接借錢給發行方,其安全性取決於發行方的資信情況和增信方的擔保能力。

2.風險控制

除一般要求融資主體辦理抵質押相關風控措施外,定向融資計劃還須嚴格審核融資方的各項資質、還款來源、還款能力等,往往還會要求各大評級機構評為AA+的關聯主體和實際控制人出函保障本息安全,為產品如期兌付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且要求發行方辦理抵質押相關風控措施,以確保投資人的本息兌付。

3.產品收益

由於信託公司與資管機構往往收取各類費用(如管理費等),因此投資者收益會有所損失。而定向融資計劃屬於直接融資,省去了中間通道費,因此收益往往稍高於信託、資管、私募產品。

④ 怎麼區別集資和融資的合法性

集資,字面意思就是聚集資金。
集資活動根據集資對象和范圍的不同,而區分為「向特定對象的集資」和「向不特定對象的集資」(社會上有說法稱上述兩種不同的集資方式為「私募」和「公募」,但該二用語並非法律用語)。
想了解集資的合法性就應先了解非法集資的特點。
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從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
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融資是指資金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流動,這種流動是雙向互動的過程,既包括資金的融入,也包括資金的融出。 融資通常是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
融資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第一,融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規定,作為企業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經營的權利,無權處理企業投融資之類的重大事項。既然該企業是縣辦的,很有可能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否需要融資是由企業或者企業的股東決定的,也就是由當地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決定的。第二,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的規定,代表處不得進行任何與經營有關的商業活動。因此,代表處無權簽訂任何關於投融資方面的合同。另外,我國法律規定,某些礦產資源的開發是禁止外商投資的。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外商投資公司或者代表處,在沒有經過詳細的調查、核實投資項目和融資人的資質情況下,輕易同意簽署所謂的合資、合作協議,並要求融資人交納保證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費用,融資人應當慎重考察核實融資人的情況,以防上當受騙。第三,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域是不允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第四,融資方式的選擇。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第五,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約定。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等。相對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第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上述三個文件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包括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這些文件的撰寫要求真實、准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同時文件的撰寫需要法律上的依據,例如關於項目的環境保護要求必須實事求是地申明,否則,如果項目環保措施沒有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被環境保護部門下令禁止繼續運營,其損失無法估量。第七,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項目的有關法律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根據了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第八,股權安排。股權安排是投資人和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後,雙方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利分配的博弈。由於法律沒有十分有力的救濟措施,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東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股權進行周到詳細的安排是融資人和投資人需要慎重考慮的事項。以上八個方面是投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當然其他的法律風險也可能存在,例如資金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到位、擔保形式的選擇等,這些都可能影響項目的正常進行。

⑤ 有關高利貸的合法性

高利貸,目前我國對此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借貸利率明顯高於正常利率的資金借貸。在法律上,我國也只是對民間借貸行為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事先約定的合理利息(不高於同期銀行利息的四倍)予以確認和法律保護。也就是說,高於同期銀行利息四倍的民間借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通過上述民事法律規范對民間借貸的界定可以看出,高利貸與民間借貸是存在很大區別的。二者的區別主要如下:1、性質。民間借貸是屬於互助性質的行為,通常屬於私人之間的單獨交往。雖然放貸者也從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並且最多隻能為銀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則不受法律的保護。而高利貸的放貸者則是以牟取暴利為其唯一的目的,放貸者把放貸當做一種商業行為,其行為發揮著銀行的職能,通常利息畸高,而不只是略超出銀行利息四倍。2、規模。民間借貸的規模一般較小,其借貸對象一般只針對特定的個人和單位,並且放貸的次數較少。而高利貸則規模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多次發放貸款。

結合上面的分析,為了正確區分高利貸與民事法律規范中的民間借貸,我們可以對高利貸定義如下:個人或者非金融機構以牟利為目的,利用非銀行借貸資金,通過約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以高於銀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貸給他人的行為。高利貸具有以下特徵:

1、主體。高利貸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不過不能是金融機構。2、客體。高利貸所侵犯的客體為多重客體。既侵犯了市場的准入、競爭、交易等秩序,又侵犯了國家對於金融業務的監管制度。3、主觀。主觀上必須是故意,並以牟取暴利為目的。4、客觀。客觀上表現為主體實施了以非銀行借貸資金,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以高於銀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貸給他人的行為。

⑥ 比較項目中融資前後的主要盈利能力分析指標,分析其合理性應從哪幾個方面入手

項目盈利能力分析的主要指標包括項目投資財務內部收益率和財務凈現值、項目資本金財務內部收益率、投資回收期、總投資收益率、項目資本金凈利潤率等,可根據項目的特點及財務分析的目的、要求等選用。
1. 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
財務內部收益率是評價項目盈利能力的動態指標。按分析范圍和對象不同,財務內部收益率可分為項目財務內部收益率、資本金收益率(即資本金財務內部收益率)和投資各方收益率(即投資各方財務內部收益率)。
(1)項目財務內部收益率。是考察項目融資方案確定前(未計算借款利息)且在所得稅前整個項目的盈利能力,供決策者進行項目方案比選和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信貸決策時參考。
由於項目各融資方案的利率不盡相同,所得稅稅率與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可能不同,在計算項目財務內部收益率時,不考慮利息支出和所得稅,是為了保持項目方案的可比性。
(2)資本金收益率。是以項目資本金為計算基礎,考察所得稅後資本金可能獲得的收益水平。
(3)投資各方收益率。是以投資各方出資額為計算基礎,考察投資各方可能獲得的收益水平。
項目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的判別依據,應採用行業發布或者評價人員設定的財務基準收益率(ic),當FIRR≥ic時,即認為項目的盈利能力滿足要求。資本金和投資各方收益率應與出資方最低期望收益率對比,判斷投資方收益水平。
2. 財務凈現值(FNPV)
財務凈現值是評價項目盈利能力的絕對指標,它反映項目在滿足按設定折現率要求的盈利之外,獲得的超額盈利的現值。財務凈現值FNPV≥0,表明項目的盈利能力達到或者超過按設定的折現率計算的盈利水平。可根據需要選擇計算所得稅前財務凈現值或所得稅後凈現值。
3. 項目投資回收期(Pt)
項目投資回收期可根據項目投資現金流量表計算。項目投資回收期越短,表明項目的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越好。投資回收期的判別標準是基準投資回收期,其取值可根據行業水平或者投資者的要求設定。
4. 總投資收益率(ROI)
總投資收益率表示總投資的盈利水平。總投資收益率高於同行業的收益率參考值,表明用總投資收益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滿足要求。
5. 項目資本金凈利潤率(ROE)
項目資本金凈利潤率表示項目資本金的盈利水平。項目資本金凈利潤率高於同行業的凈利潤率參考值,表明用項目資本金凈利潤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滿足要求。

⑦ 股東借款的主客觀因素及其合法性有哪些

因此,律師認為,只有結合股東個人的主觀因素來分析股東借款的合法性,才會較為全面、准確。 1、在公司成立之前,股東就存在著借款的故意,在公司成立之後存在著借款的行為。公司股東在設立公司之時,就准備在公司成立之後將公司的注冊資本借回。這種形式的典型情況就是所謂的「過橋借款」。「過橋借款」是社會概念而非精確的法律術語,通常指公司股東為履行出資義務從第三人處取得借款;股東將借入資金交付公司並取得公司股權後,再將公司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歸還給出借人,用以抵銷股東對出借人的欠款。在形式上,「過橋借款」出借人獲得清償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公司資金以股東借款等形式轉入股東自己名下,並以股東名義向出借人償還借款、清償債務,公司財務記載公司對股東的應收款或其它應收款;二是股東以公司名義將資金直接支付出借人,公司財務記載公司對出借人的應收款。不管上述二種形式的何種,公司股東都在設立公司之前,就存在著主觀故意。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此種案件時,大部分都是以股東抽逃出資或虛假出資進行處理,這里,暫且不論這種行為到底是抽逃出資行為還是虛假出資行為(律師傾向於認定虛假出資行為),只要出借人藉此實現了債權,即可認定股東採取「過橋借款」出資。但如果出借人與股東、出借人與與公司簽署有合法的協議,且根據協議出借人向股東、公司向出借人都收取合理報酬或價款,且這一報酬都在法律允許的民間借貸利率之內,是否能認定公司股東以「過橋借款」方式繳納出資,這還涉及到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融資的合法性問題,因此,也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也是最富爭議的情形。 2、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存在著借款的行為,但借款之時,股東主觀上有還款的意願和能力。這種形式的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後,由於個人自身的生活或經營需要,臨時性的向公司借款,以解個人的燃眉之急,這種借款形式一般期限較短、金額較小,相對而言對公司或社會造成的危害也不是很大。 3、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存在著借款的行為,但借款之時,股東主觀上沒有還款的意願和能力。這種情況一般有二種典型的表現形式,其一是股東在公司成立之時,並無抽回出資的意願,但公司成立後,一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公司經營情況的改變,股東就會借款從事其他經營行為,如股東甲控股有A、B兩公司,在B公司成立之前,甲已經於政府初步達成徵用20畝土地建造廠房的意向,但在公司成立後,由於國家土地政策的調整,B公司在近期內征地難度較大,但甲又不願放棄征地的努力,而B公司在征地之前,因無廠房從事生產,故用於注冊的100萬資金基本上閑置,於是甲就將B公司的注冊資本中的90萬以個人名義借款後,投入到A公司,用於歸還A公司的銀行貸款,至於B公司的運行則取決於公司是否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另一種情況是,股東設立公司後,因經營資金與注冊資本相差較大,但由於涉及到銀行貸款、業務交往等需要,並不希望減少其注冊資本,於是將注冊資本中的閑置部分以股東個人名義借出而後用於個人經營,如個人投資購房或投資設立新公司,上述二種情形的共性都在於股東借款的原因並非是公司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借走公司貨幣資金,股東在借款之時主觀上認定的是否歸還借款則取決於其他因素。這二種情形在目前的理論界也存在著是挪用公司資金還是抽逃出資的爭論,從司法實踐看,尤其是第二種情況構成犯罪時即有以挪用公司資金罪判罰的,也有以抽逃出資罪判罰的,但不構成犯罪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能以抽逃出資進行處理一直存在著爭論。

⑧ 你如何看待民間借貸你是否認為它是合理與合法的呢

民間借貸,泛指在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內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容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⑨ 關於融資合法性的問題,請專業經濟律師幫幫忙,謝了

答復如下:
一、按目前的法律規定,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貸是法律禁止的,不版受法律保護。權
二、不論是第一種方式還是第二種方式,均可能涉及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
三、第二種方式,借貸的公司進行私募融資,首先其有無資金私募的資格?能否進行合法的資金私募?如不具備這種條件,所謂的私募融資,基本上都是集資,而這種私下運作的集資涉嫌非法,一旦發生融資糾紛,對你公司造成影響是必然的。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2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貸款通則》第61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 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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