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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信託最早

發布時間:2020-12-21 16:08:14

⑴ 法人信託的作用是什麼特點是什麼

跟公司理財差不多,個人買信託是個人為委託人,法人信託就是以公司的名義買信託

⑵ 信託公司是法人制公司還是非法人制公司

法人公司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
2.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信託公司,如果他是合法的,那麼必然依法成立,應該具有法人性質。

⑶ 為什麼中國的信託不是法人

信託計劃不會具有法人資格,在我國的信託法裡面,代替信託計劃這個可以作為一個公司主體或者法人主體行使法人權利義務的是信託計劃的受託人即信託公司。主要是為了明確信託財產的歸屬,以及方便行政及信息管理。

⑷ 法人信託的特點

1、法人信託的委託人是 公司、社團等法人組織。
2、受託人只能由法人機構承擔任版何個人都沒有受理權法人信託的資格。因為法人信託所涉及的信託財產一般數額巨大,並關繫到法人組織的整體利益,個人由於實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的限制,無力承辦。
3、法人信託關繫到企業的生產或者企業職工的直接利益,信託財產一般數額較大,因此信託機構在運用信託財產時需十分謹慎。
4、法人信託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密切關系。在經濟繁榮時期,通常企業經營效益較好,法人信託的業務因此急劇增加;而在經濟蕭條時期,由於企業普遍經營不佳,法人信託業務會相應縮減。
5、關於公司員工受益的信託。

⑸ 法人信託業務的多少與社會經濟發展關系

第一,盡快制定《信託業法》。按照《信託法》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為受託人。無論那一種主體作為受託人,在開展同類業務時,其受到的監督和應遵循的規則應是一致的。統一的監管才能夠帶來統一的市場。監管的不統一,使信託公司在市場競爭中從起步時就處於劣勢,在同類業務中處於弱勢地位,不利於信託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因此,在信託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對信託這種特殊的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工具的社會需求日益增大的情況下,制定《信託業法》,以對信託行業實行統一的管理,不僅使信託業有法可依,也是完善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另外,在《信託業法》不能盡快出台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暫時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統一信託業的監管規則,在條件具備時再以《信託業法》代替行政法規。第二,完善信託業務發展的配套政策。如前所述,目前信託投資公司在產品開發方面碰到很多困難,除市場方面的問題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信託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致使很多信託業務無法開展。信託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登記制度和稅收制度。信託登記制度的缺失,使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業務,對信託投資公司來說,成為"鏡中月、水中花"。稅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信託當事人的重復納稅,無法充分發揮信託的功能。信託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信託公司不得不將的精力用於開展資金信託業務上,而忽略了可以發揮信託公司管理財產功能的財產信託,客觀上也增大了信託公司的風險。因此,應在《信託法》的基礎上,制定關於信託財產登記、過戶等的實施細則。盡快制定我國信託稅收制度,建立以信託受益人為納稅主體的稅收制度。對於非交易性的財產轉移或處分,應該免予征稅。此外,對公益信託制定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第三,在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政策的基礎上,鼓勵優秀信託公司優先發展。對於經營管理良好、運作規范的信託公司,在集合信託200份合同限制、異地開設分支機構及異地業務等方面逐步放開。鼓勵信託公司之間的兼並收購,支持信託公司做大做強。對於出現問題的信託公司,可以採取由經營較好的信託公司託管的做法。第四,逐步放開信託產品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深化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合作。一方面,應盡快放開保險公司、社保基金、財務公司、租賃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商業銀行等機構投資者購買信託產品的限制,促進信託產品的規模化發展。另一方面,信託公司應加強與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在產品設計開發、客戶資源等方面實現優勢互補和共同發展。第五,出台《信託法》的司法解釋。信託是從英美法系國家移植到大陸法系國家的一種財產轉移和管理制度,其雙重所有權觀念與大陸法系的一物一權的傳統所有權概念相去甚遠,如何正確理解《信託法》並使之得到有效運用,是每一個信託從業者都面臨的問題。由於我國實行成文立法,因此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通常需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信託法》實施已經近五年了(《信託法》於2001年10月1日起實施),但還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這不利於信託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第六,培育信託文化。沒有成熟的消費者就沒有成熟的金融市場。在我國信託的土壤還不夠肥沃,需要大力培養社會信託意識和信託文化。信託文化的培育,不僅有助於信託公司的業務發展,使信託服務於社會,而且有助於人們正確認識信託的功能,適度把握信託的風險,適當的分配責任,形成篤守誠信為基本理念的環境氛圍。當前,金融市場全面開放和混業經營趨勢不斷增強,信託公司正處於重要的戰略機遇期。因此,我們需要用全新的視角來看待信託公司的發展,充分認識信託的獨特價值,正確理解信託公司的業務范圍,為之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完善信託的配套制度,將有助於信託公司開發出更加符合社會需要、滿足市場需求的信託產品,這也是分散金融風險,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

⑹ 法人信託的范圍

1、針對公司債的信託。
2、關於公司創設、改組、合並、撤銷和清算的信託。
3、關於有形財產的信託。
4、關於權利的信託。
5、關於公司員工受益的信託

⑺ 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最基本的區別

所謂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指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版人(信託機構權),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個人信託是在個人擁有私有財產的基礎上產生的。信託最早是從個人信託發展形成的。
法人信託是指由公司、社團等法人委託信託機構辦理的各種信託業務。法人信託又稱"機構信託"、"公司信託"、"團體信託",是"個人信託"的對稱。法人信託的委託人是公司、社團等法人組織;受託人只能由法人機構承擔任何個人都沒有受理法人信託的資格;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密切關系等特點。具有針對公司債的信託、公司創設、改組、合並、撤銷和清算的信託等范圍。而且具有公司理財、融資服務等種類作用。

⑻ 如果信託計劃作股東 算是法人 還是自然人

信託作為法人來入駐項目方,通常會派代表直接參與管理項目方的運作,以保證信託資金的安全。

⑼ 信託計劃是法人主體嗎

像極了。但不是!

這是一個目前法律上的模糊地帶,也是立法專家們重點爭執的區版域之一。

國內目前權能夠明確確定是否法人主體的只有《公司法》,而信託計劃顯然不適用;但信託計劃自主獨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特性,有很具有「獨立法人主體」的特徵。比如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國際通行的SPV載體,因為那個「SPV」在國內公司法體系中無法界定,就必須借用「SPT」(特殊目的信託)的方式予以實現,從這個角度上看,信託計劃實際是有法人主體的特性的。

但具體怎樣,還要等一個漫長的立法過程。無法可依,或者有法但模糊的過程會很長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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