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抄》第64條規定,「犯罪分襲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0條更是明確,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並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同時,《信託法》亦規定,有效設立信託的前提是財產合法、目的合法。按照信託法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信託行為,以及以非法財產設立的信託無效;信託根據合同或遺囑設立時,如果合同或遺囑無效,則信託相應不能設立;信託設立無效或被撤銷,則不產生信託財產隔離和轉移的法律效果,也因此不具備信託財產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