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融資 > 融資擔保章程

融資擔保章程

發布時間:2020-12-11 13:02:43

1. 可以提供一下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公司章程草案。謝謝

我知道

2.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准入條件:

  1.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收貨專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人屬民幣以上;

  2. 從事再擔保的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

  3. 跨省從事擔保業務應達到實收貨幣資金2億元人民幣以上;

  4. 發起人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設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報送下列申請文件:
(一)申請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設立目的;
2.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
3.注冊資金數額及資金來源;
4.申請從事擔保業務的經營范圍。
(二)擔保機構的章程
(三)擔保機構的擔保細則
(四)擔保機構的經營業務管理辦法
(五)有效的銀行資金證明文件
(六)其他

3. 融資性擔保公司章程

基本可按上一抄條回答的內容,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必須根據《經營許可證》所限定的范圍設定;另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任命總經理,而且董事、監事、總經理等必須符合監管部門的任職資格要求,任命時必須報當地的監管部門同意。

4. 非融資擔保公司的章程

信物寶提示您:非融資擔保業務用於向進口方(受益人)擔保出口商按進出口雙方簽定的合同約定履約。由於擔保范疇不包括出口商的融資需求及還款風險,因此稱作非融資擔保。目前,我公司非融資類擔保業務提供的主要產品有: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質量維修保函、海關免稅保函、保釋金保函、租賃保函

(一)投標保函(Bid Bond)
擔保人應投標人的申請,向招標人出具的保證投標人中標後履行標書規定的責任及義務的書面保證文件。
在國際貿易和工程承包業務中,大型機械設備的買賣和工程項目的承建招標一般需要投標人提供標價金額的1-5投標保函,保證投標人在其投標的有效期內不撤標、不改標、不更改原報價條件,並在其一旦中標後,將按照標書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與招標方簽定合同並提供履約保函,否則,招標方或業主將憑投標保函索賠。
投標保函的生效日為保函的開立日,如果投標人流標則發標日為失效日,但是如果投標人中標,只有按保函規定的履行義務並提交履約保函,投標保函才會失效。
開立投標保函時,需考察投標人的項目履約能力,否則一旦不具備履約能力的投標人中標,不能簽定合同,則投標保函將面臨索賠。

(二)履約保函(Performance Bond)
擔保人應出口商或工程承包商(即中標方)的申請,向進口商或業主(即招標方)出具的保證中標方履行合同項下的責任與義務。除了美國習慣要求履約保函的擔保金額為合同金額的100外,按國際通行做法,履約保函的擔保金額一般為合同金額的10-20如果招標方要求的履約保函金額超出通行比例越高,對出口商的風險就越大,招標方可能以巨額保函在國際資本市場融資後,最終毀棄合同,給出口商、擔保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三)預付款保函(Down Payment Bond)
擔保人保證出口商或工程承包商履行合同項下的責任與義務,否則退還進口商或業主預付的定金。預付款保函一般以進口商的預付款到達出口商賬戶後生效,否則,容易造成敞口保函,萬一進口商無理索賠並未預付的定金(Unfair Calling),出口商或擔保人只能以自有資金賠付。

(四)質量維修保函(Quality Bond & Maintenance Bond)
保證如出口貨物質量或工程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國內出口商或工程承包商應及時更換、維修,否則擔保人將按保函金額賠付國外進口商。

(五)海關免稅保函(Duty-Free Bond)
擔保人應承包商的請求向工程所在國海關出具的、保證承包商在工程完工後將施工機械全部撤離。

(六)保釋金保函(Bail Bond)
擔保人應國內船務公司或其他運輸公司的申請為其保釋因海上事故或其他原因而被扣留的船隻或其他運輸工具向當地法院出具的保證文件,保證船運公司按當地法院判決賠償損失,否則擔保人代為賠償。

(七)租賃保函(Lease Payment Bond)

5. 怎麼注冊海外公司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由於海外各個國家及地區對公司注冊文件遞交的要求各不相同,因此幾乎所有注冊海外公司的客戶都選擇找專業可靠的代理代為辦理注冊海外公司的手續。

下面以幾個最常見的公司注冊地為例,為您介紹注冊海外公司所需提供文件等信息。

一、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是所有海外公司里費用最低,也是我們所最常見的海外公司。

注冊香港公司所需提供信息如下:

1、香港公司名稱

香港公司必須要有英文名(以「LIMITED」結尾),也可以添加中文名(以「有限公司」結尾)。

2、香港公司經營范圍

香港公司經營范圍,在商業登記證上面體現為「業務性質」,港府對公司經營范圍幾乎無限制,不涉及違法、敏感或銀行等需要申請牌照的業務即可。

經營范圍只能是純英文或者是純中文:英文經營范圍要控制在60個字元以內(含標點及空格),中文經營范圍要控制在30個字以內(含標點及空格)。

3、香港公司注冊資本

香港不會對注冊資本進行核驗,因此香港公司的注冊資本不用實際繳納,一般默認填寫1萬港幣即可(注冊資本不會在公司執照上體現)。

4、香港公司董事股東

香港公司最少可以1人注冊,只要年滿十八周歲即可,國籍不限。

董事股東需提供其身份證或護照掃描件。

如股東在2人及以上,需補充提供股東占股比例。

餘下的香港公司必備的法定秘書以及香港的注冊地址,均可以由為您辦理公司注冊的專業代理公司提供。

二、英國公司

英國公司的注冊要求與香港公司大體一致,不同之處有以下幾點:

1、英國公司名稱只能填寫英文,不支持中文。

2、英國公司注冊資本5萬英鎊起步,無需驗資不用實際繳納。

3、英國公司經營范圍只能是英文,不支持中文。

三、美國公司

美國公司的注冊要求與香港公司大體一致,不同之處有以下幾點:

1、美國公司名稱默認英文填寫。

2、美國公司注冊資本5萬美金起步,無需驗資不用實際繳納。

3、美國公司經營范圍只能是英文,不支持中文。

注冊時間上來說,注冊香港公司最快,一般2-3個工作日左右即可拿到公司全套綠盒文件;注冊英國公司時間大概1-2周;注冊美國公司時間按所選注冊州的不同有所差別,大概在2-4周不等。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
如果您對此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共同探討

6.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公司章程

字太多,只發了一半,全文已經發到你郵箱

XX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XX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出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是經XX市人民政府x府發[2009]13號批准設立,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國有獨資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注冊名稱:
公司名稱:XX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六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
公司作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XX市人民政府授權XX市國有資本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並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組織與行為、公司出資人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總法律顧問。
第十一條公司經營宗旨:公司以平等自願、公平守信、審慎穩妥、規避風險、保本增值為原則,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促進地方經濟快速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十二條 公司經營范圍:域內重點項目基礎設施建設、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建設、中小企業流動資金、技改資金、科技項目、創業以及個人流動資金貸款等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並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XX市國有資本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作為出資人在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的同時,行使如下股東會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批准公司章程;
(十一)審核公司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對其實施進行監督;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資人權利。
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尊重公司法人財產權,確保公司經營自主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為三人,其中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為一人。董事由職工代表出任的,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相應機關按公司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和程序直接委派。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或職工代表大會更換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公司董事長由相應機關按公司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直接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根據出資人批準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能和隸屬關系;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並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在出資人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年度借款總額、對外投資、資產用於融資抵押額度及其他擔保事項;
(十一)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董事會機構:
(一)董事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董事會的日常事務;
(二)董事會可下設戰略、審計、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就特定事項提供咨詢意見,並可根據需要聘請顧問若幹人。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決策程序:
(一)投資決策程序:董事會對制訂的投資計劃及投資方案召開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投資計劃報出資人決定,投資方案交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據經公司組織人事部門考察,黨委會提出的總經理任免建議,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根據總經理提名,經黨委會考察、審議,並提出的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任免建議名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三)重大事項工作程序:董事長在主持董事會決定重大事項前,應對有關事項進行研究,判斷其可行性,必要時可召開有關專業會議進行審議,經董事會通過並形成決議後再簽署意見,並向XX市人民政府報告或備案。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議事程序:
(一)董事會會議根據董事會行使職權的需要不定期召開。在分別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監事會或總經理提議時由董事長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主持召開。
(二)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召開,並做出決議。
(三)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四)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託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五)董事會會議可採取書面表決方式或舉手錶決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六)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並完整、真實。出席會議的董事、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處保存。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存期限為十年。
(七)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事先通知所有董事,並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材料和有助於董事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實施;
(三)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執行董事會決議,處理董事會授權的事務;
(四)簽署公司董事會文件、法律文書和對外合同、協議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為五人,其中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為二人。職工代表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公司其他監事按公司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由相應機關直接委派。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相應機關按公司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在全體監事中直接指定。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新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五)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程序:
(一)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二)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三) 監事會會議必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每位監事在監事會中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五)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納入公司年度財務預算,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經省政府國資委按程序確定的中介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納入公司財務預算,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副總經理若干名,協助總經理工作。公司副總經理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擬訂需提交董事會決策的投資方案;
(七)根據董事會決定,對公司大額款項的調度和財務支出款項進行審批;
(八)受董事長委託,代表公司對外洽談、處理業務、簽署合同和協議;
(九)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他負責管理人員;
(十一)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監事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報告公司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任合同規定。
公司應和總經理等經理人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經理人員的職責及其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應積極採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能夠維護出資人、公司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身體健康、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三)具備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知識結構、實踐經驗、專業技能和相關政策法規水平;
(四)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不得兼任監事;
(五)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任職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四十條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董事會的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董事會的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佔公司的財產;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管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一條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董事、高管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三條董事、高管人員有本章程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出資人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出資人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出資人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出資人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出資人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董事、高管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出資人利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領導人員聘任與解聘前置規定
第四十五條 依據《公司法》委派、聘任、解聘公司領導人員,按XX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許可權,必須是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的機關擬定的領導人員。
本條所指的公司領導人員是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監事和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及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總經濟師、總法律顧問。
第四十六條 董事、監事、經理層等公司高管人員須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或者是省董事、監事、職業經理人三類人才庫的儲備人員。
第八章公司黨組織
第四十七條 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成立公司黨委會和各子公司黨組織,黨委會在公司處於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班子依法行使職權,領導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組織。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當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按照省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要求,健全領導體制,落實組織機構和活動經費。
第四十九條 公司黨組織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養、推薦、選拔和考察公司領導班子和經營者,對公司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負責管理人員組織考察、審議,並提出任免建議名單。
第五十條公司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公司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針、年度計劃;
(二)財務預決算和重大投融資方案;
(三)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方案和資產重組、資本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獎懲及內部機構的設置調整;
(六)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公司制企業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問題;
(八)其他需要黨組織參與決策的重大問題。
黨委書記可根據工作需要參加公司各種會議。
第五十一條 公司成立黨委時,同時成立紀委。公司紀委受公司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協助黨委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
第九章 公司工會
第五十二條 公司依據《工會法》建立公司工會組織和子、分公司工會組織,子、分公司工會組織接受子、分公司黨組織的領導。
第五十三條 公司工會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按本章程的規定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五十四條 公司工會指導和幫助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代表員工與企業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調解勞動爭議,建立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
第五十五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公司改制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法規規定公司的相關事項需要職代會討論通過的,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才能實行。
第五十六條 公司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聽取和討論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本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依法選舉和更換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並聽取其述職報告;
(五)民主評議企業經營管理者並提出獎懲建議,定期聽取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等。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各級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章 公司與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十七條 公司可以依法設立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主業發展所必需;
(二)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所必需;
(三)市場開拓所必需;
(四)初始資本投入及後續資金投入列入當年投資計劃,並經過出資人核准。
第五十九條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一)公司對分公司使用的國有資產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
(二)分公司按公司規劃確定自有資金的投向;
(三)分公司的財務管理體制根據公司要求設計;
(四)分公司國有資產的收益分配,由公司決定,並以合同方式確定;
(五)公司決定分公司各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和獎懲,公司對各分公司實行財務人員委派制;
(六)分公司要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公司對分公司實行定期審計和績效考核。
第六十一條 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
(一)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母子公司體制,公司作為母公司對子公司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相應責任;
(二)子公司的經營活動和發展目標要納入公司的發展規劃,完成公司要求的目標任務;
(三)公司與子公司是以資產聯結為紐帶的關系,不直接用行政手段干預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公司依據產權關系通過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子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等重大事項;
(五)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控制,主要是採取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包括通過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建立和完善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行使母公司的股東權利以控制投資規模和投資方向,建立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業績的評價體系;
(六)公司通過重大項目(100萬元人民幣以上)規劃審批和審計等措施實施對子公司的有效控制;
(七)公司按出資比例享有子公司資產經營收益權;
(八)公司依法協調公司與子公司、分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合同形式確定關聯交易事項。
第十一章 財務與會計
第六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子公司財務會計工作在公司財務部門指導下實行獨立核算。
第六十三條 公司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核算責任制。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核算採用借貸記賬方法,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六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歷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六十六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規定製作。
第六十七條 公司會計機構應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條 公司當年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稅後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三)根據出資人決定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六十九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另立賬戶存儲。
第七十一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出資人決定。
公司出資人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二章勞動人事與工資
第七十三條公司與員工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聘用,競爭上崗,取消原身份界限,統稱「公司員工」。實行公司用人自主,員工擇業自由的「雙向選擇」管理方式。
第七十四條公司對各子、分公司實行用工總量宏觀控制,統一管理公司勞動合同制員工的招收、錄用培訓、調配和離退休工作。
第七十五條公司機關管理人員和由公司聘任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各子公司其他員工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七十六條公司員工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依法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第七十七條 公司員工依法享有法定休息休假的權利。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法定時間休息休假時,可按照有關規定補休。如不能補休,應按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第七十八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及企業經濟效益,自主確定內部分配方式。
第七十九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發放辦法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公司對員工依法實施社會保險。
第八十一條 公司對子、分公司實行工資總量控制;子、分公司可在公司工資制度框架方案的基礎上,實行內部自主分配。
第八十二條 公司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員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員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十三章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
第八十三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並或者分立。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第八十四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十五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八十六條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八十七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十九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出資人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出資人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法律、法規規定

7. 可以為我提供一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嗎是新申請擔保公司要的資料

************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加強 級擔保基金經營運作,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逐步構建全 信用擔保體系,大力促進地方經濟繁榮,保障公司、出資人、債權人和被擔保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經**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經 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門核准,注冊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性質:、
郵政編碼:、
第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公司依據《辦法》,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對 級信用擔保基金進行市場化運作,促進基金滾動發展,良性循環。
第六條 公司經營方針是:實行市場化運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預,防範和化解風險,規范操作,優質服務,安全審慎,高效快捷,開拓創新。
第七條 公司的財產、合法權益及依法經營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條 公司的一切經濟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接受《辦法》所稱監管部門的監管和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辦法》規定,自主開展經審批的各項業務,以擔保業務為杠桿,重點為我 注冊登記的符合國家產政策、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有利於技術改進與創新的勞動和技術密集型的各類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性擔保服務,擴大我 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增加其資金來源,致力於促進我 經濟發展,服務於我 經濟發展戰略,重在體現社會效益,努力實現和增加經濟效益,並以此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條 經省金融辦批准,公司經營以下融資性擔保業務(或其中部分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一條 經省金融辦批准,公司兼營下列業務(或其中部分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十二條 公司由*****全額出資,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全部為貨幣資本。
第十三條 公司登記注冊後,注冊資本如增加或減少,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審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審批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五)、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六)、審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同執行董事聘任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監事會由監事6名組成,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監事任期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召集人1人,由 人民政府指定和罷免。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過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五章 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公司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和外聘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公司總經理擔任。
第二十一條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一)、評委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項目經理 A、B角;
(三)、公司聘請的項目主審人員;
(四)、公司法聘請的法律顧問;
(五)、評審委員會認為須參加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會議議程:
(一)、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召集;
(二)、由項目經理A角報告項目內容及初審意見,項目經理B角作補充說明;
(三)、項目主審及法律顧問陳述審核意見;
(四)、與會評委按照實事求是、科學分析的原則,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對項目和初審報告提出問題,由A、B角或擔保業務部負責人回答或解釋;
(五)、參會人員就項目有關問題進行充分討論;
(六)、各評委就擔保方案發表意見,並將最終意見填入《擔保項目評審表》中並由本人簽名 ;
(七)、經五分之三以上評委同意的項目,由評委會主任委員按審批許可權(見第二十八條)將《擔保項目評審表》及有關資料提交公司執行董事(以下稱審批人)審批;不足五分之三評委同意的項目,作為否決項目報告審批人;
(八)、對雖未否決但評委有不同調整意見的項目,由主任委員綜合意見後提交審批人審批;
(九)、對因資料不全或資料不能說明問題而導致評委會對項目部分內容不能做出判斷時,評委應提出需補充和進一步落實的資料及其要求,由評委會主任委員簽署書面通知,擔保業務部按通知要求加以落實。擔保業務部安排項目經理在會後落實並由綜合管理部核實後報評委會主任。
第六章 評審委員會決策程序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通過的擔保項目擔保額在 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項目,由總經理審批;擔保額在2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項目,由執行董事審批;100萬元以上或特殊擔保項目,報 擔保審查考核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四條 經會議評審通過的項目,審批人有權否決;但經會議評審、專家評議否決的項目,審批人只有權決定進行復議,而無權決定予以擔保。
第七章 內審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內審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內審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司 部負責日常內審工作的計劃、安排、實施以及對內審員的考核。
第二十七條 內審工作以檢查資料為主,對各職能部門在下列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一)執行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的情況;
(二)對行使審批權的重點崗位或重要業務環節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情況;
(三)工作人員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等情況;
(四)其他應監督檢查事項。
第八章 擔保風險評估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計劃財務部擔保業務負責人、內審部、外聘評審、法律顧問共同組成擔保風險評估小組,負責擔保業務的風險評估工作。
第二十九條 風險評估內容:
(一)、審查擔保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發展戰略的經營需要。
(二)、審查擔保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評估申請人擔保人的資信狀況,評估內容一般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資產質量、經營情況、行業前景、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用於擔保和第三方擔保的資產及其權利歸屬等。
(四)、綜合考慮擔保業務的可接受風險水平,並設定擔保風險限額。
(五)、評估與反擔保有關的資產狀況。
第三十條 撰寫評估報告內容:
(一)、申請擔保人提出擔保申請的經濟背景。
(二)、接受擔保業務的利弊分析。
(三)、拒絕擔保業務的利弊分析。
(四)、擔保業務的評估結論及建議。
第三十一條 擔保風險評估報告按照規定經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審核通過後,為企業做出擔保決策提供依據。
第九章 擔保風險預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三十二條 擔保代償報告制度當銀行等主債權人提出代償要求的當日內,擔保業務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2個工作日內,總經理應向執行董事報告;3個工作日內,擔保業務部應會同計劃財務部制定代償方案,經擔保評審委員會審查和總經理審定後報執行董事審批。
第三十三條 代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為被擔保人向銀行等主債權人擔保的基本情況。
(二)、被擔保人及其擔保項目運行情況。
(三)、形成被擔保人未能履行債務償還的主要原因。
(四)、公司與銀行等主債權人追償被擔保人債權的主要措施與效果。
(五)、代償的法律依據及金額、時間、方式。
(六)、代償期間保全擔保債權的應急方案。
第三十四條 在發生代償後的當日內,項目經理、風控部經理應向總經理報告,在發生代償的1個工作日內,總經理應向董事長報告;風控部應會同擔保部制定出追償方案,經擔保評審委員會和總經理審定後報執行董事或股東會審批。
第三十五條 追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為被擔保人向銀行等主債權人擔保及代償情況。
2、與被擔保人簽訂的《委託擔保合同》的主要約定事項及抵押、質押、保證反擔保情況。
3、反擔保債權情況。
4、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人生產經營、資產及債權情況。
5、抵(質)押物狀況及其變現能力。
6、追償的責任人、時間、方式及其預期效果。
第十章 事後追究和處置制度
第三十六條 代償後追償程序和方式
1、在發生代償後的1個工作日內,風控部和擔保部提出實施追償方案,並向被擔保人和反擔保人發出擔保代償追償通知書,並附代償的相關原始憑證復印件。
2、在發生代償後的2個工作日內,公司決策機構即批准實施風控部提出的追償方案。
3、在發生代償後的3個工作日內,公司向法律顧問書面告知擔保代償情況和追償方案。
4、在發生代償後的7個工作日內,公司應進入依法訴訟程序或與被擔保人(或反擔保人)協調擔保債權債務處置辦法。
5、在發生代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公司應取得工商、稅務、政法等相關部門和貸款銀行等單位的聯系,爭取他們的支持和幫助。
6、追償的方式包括:依法起訴、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支付令、申請強制執行、申請破產還債;以物抵債;委託追討;債權轉股權等。
第三十七條 追償工作責任制
1、項目經理A角為代償項目追償的第一責任人,對追償工作負主要責任,項目經理B角協助項目經理A角追償,對追償工作負次要責任。
2、風控部為追償工作的執行部門,對追償工作負主要責任;業務部為追償工作的協調監管部門,對追償工作負次要責任。
3、對追償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公司應給予獎勵;因工作失職等具體原因使公司遭受損失,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依據擔保公司財務會計制度、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相結合,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三十九條 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5%。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10倍。
第四十二條 公司可以以自有資金對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進行投資,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公司重大投資活動,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公司建立擔保風險准備金制度。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第四十四條 公司當年稅後利潤(減彌補虧損),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稅後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二)提取稅後利潤的5%-10%作為公司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稅後利潤的20%作為公司任意公積金;
(四)、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積金後所餘利潤,用於公司發展和擔保基金補充。
第四十五條 公司公積金可用來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報財政局和監管部門。
第十二章 人事、勞動、工資
第四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和通過監管部門的任職資格認定。
第五十條 公司的員工一律採用聘用制,並按照規定條件擇優錄用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全新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制定適應市場規律的人事勞動制度。
第五十二條 公司實行固定工資加績效工資制度,把收入分配與崗位責任、工作業績和公司效益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建立年度工作考核獎懲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晉升和獎懲。
第五十三條 定期對員工進行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五十四條 公司執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 變更、解散、清算、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的合並、分立、增資和減資接受《辦法》所稱監管部門的批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停止有關業務。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二)、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可能受更大損失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 政府認為公司需要解散時。
第五十九條 公司解散或被撤銷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並由監管部門監督清算過程。
第六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結果報告監管部門確認。公司應當憑批准解散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注銷登記。
第六十一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將依法實施破產。
第六十二條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時,按《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擔保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有關規定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五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章程報 政府及監管部門批准。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 政府及監管部門批准,自公司設立登記後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公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 份,經 政府及監管部門核准,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8. 申請成立一個融資擔保公司,需要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等材料,那位可以提點一下,[email protected]

一般而言由:申請項目名稱、稱謂、主體、結尾和落款幾部分構成。

閱讀全文

與融資擔保章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國內順丁橡膠價格2016年 瀏覽:7
8萬港幣兌換人民幣多少錢 瀏覽:68
開通期權二級投資者許可權 瀏覽:622
發改價格2016557號 瀏覽:77
大益股票 瀏覽:893
馬化騰的理財是什麼 瀏覽:736
三超新材股票投資價值 瀏覽:938
怎麼用股票賬戶購買基金 瀏覽:986
紅旗汽車股票 瀏覽:117
外匯頭寸風險 瀏覽:429
手機上買外匯 瀏覽:40
基金賣出怎麼這么貴啊 瀏覽:600
八大貴金屬分別有哪些 瀏覽:456
950000美元是多少人民幣 瀏覽:510
16年上市的股票 瀏覽:236
000981資金流入 瀏覽:897
59元美金等於多少人民幣多少人民幣 瀏覽:646
城城理財會跑路嗎 瀏覽:917
買理財有風險 瀏覽:744
黃金tn延期費收費標准 瀏覽: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