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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與詐騙

發布時間:2020-12-20 05:39:00

1. 如何區分詐騙和民間借貸

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具體有一下因素:
一、審查行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行為人對於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的重要依據。對於正常的民事借款,行為人一一般會將款項用於正當用途,並且會在借款時主動說明;以達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願意借款。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要將借款用於非法目的,如販毒、非法經營、賭博以及投機行為等。當然,也有少部分行為人在用於非法目的後按時歸還的,但審判實踐中多見之於獲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後歸還,當然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
二、審直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實施了詐騙手段
手段的非法性是確定行為人主觀目的的重要依據。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大多表現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手段。採用貌似合法的借款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是近年來行為人實施的詐騙手段之一。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案件的行為人都是採取把借款方式與其他的詐騙行為共同實施的方法,從而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此時的借款行為只能是為詐騙行為打掩護,或者說是整個詐騙行為的一部分。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與民間借款糾紛中的借款未還行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騙成分,但詐騙罪的欺詐行為對於行為人的借款不還的非法佔有目的起著決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為有事前的詐騙行為,行為人才認為有「充足」 的理由認為不予歸還,也正因為有不予歸還的非法佔有目的,才會採取各種詐騙手段,這種非法佔有目的和詐騙手段之間是互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中的借款未還,因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主觀目的;行為人是要通過正常的借款行為來實現自己正當利益,行為人在借款前後雖然採取了一定的欺騙手段。如誇大自己的誠信度、歸還能力等,但這種欺騙行為對借款的最終歸還不具有實質的影響, 或者說這種欺騙行為與事後發生的不能歸還的結果之間不具有詐騙罪的手段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屬於借款後的誠信瑕痴行為。
三、審查行為人有無還款能力
這里所說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後,一般而言,判斷有無還款能力;我們不能只簡單的審查行為人在借款時的實際條件如何。如果行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還款能力,但在借款後將款項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進行正當的投資,有固定、可靠的收入來源,那麼其具有還款能力是顯而易見的。有的行為人在借款前具有還款能力,但在借款後因客觀原因導致還款能力喪失的,因其主觀上不具有不歸還的非法佔有目的,不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但如果行為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借款無法歸還之後不是採取積極的補救措施以實現盡早歸還借款。 而是趁機逃離,對債權人避而不見,表現出不願承擔責任的消極態度,行為人的這種「趁機賴賬」的態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觀上已經產生了非法佔有目的。
四、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無論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詐騙犯罪還是民間借款糾紛,其最終結果都是因為為人沒有歸還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 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故意,借款不能歸還的結果只能是由客觀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經營虧損等,而詐騙犯罪中的不能歸還借款,是由行為人的詐騙他人財物的主觀原因所致,即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與不能歸還結果具有因果關系。這種因非法佔有的目的導致不能歸還的結果有兩種情形,一是能夠返還而拒不返還i如攜款逃離、對出借人避而不見。行為人的這些拒不返還借款的表現,完全可以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二是因為行為人將借款用於揮霍浪費、違法犯罪活動如賭博、非法經營、販賣毒品等;由於行為人對於款項的揮霍浪費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後可能導致款項的無法歸還這一結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五、行為人有無還款的實際行為
既然有「借款」行為當然就應當有「還款」行為,這里的還款行為包括如數歸還借款的現實行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後為還款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和努力。

2. 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回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答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3. 如何識破融資騙局和欺詐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我國中小企業迅猛發展,特別是一批優秀的中小企業獲得境外融資後,猶如雨後春筍茁壯成長。眾所周知,年僅32歲的陳天橋,創辦盛大網路僅僅5年,就在美國納斯達克成功上市,擁有150億元的資產,成為新中國首富;黃光裕「左右手置換」,輕松地實現了買殼上市;牛根生吸引世界上最大的投資銀行摩根士丹利,使這位內蒙古大草原上的「牛」,竟然跑出了「火箭」般的速度!可以說,他們是成功企業家的代表,他們是中國企業境外資本運作的典範。正是他們的成功,令多少人敬佩、贊嘆和羨慕,渴望著自己的企業也能到海外上市,成功地募集一筆資金,早日實現成功夢想。
然而,一些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由於缺乏金融知識、工商信息封閉和急於成功心理等因素,面對融資問題不夠理智,曾經為此付出了昂貴的代價。
近幾年來,曾發生過無數起投資公司或投融資服務機構以「美國世界銀行集團」或「美國納斯達克」等駐國內辦事處名號,打著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幌子,用「提供巨額項目資金」、「先投資後上市」、「明投暗貸」等為誘餌進行融資詐騙活動,騙取境內企業預付大量考察費、評估費、服務費或保證金,然後銷聲匿跡,大肆進行詐騙活動,並且活動日益猖獗,手法日益隱蔽,應當引起警惕。本文正是基於對企業融資實務及相關融資詐騙行為的研究分析來與大家共同分享有關融資詐騙風險防範方面的知識,希望能給大家帶來收益。(本文對行騙的投資公司或投融資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為融資騙子。)
筆者認為,首先應該了解融資騙子騙錢的一般方式和設置融資騙局的常用步驟,再學會防範融資騙局的基本知識和理性融資應掌握的八個原則。
一、融資詐騙的一般方式
一般的騙局都大致有下列五種形式:
1.考察費融資騙子與企業聯系業務時,在不了解企業情況的前提下要求到企業考察,且要求支付考察費;
2.項目受理費
項目受理費,是指融資騙子在收到企業的有關資料後要求融資企業繳納的、對項目進行評估和項目預審發生的費用。尤其是號稱有外資背景的投資顧問機構往往把收取項目受理費,作為一種項目控製程序和費用轉嫁的方式。
3.撰寫商業計劃書費用
融資騙子一般都要求融資企業提供項目商業計劃書。一般企業已經製作了商業計劃書,但融資服務機構以各種理由不予認可,並作為項目往下進行的必要環節;要求必須提供所謂「國際標准格式」的商業計劃書。
4.評估費在融資過程中,融資騙子會要求對資產或對項目進行評估。要求企業到指定的融資服務機構或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5.保證金融資騙子要求融資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自己預先設定的程序操作,否則不往下進行;資金方設置了嚴格的違約條款。
6.律師費這是最具有欺詐性的費用。現在騙子公司收取考察費、評估費、保證金比較困難。相對來說收取律師費比較容易。這律師費大部分要返給騙子公司的。
二、設置融資騙局的常用步驟
1.普遍撒網,海選「目標客戶」
融資騙子通過正當程序注冊國內代表處並提供融資的一套專業方案和步驟,專業設計一套目標真對中小企業的詐騙網路,在新聞媒體;網路上講出條條是道的融資理論,並藉助一些
國家政府機構或社會團體組織的為企業提供培訓、咨詢洽談會、論壇等活動中,繪生繪色地做融資「演講報告」,甚至能提供出融資成功案例,足以讓人深信不疑,可信度及高。
2.為「有價值的客戶」洗惱
3.派「專家」進行「實地考察」
所謂派專家「實地考察」,是騙取考察費,大約在1-3萬元(目前,融資騙子們已經放長線釣大魚,一般不在此項上獲取太大收入),派去幾個人到項目地進行所謂的考察,為了表現他們是比較正規的公司,同時還會帶一個律師一起去。還要做一個《律師資信調查報告》就是律師裝模作樣的查看企業的《營業執照》、《銀行開戶許可證》等資料,這份報告費用要交10-15萬元。為了增加可信度,騙子們還會做一份《項目考察實地記錄綱要》他們會一起簽字畫押,表示大家一致同意,說這些文件要報送到所謂的總部批准等謊言,給融資企業負責人一顆定心丸,使你感覺這錢花的值得,此項目有希望,他們才好實施下一步詐騙。
4.初審通過後簽訂合資意向書
融資騙子大約在兩周後,電話告知企業:「貴企業的項目已經通過,總部決定投資,請你們來北京簽署有關法律文書」。在簽訂《合資意向書》或者《投資協議書》時,騙子們這時候才告訴你需要補充一些資料,裝腔作勢的對融資人說,現在總部要求做一份符合國際慣例的中英文版《商業計劃書》必須由總部認可的具有權威性的機構編寫,費用你們自己和北京XX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商談,還會假裝「我們盡量幫你打招呼,優惠一些,你們現在是投資期間很多地方都需要花錢的」。
說得融資人感動不以,再加上已經簽訂了《投資協議書》,心存曉幸,騙子抓住融資人的心理展開攻勢,這個所謂符合國際慣例的中英文版《商業計劃書》15-20萬元,就這樣落入融資騙子同夥的帳號了。

4. 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否使用了詐騙的方法。
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時,可以根據以下情形判斷:(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凡具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此外,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在民間借貸活動 中,一些人借款人根本沒有還款的能力,也沒有還款的主觀意願,但是為了達到非法佔有集資款項的目的,虛構一些事實,以借貸的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借入款項,然後將借入的款項非法轉移或者揮霍,這種行為就是集資詐騙罪。
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進行集資,有時候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時候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區分二者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且使用了虛構事實等詐騙方法,則構成集資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且也沒有使用虛構事實等詐騙方法,而是到期後要還本付息,那麼就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5. 融資罪和詐騙罪最多能判多少年

需要看情節等。涉嫌詐騙犯罪的,數額較大,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具體量刑看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 如何識破融資騙局和欺詐

如何防範融資詐騙 1.區別真假融資服務機構的方法 主要包括: (1)是否站在企業的角度考慮問題; (2)是否具有融資的經驗和專業度; (3)收費與其提供的服務價值是否一致,質量價格比如何; (4)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 (5)簽訂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條款陷阱; (6)與資金方的關系是什麼,位置是否獨立; (7)服務機構的背景及融資服務人員的品質如何; (8)盈利模式不同,真正的服務機構以提供智力服務或者風險代理為目的。 2.區別真假投資公司方法 正規的資金方在服務工作流程上與上述設置騙局的機構有很多相似之處;但仍有很多區別,主要包括: (1)自己承擔交通費; (2)在融資過程中不要求企業進行資產或項目評估; (3)在操作過程中需要中介機構介入時,自己不指定融資服務機構,如事物所、評估機構; (4)自己承擔全部或一部分運作過程費用; (5)對擬投資的項目或擬合作企業從一開始就非常細致;自己親自和企業及其融資服務機構一起進行項目論證; (6)有嚴格的投資方向、投資原則; (7)不具備條件的企業不往下進行; (8)在成功以前不收過程費用; (9)不急於與企業簽訂合作協議; (10)簽訂的合作協議非常公平,沒有設置合同條款陷阱。 3.企業應加強自我防範意識 (1)對投資公司或融資服務機構進行調查確認 (2)謹慎接受朋友的建議不論是企業團隊的關系人,還是其他人介紹資金方或融資機構,這都不是企業進入融資騙局的根本。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融資企業應該從工作流程和選擇標准上進行嚴格把關,提高防範意識和防範技術。 (3)不要有投機取巧的心理 (4)提高判斷力企業對資金方及融資服務機構缺少判斷力,是陷入融資騙局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企業在融資實踐過程中不斷地積累經驗,主動地學習有關知識。 (5)請專業融資顧問全程跟蹤服務企業可以選擇具有職業操守、經驗豐富、能夠站在企業角度的融資服務機構作融資顧問,或者請律師參與,事先對機構的性質和真實性進行判斷,在簽署協議前謹慎抉擇,防患未然。

7. 非法融資詐騙民事訴訟和刑事案件的區別

你好,在法律上普通經濟糾紛是屬於民事案件,而詐騙是屬於刑事案件。你所說的是刑事付民事案件。

8. 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認識,被害人「自願處分」財物,被告人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被害人受損。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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