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債務融資工具包括哪些
非金融企來業債務融資工具自(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資券(短融,CP)、中期票據(中票,MTN)、中小企業集合票據(SMECN)、超級短期融資券(超短融,SCP)、非公開定向發行債務融資工具(PPN)、資產支持票據(ABN)等類型。
㈡ 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允許超額配售嗎
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簡介短期融資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據統計,近期發行的中期票據的存續期限在2年-5年不等。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發行的基本要點:1、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的發行人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續的非金融企業法人;2、發行對象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人,主要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3、發行價格以市場為基礎,採用簿記建檔集中配售的方式確定,主要受到主承銷商議價能力、企業信用評級水平、企業規模大小等因素影響;4、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所募集的資金應用於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並在發行文件中明確披露具體資金用途。企業在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發行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提前披露;5、發行規模不能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就是由一個機構作為牽頭人,以多個中小企業所構成的集合為發債主體,若干個中小企業各自確定債券發行額度,採用集合債券的形式,使用統一的債券名稱,形成一個總發行額度而向投資人發行的約定到期還本付息的一種企業債券形式。它是以銀行或證券機構作為承銷商,需由擔保機構擔保,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的新型企業債券方式。集合票據是由人民銀行主導、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組織、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參與、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按約定還本付息的債券融資工具。該工具由2個以上、10個以下中小法人企業,統一冠名發行企業債券。發行額度最高為10億元人民幣,單個企業最高額度為2億元人民幣,但發行額度要小於各企業凈資產的40%。發行期限為2-3年,具體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共同商定。集合票據採取浮動利率方式,票面年利率為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由發行人、主承銷商根據申請情況確定(山東諸城優先順序集合票據基本利差為220BP,高收益級集合票據基本利差為375BP。註:BP,基點。多用在收益率,增長率的描述和描圖的坐標中,為萬分之。)。發行集合票據具有重要意義。一是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了一條新渠道,改變企業融資過分依賴貸款的局面。二是降低成本。山東發行的集合票據綜合利率為5%左右,加上中介費用低於同期貸款利率。三是期限較長,有利於改善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為固定資產投入提供了便利。四是降低了門檻。只要企業法律關系明晰、財務狀況正常透明、經交易商協會注冊通過即可發行集合票據。五是集合票據為直接融資工具,利用的是域外資金,客觀上節省了本地金融機構資金,使本地企業得到的資金支持。
㈢ 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必須要銀行來承銷嗎
銀行間債融資工具必須由金融機構承銷,並不一定只是銀行,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經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㈣ 北京公租房能落戶嗎
公租房是不能遷入戶口的,因為不是租住人員的物業。
1、目前已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的規定,今後,北京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北京戶籍居民,只要符合公安部門的具體規定,就可以將自己的戶口落在相應的「公共戶」內。
2、公安局近日下發關於常住戶口「公共戶」設立與日常管理工作通知,明確了「公共戶」設立原則和落戶條件。根據這一通知,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有關「公共戶」落戶規定的,經批准後可以落戶。
3、保障性住房租賃的申請人須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或協議、房屋買賣合同、動遷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這里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就是指公共租賃住房。」不過,並不是所有租住公租房的租客都能落「公共戶」。
4、需要具有北京戶籍,同時還要符合公安部門規定的具體條件,公共租賃住房政策主要面向存在階段性居住困難的本市青年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是本市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租房的准入條件中,不限戶籍,不設收入線。
(4)銀行間市場債務融資工具擴展閱讀:
北京戶口政策:
1、新生兒落戶。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北京戶口的嬰兒可申報登記出生戶口。
2、因工作、居住等原因落戶 工作、居住原因的幾種情況可以辦理北京戶口。
(1)中央及國務院直屬單位調工、調干在京入戶。
(2)市屬單位調工、調干在京入戶。
(3)市民政局雙退辦批准離退休軍人在京入戶。
(4)隨軍家屬在京落戶。
(5)民政部復退司、國務院軍轉辦、市民政局復退辦、市軍轉辦批准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在京入戶。
(6)經國務院和市政府批準的外地在京設立的駐京辦事處和聯絡處編制內人員申報常住戶口。
㈤ ppn和私募債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1、ppn: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稱為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 PPN,private placement note )。
2、私募債:是指以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預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一種公司債券,它非公開發行,所以屬於私募債的發行,不設行政許可。
二、優點不同
1、ppn:
(1)簡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發行定向融資工具只需向定向投資人披露信息,無需履行公開披露信息義務;披露方式可協商約定。這將減輕發行人,尤其非上市公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負擔;
同時非公開定向發行有利於引入風險偏好型投資者,構建多元化的投資者群體,化解中小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行人等融資主體在傳統公開發行方式的融資困局。
(2)發行規模可突破「40%」限制:《證券法》中僅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百分之四十」的限定,對非公開發行債券並無明確規定,因此定向工具規模可突破凈資產40%的限制;
(3)非公開發行方案靈活:由於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利率、規模、資金用途等條款可由發行人與投資者通過一對一的談判協商確定。
2、私募債:
(1)發行成本低。
(2)對發債機構資格認定標准較低。
(3)可不需要提供擔保和信用評級。
(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
(5)有利於建立與業內機構的戰略合作。
三、缺點不同
1、ppn:向特定數量的投資人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並限定在特定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
2、私募債:定向發行債券的流動性低,只能以協議轉讓的方式流通,只能在合格投資者之間進行。
㈥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㈦ 央行支持房企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會給房地產企業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帶來怎樣的好處
央行支持房企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是政府的一種經濟調節手段,政府運用手段去介入不是沒有原因的,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我覺得這個政策對房地產市場和中小企業都有好處的。
一定程度上降低風險
我們的政府已習慣於用行政法規干預市場。新的團隊正試圖改變,但不可能打破這個系統。在證券化之後。
央行可以通過買賣、引導類型等來實現相對准確的經濟調整。
總結:這個政策的出台有它道理,我認為還是對各個利益集團有諸多好處的。
㈧ 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到底是注冊制還是備案制
您好,應該是注冊制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內辦法》第三條 債務融資工容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第四條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㈨ 目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並購債務融資工具有什麼規定
銀行間債券市場並購債務融資工具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回行的,募集答資金用於企業並購活動,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短期融資票據或中期票據。
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並購債務融資工具只能以私募方式發行,並購債務融資工具的用途主要為替換商業銀行並購貸款,一般不超過並購總金額的50%。在非公開發行方式下,由發行人和投資人在發行協議中自行約定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履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