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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原則

發布時間:2020-12-18 21:40:03

『壹』 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融資融券業務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如下:
1.依法合規,加強內控,嚴格防範和控回制風險,切實維護答客戶資產的安全。
2.開展業務需經監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3.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4.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供參考。

『貳』 被選為融資融券標的股的股票有何特點根據什麼原則選的

你好,融資融券標的股需要滿足一下幾個條件:1.在上證所上市交易滿3個月內;2.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容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3.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4.過去3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20%,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且波動幅度不...5.股票發行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6、股票交易未被上證所特別處理;

『叄』 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是怎樣的

融資融券交易也就是信用交易,需要開通信用賬戶才能交易。在開通後可以登回錄股票交易軟體答進行交易,這時選擇「融資融券」,進入後必須提交擔保品到個人賬戶,然後可以選擇「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在到期日進行操作歸還即可,融資買入即向證券公司融入資金進行交易,融券賣出即向證券公司借入券源進行賣出。

『肆』 證券公司有哪些業務

(一)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
(二)證券經紀業務
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應遵循合法原則、效率原則和「三公」原則。
1.合法原則是指證券公司不能受理按有關法規規定不能參與證券交易的人的委託,也不能受理全權委託,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損失作出承諾。
在整個代理過程中,證券公司只承擔代理的責任,對於證券買賣後所形成的盈利與損失,無權參與分享,也無須承擔責任。
2.效率原則是指證券公司在進行經紀業務時注重效率。
3.「三公」原則
(三)證券自營業務
由於證券公司在交易成本、資金實力、獲取信息以及交易的便利條件等方面都比投資大眾佔有優勢,因此,在自營活動中容易存在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為。
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最高管理機構。
對自營資金執行獨立清算制度。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 戶中提取現金。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
(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五)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將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託資產收益最大化。
(六)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
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並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證券公司應當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和實名信用資金賬戶。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期限內補交差額。
還有IB業務等

『伍』 融資融券交易中間的證券標的的標准到底應該是什麼

你這個問題分兩面。
第一是融資對標的證券的要求:主要是要求這個證券必須是藍籌或者接近藍籌標准,你用那些st類股票去抵押融資,肯定是不可能的任務。
第二是融券的證券標的:這個要看融券者的具體要求,如果融券者只針對某一特定股票,而持有者剛好有這個證券,那麼不論這個證券是st還是藍籌,只要雙方談妥即可。
綜合上述,融資對標的的要求是由銀主而不是融資者定的,融券對標的的要求是有融券者定而不是證券持有人定。
至於你說的國有股賣空,這種可能是完全存在的,特別是股改後國有股已經過了大非,基本都可以流通。關鍵賣空買空正確與否是國家證監會說了算,它說你合法,你就可以賺錢走人,它說你操縱市場,你就賠
解讀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篩選標准

7大門檻篩選標的證券

那些股票可以作為標的證券?《細則》從流通股本、流通市值、股東人數、換手率、漲跌幅、波動幅度等方面設置了規定條件。海通證券策略分

析師陳久紅指出,「總體來看,流通股本和流通市值等市場型指標成為最主要的門檻。」

《細則》明確規定,若標的證券為股票,應當符合以下一些條件:(1)在交易所上市滿三個月;(2)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3)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4)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5)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等;(6)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20%;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7)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條件。另外,作為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上證180指數和深證100指數成分股折算率最高可達70%,而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只有65%。

申銀萬國研究所的分析師蔣健蓉也表示,相對於前期送審稿中的有關標准,上述標准略有放寬,主要也是在流通股本和流通市值的規定上。標准將融資和融券進行區分,放寬了對融資買入標的證券的要求,「從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降低至「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和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她指出,「這就意味著一部分中小企業股票也可能成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不過,對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大部分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被排除在外。」

由於不少分析師對上述第6個條件提出了不同理解,若暫不考慮此條件,根據天相投顧的統計顯示,深滬兩市共有751隻股票入選融資標的,其中滬市個股佔到62.58%的份額;488隻股票入選融券標的,其中滬市個股佔62.09%。非常明顯,融資融券交易標的證券,限制在基本面好、市值較大、流動性較強且股價難以被操縱的上市品種內,同時綜合考慮流通量、波動性、流動性、集中度等因素。數據顯示,滬深300指數中的絕大多數個股均入選,僅6隻中小板個股———華蘭生物、大族激光、蘇寧電器、航天電器、蘇泊爾、寧波華翔可能入選融券賣出標的。

業內人士指出,對於規則中指出的折算率最高的品種,即「上證180指數和深證100指數成分股股票」值得投資者重點關注。

模糊的第6個標准

上述標准中的第6個條件引起不少分析師的關注。其中,日均換手率、日均漲跌幅和波動幅度三個指標對入選標的流動性提出了較高要求。陳久紅指出,上述指標的提出,對於增強入選個股流通性,有效激活市場起著重要作用。

不過,蔣健蓉表示,上述第6個條件存在一些表達模糊的地方。首先,4%是相對概念還是絕對概念。她假設,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為10%,如果是相對概念,該標的股票日均漲跌幅平均值應該在9.6%至10.4%的范圍內;如果是絕對概念,該標的股票日均漲跌幅平均值為6%至14%。不過,如果是相對概念,滿足條件的公司寥寥無幾;其次,波動幅度計算所指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沒有明確是以收盤價格,還是以交易過程的最高價與最低價;同時,也沒有明確是實際報價,還是以復權價格。

如果按照大眾理解,即4%是絕對概念,而波動幅度是以交易過程中的最高價與最低價,同時也是實際報價,根據本報信息部統計顯示,深滬兩市共有679隻股票入選融資標的,其中滬市個股佔到61.56%的份額;425隻股票入選融券標的,其中滬市個股佔61.03%。僅有華蘭生物、大族激光、航天電器、蘇泊爾和寧波華翔5隻中小板入選融券標的。

雖然上述存在爭議的地方有待於交易所最後定奪,但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的規則已經明確指明的「標的」,未來市場勢必會加大關注度,也勢必促使這些個股活躍度的提升。根據以上分析,目前「標的」多是大盤股,而且有相當一部分是權重品種。一旦資金加大力度進行炒作,無疑將推動市場以更為積極、更為健康的態勢上揚。

詳情請進http://business.sohu.com/stock.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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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配資炒股是什麼

股票配資也叫股票融資,先來說一下股票配資/股票融資的背景。 很多投資者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但受制於自身資金量較小,其盈利能力和資金管理的能力無法得到充分發揮。而解決這一問題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擴大操作資金。股票配資是為具備豐富交易經驗及風險控制能力的股票投資者提供的放大其操作資金的業務。 配資合作中的雙方稱為操盤方及出資方,操盤方是指需要擴大操作資金的投資者,出資方是指為操盤方提供資金和證券賬戶的個人。合作過程如下:首先,操盤方與出資方簽署合作協議,約定配資費用及風險控制原則;然後,操盤方作為承擔交易風險的一方,向出資方交納風險保證金(又稱為操盤方自有資金),以獲得出資方提供的1-5倍於其自有資金的交易賬戶;之後,由操盤方獨立操作該賬戶,同時,出資方按合同約定對該賬戶進行風險監控,以確保其出資安全。一般來說,出資方要求操盤方不得單只股票超過70%的總倉位,不得建立ST*類股票,合作至少要半個月或者一個月以上。
費用方面,出資方可以與操盤方詳談,一般來說有3種方案:
1、出資方收取資金利息,不收取任何手續費、盈利分成以及其他費用;
2、另一種是出資方以低利息的方式配給操盤方,然後收取一部分手續費,不參與盈利分成
3、出資方以低利息的方式將資金配給操盤方,不收手續費,參與盈利分成。

長沙博拓財富俱樂部,是做股票和股指配資的,可以在股市里放大你十倍的操作資金,賺的錢全是您的。我們只收取一點微薄利息。

風險控制:如果產生虧損,在投資者交納的保證金里扣除,

結算:交易盈利 部分屬於投資者所有,當然虧損也全部由投資者承當。

警戒線:賬戶保證金虧損到50%以下。

平倉線:賬戶保證金虧損到70%以下。

利息比例:1-3W是千分之2 3-5W千分之1.8 5-10W千分之1.7 10-20W千分之1.6 20W以上千分之1.5。我們都是當天結算。

股指期貨比例:你拿1.5W到我們公司配資就是15W就可以操作一手。我們公司只收500一手包括利息和手續費。也是當天結算。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高橋現代商貿城4棟1單元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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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聯系我國實際,分析證券公司通過開展哪些業務實現其職能(該題為論述題,求答案,謝謝)

為什麼都是來這里找作業的~!郁悶~~~~~~~~~~~~~

如果你的老師開明,你直接甩出幾個詞:

證券承銷、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IB業務、融資融券業務。。。

以下為轉載:

(一)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
(二)證券經紀業務
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應遵循合法原則、效率原則和「三公」原則。
1.合法原則是指證券公司不能受理按有關法規規定不能參與證券交易的人的委託,也不能受理全權委託,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損失作出承諾。
在整個代理過程中,證券公司只承擔代理的責任,對於證券買賣後所形成的盈利與損失,無權參與分享,也無須承擔責任。
2.效率原則是指證券公司在進行經紀業務時注重效率。
3.「三公」原則
(三)證券自營業務
由於證券公司在交易成本、資金實力、獲取信息以及交易的便利條件等方面都比投資大眾佔有優勢,因此,在自營活動中容易存在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為。
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最高管理機構。
對自營資金執行獨立清算制度。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
(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五)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將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託資產收益最大化。
(六)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
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並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證券公司應當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和實名信用資金賬戶。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期限內補交差額。

其實這個題就是考你證券公司的業務類型和各個業務類型的內容的~!你把業務類型達到,簡要說下每個業務的作用就行了(實際上還是闡釋業務的內容···)

希望你滿意!

『捌』 證券期權交易的機制

主要變化有:
1.為混業經營預留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以下簡稱原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修訂後的法律(以下簡稱新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出現了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特別是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新法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將既成事實合法化,並為以後金融改革留下空間。

2.允許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

原法: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
新法: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修改理由: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國外有的期貨交易所已推出中國股指期貨,如果國內不能開辦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能提供股指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國股票的現貨市場與股指期貨市場的境內外割據,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安全運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3.為國企買賣股票留出法律空間

原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修改理由: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不應該限制和嚴格界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的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

原法: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
新法: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修改理由: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融資融券也是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在國家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

5.取消禁止銀行資金入市規定

原法: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銀行資金入市屬於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於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作出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增加理由: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參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負責人的責任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增加理由: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各種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勤勉盡責甚至弄虛作假,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為此增加規定了上述人員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

8.建立發行申請的預披露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增加理由:拓寬社會監督的渠道,防範發行人採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上市資格。

9.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增加理由:通過建立事前預防機制和事後保護措施來加強對投資者的權利保護,成熟資本市場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事後保護措施之一,值得借鑒。

10.對公開發行行為作出界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業採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社會危害性很大。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增加上述規定。

11.增加發行失敗制度的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增加理由:為了促進發行的市場化,降低證券公司採用單一包銷方式所帶來的承銷風險,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引入這一制度。

12.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

原法:客戶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
新法: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為了擴大對外開放,我國已經引入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並允許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對現行證券開戶制度應進行調整。

13.公司涉嫌犯罪應予公告

原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新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投資者有權獲悉。

14.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
增加理由: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安全運行,防範結算風險,明確規定結算業務的基本要求和保證交收的基本原則、措施和手段。

15.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空間

原法: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修改理由: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修改理由: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有必要強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和執法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便及時查明案情,打擊違法犯罪。

17.對監管機構及人員加以制約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並對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理由: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行使權力作出必要約束,嚴格規定其執行權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請人與證交所屬民事關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
新法: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修改理由: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屬於自律管理。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上市申請人對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按民事關系處理。

19.股評誤導投資者需賠償

原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新法: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修改理由: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有必要對此進行規范,保護投資者權益。
希望採納

『玖』 被選為融資融券標的股的股票有何特點根據什麼原則選的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2.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版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權的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3.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4.在過去三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
5.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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