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誠信託 30 億元兌付風險事件會成為中國信託業里程碑事件嗎
里程碑事件算不上吧!在這個之前也有很多。不過沒有浮到表面上來。在這之後必然越來越多。從而打破「剛性兌付」
B. 中青旅如何回應信託違約事件
日前媒體報道稱,中青旅實業旗下子公司觸雷,北京黃金5億信託貸款違約。中青旅發布聲明稱,公司並無「中青旅實業」或類似名稱的分子公司,該文所涉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與公司不存在任何股權關系。
另外,中信信託要求保證人中青旅實業立即依據《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披露報告顯示,長天2號信託成立於2017年5月4日,總規模10億元,首次募集的A類信託本金為人民幣5億元,以現金形式認購。2017年6月27日募集B類信託本金人民幣4500萬,以現金形式認購。各類信託收益權的預計存續期限位12個月。該信託募集資金用於向北京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黃金)發放信託貸款,保證人為中國青旅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中青旅實業)。
5月22日,中青旅回應公眾號「債市觀察」發表題為《獨家|中青旅實業爆雷!旗下子公司5億信託實質違約!》的微信文,表示該文所涉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與中青旅不存在任何股權關系。
來源:騰訊!
C. 信託產品發生風險事件後能拿回本金嗎
只能拿回部分本金。具體要看信託產品損失了。信託產品就是投資,而且多是高風險行業。當然會虧。
D. 買基金和炒股有什麼實質性的區別嗎
買基金和買股票的風險不同、投資的方式也不同。
1、風險不同:
買基金的風險要回比買股票的風險稍低答一些。因為股票屬於高風險投資,無論買哪一種股票,風險都是非常大的;而基金的風險等級是視產品而定的,有的基金產品風險高,而有的基金產品風險非常低。
2、投資方式不同:
買股票屬於直接投資,是由投資者自己直接去把握風險,自己根據股市的行情去進行買賣、從中獲利;而買基金則屬於間接投資,是通過把錢交給自己信任的機構去進行管理,然後來獲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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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信託漫畫(三):如何看待信託風險事件
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以前剛兌,現在沒了。
F. 拿83噸假黃金騙11家頂級金融機構200億是什麼事件
拿83噸假黃金騙11家頂級機構的是21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賈志宏,背景強大的他卻拿黃銅合金的“黃金”騙了11家的機構,毋庸置疑,這無疑就是一件故意詐騙事件,是什麼目的讓他能有膽量做出這么膽大包天的事情?這背後是否存在什麼不為人知的故事?難道是就像電視劇中的壞人一樣對錢的魅力無窮盡嗎?
回歸到這件事情上,83噸黃金不是小數目,賈志宏沒有完善了自己的事情還把11家機構拉下水,這個大型故意詐騙事件後續最終會怎麼解決,還是要看賈志宏這個主要責任人怎麼處理。
G. 證券期權交易的機制
主要變化有:
1.為混業經營預留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以下簡稱原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修訂後的法律(以下簡稱新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出現了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特別是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新法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將既成事實合法化,並為以後金融改革留下空間。
2.允許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
原法: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
新法: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修改理由: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國外有的期貨交易所已推出中國股指期貨,如果國內不能開辦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能提供股指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國股票的現貨市場與股指期貨市場的境內外割據,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安全運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3.為國企買賣股票留出法律空間
原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修改理由: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不應該限制和嚴格界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的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
原法: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
新法: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修改理由: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融資融券也是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在國家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
5.取消禁止銀行資金入市規定
原法: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銀行資金入市屬於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於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作出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增加理由: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參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負責人的責任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增加理由: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各種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勤勉盡責甚至弄虛作假,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為此增加規定了上述人員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
8.建立發行申請的預披露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增加理由:拓寬社會監督的渠道,防範發行人採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上市資格。
9.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增加理由:通過建立事前預防機制和事後保護措施來加強對投資者的權利保護,成熟資本市場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事後保護措施之一,值得借鑒。
10.對公開發行行為作出界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業採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社會危害性很大。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增加上述規定。
11.增加發行失敗制度的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增加理由:為了促進發行的市場化,降低證券公司採用單一包銷方式所帶來的承銷風險,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引入這一制度。
12.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
原法:客戶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
新法: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為了擴大對外開放,我國已經引入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並允許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對現行證券開戶制度應進行調整。
13.公司涉嫌犯罪應予公告
原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新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投資者有權獲悉。
14.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
增加理由: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安全運行,防範結算風險,明確規定結算業務的基本要求和保證交收的基本原則、措施和手段。
15.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空間
原法: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修改理由: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修改理由: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有必要強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和執法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便及時查明案情,打擊違法犯罪。
17.對監管機構及人員加以制約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並對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理由: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行使權力作出必要約束,嚴格規定其執行權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請人與證交所屬民事關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
新法: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修改理由: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屬於自律管理。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上市申請人對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按民事關系處理。
19.股評誤導投資者需賠償
原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新法: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修改理由: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有必要對此進行規范,保護投資者權益。
希望採納
H. 2014,9月信託產品沒發生違約事件
信託有沒有風險?中融信託、華融信託等4家信託公司告訴你答案:9月份,共有4款信託產品被曝出兌付危機,金額達13億元。
一、華融信託,涉事金額3.8億元
據相關數據顯示,自2013年8月以來,華融信託累計至少發行7期「賽日新材信託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為賽日新材料提供信託貸款,累計規模為3.8億元。
該系列信託項目期限為6至24個月,擔保措施包括賽日新材100%股權質押以及實際控制人的連帶擔保、欣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估值2.68億元土地所有權抵押擔保以及欣灣建設100%股權質押等。因賽日新材目前的經營困局,該系列信託項目也面臨著兌付危機。
二、中融信託,涉事金額1.43億元
浙江賽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寧波當地塑料行業的龍頭企業,然而由於整個塑料行業下行,其經營也面臨著困難。
2013年1月31日,中融信託向賽日新材提供1.43億元信託貸款,期限18個月,融資方於到期日2014年6月無力償還信託貸款本金。中融信託已啟動司法程序,准備處置抵押資產彌補損失。
三、華澳信託,計劃募資2.8億元
2014年7月,華澳信託發售了一款名為「長盈66號金世紀信託貸款集合信託計劃」的產品,存續期2年,計劃募資2.8億元,分期成立,第一期共募集資金1.1億元。信託資金用於向臨沂金世紀地產發放貸款,支付其「金世紀新城」項目8號樓和10號樓裝修款。
問理財注意到,早在今年上半年金世紀就曝出資金緊張問題,目前有媒體報道稱金世紀地產所涉的集融資規模應該是30億元左右。
華澳信託方面表示上述信託產品已停止銷售,目前正在進一步調查核實之中。並表示「邯鄲金世紀與臨沂金世紀項目在股權結構、公司資產上相互獨立。臨沂金世紀項目成立前即依法完成了抵押擔保手續且抵押物足值,目前項目運作正常。」
四、山西信託,涉事金額5億元
山西信託8月末發布《信裕15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處置情況報告》,稱對於山西聯盛融資債務的追償依舊沒有實質性進展。該產品成立於2013年2月22日,募集資金5億元,信託期限12+6個月。該產品在8月23日已然到期,目前仍不能兌付。
I. 歷史上著名的軟體危機事件
1.IBMOS/360
IBMOS/360操作系統被認為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到現在為止,它仍然被使用在360系列主機中。這個經歷了數十年,極度復雜的軟體項目甚至產生了一套不包括在原始設計方案之中的工作系統。OS/360是第一個超大型的軟體項目,它使用了1000人左右的程序員。
佛瑞德·布魯克斯在隨後他的大作《人月神話》中曾經承認,在他管理這個項目的時候,他犯了一個價值數百萬美元的錯誤。
2.美國銀行信託軟體系統開發案
美國銀行1982年進入信託商業領域,並規劃發展信託軟體系統。項目原訂預算2千萬美元,開發時程9個月,預計於1984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後來至1987年3月都未能完成該系統,期間已投入6千萬美元。
美國銀行最終因為此系統不穩定而不得不放棄,並將340億美元的信託賬戶轉移出去,並失去了6億美元的信託生意商機。
(9)信託事件擴展閱讀:
軟體危機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經費預算經常突破,完成時間一再拖延。由於缺乏軟體開發的經驗和軟體開發數據的積累,使得開發工作的計劃很難制定。
主觀盲目制定計劃,執行起來與實際情況有很大差距,使得開發經費一再突破。由於對工作量估計不足,對開發難度估計不足,進度計劃無法按時完成,開發時間一再拖延。
(2)開發的軟體不能滿足用戶要求。開發初期對用戶的要求了解不夠明確,未能得到明確的表達。開發工作開始後,軟體人員和用戶又未能及時交換意見,使得一些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導致開發的軟體不能滿足用戶的要求,因而導致開發失敗。
(3)開發的軟體可維護性差。開發過程中沒有同意的、公認的規范,軟體開發人員按各自的風格工作,各行其是,開發過程無完整、規范的文檔,發現問題後進行雜亂無章的修改。程序結構不好,運行時發現錯誤也很難修改,導致維護性差。
(4)開發的軟體可靠性差。由於在開發過程中,沒有確保軟體質量的體系和措施,在軟體測試時,又沒有嚴格的、充分的、完全的測試,提交給用戶的軟體質量差,在運行中暴露出大量的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軟體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