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是其他綜合收益還是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根據最新的企業會計准則應該計入其他綜合收益(2014年企業會計准則的修改),原來是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科目的,不存在樓上說的層次問題
⑵ 其他綜合收益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用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一般會計分錄:
1、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如果是股權投資則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買價-已宣告未發放的股利+交易費用)
貸:銀行存款
如果是債券投資則此分錄調整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計利息
--利息調整(溢價時)
應收利息
貸:銀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折價時)
2、可供出售債券的利息計提
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核算,只需替換總賬科目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資產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價值:
(1)如果是股權投資
期末公允價值高於此時的賬面價值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期末公允價值低於此時的賬面價值時:
反之即可。
(2)如果是債券投資
①期末公允價值高於攤余成本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綜合收益
貸:其他綜合收益
如果是低於則反之。
②需特別注意的是,此公允價值的調整不影響每期利息收益的計算,即每期利息收益始終用期初攤余成本乘以當初的內含報酬率來測算。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一般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
反沖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如果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的(不含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
貸:其他綜合收益
5、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見金融資產重分類的講解
6、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1)如果是債券投資
借:銀行存款
其他綜合收益(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貸方)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貸方也可能列借方)
--利息調整
--應計利息
投資收益(倒擠額,可能借方也可能貸方。)
(2)如果是股權投資
借:銀行存款
其他綜合收益(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貸方)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貸方也可能列借方)
投資收益(倒擠額,可能借方也可能貸方。)
⑶ 持有至到期投資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差額計入什麼科目,是其他綜合收益嗎
持有至到抄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襲售金融資產時,重分類日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重分類日按其公允價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已計提減值准備的)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 (賬面余額)
其他綜合收益 (差額)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綜合收益擴展閱讀:
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都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一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不能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地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
⑷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屬於權益類科目,不計影響攤余成本」如何理解啊
是說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是不影響攤余成本的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投資收益-本期支付的利息。是跟公允價值變動無關。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入賬金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續計量時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可供出售外幣股權投資因資產負債表日匯率變動形成的匯兌損益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等。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綜合收益擴展閱讀
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正常變動
1、公允價值上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2、公允價值下降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在資產負債表日,除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提減值准備。
⑸ 為什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要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變動計入其他資本公積,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進行盈餘管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是一種不影響現金流的一利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
(5)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綜合收益擴展閱讀:
對於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債券投資,每期應確認的投資收益 =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而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根據攤余成本的定義,我們可以推斷以下計算公式:
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 -已償還的本金 +(投資收益 -收到的利息)[即攤余成本定義中
(二)利息調整的攤銷額] -資產減值損失
上面公式中在「已償還的本金」和「資產減值損失」不涉及的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其實就等於不考慮公允價值暫時性變動的賬面價值。
所以,從攤余成本的組成內容來看,並不包括公允價值暫時性變動。如果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損失,那麼將使得攤余成本等於賬面價值。
總之,計算投資收益時,攤余成本不能考慮公允價值的暫時性變動;而計算公允價值變動時,則比較的是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大小,而不是攤余成本與公允價值的大小。攤余成本與公允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
⑹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於什麼會計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應設置的會計科目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綜合收益」、「投資收益」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也可以單獨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科目。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方登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取得成本、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回的減值損失等。
2、「其他綜合收益」科目核算企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盈利或損失等。
借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等;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等。
(6)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綜合收益擴展閱讀:
企業在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時,還應注意以下方面:
1、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計入投資收益。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則其形成的匯兌差額也應計入當期損益。
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3、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轉出,計入投資損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相互轉換的會計處理
1、因追加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原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權的基礎上追加投資,從而形成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時,公允價值計量轉為權益法核算。
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為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新增投資成本之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都計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當期的投資收益。
2、因追加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追加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權轉換為具有控制權的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計量轉為成本法核算。
轉換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初始投資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都計入改按成本法核算當期的投資收益。
⑺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不是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么
對於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債券投資,每期應確認的投資收益 =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而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根據攤余成本的定義,我們可以推斷以下計算公式:
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 -已償還的本金 +(投資收益 -收到的利息)[即攤余成本定義中的(二),利息調整的攤銷額] -資產減值損失
上面公式中在「已償還的本金」和「資產減值損失」不涉及的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其實就等於不考慮公允價值暫時性變動的賬面價值。
所以,從攤余成本的組成內容來看,並不包括公允價值暫時性變動。如果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損失,那麼將使得攤余成本等於賬面價值。
總之,計算投資收益時,攤余成本不能考慮公允價值的暫時性變動;而計算公允價值變動時,則比較的是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大小,而不是攤余成本與公允價值的大小。攤余成本與公允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
是說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是不影響攤余成本的計算的。
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投資收益-本期支付的利息。是跟公允價值變動無關。
⑻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是其他綜合收益還是資本公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是其他綜合收益。
屬於其他綜合收益的情況包括以下情況:
一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導致的其他綜合收益的增加或減少。也包括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重分類日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以及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採用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對於原記入資本公積的相關金額進行攤銷或於處置時轉出導致的其他資本公積的減少。
二是確認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導致的其他資本公積的增加或減少。這里需區分兩種情況:
(1)對合營聯營企業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確認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導致的其他綜合收益的增加,不是資本交易,是持有利得。因此,不論是在投資單位的個別報表還是合並報表,均應歸屬於其他綜合收益。
(2)對子公司投資,在編制合並報表時,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綜合收益而在合並報表中按權益法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和少數股東權益的變動才是其他綜合收益,子公司因權益性交易導致的資本公積或留存收益的變動使得合並報表按權益法相應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和少數股東權益的變動不是其他綜合收益。
三是計入其他資本公積的現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後續的轉出。
四是境外經營外幣報表折算差額的增加或減少。
五是與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項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針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所得稅影響。
⑼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變動為什麼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卻計入公版允價值變動損益。權
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不會像對交易性金融資產那樣積極管理。如果企業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這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歸為短期投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計入投資收益。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則其形成的匯兌差額也應計入當期損益。
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⑽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包括哪些會計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應設置的會計科目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綜合收益」、「投資收益」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也可以單獨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科目。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方登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取得成本、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回的減值損失等。
2、「其他綜合收益」科目核算企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盈利或損失等。
借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等;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等。
(10)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綜合收益擴展閱讀:
會計處理原則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加上交易費用構成其入賬成本,並以公允價值口徑進行後續計量。
2、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3、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
4、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