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客戶認購信託計劃,與信託公司簽署的協議是什麼
簽署的協議是:該信託產品的信託合同
信託合同一式兩份,客戶留底一份。
信託公回司寄給你的答有的三本,有的兩本:
三本的是兩份合同和一份信託說明書
兩本的是將客戶留底的合同與說明書合並為一冊,另一冊寄給該信託公司。
採納我的意見為最佳答案吧,讓更多的人獲取幫助,謝謝!
B. 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內容有哪些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版
(二)權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C. 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合同不能超過多少份
一般情況下小合同也就是100-300萬的投資者是50人,所有的投資者一共不超過300人
D. 簽訂信託合同時應該注意什麼
1、了解所購買的信託產品,充分分析信託產品的風險;2、打款時要核版對信託打款賬戶的權信息,必須是以信託公司名字開頭的賬戶;3、保留打款憑證,這個是證明你購買過此信託(網上打款的話,保留電子版的打款憑證);4、再看看第三擔保方連帶責任范圍。信託產品雖然是比較安全的理財產品但是一樣要謹慎投資,投三六零提供可靠信託產品。
E. 看懂信託合同應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看懂信託合同應重點關注的事項:
1、信託產品的預期過往收益
與銀行投資模式的預期過往收益一樣,信託產品的預期過往收益是投資者考量信託產品的一個重要因素。固定過往收益類信託合同揭示的過往年化收益率 ,往往是扣除了相關費用之後,包括信託報酬、保管費、監管費、渠道費等。但也有信託公司收取1%的認購費。
另外投資者還需要重點了解產品的過往收益分配方式,目前的固定過往收益類信託一般是一年分配一次過往收益,投資本金到期一次性償還,也有部分信託產品是按季分配過往收益。
2、信託產品投資期限
一般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是不能夠贖回的,具體條款都可以在信託合同中找到。有些信託合同規定,實際操作會根據項目運作狀況,或者期滿之後延期幾月結束的情況,或者提前兌付的情況而定。投資者選擇購買信託產品,一定要合理進行時間匹配,目前產品多分為一年以內(短期)、一到三年(中期)或者三年以上(長期)。
3、信託產品安全性
和所有的投資一樣,考慮信託產品的安全性本質上是讓投資者全面認識信託產品的風險,其中包括政策風險、項目經營風險、不可抗風險等。信託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並對每一個信託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託投資的風險降到最低。
對於投資者來講,考察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關鍵是要看融資方的實力、資金用途、還款來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擔保措施的具體情況。當然,還要留意投資去向的行業景氣程度,比如當前的能源礦產類的信託風險相對較大。
同時,提醒,說明書不等同於信託合同。信託說明書是客戶購買信託產品前了解信託產品的主要途徑,而信託合同是信託關系建立和存在的法律依據。但在購買信託產品的過程中,認真閱讀信託說明書和信託合同都有助於幫助投資者規避銷售過程中產生的風險。
F.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應審查哪些內容
你是因為什麼要審核信託合同,任何一個信託產品的機構是有五大板塊組成的,要是自己投資的話,這五大板塊都要一一審查,風險就瞭然於胸了。
G. 信託合同多久可以拿到
一般是先簽訂合同再打款的,但是合同也有晚的,因為要成立後才能確定計息內的日期,所以一般成立容後寄合同,銀行的效率又慢,所以耽誤了很多時間。信託產品還是不錯的,但你的好像是地產類信託,要看合同上抵押物以及擔保的措施來分析風險。
打款次日計算的是活期利息,信託成立日才計算預期利息,能不能按時給付本金和利息,要看將來項目的運行狀況了,可能提前結束也可能延期支付,不過利益基本是能保證的
H. 信託合同應當 載明哪些事項
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信託目的;(2)受託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版所;(3)信託資權金的幣種和金額;(4)信託計劃的規模與期限;(5)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安排;(6)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7)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8)受託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9)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10)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11)受益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12)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13)風險揭示;(14)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15)信託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