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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融資和非法集資的區別

發布時間:2020-12-17 09:30:36

⑴ 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非抄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

2.主觀故意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3.造成的後果不同: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案發後歸還能力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非法集資罪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

⑵ 股權融資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是什麼

融資是指的資金融通,集資是指合作投資或資金集聚。
集子是融通資金的回方式之一。
沒有什答么手續。
但是要辦理從事融通資金的業務,則要有專門機構的審查批准文件。如投資公司,必須要有管理部門認可的或指定的會計事務所的驗資報告。

⑶ 非法集資與融資,有什麼區別,什麼含義

融資:指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狀況等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專常見形式:銀行貸款屬、股票籌資、債券籌資等
非法集資:指單位或個人未依據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

區別:
1、一個合法,一個非法
2、出資人:一個金融機構,一個社會公眾

⑷ 非法集資和融資有什麼區別

首先來、兩者在人數上有區別:自
1、集資,是通過「集」獲得資金,意味著至少向兩人或者兩個人以上的人獲得融資。
2、融資,指通過一個以上主體(包括一個主體)獲得融資。
其次,兩者在行為上有所區別:
1、非法集資一般泛指超過法定融資對象人數上限獲得社會資金的行為。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最高股東上限為80人,但該公司通過股權融資的方式接受超過80人的投資,即可定性為非法集資。
2、非法融資主要體現在「非法」上,指通過不法手段獲得的融資,比如通過證件和相關證明造假騙取銀行貸款等。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都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必要,可請刑事律師王!學/+強/@介入。

⑸ 什麼是股權融資,股權融資與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同時使總股本增加的融資方式。

股權融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1)實質性區別

股權融資與非法集資回報上存在實質性差別。

兩者判斷實質的標准在於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准,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而股權融資是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因而從本質回報方式來看,兩者有非常大的差別。

(2)對金融秩序的影響不同

非法集資是干擾金融機構的秩序,而股權融資進行的資本的經營,一定程度上市擴張了資本市場,並非擾亂。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放貸時),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而股權融資是投向一個實體項目,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與非法集資有很大差別。

(3)非法集資與股權投資另外的重要差別是投資的風險控製程度不一樣。

非法集資往往是由個人發起,聚集大量錢財,投向幾個不為借款方所知的項目,並承諾收益。股權融資則不同。

(4)法律保護方面不同

最重要的一點股權融資最終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去投項目,受到法律保護。

股權融資是以「領投人+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資項目,領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託盡職盡責調查的情況下,出具報告,對跟投人負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去投資項目。

信息了解透徹、風險各種承擔、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開、透明的行為,這與非法集資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性完全不同的。

(5)非法融資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擴展閱讀

股權融資特點:

1、長期性

股權融資籌措的資金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

2、不可逆性

企業採用股權融資勿須還本,投資人慾收回本金,需藉助於流通市場。

3、無負擔性

股權融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股利的支付與否和支付多少視公司的經營需要而定。

非法集資的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

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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