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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分紅

發布時間:2020-12-17 07:33:39

外匯股票,現貨,期貨,銀行,保險,基金,地產,信託詳細介紹

1.外匯就來是外幣匯率買賣,自以賺取價差為利潤來源;
2.股票就是上市公司面向公眾發行股票,股民靠股市上漲帶來的價差或者分紅作為收入來源;
3.現貨和期貨性質差不多,唯一的不同是在交易時限上,現貨是即買即賣,而期貨買入後需要到交割日期才能賣出;
4.保險其實是一種變相投資,只是買了一種可能性,交保費,後期反本反息;
5.基金分為公募和私募基金,沒什麼好說的;
6.地產更不用多說了吧,買房為了高價賣出,俗稱炒房。

Ⅱ 基金,信託產品等平時分紅是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不繳納增值稅。
轉讓基金、信託產品,應當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銷售額為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

Ⅲ 購買的基金,信託產品等平時分紅是是否

分紅,這個詞更多的是用在證券類產品中的。證券類產品要不要分紅,要看回管理人的管理答水平,如果管理的不好,自然沒得分。如果管理的好,那還要看合同中規定的分紅策略。
如果說到固定收益類基金和信託。給的是固定的利息,一般一個季度付一次,半年付一次,一年付一次

Ⅳ 財產權(股權)信託接收股權分紅嗎,接收分紅後向委託人分配,委託人收到的款項是否免稅

是否接收分紅是按合同約定來的,可以接也可以不接,看合同怎麼寫。通專過信託通屬道代持股份股權所得分紅不會免稅的,除了國家政策特許優惠外,你怎麼繞都不會免掉,只是無法核實,稅務無法來追著你繳稅而已。信託收益按法條應該要繳稅,但是信託公司沒有義務去幫受益人報稅,是否報稅是受益人自己的事,所以。。。你懂的

Ⅳ 信託產品能否分紅

信託產品是指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產品。一般都是提供固定收益,現在都不能寫上保本付息的(國家規定的),不是股票類,沒有分紅的。分

Ⅵ 給信託公司介紹裸項目有分紅嗎

曾經有很多的投資咨詢公司以介紹項目給金融機構(包括信託),融資成功以財務顧問費的形式收取費用。
一般費用由融資方自理,包含在融資成本里。
信託公司直接返費用很難。

Ⅶ 平安信託利益與平安保險分紅有關系嗎

對於這種險種,你是不是說:

1.平安富貴人生兩全保險(分紅型)

2.平安金彩人生萬能險兩全保險

3.平安金玉滿堂萬能險兩全保險

補充:

產品名稱

平安金寶盆兩全保險(分紅型)

產品屬性

分紅型

發行公司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期限

10年

產品描述

l 保險金額

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保險金額須符合保險監管機關的相關規定。

l 保險責任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主險合同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我們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終止。

滿期生存保險金=基本保險金額×交費年度數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主險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內因疾病身故,我們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本主險合同終止。

「所交保險費」按身故當時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交保險費計算。

若被保險人於本主險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內因意外傷害身故或於本主險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後身故,我們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終止。

身故保險金=基本保險金額×身故時的保單年度數(交費期滿後為交費年度數)

意外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天內身故的,我們在按上述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的同時,還將按以下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2×基本保險金額×身故時的保單年度數(交費期滿後為交費年度數)

以上「滿期生存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和「意外身故保險金」中所稱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包括因紅利分配產生的相關利益。

l 責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8)項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項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在本主險合同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2 年內自殺;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因疾病導致的;

(7)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8)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9)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10)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見10.8)導致的傷害;

(11)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葯物;

(12)細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傷害導致的傷口發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見10.9)、跳傘、攀岩(見10.10)、蹦極、駕駛滑翔機、探險(見10.11)、摔跤、武術比賽(見10.12)、特技表演(見10.13)、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發生上述第(4)項情形,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險合同終止,如果您已交足2 年以上的保險費,我們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如果未交足2 年的保險費,我們在扣除手續費(見10.14)後退還保險費。

保單紅利

本主險合同為分紅保險合同,您有權參與我們分紅保險業務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間內,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我們每年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的分配。若我們確定本主險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於保單周年日分配給您,我們會向您寄送每個保單年度的分紅報告,告知您分紅的具體情況。

您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1)累積生息:紅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們每年確定的利率儲存生息,並於您申請或本主險合同終止時給付。

(2)抵交保險費:紅利用於抵交下一期的應交保險費,如果抵交後仍有餘額,

則用於抵交以後各期的應交保險費,但該余額不計利息。

交費期滿後,抵交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經我們審核同意,您可以變更紅利的領取方式。

Ⅷ 回復購買基金,信託產品分紅如何繳稅

有限合夥可以由管理人代扣代繳,也可以由客戶自己繳納,監管不是太嚴格。但是信回托、資管、基金(答公募、私募)都是由管理人直接代扣代繳,客戶繳納的稅金大致相當於收益(不含本金)的3%,比如100萬的本金,收益率10%,那麼收益有10萬,則管理人直接代扣代繳的稅金總額約等於3000元。

Ⅸ 鴻海股票分紅我們大陸的持有者可以獲利嗎是不是大陸這邊的信託中間又要交稅20個點!謝謝了

大陸這邊來的信託,一般情況下,自是這樣操作的:
比如你投了100萬,10%的年收益,一年合同到期後,信託公司直接打110萬到你的個人賬戶,信託公司並不代扣個人稅,至於你自己是否去報稅,由你自己決定。
不過,據我所知,大多數投資者都不會去報稅的。

Ⅹ 在私募基金中:合夥企業,契約型是否為增值稅納稅主體其中合夥企業對利息收入,股票分紅,債券轉讓

實際上,契約型投資模式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據契約方式組建,占據著私募投資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也是如此;而有限合夥僅在PE投資基金和嵌套型投資基金中比較常見。
當前,國內股權眾籌平台相對較為傾向選擇有限合夥作為投資實體,但有限合夥的高速發展也催生了諸多亂象:各地工商部門對有限合夥名稱、普通合夥人資格和有限合夥人入退夥條件等方面的不同認定,導致實踐中存在大量利用陰陽兩套合夥協議分別用於進行工商登記以及固定領投人與跟投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而在某些地區,比如沈陽,工商部門已經不予受理含」投資」等字樣的有限合夥企業的注冊申請;由於各地政府對有限合夥的認識和態度不同,給予有限合夥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有很大差異,隨著2014年國務院下發的《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逐漸發力,這些地方政策處於非常不明朗的境地。長期處於監管真空下的有限合夥已經開始面臨諸多限制,而且這種限制還會越來越嚴格,但要規范監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段時間去消化這些問題,這也意味著,在現階段設立、運行新的有限合夥將會面臨很多不確定性,再加上有限合夥在設立、管理、變更和注銷等各個環節的成本較高,因此,自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出台《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後,契約型投資模式逐漸成為業內人士關注的焦點。
實際上,契約型投資模式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據契約方式組建,占據著私募投資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也是如此;而有限合夥僅在PE投資基金和嵌套型投資基金中比較常見。因此,契約型投資模式才是各類基金的常態形式,而公司和合夥企業反倒是基金的一種特別形式。從法律關繫上看,契約型投資模式建立在由領投人、跟投人和股權眾籌平台共同簽訂的投資協議的基礎之上,根據投資協議,跟投人通過購買領投人在股權眾籌平台上發行的私募基金份額等方式,將投資資金委託給股權眾籌平台後,便喪失了處置權和表決權,僅作為受益人享有基金的受益權;領投人作為項目基金的投資顧問,扮演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將契約型集合財產用於股權投資;股權眾籌平台作為託管人,以單項契約型基金名義開立獨立核算的銀行及證券賬戶並進行託管,且與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在股權眾籌平台設立一項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步驟要求如下:
1、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領投人登記和基金備案制度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完成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的備案工作,即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成為該協會會員,且在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此外還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報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年度財務報告等。股權眾籌平台上的領投人向跟投人發行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前,同樣需要在基金業協會官網上辦理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手續;基金募集完成後,領投人應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該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
2、領投人必須滿足合格投資者的條件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四)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領投人作為單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者,理應滿足這些條件限制。
3、關於跟投人的合格投資資格
由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監管對象主要是以投資組合為核心內涵的傳統基金模式,所以在對合格投資者劃定標准時,沒有兼顧股權眾籌領域」領投+跟投」模式的特殊性,未對合格投資者進行區別對待。《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在此問題上簡單套用現行做法,也未區分領投人和跟投人的資格標准,造成標准不僅過高而且不合理的現實困境,實屬監管手段和立法技術層面的缺憾。但在實踐中,將領投人與跟投人的合格標准進行分類已經成為各股權眾籌平台的普遍做法,且這種區分並不僅限於財務狀況的不同,而是圍繞各平台的經營理念、管理模式、目標對象等參數,制定符合自身定位的合格投資者標准。這種做法顯然存在較大的違規隱患,相對現實的選擇是,在合格領投人的標准設定上堅持遵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而在合格跟投人的標准設定上適當融入各平台合理的側重參數,以達到兼顧實際效果與監管原則的目的。
4、領投人與跟投人簽訂投資協議
僅需通過投資協議中的約定就能確定各方法律關系,是契約型投資模式的最大優勢,因此,領投人與全體跟投人簽訂的投資協議也就成了重中之重。投資協議的具體內容需要參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條以及《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通過這樣一紙契約,領投人與跟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以明確,契約型基金得以合法誕生,投資決策、投後管理和退出機製得以確定,利益分配的原則和方式得以體現,領投人的管理費用也得以約定,值得在此一提的是,契約型私募基金通常都採用類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給領投人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用,如果領投人的年度管理費用超過了這筆數額,投資者將不再另行支付。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只有審慎對待其中的每一個細節問題,才能確保整個投資計劃合法合規地落實到位。
5、領投人、跟投人與股權眾籌平台簽訂託管協議
通常情況下,託管協議是以投資協議中的託管條款的形式存在的,即投資協議由由領投人、跟投人和股權眾籌平台共同簽訂,平台作為託管人的權利義務范圍被直接列明在投資協議中;當然也可以經單項契約型投資計劃中的跟投人同意,由領投人與平台另行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議簽訂後,平台應以單項契約型基金名義開立獨立核算的銀行及證券賬戶並進行託管,且與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盡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即可以通過投資協議排除託管,但託管是將單項投資計劃的集合財產與領投人財產相區別的重要方式,如果不進行託管,集合財產很容易被監管層認為與領投人財產混同,進而否定集合財產的獨立性,而這對於領投人而言將意味著,投資風險是否能在集合財產與其自有財產之間有效隔離,以及集合財產及其投資收益是否會被視作領投人的財產及收益進行征稅,都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之中。
從維護資金安全和保護跟投人利益方面看,契約架構中可設定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三方分離的制度安排,領投人作為受託人可以發出指令對資金加以運用,但必須符合投資協議的約定,否則託管人有權拒絕對資金的任何調動;反之,如果沒有領投人的專門指令,託管人則無權動用資金。此外,還可設置監察人對基金的管理運用進行監督和制約,這是保障資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
6、退出機制靈活,流動性強
契約型投資模式的一大優勢就是擁有靈活便捷的組織形式,在合法合規范圍內,領投人與跟投人可以在投資協議中自由做出各種約定,以滿足雙方的特定需求,實踐中往往會將這一優勢用於解決極為重要的退出機制上,即投資協議中可以設有專門條款約定跟投人的靈活退出方式,因為身處同一投資計劃中的不同跟投人之間沒有可以相互制約的關系,部分跟投人發生變動不會影響該投資計劃存續的有效性。原跟投人完全可以通過股權眾籌平台以買入價把受益權轉讓出去,以解除投資協議關系,抽回資金;新跟投人也可以在平台上以賣出價從原跟投人手裡買入受益份額進行投資,與領投人建立投資協議關系。未來允許通過交易平台轉讓契約型基金份額的可能性也較大,必將進一步提高基金份額的流動性。
7、關於稅收
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一樣,在個稅徵收上目前暫無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目前主要參照《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筆集合財產,沒有法人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實務中一直比照市場上發行的資管類產品,包括各類信託產品、券商資管計劃、期貨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由於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會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是採取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的繳稅方式,所以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只需在投資收益的分配環節,由受益人自行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即可。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各類資管產品的征稅盲區,據悉證監會也在聯合財稅部門,希望能夠推動統一明確的稅務政策的出台。
8、關於登記備案的若干維度
掐指一算,契約型股權眾籌投資模式竟然涉及四種不同類型的登記備案制度:股權眾籌平台需要在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領投人和基金需要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包括領投人和跟投人在內的投資者需要在股權眾籌平台登記備案,此外,還涉及備受關注的工商登記備案。如果說投資者在股權眾籌平台上的登記備案解決的是投資者內部權利義務關系,那麼工商登記備案解決的則是投資者對外進行股權投資的名分問題。
目前,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官員在公開媒體上曾提出,證監會正在努力推動契約型基金作為未上市公司股東進行工商登記的解決措施。實踐中已有蘇州、鹽城等地的工商部門借鑒資管計劃和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所投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
這種做法當然可以復制到契約型股權眾籌投資模式中來,但要解決兩個方面的疑問:其一,是否會給領投人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即如果工商部門將領投人登記為項目公司的股東,契約型投資計劃從項目公司獲得分紅利息或資本利得退出時,這部分所得是否會被認為是領投人的收入?《基金法》第五條已經明確規定了基金財產是獨立於管理人自身的財產的,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歸屬於基金財產,而不能歸屬於管理人。因此,只要能夠確保集合財產不混同於領投人財產,這就不是問題。其二,是否構成股權代持關系?是否適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相關規定,最終的股東權利由誰享有?
9、關於股權代持
事實上,上述方式並不是公司法所定義的典型的股權代持關系,因為契約型股權眾籌模式的基礎法律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根據信託關系的定義,契約型股權眾籌模式中的領投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跟投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委託財產(契約型基金)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領投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契約型基金去持有項目公司的股權或者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以及在出於保護跟投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或合夥人權利,與基於合同法律關系的股權代持行為,在基礎法律關繫上是有本質區別的。目前部分工商局所採用的,由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作為公司股東或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方案,並不違反信託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所確定的法律規則,值得在實踐中推廣,進而復制到股權眾籌領域。如果工商登記的名稱能夠擴展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在直觀性上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10、關於投資者人數上限
如果我說這個問題是最令私募投資從業者頭痛的,估計應該不會有人反對。但這恰恰是契約型投資模式的優勢所在,根據基金業協會關於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指導意見,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上限為200人,而有限合夥的投資者人數上限僅為50人,這在募集范圍上的差距已經相當大了,但與互聯網金融小額分散的本質特點相比,卻又微不足道了。如何合法合規地突破最終募集人數上限,可能是所有互聯網金融從業者最希望得到的秘籍,不妨在此做點友情提示: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前述三項規定的具體內容為: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因此,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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