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間借貸糾紛可以轉為詐騙嗎
兩者的區別在抄於獲取襲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2. 民間借貸詐騙是詐騙還是合同詐騙
民間借貸詐騙是詐騙還是合同詐騙,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兩者區別是回:
一是目的不同。民事答欺詐行為的當事人採取欺騙方法,旨在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法律行為,然後通過雙方履行該法律行為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實質是牟利。而合同詐騙雖然客觀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但行為人並沒有承擔約定民事義務的誠意,而是只想使對方履行那個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義務,直接非法佔有對方財物。合同詐騙是以直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故意,而民事欺詐則是通過雙方履約來間接獲取非法利益。
二是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在行為方式上,合同詐騙罪都是作為;而民事欺詐行為則不僅表現為作為,還有相當一部分表現為不作為。合同詐騙構成犯罪的要由刑法來調整,而民事欺詐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來調整。
三是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動,民事欺詐行為中往往仍有民事內容的存在且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一定的實際行動。
四是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往往會冒充合法身份,民事欺詐行為人一般無須假冒合法身份。
3. 民間借貸多少構成詐騙
詐騙罪的立來案標准或者入罪標准_一般自是三千元。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_的解釋》(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_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4. 別人告我詐騙,其實是民間借貸,我死了會怎樣
你死了有沒有遺產?如果沒有遺產,那不會怎樣,基本上是一了百了。如果你有後代繼承你的遺產,那誰繼承誰償還,你的孩子可能還要為你還債。
5. 民間借貸和詐騙罪的區別,別走向歧途
一、二者主觀目的不同,採取的手段也不一樣。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中,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從而取得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具有非法永久占公私財物的為己有的犯罪目的。因此,刑法上的詐騙罪除了要求行為人採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外,還要求行為人具有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是一種民事行為,其本質屬於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法調整。
二、區分民間借貸糾紛與詐騙罪還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考慮
(一)看危害程度的大小。詐騙罪中,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較之以民間借貸糾紛,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看借貸雙方的關系。民間借貸具有較強的人身性,借貸雙方多是"熟人"關系。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陌生人之間或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三)看借款的原因。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其借款數額一般說來都在其可承受范圍。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利益為誘惑,隱瞞真相,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另外,對於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償還者,即使在簽訂借貸合同時有一定的欺詐行為,實踐中也很難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一般作為民事糾紛來解決。
(四)看借款人借款後的行為。正當的借貸關系,基於相互信任或者顧及情面而不寫欠條,許多借款人往往虛構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確,還款期限不明,但借款人並不否認借貸關系,並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實施詐騙,根本不想歸還,使自己處於無力償還借款的狀態,對相對人財產損失的危害後果持積極追求或放任態度。
(五)看救濟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被詐騙的損失應由司法機關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民間借貸中,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損害國家利益的之外,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利。
六、 看借款人償還能力。綜合客觀情況,借款人借款時,或借款後是否有能力償還,詐騙罪的嫌疑人往往承諾短時間內馬上歸還,或者寫下借條作為保證,其實借款的時候,嫌疑人根本沒有償還能力,或者沒有能夠償還的可能。
綜合上述分析,作為出借人,一定要注意雙方平時的關系、對方的還款能力、借款的事由以及借款後的行為等方面去衡量是否出借錢款,保證自己的財產權益不受侵犯。
6. 民間借貸與詐騙如何區別
兩者的區別抄在於獲取款項是否襲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7. 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民間借貸
1、審查行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如果行為人借款前已債台高築,或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職業,卻大量向人借款,則即使借款時有出具借條,仍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反之,如果行為人借款前經濟狀況良好,則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騙方法如誇大償還能力等獲得了借款,事後因天災、經營虧損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歸還借款,但因其所擁有的房產等其他財產能保證出借人利益不受損,因此可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應認定為詐騙。
2、審查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採取了詐騙手段。
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為了詐騙得逞,在借款時往往會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或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活動,或承諾高額的利息,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誤信其能連本帶息還款。
而在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往往會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和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3、審查行為人借款後的實際用途。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騙得財物後通常不打算歸還,因此會在獲得財物後肆意揮霍,如用於賭博、還債、揮霍、放高利貸等。而民事借貸中的行為人一般會按約定將借款用於做生意、投資等正當用途。
4、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如果是能歸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是因將借款用於揮霍、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無法歸還的,可推斷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而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如經營虧損、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講,詐騙犯罪的行為人是根本不打算償還,即能還而不還;而民事借貸糾紛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即想還而還不了。
5、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後的態度。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或以各種理由搪塞應付,或轉移資金、逃避隱藏,拒不返還。而民事借貸糾紛的借款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後,會想方設法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以彌補和減少被害人的損失。
(7)民間融資詐騙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如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屬於民事糾紛,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限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屬於刑事犯罪,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8. 三個人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把錢騙走失蹤成了詐騙案公司的民間借貸要求受害股東償還因為簽借款合同是公司、然
受害股東作為借貸合同中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應該履行保證責任,向貸款人償內還借款金額。
法律容依據:
《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執行董事利用公司名義借款後將借款捲走,該行為已侵犯到公司的權利。股東向貸款人償還欠款債務後,可以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向執行董事追償,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執行董事應將貸款還給公司後,由公司將借款和利息還給履行保證義務的公司股東。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法》第十二條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9. 民間借貸可以告詐騙嗎
確認民間借貸行為屬於詐騙罪,需要滿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詐騙罪的客體要件,即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詐騙罪的客觀要件,即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詐騙罪的主體要件,即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詐騙罪的主觀要件,即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有在借款人的行為滿足上述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時,民間借貸中的借款人才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9)民間融資詐騙擴展閱讀
運用法律
如果借款人不講信譽,逃賬賴賬,債權人切莫採取扣押人質、強搶貨物等過激的違法行為,要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法院可以施行強制執行措施。
謹防「非法集資」式的民間借貸
一些個體企業或業主利用人們貪圖高利的心理,拋出高利息誘餌,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間進行地下非法集資。這類集資經營者不是揮霍過度、無力償還,就是金蟬脫殼、捲款而逃,使債權人血本無歸。這種「變味」的民間借貸風險最大,應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
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來說這也是可以的。但由於借據過於簡單,如果發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
因此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免留下後患。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沒有書面借據或合同的,但雙方都承認借貸一事的,可以確認雙方借貸關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