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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

發布時間:2020-12-16 17:56:07

信託業的創始國是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Ⅱ 我國信託業的監管機構是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銀監會系統在全國有四級組織機構,其中:銀監會機關在北京市金融街,內設27個部門。除會機關外,銀監會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會城市以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36家銀監局。

在全國306個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設有銀監分局,在全國1730個縣(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設有監管辦事處,基本覆蓋了全國各層級行政區域,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

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信託業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二、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三、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四、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Ⅲ 信託業務的分類有哪些

1、事務信託

所有事務性代理業務,包括融資解決方案、財務顧問、代理應收應版付款項權、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務信託。

2、資產證券化信託

顧名思義,是指從事資產證券化的信託產品。

3、同業信託

同業信託就是資金來源和運用都在同業里,主要包括通道、過橋、出表等。

4、股權信託

是指投資於非上市的各類企業法人和經濟主體的股權類產品。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公司的成長性風險,盈利點是股權增值與分紅。

5、債權信託

把資金借給對方,約定到期和收益的產品,就是融資類信託。債權信託目前佔比70%左右,這類業務的突出風險是信用風險。

6、標品信託

指標准化產品,一般是可分割、公開市場流通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債、期貨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盈利點則是價差、投資收益。

7、財產信託

是指將非資金信託的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幫助委託人進行管理運用、處分,實現保值增值。

8、公益信託、慈善信託

公益信託比慈善信託范圍大一些,但慈善信託法律體系較為完備,慈善法第一次把信託公司作為單獨的法律主體寫進法律。

Ⅳ 談談國外的信託業發展對中國有何借鑒意義

1、重塑信託形象,普抄及社會的信託意識。發達國家的信託業之所以發達,主要原因是其信託觀念早已根深蒂固。信託業的發展基礎首先是受信於民
2·對信託業的職能進行合理定位。借鑒發達國家信託業的特徵,要使信託業能健康、長遠地發展下去,必須結合我國國情對其進行一個基本、合理的定位。
3·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合作
4·立足本國,積極開拓國際市場。信託公司融入國際金融市場的步伐加快,主要表現在信託機構和信託業務的國際化。
5、抓住市場,開創信託業務新品種。

Ⅳ 信託業的起源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英國「尤斯制」(Use)是信託制度的前生。尤斯制的創設,要上溯到13世紀的英國封建社會。那時候宗教徒習慣死後把自己的土地捐獻給教會,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但根據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徵役稅的。教會的土地激增,意味著國家役稅收入的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於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布了一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作為對這個新規定的回應,宗教徒對他們的捐獻行為進行了變通。他們在遺囑中把土地贈與第三者所有。但同時規定教會有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和收益權,這就是「尤斯制」。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Ⅵ 信託業務的簡介

信託業務是以信用委託為基礎的一種經濟行為,帶有一定的經濟目的。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或個人),委託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范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託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託機構一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
國際上的金融信託業務,主要是經營處理一般商業銀行存、放、匯以外的金融業務,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市場情況日趨復雜,客戶向銀行提出委託代為運用資金、財產,或投資於證券、股票、房地產的信託業務,與日俱增。國內的信託業務是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業務,主要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如利得財富。 1、以信託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准劃分:任意信託、法定信託;
2、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准劃分: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信託;
3、以信託目的為標准劃分: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
4、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劃分:民事信託、商事信託;
5、從委託人的角度對信託進行劃分:個人信託(生前信託、身後信託)、法人信託;
6、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劃分: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
7、以受益人的角度對信託的劃分: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私益信託、公益信託;
8、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准劃分:國際信託、國內信託;
9、以業務范圍為標准劃分:廣義信託、狹義信託; 信託業可以經營的業務項目依《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法可分為如下: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公益信託: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有利於社會的公共事業。 信託公司業務門檻提高
銀監會下發了《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及《關於信託公司過渡期有關問題的通知》三份徵求意見稿,向國內55家信託網徵求意見。
此次意見征詢中,新老辦法的主要變化為,大規模調整了信託公司的基本業務,
銀監會要求信託公司回歸其主營業務。並大幅提高資金信託份額利得財富資金要求,由原來的5萬元上調到100萬元。
這就要求信託公司停止經營債券、貸款業務等銀行類業務,而從事如
企業年金、資產證券化之類的本營業務。新辦法設立了三年過渡期,其中過渡期內份額資金要求為20萬元。
信託業部分業務將受限
對於新辦法,業界還是存在爭議的。因為如果按照新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業務范圍將被縮小,而在允許進入的領域又存在著很多其他的門檻。
一位信託公司經理告訴記者,這次調整對信託行業的影響是很大的。「監管層為了控制信託公司的風險,監管更透明化,所以做了很多調整。
但是對於信託公司來講,會給業務的開展帶來難度。」
中國信託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分析:「此前監管部門的思路,是讓信託公司走混業經營之路,目前監管層鼓勵信託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年金信託等創新業務,同時信託公司的債券和貸款業務將受限制,長遠來看有利於信託公司回歸受託理財的主業。」業務領域

Ⅶ 信託業的行業特點

(1)相關法規的滯後性與外部環境趨於完善並存
盡管我國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信託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相對信託實際業務的需求仍顯滯後,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設有《信託法》、《信託業法》、《兼營法》外,還設立了種類齊全的信託特別法,主要包括:《貸款信託法》、《證券投資信託法》、《抵押公司債券信託法》等等。但應當說當前我國信託業面臨的外部環境比起信託業發展初期,已發生了明顯改善。首先是法律環境的改善。
除2001年分別正式頒布、實施了我國第一部《信託法》之外,同年還制定出了《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並在2002年5月再次對該管理辦法進行了大規模的修訂,同時《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已出台。其次是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全國保留的六十家信託投資公司已大部分完成重新登記,重新登記後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資產質量、專業人才隊伍都進行了重大重組和整合,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有了較大提升。
特別是我國入世後,伴隨著經濟環境全球化的趨勢,信託業的國際競爭與合作日趨顯露,信託業的發展空間得以巨大拓展。與此同時,我國連續十幾年創造經濟增長率7%以上的奇跡,GDP總值2002年已超過10萬億元人民幣,經濟總量居世界第六位,財產積累和可支配主體多樣化,各類發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個人的貨幣擁有量(居民存款已達10萬億人民幣)及金融性財產快速增長,國企改革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重組,要求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必須加以改革。
這一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一個以法人信託市場、個人信託市場以及公益信託市場共同構建的信託市場體系,建立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信託理財機構和理財專家隊伍,提供種類齊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託品種和相關服務。一個信託業強勢崛起的時代已經到來。
(2)傳統業務的局限性與信託品種不斷創新並存
傳統的信託業務實際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信託范疇,不僅容易產生運營中的不規范,而且也很難為信託公司的長遠、可持續性發展提供依託。雖然在當前特殊和轉軌期,還有部分信託機構較大程度的依靠資本市場投資、資金委託貸款等傳統業務維系,但是一個更加廣闊的充滿希望和挑戰回歸本業的信託市場空間已經打開,一大批觀念超前,按市場化規則運營的信託公司,運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場導向和社會需求開發出大量的創新信託產品,例如:基礎設施建設信託、教育信託、房地產信託、土地開發信託、MBO資金信託、租賃信託等等,從而使得信託業亮點頻頻,真正具備了金融支柱的態勢。
(3)總量規模的控制性與信託機構相對稀缺並存
中國的信託機構自改革開放以來,最高峰時達一千餘家。經過最近一次的重組整合之後,只保留了六十家,從數量上有了大幅度縮減,從業態的影響以及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度上表面看似乎有所減弱,但與之相伴而至的是信託機構作為一類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同時具有了資源的稀缺性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第5號令,《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投資」字樣。面對我國巨大的信託市場需求,現存的信託機構無疑面臨著一次空前難得的發展機遇。
(4)分業管理的專業性與信託業務多元化並存
我國目前採取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在對信託業規范管理的同時,也對信託業「金融超市」的特色帶來一定約束,但分業經營的管理模式對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也同樣具有約束效應。
相比之下,信託業由於其經營范圍的廣泛性,產品種類的多樣性,經營手段的靈活性和服務功能的獨特性,可以對不同種類的市場需求和服務對象,通過信託品種的創新設計、組合運用,對信託財產和自有資金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全方位滿足各類市場需求,具有極明顯的綜合優勢。
信託業的優勢展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產權靈活配置。信託關系依據主體自治原則,可以設計出一種全新的信託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結構。信託當事人一經簽訂信託合同,就把運用、處分、管理權分離給受託人。信託合同對信託財產的運用、管理、處分有著嚴格的規定,受託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方式進行運作。這種利用信託受益權對法定權利進行重新劃分的機制,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科學的制度安排,是信託所特有的制度優勢。
(2)破產風險隔離。根據信託財產獨立性要求,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相區別;受益人除享有約定的權益外,不得在信託存續期間對信託財產提出要求。信託財產獨立性是信託制度最重要的法律原理。它使得一項信託業務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受託人的固有財產以及其他的信託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託財產所面臨的風險。
(3)信託機制具有混業經營的功能,具有天生的混業經營優勢。信託財產形態多樣,可以是貨幣、有形資產、知識產權、動產、不動產等。信託財產運用方式亦同樣具有多樣化、個性化等特點,它可投資於證券、實業,也可用於租賃、擔保、貸款等。在我國目前金融分業經營的體制下,信託(投資)公司是惟一可以涉足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及連通實業與金融的多功能金融機構,可以在三者市場之間進行流通、結合,充分發揮投融資的雙向功能。
(4)信託創新具有個案化、靈活性的特點。信託之所以能夠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獲得廣泛應用,關鍵在於其更能體現以人為本,可以根據不同投資者的喜好和不同項目的特性,量身定做各種個性化的非標准信託產品,通過集合投資、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不同投資者多樣化和特定的需求。這種可以根據委託人的喜好和不同項目的特性進行個性化、靈活性產品設計的優勢,是其他金融機構所無法比擬的。
3.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創新
信託財產轉移與管理、長期規劃、彈性靈活是信託的主要內在機制特徵,信託應用空間十分廣闊,而創設信託所要實現的目的,與法學家們的想像力一樣是沒有限制的。所以信託創新將會隨著人們需求的變化而不斷發展。同時,信託理財專業化的趨勢亦愈加明顯,理財效率將進一步提高。資產證券化、年金信託、表決權信託、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治理中的持股制度安排、社會福利與社會公益事業的運行機制等將成為信託創新的重要領地。

Ⅷ 信託業有資格證可以考嗎

有的來。不過這個資格不面向源社會,培訓和考試只面向當前的信託公司員工,只能通過信託公司內部報名。大學生和社會人員沒有資格報名的!

2012年12月,信託業從業人員培訓教材14日正式發行,共四本:《信託基礎》《信託法務》《信託公司經營實務》《信託監管與自律》。

中國信託業協會組織編寫,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 2013年7月份,信託業協會組織了信託業全員培訓首期班,共有來自58家信託公司及協會的105名學員參加了本期培訓。歲後每年都有培訓,培訓期間,對四門科目分別進行了考試,通過獲得協會頒發的《信託業全員培訓合格證書》。

Ⅸ 什麼是信託業

信託業(來Trust Instry)信託與銀行自、證券、保險並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其本來含義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按照《信託法》第一章第一節對信託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Ⅹ 信託業的行業現狀

經過第五次清理整,重新登記發牌的信託投資公司普遍經過了資產重組,卸掉了歷史的債務包袱,充實了資本金,改進了法人治理結構,吸取了過去的經驗教訓,革新了市場經營觀念,增強了抗風險能力,夯實了發展的基礎,提高了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以誠信為前提條件的信託業必將逐步獲得社會的認可。 進入2001年,以《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為標志,我國信託業基本結束了長達三年的 「盤整」格局,躍出谷底,步入規范運行的軌道。
2002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發[2002]第5號令,根據《信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再次對《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其內容較原《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投資公司業務開展的可操作性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使信託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投資基金、設立信託新業務品種的操作程序、受託經營各類債券承銷等方面的展業空間有了實質性突破。
按照新《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直接作為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而無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信託投資公司設計信託業務品種可完全根據市場需求進行,而無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批核准。
《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於2002年6月13日正式頒發,並在7月18日正式實施,進而為信託投資公司開展資金集合信託業務提供了政策支撐。至此,由《信託法》、新《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文件和規定構建起來的信託公司規范發展的政策平台已經趨於完善。 某些「新觀點」順應信託業發展趨勢。
最近,信託業界對圍繞信託公司的功能定位和業務發展方向傳出的一系列新的觀點(下簡稱「新觀點」),反應較為強烈。新觀點提出了涉及信託公司固有業務、信託業務、關聯交易、資本金、合格投資人、受益權轉讓、資金信託合同份數、異地信託等八項措施,核心是固有業務壓縮、信託業務規范、關聯交易清理。
某些「新觀點」順應信託業發展趨勢
關於固有業務,新觀點要求在「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基本定位下,信託公司應取消現有業務范圍中的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業務,並將投資業務范圍界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自用固定資產投資和短期投資(包括股票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央行票據等),原則上取消實業投資,充分保證資產的流動性。
具體操作上,信託投資公司可採取公司分立、業務剝離、公司轉制等方式逐步壓縮固有業務,限期達到上述要求,同時信託公司不得辦理存款、資金拆入、發行債券、資產回購等任何形式的負債業務。不得以經營資金信託或者其他業務的名義吸收存款。降低對外擔保比例,限定不超過凈資產的一定比例。
對於信託業務,新觀點要求對信託業務范圍進行梳理,大致分為信託業務和兼營業務。信託業務按信託產品進行描述,如資金信託計劃、企業年金信託業務、信貸資產證券化、不動產信託、事務管理型信託等;兼營業務包括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投資咨詢、證券承銷、代保管等投行業務和中介業務。信託公司不得將信託財產用於貸款和賣出回購業務。
而對於關聯交易,則進行限制——取消善意關聯,禁止逆向關聯。關於善意關聯,信託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自己或者關系人的有價證券;將不同信託賬戶下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信託與固有賬戶、信託財產專戶之間不得辦理沒有交易背景、沒有簽訂協議或合同的款項劃撥、墊付甚至混用。
關於逆向關聯,即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或信託財產向關聯方融出資金,轉移財產,不得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融資,不得接受關聯方股權作為信託財產進行受益權分割。
關於信託份額限制,新觀點還對取消200份限制,允許開展異地信託業務,資本金浮動管理,以及合格投資人、受益權轉讓等做出了相關規定。對取消資金信託合同200份和異地信託業務的限制,順應了金融領域對外全面開放後信託業務的發展趨勢。
「新觀點」令信託公司找不著北
多年來一直對信託業十分關注,不斷提及自己事業發展的第一桶金得益於信託的上海遠景投資有限公司張遠景懷著對信託業的良好期盼,對上述新觀點詳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說,信託的本質是設計,信託業務具有多樣性,對信託業務的過多限制,是否有利於信託公司生存和發展?取消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經營等業務,信託公司的金融性將大打折扣,而以保證資產流動性為目的,對實業投資的限制,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自有資金投資實業未嘗不可,投資實業並非資產不流動,資產證券化的結果同樣可以保證資產流動性。信託業務一定要具有多樣性、流通性,其多樣性表現在,除傳統資金信託外,亦有企業年金信託、不動產信託、事務管理型信託、教育信託、公益信託、離岸信託、產業投資信託、投資理財等,而信託產品流通性表現為,流通是風險的最好防範,增強流通才能降低風險,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因此如何設計信託產品,使其具有流通性,建立流通平台交易,以及信託產品證券化,包括交易平台證券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張遠景說,信託業務和非信託業務區分確定,有廣義、狹義之分,誰能說信託公司現有的兼營業務就不是信託業務?對受益權轉讓設限,妨礙了信託業務發展,也缺乏法律依據。而就關聯交易而言,不是不可以關聯交易,而是關聯交易必須經過合法的程序,應明確關聯交易過程中的兩個合法依據:一是公司法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二是金融監管領域中的相關規定。
張遠景認為,美國的信託投資人多為自然人,中國更多的自然人成為信託投資人是趨勢,信託公司應做的是風險提示和按照約定經營。信託工具多為富人運用,他們應該具備較多的風險意識。刻意的限制自然人人數,不是防範風險的辦法,而應在信託公司發展和風險防範上找平衡點。
他感慨,長期以來,信託公司一直在探討發展之路並不斷博弈,結果是五次整頓和隨之而來的一連串嚴厲監管。如今的信託公司面臨的問題是在十分狹小的空間里如何生存?生存的基礎是什麼?他比喻,如今的信託公司處境就好比池塘里的魚,有水但不夠深,缺氧。既然放了水養魚,就要夠魚存活的水量,保持氧分,倘若既要養魚又不給足夠的水量和氧分,魚在水塘中必然會上竄下跳。
談到信託公司的出路時,張遠景說,伴隨著金融市場的開放,信託業務領域亦將得到擴大和延伸,對信託公司既是機遇又是挑戰。信託公司改制或與商業銀行合並成為信託銀行,是值得思考的,這是美國、加拿大、日本、我國台灣地區等金融信託發達地區都相繼走過的道路。這將從根本上改變信託公司缺乏信用基礎,現金流不足,抗風險能力差的狀況,並能實施有效的商業銀行治理模式,徹底改變信託公司現狀。 2015年8月3日,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5年2季度中國信託業發展評析》顯示,截止到二季度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達到15.87萬億元,比2015年一季度末的14.41萬億元環比增長10.13%,比2014年二季度末增長27.16%。這也是自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連續7個季度信託資產規模同比增長率逐季下滑後,首度迎來回暖態勢,信託業邁入「15萬億元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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