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民間金融
凡是非官方的金融體系都是民間金融形式,包括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和未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得民間非官方的組織形式吧。
Ⅱ 如何構建我國民間金融法律規制體系
方法步驟一、
民間金融是游離於金融監管機構之外的所有金融行為及金融主體的總稱。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資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民間金融市場更趨活躍,呈現出主體全民化、取息暴利化、規模擴張化等特徵。目前,我國民間金融資金總額高達數萬億,卻沒有專門機構對其進行監管,且規范我國民間金融活動的法律規定相對分散、禁止性規范居多,難以發揮理想的規范作用。規制措施的捉襟見肘和立法的乏善可陳,給民間金融留下很大的不確定性和灰色地帶,不利於民間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亟須從立法上對其進行規制,從准入標准、利率管理、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和監測等方面提供操作性強的行為標准,降低交易主體的不確定性和交易風險。
方法步驟二、
對吸收存款類與非吸收存款類民間金融機構實施分類監管,並根據不同的業務特點、交易主體、交易半徑分別構建其監管框架,是促使監管機構有效監管民間金融活動的手段。
非吸收存款類。私人借貸通常基於一定的地緣、血緣、人緣關系,最容易發生重復博弈的情形,信息對稱性強,欺騙者容易被識別。企業間借貸的交易雙方往往聚集在特定的區域內,交易當事人很容易能通過建立長期的合作夥伴關系識別對方是否誠實履約。因此,局限在小范圍內的私人借貸、企業間借貸自身存在一套約束與懲罰機制,市場競爭秩序完全可以保障其正常運行,只需在法律上對其形成的契約進行有效保護,並通過引導、鼓勵逐步走向契約化和規范化。而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專業放貸機構,其交易半徑更為廣闊、交易雙方接觸機會不多或人員流動頻繁,導致信息網路、社會規范和懲罰的有效性逐漸減弱,因此需要在原有交易中增加專門從事收集、保存及公開違約信息的參與人即第三方市場主體,由其採取可靠的懲罰措施規避現在及未來可能存在的欺騙活動,評定交易者的信用等級。
方法步驟三、
吸收存款類。民間金融演變成私人錢庄、標會、合作基金會等吸收存款類機構後,其運作機制變得錯綜復雜,交易規模和半徑進一步擴大,極易演變為變相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資,引發社會風險。而訴訟救濟存在雙方力量懸殊、訴訟成本高昂等弊端。對此,可引入第三方機構,並輔之以政府監管。即可設計一定的組織形式如投資中介組織,將企業籌資者與分散的投資者連接起來,再由第三方組織通過對投資中介的監管,將不誠信的交易者驅逐出市場;也可由第三方組織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屏障,最大限度消解二者之間的直接對抗。在政府監管層面,應採取更靈活有效的監管措施,賦予企業較大的經營管理自主權,鼓勵其在內部風險控制管理的基礎上實行自律性監管。
方法步驟四、
完善民間金融相關法律規范,引導民間金融良性發展。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將民間金融納入規范化軌道是促使其健康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民間金融規制體系的構建亦應順勢而為,通過立法確認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建議修改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承認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地位,賦予其交易自由與營業自由,在此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重新界定合法與非法金融活動和金融組織之間的界限,修改貸款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放寬對企業間借貸活動的限制,將企業間、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信貸合約納入法律保護的范疇。修改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制定放貸人條例、合會管理辦法等,明確合會、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組織的產權構造,承認各類民間金融中介組織的合法地位。對利率水平給予較大的容忍,按照借貸用途或金額的不同,實行差別化的利率控制機制。對超過一定數額的貸款可由監管機構在科學調查與評估的基礎上設定利率上限;對限額以內的借貸交易,允許民間金融的投資人與借款人根據市場需求協商擬定利率,向監管機構登記備案即可生效。
方法步驟五、
強化民間金融的法律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明確監管主體,形成以銀監會為主導,央行、地方政府通力合作的監管體系,明確各機構職能與分工,形成構架清晰、權責明確、信息共享的有效監管網路。建立市場准入制度,監管機構應對民間金融主體資格、業務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確認或限制,必要時可要求民間金融組織交納保證金或准備金,防止市場風險的擴散。建立風險防範制度,根據民間金融組織的規模和運作特點,設置區別於正規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金和資本維持規則,增強其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建立危機處理制度,將民間金融納入存款保險體系,對出現嚴重風險的民間金融組織實施快速有效處置措施,將其因破產倒閉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風險降至最低。
方法步驟六、
規范民間金融融資活動,保護民間金融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設定放貸人信息披露義務,對放貸協議、放貸人資格、放貸產品構成及風險進行清晰、准確、完整的信息披露。推行標准合同,由監管機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製作標准合同,為借貸雙方提供規范、統一的契約文書範本,促進民間金融交易行為的標准化和規范化。規范營銷與收債行為,確立民間金融放貸人的營銷行為准則,要求放貸人在廣告宣傳中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禁止採用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催賬還錢。
方法步驟七、
民間金融是一把雙刃劍,其雖能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也易引發欺詐及犯罪行為,增加了金融體系的安全風險。我們只有把握民間金融的特點,遵循區別監管、分類規范、疏堵並舉的原則,將其納入國家宏觀調控的整體框架,有步驟有層次地推進相關法律規范建設,才能真正實現維護金融穩定、提高金融效率的目的。
Ⅲ 國家關於民間借貸實施方案
1、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版融資渠道,銀行借貸權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2、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民間借貸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然而,由於我國金融和法律體系相對不健全,民間借貸風險漸增。
3、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4、因此,我國對於民間借貸是允許的,但是沒有國家擬定或發布的借貸實施方案。國家已經制定了嚴格的法律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范,防範社風風險。
Ⅳ 我國有龐大的金融機構體系,為什麼還存在「民間借貸」
因為小企業通過銀行融資很難,首先是貸款審批需要很長的時間,另外銀行認為小企業還款能力差不願貸款給他們,而從民間借貸沒有這么多限制,民間借貸就很容易發展了
Ⅳ 民間借利率多元化,借貸利率體系在古巴比倫時期如何變化的
古巴比倫時期由於商業較為發達,因此在古巴比倫的民間存在著較多的動產借貸行為。古巴比倫時期民間借貸不同契約之間約定著不同的利率,這些借貸利率大多與《漢謨拉比法典》中所規定的借貸利率之間存在著較大差異,因此法典中所規定的借貸利率並不能真實的反映當時古巴比倫民間動產借貸活動的實際情況。
古巴比倫時期民眾生活
如果逾期不能歸還則要另外加收罰息,逾期罰息是對不履行契約規定違反契約精神的一種懲罰,這種懲罰出現在各種借貸類型之中。它既可以出現在商業借貸中也可以出現在其它目的的借貸活動中,既可以出現在無息借貸中也可以出現在有息的借貸活動中。所以它和商業夥伴中的拆借行為並沒有什麼特定的關系,並不是對違反拆借規則的一種懲罰,而是對切違反契約精神的懲罰。
Ⅵ 民間融資的合法化
民間融資合法化
世界有20多個國家仿效格萊珉銀行模式建立了自己的農村信貸體系,為農民脫貧致富提供了一個有效的金融渠道。由此想起中國,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包括小額信貸業務在內的民間融資還處於一種半公開的狀態。而新農村建設的一個支撐點,就是要有金融的支持。
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提供的資料顯示,2003年,我國農戶的融資來源中,平均而言,來自銀行的比例為13.89%,來自農村信用社的比例為18.90%,而來自民間私人借貸的比例則高達65.97%。 民間借貸活躍,說明其有著巨大的市場需求。
在正規金融機構不能滿足這種需求的情況下,允許地下錢庄等民間金融機構公開化和合法化,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可以填補我國縣及縣以下金融機構的短缺, 為中小企業提供合法的融資渠道,滿足其發展需要。我國的國有部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大約為40%,但其貸款約占合法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80%;非國有部門 的經濟增長貢獻率大約為60%,其貸款卻只佔到合法金融機構貸款的不到20%,因此,發展民間金融是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有效途徑。其次,這也是擴大民間 投資渠道的一種明智選擇。民間資本已成為我國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我國迫切需有新的金融組織來為私人資本尋找出路,而我國現有的金 融組織大多存在著創值能力低或風險太大的問題,資金回報率低,資金安全得不到保證。再次,民間融資的合法化不僅有利於規范和監管民間金融機構的運作,防止 坑蒙拐騙的現象發生;還有利於民間金融市場按經濟規律運行和開展競爭,防止高利貸的產生;同時也有利於國家有關部門了解民間資本的流動。
民間融資之所以長期得不到「正名」的一個主要因素,是金融當局擔心放開民間融資會出現非法集資、擾亂金融秩序的事情。一般來說,民間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 金融機構面對的是數量龐大、高度分散、經營規模狹小、對貸款額度需求不大且缺乏擔保和抵押品的農戶,這就決定了現有正規金融機構給農戶融資的交易費用相對 較高。另外,農業生產的季節性強、周期長、受自然資源和自然災害的影響嚴重,農民收入總體水平低且波動性大,也增加了融資的風險。
金融當局的這種擔心雖有一定道理,在一些地方的地下錢庄確也出現過高息攬存或者放高利貸的情形,但有關研究以及溫州的農村信用社存款浮動利率改革結果表 明,只要存在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且產權明晰,產權主體到位,高息攬存等現象就不會成大氣候,因為高息攬存導致金融機構成本大幅增大,從而也導致其放貸壓 力劇增,反而不能獲得其生存所需要的存貸利差。
據世界銀行的統計分析,過去40多年中,在很多國家,政府引導正規的金融機構向民間提供貸款幾乎都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更為切實可行的策略是,國家放鬆對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促進內生於民營經濟的金融機構的產生。
中國缺乏一個完整的、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金融系統。大銀行太大,無法顧及中小企業的貸款;小銀行又太少,遠遠滿足不了需求。對此,我們一方面 要改造銀行的管理體制,另一方面要開放民間金融。鼓勵和支持發展非國有民間銀行和民間投資機構,通過非國有或民營經濟的發展,化解存量風險,提高整體經濟 增長質量和效率。
所以,當務之急是應該將實際存在的民間金融合法化,深入探索適合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機制。首先,要從法律上明 確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使親友之間的借貸,農戶之間的資金融通,合會、私人銀行
等民間金融機構從地下轉到地上。不能一看到風險問題就一關了之。事實上,民 間金融機構問題並不在於進入本身,而更多的則在於缺乏有效監督、規范。其次,允許民間金融更加靈活的利率浮動范圍。民間金融本身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很 高,並且一般都沒有抵押,因此高成本高風險理應對應著較高的收益,民間金融利率高於國家金融利率是很正常的,不能都視為高利貸。
據悉根據央行的部署,在四川、山西、陝西、貴州四省,已在進行民間資本的信貸試點,上述試點給人們傳達了一個信息:國家將給民間融資一定的生長空間。或許用不了多久,我們就能看到一種經過檢驗的民間金融機構和民間融資形式出現。
Ⅶ 民間融資風險如何防範
民間融資現已成為社會資金融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民間融資蓬勃發展的勢頭,政府部門不應忽視民間融資的存在,要進行客觀的研究和分析,並及時做出政策調整,面對民間金融的龐大規模和非公經濟融資難的現實,國家應及時調整政策取向,應當把完善立法作為規范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首先,明確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著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准把握不一。因此,應盡快研究出台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協調立法,為民間融資構築一個合法的活動平台,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行為。其次,完善民間融資立法。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台《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規范化。
(二)適度調整銀行股本金准入的標准
適度提高民間資金注資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比重。充分發揮主體金融的作用,特別是加快金融機構布局縣域和鄉鎮的步伐。針對約八成民間融資流向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的現狀。山東省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山東省農信社推出了萬家小企業信貸支持活動,僅2008年,山東省各級農信社將為參與這一活動的約3000家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優惠幅度在現行執行利率的基礎上下浮10%至20%。
(三)加大信貸投資力度,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金融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貸風險的同時加大信貸投放力度,關心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發展,切實加強和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及時給予信貸支持。地方政府應重視和支持信用擔保機構拓展業務,積極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務。同時,應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展民間投資渠道,減少民間融資。
(四)優化民間金融的生態環境。
應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體系,為民間融資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務、擔保服務和人力資源等服務。如構建民間融資供需的信息服務平台;鼓勵擔保機構與工商聯等組成擔保體系等。同時,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走上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盡快明確監管職責,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動態監測。國家尚未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具體部門,應該盡快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牽頭部門和成員單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民間融資活動的監測分析,及時對銀行進行風險提示,避免民間融資影響到金融穩定。
Ⅷ 什麼是民間金融
如何給民間金融一個公正的「名分」,讓它更好的為迅速發展的非公經濟服務,是當前的一個熱點問題——專訪全國政協委員王鶴齡、葉祥桃
民間金融的灰色面紗終於在去年被揭開了,2005年的夏天,央行明確將在山西、陝西、四川、貴州進行「農村小額信貸組織」試點。
自20世紀中葉以後的計劃經濟時期,我國通過銀行國有化的形式建立了國家壟斷的金融體系,民間金融基本都處於地下,被定義為「非法」,既沒納入法律監管范圍,更受不到相關法律的保護。
民間金融問題近些年來一直是兩會關注的熱點之一,由於非公經濟的迅速發展,如何為民營企業提供更好的服務成了代表和委員們討論的焦點。目前我國民間有很多的資金,各地的民間投資大部分都是靠民間集資,利息很高,月息一般在1%-2%,按年息算達到12%-24%,雖然銀行的貸款年息要低得多,但是民間投資者借不到銀行的錢,只能使用高利貸。當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缺乏一個合理的體系,主要表現在大的太大,中小的太小,沒有私人銀行。
那麼監管層、企業和人民應當如何正確的對待很可能成為我國民營經濟發展新的助推力的民間金融?怎樣看待其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更好的讓民間資本發揮其作用?規范民間金融的發展應注意到哪些方面?帶著這些問題,《法人》采訪了一直關注著民間金融發展的全國政協委員王鶴齡(安徽省工商聯會長)和葉祥桃(溫州長城電器集團總裁)。
根源在於金融制度體系
《法人》:銀行的貸款年息較目前存在的民間借貸利率低許多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是為何民間金融卻依然能夠保持頑強的生命力?「從銀行借錢難」是許多人違反國家政策的參與民間借貸的最主要的原因么?
王:現在民間借貸受到越來越多需求者的青睞,特別是浙江、福建和廣東等民間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由於國有銀行服務滯後和民營銀行的空缺,使一些資金進入了地下錢庄或「標會」。目前全國地下融資規模已超過了1萬億元之巨。民間借貸頗受青睞,融資規模趨大。分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國有銀行對非國有企業較為惜貸;其次,目前銀行執行的利率一直比非正式信貸市場低,使得不少民間資本在利益驅動下流入地下金融;第三,我國擔保體系發育不良,抵押、質押擔保等手續繁雜,一直困擾民間向金融機構融資。
葉:我們的金融制度體系有問題。盡管也實施了一些改革但市場化程度仍然很低,還是沒有走出以往的計劃經濟模式。現有的價格管制,組織制度,法律法規,都給正規金融之外留下很多空間。所以民間金融的存在,首先要找我們制度本身的問題,不要怪別人,然後才是對我們的法律制度、市場制度、市場體系進行改進。民間金融能夠在夾縫中生存下來,說明它本身就有市場。所以不應該套用現有的法律法規去管死它,而是針對其發展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問題,比如地下錢庄等,考慮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管理。隨著市場的發展,正規金融體系遠遠不能滿足整個經濟發展的要求,就會出現一支新的金融體系,一些新的金融組織,或者一些新的金融形式,對這些新的東西,我們的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應該及時調整。
發展地方中小金融機構
《法人》:曾經被認為是非法的地下融資很可能在未來的幾年內徹底地走到陽光下,對於地下融資的問題你怎麼看?
王:資金作為一種特殊商品,追求高額回報是其本性。而目前,一方面城鄉個體農、工、商、貿生產經營者、消費者以及民營中小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旺盛,但是,從正規的金融機構又不能夠借來資金,另一方面長期負利率的存在迫使資金從正規金融機構流出走向地下,去尋找高價格、高回報。
葉:目前民間的資金缺少合理的出路,只能到處亂竄,比如房地產市場、能源市場等。國家需要有相關的政策出台,讓這些錢更合理地流動,既實現利益最大化,又對國家經濟有益。地下融資目前確實存在問題,國家為什麼說它是非法的,因為前前後後出了很多事情。比如南方的許多地下錢庄,利息比正規銀行高一點,可有些人拿到這些錢就開始亂花。把錢拿過來後,數都不數,就用尺子量一下,這么高大概多少錢就開票。這樣搞下去必定會亂的。
《法人》:對於地下融資問題的解決,你有何建議?
王:地下融資,危害很多。大量資金在體外循環,增加了宏觀調控難度,甚至加劇局部經濟過熱。另外,地下金融缺少必要的法規約束,資金供給方和需求方都面臨許多不確定因素,其潛在市場風險巨大。近年一些地方發生的非法集資金融大案即是明證。因此,要逐步全面放開利率管制,通過利率浮動政策的杠桿,調節資金的供求平衡。這樣,地下融資的空間將逐漸縮小,走向消亡。為解決地下融資問題,建議在加大對地下融資打擊力度、改革監管模式與理念的同時,必須加快發展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與擔保形式,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
合情、合理、合法
《法人》:去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其中第5條款指出,「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這是對發展民營金融的再次肯定。你認為應如何看待?是否會產生合法的從事民間金融服務的新行業?
王:《意見》對切實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做了探索,我們要全面把握它的核心內容和精神實質。第一,貫徹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則,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在投資核准、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對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第二,改善金融服務,加大財稅支持。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一直存在自有資金短缺、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發展受到很大制約。這樣一來,民間金融就沒有必要再生存於地下了。是否會產生新的行業目前形勢還不明朗,需要等待國家監管層的調控政策。但可以肯定民間金融會因此而受益。
葉:規范的民間融資渠道應該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護,可以出台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加以約束,由政府指定的部門加以監管。我有一個基本觀點,就是現在發展民間金融不是盡快地推出多少民營金融企業,最重要的在於民資應獲得與外資進入中國金融機構同等的權利和機會。
我建議由政府出面加以組織協調,把民間資本導入資金缺口較大,但能夠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投資項目上,如基礎設施建設、高科技產品開發、能源、物流等等,從而讓民間資金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發揮更大的作用。
Ⅸ 民間金融的發展趨勢
在農村發展中,特別是農村工業的發展中,資金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農民進入非農產業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資金支持,特別是小企業和家庭企業在起步或遇到資金周轉困難的時候,這大大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在解決農村資金不足的問題上,有兩條可以選擇的方式:一是加強正規金融的服務,對現有農村金融機構進行改革,增加其貸款和儲蓄能力;另外一個思路是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促進有序的民間金融市場的形成。農村原本就是正規金融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隨著四大銀行的商業化改革,農村地區的許多經營網點被撤消,正規金融資源更加稀少,金融資源供給明顯不足;而農業、農民、農村,因其所處的弱勢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這種供需上的極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間金融。民間金融最先在農村產生,並迅速蔓延開來。解決「三農」問題離不開有效的金融支持。農村民間金融是廣大農村經濟主體為滿足融資需求,自發開展和形成,游離於政府金融監管之外的非官方資金融通活動和組織。
農村民間金融滋生於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渡時期,是經濟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發展的必然產物。伴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整個國家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農村正規金融越來越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以農村民間金融及合作基金會為代表的農村非正規金融迅速掘起,對農村弊端叢生的傳統金融體系產生了重大的沖擊。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一方面,行政管制經濟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純屬市場的力量又不斷成長,由此產生的資金供求的尖銳矛盾必然為農村民間金融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間。現階段中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壯大的主要誘因是高收益導向的供給和巨大的融資需求,有供求必然會形成市場。我國的農村民間金融因處於經濟體制轉軌時期而顯示出其「中國特色」,它更多的是由政府與市場邊界不清、經濟體內各組成部分市場化步驟不一以及意識形態上的滯後等因素造成的。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基本上被列為地下金融,一味地進行整治,而很少對其積極方面與消極方面進行客觀分析,也沒有對它的生存機理和運行機制進行理性研究。但民間金融就是「整」而不倒,往往是整治的風頭上收縮一下,風頭一過又「死灰復燃」,甚至更旺。這說明民間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觀性。由於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缺陷,已滯後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雖然農村民間金融只能以 「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現卻異常活躍;雖屢遭政府取締或禁止,卻表現出頑強的生命力。農村民間金融的存在,也充分說明正式金融機構滿足不了農民的金融(特別是貸款)服務需求,而民間金融正好彌補了這種不足。民間金融的發展,是遵循市場需求、由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無疑是對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民間金融在農村的蓬勃發展,緩解了農村金融資源供需上的矛盾,縮小了城鄉之間在金融資源佔有上的差距,推動了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東部地區農村的快速發展,民間金融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可以這么說,民間金融逐漸成為了融資困境中農民的一種理性選擇。 調查表明,全國中小企業約有1/3強的融資來自非正規金融途徑。民間融資主要表現為親戚朋友等家庭和個人之間的借貸,企業之間的拆借,以及私募籌集資金等。民間金融的視角更為開闊,比如民間天使投資者,實際上已經開始借鑒西方市場中的一些運作模式,他們的成長與壯大要比我們的想像中快得多。央行的權威報告推算:中國民間融資規模近萬億元,約占貸款總額的6%。根據本報對一些民間金融機構的了解,他們的不良貸款水平遠低於國有銀行體系,有的甚至至今保持著不良貸款的零紀錄。我們甚至可以說:活躍的民間金融是市場賜給中國經濟的最好禮物。
與那些民間金融家的謹小慎微相比,有銀行體系內的部分銀行家們表現得不那麼理性,他們瘋狂地吸收存款,瘋狂地發放貸款,瘋狂地製造不良貸款,最後瘋狂地核銷不良貸款。背後的原因其實很簡單,他們在用別人的錢干別人的事,這是最缺乏效率的一種制度安排。
面對同樣的信用環境,面對同樣的金融風險承受能力,同處一個跌宕起伏的市場,民間金融雖然也出現了德隆這樣的異類,但總體表現要明顯優於國有金融體系。究其原因,當然不是民間金融家比國有銀行的金融家智商高出多少,而是前者真正在按照市場規則行事,而後者則很有可能在按照官場規則行事。僅從這一點,民間金融就足應被善待。
但是,民間金融生存畢竟仍是一種缺少話語權的脆弱生存,政策風向標的任何轉向都有可能使之被妖魔化,甚至掃地出門。由於金融決策者大多來自國有金融體系內部,這種傾向不可不防。如果民間金融在決策層始終沒有代言人,那麼難免會被等同於地下金融,甚至非法金融。其結果將是中國經濟受到巨大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