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產品的成立規模與發行規模的區別
一個發行的信託計劃只有在金額募集齊的時候才能成立。所以發行量應該是大於成立回量,不過兩個數字非答常接近。
信託產品是指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理財產品。信託品種在產品設計上非常多樣,各自都會有不同的特點。各個信託品種在風險和收益潛力方面可能會有很大的分別。
Ⅱ 我國《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有何規定
我國《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有嚴格的規定,特意用一個章節來闡述信託設立的程序,主要有: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條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Ⅲ 如何設立香港信託公司
香港信託業由四類主要的信託結構組成,包括公司信託、私人信託、養老金計版劃權和慈善信託。
公司信託:
公司信託供應商提供核心的受託人服務及關鍵的配套服務,包括設立及管理信託和擔當託管人。這些服務供應商對香港的基金管理業產生重要作用。
公司受託人向批發及零售投資產品提供專業服務,而該產品一般利用單位信託結構成立,向投資者提供了他們平時無法在公開市場買賣的資產或股票,及同時帶來風險分散的作用。
Ⅳ 設立信託的條件有哪些,設立信託的形式是什麼
北京遺產繼承欄目關註:遺囑信託成立的要件是什麼遺囑執行人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做遺囑執行人
一、設立信託的條件有哪些
設立信託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各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的要求基本相同。英美學者將設立信託的三個基本條件概括為三個確定性,即委託人意圖的確定性、信託標的物的確定性和受益對象的確定性。
設立信託的首要條件是,委託人必須有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委託人作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各國信託均未規定必須採用某種特定形式。委託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甚至可以是足以表明委託人意願的行為。但是,對委託人設立一些特殊的意思表示,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形式要件,例如,依照日本有關法律規定,委託人設立附擔保公司債信託、貸款信託和證券投資信託等,需要經主管機關批准,因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英國法律規定,委託人設立涉及土地權益的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設立信託對信託財產的要求體現在兩方面,即信託財產的確定性和合法性。信託財產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
第一、委託人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合法取得並佔有的財產。委託人對此財產享有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委託人以採取盜竊、搶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設立信託,應屬無效。
第二、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可以作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或財產權,不能是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等人身權。
第三、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不得是法律禁止委託人處分的財產,如委託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
第四、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財產。
受益人是信託的受益對象,是享有信託利益的人,委託人設立信託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項信託必須要有受益人,沒有受益人,一方面,受託人不知道誰是信託的受益對象,不知向誰履行義務,信託無法實施;另一方面,受託人不實施信託時,也沒有人能夠要求強制實施信託。當然公益信託除外。
二、設立信託的形式是什麼
以何種形式設立信託,除我國以外,各國信託法均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就是說,委託人設立信託,原則上不需要採取書面形式;但是設立一些特殊的信託或者以特殊財產設立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對於設立信託的形式,英美信託法沒有具體規定,並不要求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理論上說,委託人可以通過遺囑、契據、合同(包括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行為等方式設立信託,甚至委託人的一句話、一個便條、一個行為,都可以有效的設立一項信託。不過實際上,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當事人都是以書面形式設立信託。
大陸法系信託法普遍承認以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遺囑等形式設立信託。日本、韓國信託法雖不承認委託人以行為設立信託,但也未限定信託合同採取書面形式。不過,有關法律對設立特定的信託的形式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以依法應當辦理登記、注冊的財產設立信託的,以及設立特定的商事信託和公益信託的,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惟有我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採取要式主義。我國《信託法》第八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就是將信託合同規定為一種絕對要式合同。
Ⅳ 如何成立信託投資公司
1、成立信託公司的限制條件很多,注冊資本金僅是其中一條。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2、按照規定辦理流程大致如下: a.具體審批部門:銀監會非銀部 b.依據及全文:《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主席令第11號,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銀監會令[2006]第1號);《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c.辦理程序及時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d.上報材料清單及表格銀監會網站下載 提請樓主注意以下問題;樓主如果擬新成立信託公司非常困難,沒有強大的股東背景,很難通過審批。08年開始,即使實力強勁的集團,如華能、中糧、信達、建銀投資等大集團公司,也都採取的是收購原有經營不善的信託公司,信託公司這種金融機構投資、融資等方面運作非常活躍,因此銀監會對其做過四次大的整頓,最新的一次是從07年開始,既然活躍,風險也就較高,監管部門不會輕易批新的執照的。在當前市場中,只有兩家信託公司還有機會被大家購買,但是已經20多個買家盯著,因此若您真要建立信託公司,難度較大。如果您只是想了解流程,以上我提供的文件已經非常全面。
Ⅵ 成立信託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成立信託公司股東的條件如下:
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Ⅶ 跪求 信託項目成立流程
前期都是項抄目篩選,是否符合受理基本條件。
如果項目來源靠譜,具備基本資料就可以立項了
如果項目只有一個大概,會有第一輪面談,收集資料立項。
立項了會有一個基本的判斷,對關鍵節點提出一些看法,然後就是和融資人溝通一些大體條件,製作交易結構和方案。
條件基本談攏,就是派評估公司過去,評估抵押物。
最後修正方案,過風控。(有的項目要報銀監)
簽署合同,辦一些手續,比如保證手續,抵押手續。同時中後台會製作發行的材料。市場預熱。
正式募集項目
信託計劃成立,
再次確定所有文件,放款。
之後就是劃付利息,和信託到期退出了
Ⅷ 信託成立的四要素
信託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概括起來,信託合同的成立要件一版般包括下列四項權:
(1)信託當事人。即指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2)信託意圖和信託目的。信託意圖要通過明示方式表現出來,信託目的要具體明確,二者均依賴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當事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託目的,信託成立的這一條件即已滿足。實踐中,對於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的,主要考察信託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3)信託財產。信託財產要具有確定性,即必須明確信託財產的名稱、種類、基本狀況以及范圍。
(4)書面形式
Ⅸ 信託公司設立一個信託計劃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集合信託再去投另一個信託基本沒見過,一款單一資金信託去投另一內款集合或者單一信託也基本沒容見過,唯獨tot是這樣的,即信託中的信託
1、這類信託為成立一個母信託,母信託的投資方向為自己的子信託
2、管理人一般為信託自己
3、一般門檻較其它集合信託略低,50萬左右起步,收益較其它集合信託也略低
補充:這種做法還是比較有優勢的,降低門檻有助銷售,分散風險有助風險控制。比較考驗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