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託受益權的流通條件
(一)物質條件
信託受益權從簡單的轉讓到大規模的流通,不僅發生了經濟性質上的變化,其所需要的物質條件也會發生變化,正如股票從個別轉讓到櫃台交易,再到上網交易所發生的變化一樣,每向前走一步,交易的手段、交易的組織體系都完全不同。
1、在自辦信託受益權流通市場的條件下:
適應信託業務的發展,積極推進信託受益權流通,需要創造交易的物質條件。其中交易場所和設備是主要條件。櫃台轉讓是一種原始的方式,盡管信託投資公司還沒有充分運用這種方式,但它顯然已經落後了。由於世界已經進入電子化、信息化時代,信託受益權的流通如果再走一條從個別轉讓到櫃台交易,再到電子計算機實時處理的道路,是沒有必要的。完全可以一步到位,實現現代化,達到方便、快捷、安全、穩妥、簡單的目的。
具體方式可以借鑒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系統。要建立受益人資金帳戶和信託受益權帳戶,將信託受益權存入受益帳戶;要設置交易的自動報價和實時撮合電子系統、清算系統等等。如果條件具備,可以利用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系統開展信託受益權的交易。另外,象證券公司那樣與銀行進行有效合作,可以使信託受益權的交易者在結算時更為方便、安全,必然促進信託受益權的流通。
2、在利用其他交易市場的條件下:
由於中國的信託投資公司都有搞證券的經歷,與證券公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所以,將信託受益權流通放到證券公司來搞,可能會有很多方便條件。這對於證券公司來講,是一項增值服務,而對於信託投資公司來講,不僅可以省掉很多麻煩,還有可能實現與證券公司共享客戶資源的目的。
(二)信託文件方面的條件
信託文件設計應圍繞信託受益權流通來進行
1、在信託計劃、信託合同中,要明確信託受益權可以分割轉讓。2、要明確信託受益權流通的方法。3、在信託收益分配條款上,國家規定不準承諾最低收益,但沒有規定限制最高收益。為了使信託受益權的價值給人們留下一個想像的空間,在設計時不要做成封頂的方式,比如,某些信託品種,將預計收益率限制在一定水平,高於限制部分都被信託投資公司作為管理費收取,這就無形中給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定了一個最高標准,不利於吸引交易者。4、在信託文件中對委託人的權利進行合法地限制,防止委託人憑借其對信託的權利而變更信託受益權,影響其流通。5、除此之外,信託文件的其他一切條款都應以方便信託受益權流通為條件。
(三)交易規則
正如所有游戲都需要有規則一樣,信託受益權的流通也必須有完善的規則,否則,會發生秩序混亂、交易不公平等現象。1、一般性的交易規則可以借鑒證券交易的規則。2、針對信託業務的特定,可以制定信託受益權交易的特定規則。
(四)交易管理和服務人員
高素質的管理和服務人員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必要條件,無疑也是做好信託受益權流通工作的必要條件。
信託受益權流通過程中還會涉及許多問題,需要在探索中解決。
B. 信託計劃受益權是什麼
信託來受益權轉自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C. 信託劣後受益權和信託優先受益權有什麼區別
這個只是對項目做了一個結構化的處理。問題可以回到優先和劣後的區別回。如果一個項目做答了結構化處理,那麼就有優先順序和劣後級之分。一般是如果出問題,首先得保證優先順序資金的本金和收益的安全。劣後級呢就是在出問題的時候,首先虧損的資金。但是在項目盈利的時候,劣後級分配到的收益,要比優先順序高。
D. 什麼是信託受益權+回購
受益權轉讓+回購」模式曾是信託及銀行為了繞開監管進行貸款的經典模式版之一。權
從此類模式的實質看,無論是合同的哪一方,其在設立合同當時的目的都是為了貸款進行融資,既然到期融資款無法償還,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相關約定履行義務,這一點對交易各方而言也是公平的。
信託公司通過設計以「收益權轉讓+溢價回購」為核心結構的信託計劃,有效的繞開了監管紅線,實現快速方便的投融資交易,最終實現信託資金的放貸。
信託公司設計如此復雜的法律關系和長時間跨度的交易流程的根本目的不是僅僅為了購入收益權獲取基礎資產的收益,而是要在有效繞開監管規定的同時實現信託資金借貸的出表和運作方便,並最大程度的確保信託資金的安全和及時退出。
主要的交易步驟都包括了購買 融資方所有的對基礎資產的「收益權」以及融資方在約定時間內溢價回購「收益權」的行為。從合同外觀上看,交易雙方之間似乎形成的是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即資本方作為購買方應當及時按約定支付「收益權」對價,在購買後成為債權人享有主張獲取基礎資產產生利益的權利,而融資方在獲得購買款後負有及時轉讓收益權,配合投資人定期獲取基礎資產利益,並按照約定在到期日時贖回收益權的義務。
E. "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這條信託法里邊的條文是什麼意思,麻煩具體解釋一下
這是在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3號,2007年3月1日起施回行)裡面,
第五條 信託答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也就是說,1個信託單位=1個信託受益權。
並不是對信託的預期收益率進行的規定。信託公司可以在信託合同中規定,認購金額的不同而區分收益率的。這不違規。
F. 信託受益權的信託擔保
實踐中,將信託受益權質押作為擔保的方式已被廣泛運用,作為促進融資的一種有效手段,以信託投資公司作為當事人的《信託受益權質押合同》也很常見,並且某些銀行也已接受以信託受益權作為質押的貸款。對此,本律師認為,上述做法存在的風險及障礙有: 第一,信託受益權的標的價值不等於信託財產本身,而是信託財產產生的收益,從信託投資公司開展資金信託業務的實踐來看,信託年收益率一般在信託資金的10%以下。因此,與信託財產相比,信託受益權的標的價值是較低的。同時,信託受益權的價值取決於信託資金的經營業績,在經營狀況不好的情況下,可能出現信託資金發生損失、信託收益出現負值的局面,因此,其價值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信託公司接受這種形式的擔保並不能有效保障自身債權的實現。
第二,目前我國與信託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均沒有關於信託受益權質押的規定,也沒有關於信託受益權質押登記機關的規定。因此,一旦涉訴,人民法院可能基於物權法定原則,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將信託受益權的質押認定為無效。
事實上,大多數信託投資接受信託受益權擔保的目的,是在債務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下,能將信託財產進行自由處置以保障自己的債權。以股權信託受益權質押為例,本律師認為,如果是信託受益權質押擔保,那麼信託投資公司在主張質押權時只能對信託財產的收益部分主張權利,這與信託投資公司欲對信託財產本身主張權利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建議信託投資公司在處理類似的問題時,可作如下安排:信託投資公司(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在信託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發生借款合同中的違約行為,導致信託投資公司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時,信託合同終止,信託財產指定由信託投資公司所有。在這里,信託投資公司並非受益人,而只是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所有人,這樣既避免因採用上述具有爭議的信託受益權質押方式而可能產生的風險,在操作上也更為方便。
G. 信託收益權與受益權的區別
首先要明確詞語的范疇,一般我們講得是信託收益,而不非信託受益權;
信託內收容益,指的是信託產品的盈利,通過各種增值手段,信託產品實現盈利而非虧損。
受益,則是指信託參與各方投資所得到的回報。這里也包含著不同層次的受益,可分為優先受益和次級受益。這一塊涉及到信託公司和信託產品的設計模式。
H. 信託收益權與受益權有什麼區別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回中規定的關系人答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I. 信託受益權分為優先順序受益權與次級受益權,比例為3:1,這3:1是什麼意思
好比一個億的信託,優先順序和次級的比為3:1,就是優先順序募集7500萬,次後級版募集2500萬,在優先順序投資者權拿回本金和收益前,次後級投資者是不能拿錢的,好比信託結束的時候,只收回了10000萬元,那麼優先順序可以拿到本金7500萬,加上利息例如10%,就是750萬,這樣次後級就只剩下了1750萬,這主要是一種增信措施,之所以有次後級,一般是有資金十分看好這項目或者融資方的關聯方來出資的,不過對普通的優先順序投資者都是利好的,優先次後的比例越大,安全性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