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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兜底

發布時間:2020-12-11 03:59:10

⑴ 什麼是信託公司的兜底處理,是說可以保證收益嗎

一般信託產品的來設計是指集合信源托設立時的方案,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1、主體簡介,包含借款人、股東、擔保方、實際控制人等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等
2、項目簡介,標的項目的進展情況,一般為可行性報告
3、抵押物情況說明,形態,評估價值等
4、還款來源說明
5、其它增信措施
6、交易結構,時間期限安排等
7、法律意見
補充:一般信託方案,包括但不限於以上信息,通過層層梳理,可以有效的提高項目可行性,盡可能的規避風險,可以說信託的方案設計與信貸流程、投行流程都是互通的。

⑵ 央行稱有序打破剛性兌付 未來信託違約或難再兜底 是什麼意思

其實就是違約風險的問題。

以前,違約的話,有銀行甚至政府會對投資者進行補償,也就回是所謂的答剛性兌付。不管出了什麼問題,總會有人管你。

但金融市場本身就是有風險的。你非要進來玩,就要做好輸的准備。只准你贏錢,不許自己輸錢,這是強盜邏輯。違約風險同樣是金融市場最主要的分先之一。央行這種言論,本身是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的有效進行,並沒錯。總之,現在玩信託,需要做好對方銀行會違約的風險,銀行違約了,投資者要自己承擔後果。誰讓你之前沒選對投資產品。

這樣會嚇退一些盲目的投資者,對金融系統資金來源也許不好,但對民生的穩定發展還是有好處的。

⑶ 什麼是銀行理財的剛兌

剛兌,就是信託來產品到期後,信源托公司必

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託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託公司需要兜底處理。

剛性兌付在房地產信託、政府融資類信託等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及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中被執行,而證券投資類信託並不受此約束。

監管層要求確保兌付的初衷是為了推動新業務,讓投資者消除疑慮,也是為了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防止因信託投資虧損誘發群體性事件。

(3)信託兜底擴展閱讀:

進入2012年以來,國內外經濟景氣度明顯下跌,作為依賴於實體經濟的金融行業,信託業真的能獨善其身,現在看來答案是否定的。分析人士表示,如果信託產品真的脫下「剛性兌付」這個護身符,那麼未來進入下滑通道難以避免。

盡管信託業一直很紅火,相關從業人員的收入水平也水漲船高,但業內人士卻仍然感覺如履薄冰。事實上,他們並不看好信託產品的「剛性兌付」。

大多業內人士表示,信託公司打造的「剛性兌付」光環可能拖垮來之不易的信託業大好局面。因為如果信託產品到期不能兌付,則部分信託公司及相關人員可能會為自己之前的種種「包裝」付出法律上的代價

⑷ 什麼樣的信託是銀行兜底的啊

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風險相對來說還是可控的
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就版是集合資金信託權
1、集合信託發行方為信託公司,監管機構為銀監會,每筆集合信託都是需要通過銀監會審核的,信託公司為正規金融機構,牌照稀缺,因此發行門檻還是比較高的。
2、集合信託的隱形兜底為信託公司,信託公司的股東一般為實力較強的央企、國企或者大型民企。
3、集合信託有比較嚴格的風控措施,從主體的審核到抵押物、還款來源的盡調都是有一整套風控體系的。
4、集合信託一般門檻為100萬起步,屬於私募產品,屬於高凈值客戶的理財方式,性價比較高。
補充:信託產品的定位類似於國外的垃圾債券,但是由於我國的國情使得信託存在隱性兜底,因此風險不大。

⑸ 什麼樣的信託是銀行兜底的啊

只要銀行覺得項目好,都可以為這個信託兜底,出據保函,然後由另一家來出資金,一般這樣的項目多是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的項目,央企的項目等

⑹ 國務院文件明確政府存量債務兜底 哪些優質在售政信信託最受惠

政信類信託產品迎來了最牛的「剛性兌付」風控措施和光榮「退休」的時刻,有哪些優質高收益內政信信託產品「末容班車」,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給予了投資者購買政信類信託產品提供了最後盛宴良機,對於《意見》中的存量債務問題,投資者應選擇以「政府應收賬款轉讓或者質押」為風險控制措

⑺ 什麼是信託公司的兜底處理,是說可以保證收益嗎

信託項目發生風險時由信託公司先行兌付,但是也不能說一定是保證收益的。

兜底處理這並不是一個規范的金融詞語,從字面上理解,可以說是在項目方無法承擔還款能力的時候,發行方信託公司代替項目方去支付客戶的投資資金。

在整個信託和資管公司,有一種剛性兌付的潛規則,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理解是信託和資管公司做的兜底處理。但在法律層面,其實對信託公司並沒有這個要求。

所謂剛性兌付,就是信託產品到期後,信託公司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託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託公司需要兜底處理。事實上,我國並沒有法律規定信託公司必須承諾剛性兌付,這只是信託業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7)信託兜底擴展閱讀:

與兌付相關的法律條款: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49條,該條款規定,信託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提取5%作為信託賠償准備金,但該賠償准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

同時,《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34條又規定,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8條也規定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⑻ ​假如某傘形信託分優先和劣後級,由於劣後存在虧損風險,能否由第三方出資兜底。

那第三方還不如在加一級做更加劣後的呢,還有可能有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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