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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理財判決

發布時間:2021-04-15 03:08:21

❶ 有工商銀行法務部這個部門嗎

沒有這個部門。

中國工商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了由中國工商銀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組成的治理架構,形成了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高級管理層之間各司其職、相互協調、有效制衡的工作機制。

董事會下設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等五個專門委員會;監事會下設監督委員會。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制定了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權方案和董事會對行長授權方案,調整董事會下設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和成員結構。

實行首席風險官制度,補選職工監事,制定了股票增值權計劃以建立健全公司激勵機制,積極探索與境內外投資者加強溝通和戰略合作的途徑,不斷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1)代客理財判決擴展閱讀

一、工商金融

工商銀行是中國最大公司銀行,截至2010年末,擁有412萬公司客戶。

堅持信貸穩健發展,保持中國第一信貸銀行地位。持續加強對重點產業和重點區域的信貸投放,積極推進「綠色信貸」建設,豐富融資產品。2007年末,境內公司貸款余額29,149.93億元,增長15.2%;境內公司存款余額34,026.83億元,增長20.1%。

加強融資產品創新,完善金融產品聯動營銷機制,為中小企業提供綜合化金融服務。2007年末,境內有融資余額的小企業客戶數44,963戶,比年初增長23.3%。

擁有28家國內代理合作保險公司、98家第三方存管業務合作券商、73家國內代理行,銀保代理業務規模繼續保持市場領先,銀證、銀期、同業及財政合作等機構業務全面深入發展。

二、工商銀行服務優勢

中國工商銀行作為國內最大、實力最雄厚的國有商業銀行,具有發展電子銀行的先天性優勢。截至2000年底工行總資產已超過四萬億元人民幣,達到40228.98億元,成為國內首家資產超四萬億元的商業銀行,佔全國銀行業總資產的四分之一強。

中國工商銀行不僅是中國實力雄厚的大銀行之一,而且已躋身於世界大銀行的前列。2000年美國《財富》雜志以營業收入排序,工商銀行列世界大企業500強第208位。

2001年《銀行家》雜志按一級資本為序對全球大銀行的排名中,工商銀行名列第7位,並被分別評為2000年度「中國最佳銀行」和「中國內地最佳銀行」。經過長期努力,中國工商銀行已建立起以總行為中心的,覆蓋全國的一、二、三級計算機網路。

為各項業務的開拓與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技術保障。截止2000年底,電子化網點達到37106個, 全年新建電子化網點1312個,更新1494個,全行月均電子化交易量達到8.63億筆,電子化網點覆蓋率達到98%,日均處理業務量2,213萬筆。

全行自動櫃員機(ATM)裝備數量達到9,746台,自動轉帳銷售點終端(POS)安裝數量達到6.43萬台,投放量均居全國第一。工商銀行的電子化水平繼續保持在國內各家商業銀行的領先地位,是國內服務功能最全的銀行。

全面實現了業務操作自動化、信息處理網路化、網點建設集約化、社會服務多元化,基本實現了服務手段的現代化,為網上銀行業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工商銀行主要為工商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擁有810萬個工商企業帳戶,與4萬多家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外合資企業、跨國公司等企業保持著長期的、良好的合作關系,在長期為工商企業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形成了獨特的客戶優勢。

❷ 委託理財有效合同與無效一的同的判決有區別嗎

您好!
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布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布機關為國務院。目前對於委託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一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託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託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同時,由於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❸ 是委託理財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 二審判決

發個判決書了

❹ 民事訴訟可把銀行及多付錢人列為被告嗎

你可以把銀行列為被告,這是可以的,正常流程,如果銀行員工,在銀行內推銷理財產品,不管真假,銀行都有一定責任的~但是具體責任要到人,銀行只承擔部分責任,具體以法院判決為主

❺ 代理別人期貨操盤虧損了未賠違法嘛

代客操盤,既不違法,也不合法,因為現在對於私人之間的代客理財尚未有法律文件予以規定,因此代理操作中簽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於在代理操作中形成的實際贏利和虧損的比例承擔問題是雙方自願基礎上的道德約束,如果有一方違約合同,法律是無法保護的,除非構成欺詐罪才會予以處理.

❻ 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會受什麼處罰

根抄據《中華人民共襲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零九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四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❼ 委託理財判決後又立案定非法經營罪判決書有效嗎

如果判決沒被上級法院撤銷,那麼就是生效的。

❽ 風險轉嫁協議

首先,你說的GP應該是股票吧,這樣縮寫太難理解了,所以回答的網友不多。

其次,我建議你瀏覽下面的網址《居民理財風險及其防範》,中間有一段講的是轉嫁風險。http://zhai.houseku.com/list.asp?Unid=131

但我覺得目前我們國家還沒有好的風險轉嫁和對沖機制,想用風險轉嫁協議的形式迴避風險,操作的法律難度是很大的,下面有一篇文章《代炒股訂協議保賺不賠 法院認定無效風險共擔 》說的就是這種事情。

代炒股訂協議保賺不賠 法院認定無效風險共擔

( 2005-11-14 14:52:59 ) 稿件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7版

一起因委託炒股產生虧損而要求受託方以保底條款進行補償的委託合同糾紛案近日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成都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原審原告)上訴,維持原判,即認定保底條款無效,虧損部分的損失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

2004年5月,原告嚴某與被告范某簽訂《委託理財協議》約定,嚴全權委託范炒股,范利用嚴託管的資金53798元自主選股,買賣股票,炒股收益按6:4的比例分成,如發生虧損,由范補足委託金額,合同期為一年。當年8月,二人又簽訂一份《協議》,之中范承認其操作失誤,造成嚴的資金縮水,並表示今後經有效操盤,負責恢復嚴的委託金額等。2005年4月底,嚴、范經結算共虧損33708元,後嚴訴至法院請求按協議約定賠償其虧損資金。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嚴、范簽訂的《委託理財協議》是一種合夥型的委託理財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該委託理財其實質是一種委託投資行為,而投資的本質特徵必然存在一定風險,作為實際的投資者,如因保底條款而不承擔風險,則與投資的本質相悖。由於協議中約定的委託方資金發生虧損由受託方將虧損金額補足原委託金額的約定,規避和轉嫁了理財風險,違背了基本經濟規律、公平交易及合同法基本的等價有償和公平的原則,權利義務明顯失衡,也違背了合夥中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因此,該條款系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嚴以此為據要求范賠償其全部損失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雙方應根據過錯分擔因履行委託理財協議而產生的損失,根據協議中炒股所得純利潤由嚴、范按6:4比例分配的約定,並結合雙方認可的由於股市低迷和受託方操作失誤,造成資金縮水的基本事實,一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決虧損部分的損失由雙方各承擔50%並無不當。故依法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任硌 王鑫)新華社成都11月11日電

❾ 華訊投資:浙商證券代客理財為什麼巨虧3000萬

華訊投資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一則民事判決書,揭開了一起散戶與紀念日大佬的投資紛爭。部分情節曲折離奇,頗具反轉意味。

這事還要從2015年說起。

據華訊投資了解,2015年老太周某茹在鄰居李某路的陪同下開通了期貨賬戶,結果不到3個月,賬戶里的3000萬爆倉虧損只剩下45萬元,事後發現賬戶曾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而李某路則是時任浙商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

按照周某茹的說法,2015年4月,李某路回紹興向周某茹描述證券市場投資前景,誇大投資收益,要求她開戶投資,並承諾提供股票信息及參與浙商證券發行認購。

基於李某路在浙商證券的高管身份,以及雙方的朋友兼鄰居關系,周某茹相信了李某路的表述。2015年4月13日,按照李某路的要求,快速辦理了全部開戶手續,「並沒有告知、測試風險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開設期貨賬戶的有關資料上簽字」。

周某茹對華訊投資表示,李某路曾告知她,開設期貨賬戶只是幫助其拉攏資金做對沖業務,不會虧損。後周某茹應李某路要求向證券賬戶對應的銀行賬戶匯入了3000萬元,周某茹稱她本人「未自行也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

2015年6月30日,李某路電話告知周某茹賬戶爆倉,3000萬元僅剩下40多萬元。2015年7月3日,周某茹再次查詢賬戶時,發現僅剩45.06萬元,損失達2954.94萬元。

周某茹稱,事發後,她列印交易賬單發現「賬戶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賬戶資金嚴重損失」。

周某茹認為,浙商證券和浙商期貨違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疏於管理,缺乏監管,在開戶時不作風險提示,開戶後出現周某茹賬戶密碼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路以浙商證券名義進行營銷,缺乏從業底線,欺詐並誘導周某茹開戶;李某路違背證券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作的規定,擅自修改客戶密碼惡意操作賬戶,致使周某茹蒙受巨大損失,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眾所周知,2015年6月中旬滬指沖高後迅速回落,牛市草草收尾。

本案庭審中,還揭開了一個新的事實,華訊投資了解到,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認可:李某路自2005年開始為周某茹證券賬戶進行操作,銀證轉賬和銀期轉賬的密碼相同。

也就是說,在2015年操作期貨賬戶的十年前,李某路就已經開始操作周某茹證券賬戶。

在本案的糾紛產生後,周某茹曾向法院起訴,後又撤訴。此外,她還曾向浙江證監局反映相關問題。

華訊投資查詢到,根據浙江證監局於2016年2月29日向浙商證券出具的《關於對浙商證券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浙商證券存在公司原監事長李某路私下接受客戶委託理財引發訴訟糾紛等問題,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存在風險。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上述事實表明周某茹對李某路操作其期貨賬戶進行交易是明知且認可的,故周某茹訴稱其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與查明事實不符。

法院同時認為,因李某路未經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碼,客觀上阻礙了周某茹即時了解和控制其期貨賬戶的交易情況,且李某路修改密碼後擅自進行交易的行為造成了周某茹期貨賬戶的巨額虧損,侵害了周某茹的財產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周某茹在李某路擅自修改密碼後未即時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後果。

法院查實,涉案期貨賬戶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權益為2013.84萬元,當日入金785萬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權益為45.04萬元,虧損金額2753.80萬元,法院酌情確定李某路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對於相關貸款利息的訴請,法院也予以支持。

總結:華訊投資提醒,高收益誘惑下代客理財不可取

證券從業人員嚴禁借用家人證券賬戶炒股、不能私下代客理財的規定本是券業的鐵律,但仍不時有人「鋌而走險」觸碰行業紅線。

代客理財的特徵包括以全權委託、利潤分成等方式,誘騙投資者匯款合作,或拋出對客戶承諾投資收益或無投資損失的誘餌,誘使客戶交出賬戶操作權,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戶操作。

對投資者而言,委託理財也要慎重,提高風險意識。

編輯:華訊投資

❿ 代客理財案件

"以前賺錢客戶有分成給我,打到銀行卡", 憑此可初步證明形成委託理財法律關系。「給客戶推薦股票,用手機發簡訊推薦,只說會漲,未做收益保證;」,只說會漲就是收益保證。有法律責任。責任多大依法院審理後裁量決定。凍結的銀行卡不要了,也不能結束此案件。拒絕應訴,將缺席判決,可能對你更不利,因你未積極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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