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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

發布時間:2021-04-15 03:07:17

A. 債務融資工具有哪些

短期融資券
中期票據
私募債
公司債
企業債
中小企業集合票據
超短融等等

B.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C. 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有哪些

非金融企業債務復融資工具
非金融企制業債務融資工具(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資券(短融,CP)、中期票據(中票,MTN)、中小企業集合票據(SMECN)、超級短期融資券(超短融,SCP)、非公開定向發行債務融資工具(PPN)、資產支持票據(ABN)等類型。

D. 債務融資工具包括哪些

目前來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自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超級短期融資券等。

E. 目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並購債務融資工具有什麼規定

銀行間債券市場並購債務融資工具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回行的,募集答資金用於企業並購活動,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短期融資票據或中期票據。
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並購債務融資工具只能以私募方式發行,並購債務融資工具的用途主要為替換商業銀行並購貸款,一般不超過並購總金額的50%。在非公開發行方式下,由發行人和投資人在發行協議中自行約定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履行的程序。

F. 什麼債務融資工具

債務融資工具全稱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超級短期融資券等。

拓展資料

債務融資工具特點:

1、融資工具發行對象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2、融資工具發行參與方包括主承銷商、評級公司、增信機構、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對發行的企業進行財務審計,並對企業和融資工具進行評級,主承銷商負責撰寫募集說明書,安排企業進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3、市場化定價方式,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根據企業和融資工具級別,結合銀行間市場資金面情況進行定價,一般低於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發行期限可以根據資金需求靈活安排;

4、市場化發行方式,實行按照交易商協會相關工作指引注冊發行,一次注冊後可根據資金需求及市場情況分期發行,不需要監管機構審批。

債務融資特點

1、短期性

債務融資籌集的資金具有使用上的時間性,需到期償還。

2、可逆性

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負有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3、負擔性

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需支付債務利息,從而形成企業的固定負擔。

4、流通性

債券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

股權融資所得資金屬於資本金,不需要還本付息,股東的收益來自於稅後盈利的分配,也就是股利;債務融資形成的是企業的負債,需要還本付息,其支付的利息進入財務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G. 銀行間債券市場融資工具有哪些

債券市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機構市場,主要的投資者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各類基金。

H. 債務融資工具包括哪些

非金融企來業債務融資工具自(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資券(短融,CP)、中期票據(中票,MTN)、中小企業集合票據(SMECN)、超級短期融資券(超短融,SCP)、非公開定向發行債務融資工具(PPN)、資產支持票據(ABN)等類型。

I. 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必須要銀行來承銷嗎

銀行間債融資工具必須由金融機構承銷,並不一定只是銀行,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經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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