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租賃船舶運力認定政策 有什麼意義
一、本公告所來指融資租賃自船舶是指航運企業將已取得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出售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回租的船舶。
二、融資租賃出租人應依法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融資租賃經營資格。
三、航運企業將已取得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出售給融資租賃企業,應在交通運輸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辦理船舶交易手續。
四、航運企業辦理認定融資租賃船舶為自有運力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有效證明材料:
1.融資租賃船舶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應符合安全和防污染、入級要求的證書。
2.融資租賃合同及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資格證明文件。
3.《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及船舶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證明文件。
五、認定融資租賃船舶為企業自有運力的許可權,與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管理許可權一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