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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破產隔離

發布時間:2021-04-14 22:00:34

A. 信託財產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性對嗎

信託法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所以說信託財產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性的。

B. 什麼是信託破產隔離保護機制

指的是委託人或受託人因為個人出現破產等原因,依法被宣告破產後,信託財產並不被劃入破產財產范圍而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等情況出現後,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主要關懷的是受益人,這種制度設計明顯向受益人的利益傾斜。凡事有利則有弊,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使得第三人,也就是受託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大大減弱。

(2)信託破產隔離擴展閱讀:

信託破產隔離功能的意義

1、保護信託受益人、委託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從理論上講,信託公司破產風險絕對不能說小,而我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保護政策不會一直延續,如果上述信託公司經營不善破產,在不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下,信託財產受到沖擊,那麼彼時受損的必將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託人。

2、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維護信託行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信託行業發展的趨勢必然是信託的長期化和規模化。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保障信託財產的超然獨立性,只有消除了委託人對於信託公司破產可以危害信託財產的疑慮,委託人才會產生設立長期、大規模信託的需求,信託行業健康發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礎與市場基礎。

3、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要。

發達國家在其資產證券化操作中頗為廣泛地運用了破產隔離職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託人將其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載體(SPV),並以這些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

C. 如何理解信託財產獨立性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版固有財權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

D. 如何理解信託產品的獨立性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
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版或破產,信託權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
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
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E. 信託項目破產了怎麼辦我的本金能拿回來嗎

信託財產破產隔離保護機制是指委託人或受託人因為出現破產原因而依法被宣告破產後,信託財產並不被劃入破產財產范圍而進行分配。這一概念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對委託人的破產隔離和對受託人的破產隔離。
信託破產隔離功能的意義:
(1)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保護信託受益人、委託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能低於3億元人民幣,但對其可以管理的信託財產規模沒有限制。從理論上講,信託公司破產風險絕對不能說小,而我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保護政策不會一直延續,如果上述信託公司經營不善破產,在不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下,信託財產受到沖擊,那麼彼時受損的必將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託人。
(2)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維護信託行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信託行業發展的趨勢必然是信託的長期化和規模化。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保障信託財產的超然獨立性,只有消除了委託人對於信託公司破產可以危害信託財產的疑慮,委託人才會產生設立長期、大規模信託的需求,信託行業健康發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礎與市場基礎。
(3)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要。發達國家在其資產證券化操作中頗為廣泛地運用了破產隔離職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託人將其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載體(SPV),並以這些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

F. 信託的術語釋義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託人意願(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財產的責任。信託責任是在信託關系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託人的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託人同意。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轉移資產且不參與管理的人所承擔的責任。具體表現在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或信託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託責任。信託責任是將受託人和受託資產載體,與轉移資產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信託責任這個詞語用得比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為例,信託的三方分別為股東/企業管理層/股東,信託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為股東利益而運作企業資產的責任。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① 信託財產的范圍:
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託利益,也屬於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具體范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准後,可作為信託財產。
②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建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區別。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C.信託財產獨立於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託存續期內,受益人並不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
③ 信託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託期內,由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如信託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後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後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呈現多種形態,但它仍是信託財產,其性質不發生變化。
④ 信託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可以說,信託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託具有永恆的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的優勢。
⑤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託財產的,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

G. 當前信託暴雷對消費信託是否有影響投資失敗後責任怎麼承擔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救濟

什麼是信託?我來回答一下吧!
其實,「信託」來源於遙遠的古埃及,那時候一家之主在去世之前,會將財產交給可靠的人代為管理,將來再留給自己的後人,算是一種臨終託孤的行為。

後來慢慢發展到現在,就成了「信託」,具體是指委託人基於信任,將自己的財產權,交給受託人,讓其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置,信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再通俗點講,我們只要理清這三個名詞就可以了,分別是:

委託人,即財產的所有人,可以叫「大boss」;

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要求,承擔管理財產的責任,也就是「打工者」;

受益人,即財產的收益方。

這里委託的財產可以是股票、債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財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信譽、專利商標等這樣的無形財產,並且按照委託財產性質的不同,可以將信託業務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等。

在我國,信託業務由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開發,並受到銀監會的監督,目前獲得銀監會所頒「牌照」的信託公司僅有68家。

這些信託公司通過開發信託產品,籌集資金,利用其專業知識,投資於金融市場、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並給投資者帶來收益。另外,也有類似於國際上「家族信託」的產品,富豪們會通過成立家族信託,幫助子孫管理遺產。

信託理財有什麼優勢?
信託是一種比較受有錢人歡迎的理財方式,那麼它與其他理財相比,有什麼優勢?

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是——信託具有破產隔離功能。即使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因為經營不善而破產,也不會影響到信託財產的安全,受益人仍可以享有財產權益。

於此同時,信託產品的投資起點也較高,單項投資最低為100萬,對於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來說,也只有富人們了。

另外,信託理財還有其他特點:比如,它以信任為基礎;有特定目的,受託人需要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各項投資;還有它以經營的實際效果計算收益,受託人不承擔風險,所有收益歸受益人所有,虧損也歸受益人承擔。

為什麼不直接把錢給受益人?
可能你會問,為什麼不直接把錢給受益人,而要委託給別人再將收益給受益人呢?這多麻煩?!

其實是因為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是有遺產稅的,而且稅率高達50%-70%,利用信託的方式可以規避高昂的遺產稅,保留住大部分的遺產,因此西方很多富人會用這種方式保留遺產。

然而在我國是不征遺產稅的,為什麼國內也有人青睞信託?

因為除了避稅,信託還有許多用處,比如為了避免不善於理財的子孫敗光家產,很多有錢人會選擇在子孫沒有能力管理龐大的家族財產時委託信託機構。而且很重要的一點是,如前面所說,當老爹經營不當背上負債時,辦理信託後,「即使老爹在外欠了債,但子孫繼承的那部分財產依然不受影響」,而且委託給有投資理財能力的人或專業機構,還能讓你的財富繼續增值。

H. 如何實現破產隔離

「聯通收益計劃」是一個固定收益類產品,由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下稱「中金公司」)擔任簿記管理人、計劃設立人及計劃管理人,向部分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並已於8月26日募集成功,總募集資金共32億元,遠遠超過了此前計劃的20億元。
「聯通收益計劃」募集的資金,用於購買未來特定季度的中國聯通CDMA網路租賃費中不超過基礎資產預期收益金額的收益權。該租賃費收益權所產生的現金流,將用於向計劃份額持有人支付本金和投資收益。
在這一產品中,中金公司管理的專項理財計劃成為了一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用以與資產原始權益人(「聯通新時空」)隔離風險。
操作中,中金公司與中國聯通之間形成了一種『交易關系』,即中金公司利用客戶委託的資金去購買一定期限的中國聯通CDMA網路收費權(一種網路租賃費收入),這樣,中國聯通相當於提前變現了未來一定期限的網路租賃費收入。
這是典型的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模式。 概括而言,機構投資者把資金交給中金公司,由其來進行投資,後者則以此發起設立了一個集合委託理財計劃,用此資金購買中國聯通CDMA網路一定階段時間的收費權。通過這個運作,中金公司可以收取管理費及相關收益,找到了利用客戶資金投資的盈利模式,中國聯通同時獲得了新的融資模式,而機構投資者也找到了新的投資機會,可以說一舉三贏。
「這個項目之所以能夠被稱為企業資產證券化,是因為它符合資產證券化的幾個關鍵要素,一是有穩定的現金流,二是結構上設計了破產隔離的SPV,三是有交易安排。」 中金公司投資銀行部執行總經理趙曉征說,「資產證券化強調的是交易安排的實質,從這點來看,這次交易是一個符合國際標準的、規范的資產證券化案例。」
從目前情況看,認購「聯通收益計劃」份額的投資者類別較為廣泛,包括企業年金、大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但由於投資范圍限制,目前基金和保險資金都沒有投資。
某種意義上,非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創新產品涉及的范圍更加廣闊。它可以為受限於《公司法》和目前按企業債券管理辦法等法規的企業,提供一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的渠道。
同時,資產證券化產品也可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更安全、收益較高的投資品種,把追求保守和穩健的客戶閑置在銀行的存款資金吸引到資本市場中來。
鏈 接
ABS概述
1、定義
資產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es,簡稱ABS)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然後將這一「資產池」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由SPV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
資產證券化具有"一個核心,三個基本原理"的本質特徵。
一個核心是指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支撐證券是以項目資產(基礎資產)未來的可預期現金流為基礎的。換句話來說,資產證券化所證券化的不是資產本身,而是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
「三個基本原理」是指資產重組、信用增強和破產隔離。
所謂資產重組是指資產的所有者或者支配方為實現發行證券化的目的,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運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對其資產進行重新進行配置和組合的行為。
為吸引投資者並降低融資成本,必須對資產證券化進行信用增級,以便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信用增級可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劃分優先/次級結構、開立信用證、超級抵押等)和外部信用增級(金融擔保等)。
破產隔離是指在資產證券化中實現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資產所有人的其他資產)風險隔離。為實現破產隔離,首要實現「真實銷售」。所謂「真實銷售」是指某項財產通過轉讓不再屬於債務人的范圍。在資產證券化中,雖是以「真實出售」之名,而是行擔保之實。
2、分類
1)、根據資產是否出售,可以將應收賬款分為表內模式和表外模式。
表內模式是指發起人不需要將資產出售給SPV,資產仍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表外模式是指將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從而實現破產隔離的作用,此種模式是真正意義上的ABS。
2)、根據資產轉移到SPV是否跨境,分為跨境ABS與國內ABS。所謂跨境ABS是指境內人民幣資產通過國外的SPV實現「真實銷售」後,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實現融資的過程。國內ABS是指通過國內SPV在境內融資的過程。
3)、根據基礎資產的不同,可以將ABS分為住房抵押貸款ABS、不良貸款ABS,應收賬款ABS及基礎設施收費AB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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