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公司的義務責任
⑴、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專管理信託財產屬,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⑵、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⑶、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⑷、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⑸、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網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⑹、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⑺、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⑻、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⑵ 信託業算什麼系統的
信託業經過多年高速增長,已成為我國投融資體系中舉足輕重的金融部門。我們認為,今天的信託業應該擺脫過去單純對資產規模、市場份額與經營業績的追求,而將目光集中於自身良性生態系統的構建上。結合信託業自身的特點,一個完整的信託業生態系統應包括以下因素。
首先,宏觀經濟形勢構成了信託業的生態環境,信託業未來的生存方式既取決於當前的宏觀形勢,又取決於未來的發展趨勢。其次,信託業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通過認清自身的發展驅動力與制動力,做出符合行業演變規律與生態環境變化的戰略選擇。最後,監管環境確定了信託業生態系統中的生存法則,好的監管環境既應促進個體向正確的方向演變,也應形成生態系統內的自然選擇機制。
(一)宏觀生態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1、中國經濟「新常態」
「新常態」更多意味著我國經濟增長的方式的調整而非趨勢的改變。在經濟增長層面注重發掘新的增長點,尤其是增加創新成果的轉化率,提高創新驅動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而結構調整的要點一是產業結構,體現為傳統產業由於過度投資導致的產能過剩,而戰略型新興產業亟需加大投資力度從而增強對經濟的支撐作用。二是產品結構,現有的產品供給同質化嚴重,未來產品的差異化供給尤其是可以「創造需求的供給」將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2、貨幣政策適應性調整
與「新常態」下的經濟政策相適應,未來我國將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與松緊適度的貨幣政策。積極的財政政策主要應用在基礎設施建設與新興戰略產業的投資,從而強化對於新的經濟增長點的支持。貨幣政策由「穩健」變為「松緊適度」,說明未來將繼續以「定向寬松」為主旋律,同時也存在著「降息」、「降准」的可能性,從而緩釋經濟下行壓力、平滑經濟增長趨勢。
3、全面推進經濟領域改革
以信託人的眼光看,「新常態」下的經濟改革首先是政府投資體制改革,通過推行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使得投資行為更加透明化、市場化。
其次是區域經濟改革,包括「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與長三角經濟帶等區域經濟規劃,加強區域互聯互通與「多規合一」,促進規模效應與協同發展。
再次是國企改革,混合所有制、企業並購、打破行業壟斷、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將是改革的主旋律。
最後是「三農經濟」,將建立現代化的農業發展方式、完善農產品(12.00, -0.01, -0.08%)價格形成機制、提高農民收入水平、繼續完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三農」。
(二)信託業「新常態」具有三大特點
1、信託業資產規模增速放緩
信託業高增速、低不良是基於經濟景氣周期的特殊表現。最新數據表明,信託業即將告別超高速增長轉而進入正常增長,甚至在某些年份低速增長或下滑。如果宏觀經濟政策不做大的調整,加上新的信託監管政策出台,未來五年增速放緩是大概率事件。根據我們與波士頓咨詢研究的結果,未來五年信託資產規模年均增長率有可能放緩至11-18%(不考慮設立信託業保障基金的影響)。
2、利率市場化深入,資產管理競爭加劇
隨著利率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存貸款利率向市場真實水平靠攏,銀行未來在投資端將會放開更多許可權。券商、基金、保險等過去與信託業不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的金融部門,可以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或子公司等方式與信託業形成正面競爭。
可以預見,在技術含量較低的如通道類業務領域,信託業原有的份額將被逐漸蠶食,並更多的陷入到低效的價格戰之中。即使是在信託業具備技術優勢的領域,也避免不了越來越激烈的競爭局面,信託業原本所從事的是風險與收益適中的業務領域,由於銀行、券商、基金和保險等機構的介入,形勢也將日趨緊張,部分信託公司將被迫向更高風險的領域移動,從而造成了潛在違約率上升。
3、破解「剛性兌付」,帶動信託業的無風險收益率理性回歸
無論是從經濟基本面、信託業發展周期與市場競爭態勢上分析,可以確定未來信託業風險事件將較以往更加常態化,從而逐漸改變信託產品的「剛性兌付」屬性,帶動信託業的無風險收益率理性回歸。這對於信託業來講,在短期將會形成轉型陣痛,在長期則是刮骨療傷式的長效發展機制。
長期以來在「剛性兌付」與「預期收益率」的束縛下,信託產品在營銷方面存在缺陷,信託公司沒有足夠的動力做精確的風險揭示,投資者也沒有足夠的動力充分了解產品的風險屬性,從而養成了一大批風險—收益觀念嚴重扭曲的「合格投資者」,而投資者是信託業生態系統的土壤,當土壤惡化時,生態系統內的個體是不可能健康成長的。盡管風險事件將常態化,但是長遠來看卻利於行業可持續發展。違約現象的出現是信託業正常的「新陳代謝」與「自我更新」。
(三)信託業的生存法則
監管制度就是信託業的「生存法則」。信託業區別於其他金融行業的發展特點,在於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更高效的互相促進、互相影響。從信託業歷史上數次重要轉折來看,每一次的清理整頓,均伴隨著對信託制度與信託本源更透徹的理解並使得信託業發展邁上新台階。因此,信託業作為富有高度靈活性與生命力的金融業態所依賴的發展基礎,除了一般的構成要素如資本、人力、市場的供給外,還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制度供給」。
1、《信託法》修訂
從信託業誕生日起,信託制度便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也正因為如此信託業可以在合理的制度基礎之上維持過去近十年的快速增長。然而在經濟新常態、金融體制變革加快與行業間競爭加劇的情形下,《信託法》修訂亟需提上日程。
在《信託法》修訂方面,應著重於完善信託產品登記制度、稅收制度、交易平台、跨境外匯信託、公益信託、民事信託等,這些基本制度無論是在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方面均是重要的法律基礎,否則如家族信託、公益信託等信託業尚未開發的藍海就不可能真正駛入,影響信託業的進一步發展。
2、設立信託業保障基金
2014年12月19日,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及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成立,這是信託行業的一個重大事件。設立保障基金會略微加大行業運行成本。但是與成本相比,最重要的是穩定建立在風險識別基礎上的投資者信心,對金融機構而言,信心遠比黃金更珍貴。
與此同時,作為未來監管布局的重要協同組成部分,監管當局正在研究推出《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信託公司信託業務盡職指引》、《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並擬調整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通過全方位、立體化的監管「組合拳」,以期全面提升行業抗風險能力並建立信託業的長效發展機制,反映出監管當局對行業制度供給和「基礎設施」的高度重視,雖然會帶來一些前期啟動成本,但卻是基業常青的重要保障。
3、恢復信託公司的固有資產投資許可權
恢復信託公司固有資產投資權符合邏輯,有現實需要。隨著社會投資者理財願望的增加,將會催生更多的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需求,信託業的規模增長與風險處置也需要有強大的資本實力作為支撐。如果僅依賴股東增資維持資產規模增長,則需要股東具備持續的增資意願與能力,形成了信託公司發展過程中的「增資悖論」,無形中增添了障礙。
信託資產中包括債權、股權等多種資產,允許交易對手以股權質押,就意味著要做好實現質權的准備,也就意味著信託公司要有股權管理能力繼而要有投資運營能力。因此,信託公司固有資產不得從事投資活動本身也是一個悖論,有必要恢復信託公司的固有資產投資許可權。
4、監管評級的角色轉變
很多人在不同時期都呼籲過,信託監管要從機構監管逐步向功能監管轉型。從構建信託業生態系統的角度來說,監管思路應以功能監管為導向,更多關注合規性審查與投資者保護等基礎領域,減少對系統內個體行為的細節干預。
同時,監管環境的調整應充分考慮各信託公司的層次性特點,通過差異化的監管引導體系,確定不同層次信託公司的發展方向,防止實力不足的信託公司盲目從事創新業務導致行業風險的出現,這種差異化引導體系的基礎是信託業監管評級體系的建立。
為建立更適合轉型期的監管評級體系,需對傳統的監管評級標准做出調整。在關鍵指標的選擇上,應弱化規模相關指標的作用,而將與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及內生發展潛力有高度相關性的指標賦予更多的權重,如資產質量、資產結構、公司成長性、創新業務等。同時,為了加強監管評級對信託公司的約束作用,評級應直接與經營許可關聯。通過以上措施引導信託公司向正確的轉型路徑發展,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規模擴張與短期效益。
⑶ 信託公司是做什麼的
一、信託公司也是一種金融機構,但是信託公司和銀行不同,信託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信託公司可以通過設立一些信託計劃募集資金,然後把募集到的資金投資於一些工業、農業建設項目(如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房地產建設項目等)。投資者可以和信託公司簽訂信託計劃合同,把資金交給信託公司,投資於某個信託計劃項目,信託公司承諾給多少利息,多長時間歸還本金。到時信託公司會把利息和歸還的本金直接打到投資者的銀行帳戶上。
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 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信託公司恢復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信託公司以信任委託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
信託業務的關系人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方面。轉移財產權的人,即原財產的所有者是委託人;接受委託代為管理和經營財產的人是受託人;享受財產所帶來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託的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個人信託、法人信託、任意信託、特約信託、公益信託、私益信託、自益信託、他益信託、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等。
⑷ 國內信託從什麼時候開始發起的
信託是建立在財產轉移和財產處分基礎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經濟自由為前提的。因此,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導入是與改革開放密切相關的,這也決定了信託業的演進具有我國轉軌經濟的特點。我國信託業從1979年開始至今經歷了計劃經濟、計劃與市場混合經濟和市場經濟三個發展階段。因此,我國信託業的發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為三大階段,即: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整頓階段(1993—2001)和規范階段(2002至今)。
目錄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20世紀初,面對當時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機,我國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國經濟進步的人士建議學習西方,改造傳統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國「信託」二字最早的導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興城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信託部,這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信託部,可以說是我國現代信託業的發端。1921年我國通商信託公司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專業信託公司,從此信託公司開始登上歷史舞台,並得到很快發展。除了民營的信託業外,官營信託機構在1931年也開始出現。1935年設立了中央信託局,到1937年信託業有了一定發展。上海、東南等十幾家信託公司大多兼辦銀行、儲蓄和保險業務,也有一些銀行設立了信託部。此外,還有官辦的上海市興業信託社和中央信託局。各家經營的業務大同小異,即信託存款、信託投資、證券信託、商務管理信託、監工測量信託、保管信託、遺產信託、監護信託、房地產信託、代理信託等,但實際上有些業務並未形成完整的市場,其信託業可以說是「金融超市」,除了信託的基本功能外,還具有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的功能。
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託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信託部,其業務包括房地產、運輸、倉庫、保管及其他代理業務。同所有領域一樣,國家對舊中國的信託業也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對於原來的民營信託公司和銀行信託部,國家實行嚴格的管理、整頓和改造。一部分資力不足、缺乏正常業務的機構首先被淘汰停辦;餘下的被納入金融系統,與銀行錢庄一起走國家資本主義道路,但1951年9月以後陸續停辦。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為主要手段的金融體系重建過程中,穩定金融局勢、實現經濟恢復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壟斷了金融機構的產權,形成了完全單一化的國有產權制度。隨著社會主義改造任務的完成,原有的信託業務消失,對於官營信託公司予以沒收和接管,並直至1952年全行業公私合營為止。至此,信託業在我國的發展告一段落。雖然在國營銀行里設有信託部門,但很快同民辦信託機構一樣收縮業務,最後停辦。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從信託起源和發展來看,信託功能與商品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制度的完善有著密切關系。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引進使我國信託業迅速發展,同時,特殊的國情,又使我國信託業在不斷「糾錯」中艱難的成長。
1979年10月,改革開放後的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直屬國務院領導,可以辦理國際信託投資和金融業務。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開始恢復信託制度,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在特定時期我國金融改革與制度創新的產物。
198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銀行要試辦信託投資公司的指示,正式開辦信託業務。此後,各家銀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紛紛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其中,國有銀行的一些省級分行也相繼設立信託機構。從1980年到1982年底,全國各類信託投資機構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的信託部186家,建設銀行的信託部266家,中國銀行的信託部96家,農業銀行的信託部20多家,絕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專業銀行開辦的,少數幾家是中央部委開辦的。當時設立信託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充分利用各種渠道的多餘閑置資金,以彌補銀行信貸之不足。我國信託業的重新崛起,是對計劃經濟體制的突破。但是,我國信託業從「出生」起就被賦予了高級形態——金融信託,遠比受託理財要多的功能,它肩負著為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籌集社會資金和提供多樣化金融服務的功能。我國改革開放極大地調動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門的積極性,人民銀行相關政策使信託業迅速的發展,基本上處於自由發展階段,出現了一定的盲目性。信託業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創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基本建設規模,沖擊了信貸收支平衡。有鑒於此,國務院於1982年4月下達了《關於整頓信託投資機構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規定除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託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都不得辦理信託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託投資業務全部由銀行來辦,地方信託投資公司一律停辦,這一階段整頓的重點是業務整頓,限定信託業只能辦理委託、代理、租賃、咨詢業務。
到了1984年,我國信託業發展又出現了一次高潮。但是,信託業務的內容和方式並未體現現代信託業的特徵,基本上還在行使銀行功能,是銀行存貸款業務的重復。而且,其資金多用於投資固定資產領域,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固定資產規模的膨脹。
到1984年底,針對當時經濟過熱造成貨幣投放和信貸規模雙重失控現象,我國宏觀經濟採取緊縮性政策,信託業再一次開始全國性整頓,暫停辦理新的信託貸款和投資業務,對存貸款加以清理。同時,國務院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業務,對己辦理業務加以清理,次年又對信託業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後,我國經濟出現過熱,導致資金需求過大,引發了信託業的迅速膨脹和再次擴張。由於監管工作跟不上,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資金,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影響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再次給國民經濟造成了負面影響,隨著國家對經濟實行治理整頓,信託業又面臨整頓收縮的局面。在這期間,我國人民銀行先後頒布了《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和《金融信託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法規性文件,就信託機構、信託業務和資金管理作了一些規定,對規范信託業務和防止信託投資公司信貸業務沖擊信貸收支計劃發揮了一定作用。以市場經濟為取向所進行的改革使原體制無法滿足「經濟高速發展」對資金產生的巨大需求,從而各專業銀行相繼成立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各地方也設立信託機構。
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對信託業進行整頓。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快,管理較亂的情況,對其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至1992年,我國信託業一直處於發展的低潮階段。總體上看,當時的信託投資公司面臨資本規小、運營風險高、資產質量差、主業不明確、經營不規范等問題。因此,管理層先後於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對信託業進行了四次清理整頓。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1993年後我國經濟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里程碑,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金融體制已經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例如,多元化金融體系的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確立和加入WTO等等。而信託業卻是進入了長達七年的整頓,直到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頒布。
1993年,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93年,全國的信託投資公司達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權審批的機構),總資產規模近4300多億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創辦的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創辦的「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二是各專業銀行(包括總行與分行)設立的全資附屬性的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如中國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這類信託機構為絕大多數;三是各地方政府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創辦的「北京市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四是各行業部門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創辦的「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等等。至此,我國信託業進入了清理整頓。
1995年,又進行了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重新登記和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信託投資公司的脫鉤工作。到1997年末,全國共有信託機構242家,資產規模約為4600億元左右。這些信託機構舉步維艱,普遍存在資產質量差、支付困難和破產危機等問題。
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決定對當時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出台嚴格的公司設立條件。信託業又再次進行了整頓,採取撤銷、改組、合並、移交等措施大量撤並信託機構。信託業在整頓金融秩序中不斷調整,各種問題不斷暴露,由於管理失控,監管滯後,大量的信託公司出現盲目拆借資金,大規模發放貸款,以及投資炒作房地產和股票,甚至出現了在STAQ系統等國債回購市場買空賣空變相違規拆借資金等問題,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停止了銀行向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借,銀行不得向自辦的各種經濟實體注入信貸金,並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資金,從資金來源上限制了信託投資機構擴大貸款規模的能力。
從業務角度來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託投資公司不僅獲得了國內國際渠道的融資權,還相繼獲得了進出口貿易、房地產開發、租賃等多項投資經營權,並向企業、政府提供貸款。國家分別於1995年、1998年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規,從法律上規定了金融各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從1995年起,我國人民銀行加大了對信託機構的監管力度,全面引入並開始實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金融退出機制開始啟動。1995年10月,我國人民銀行接管違規經營、資不抵債的中銀信託,並要求所有銀行開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全部與銀行脫鉤或轉為其分支機構;1997年2月,我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因到期債務不能償還被關閉;1998年6月,我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因同一原因被關閉:1998年10月,按照市場原則和法律處理程序,號稱我國信託業「老二」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也因資不抵債和支付危機被關閉。1999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華融、長城、東方、信達、中保等五家信託投資公司撤銷;3月,我國電資力信託等6家信託投公司和中經開等7家信託投資公司分別完成改組和從中央移交給地方的工作。4月,財政部發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定》,由此全面拉開了金融信託業20年來的第五次整頓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了信託投資公司清理工作會議,其中,特別強調了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的條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債、不得有個人債務、不得有分支機構、不得有資金缺口、資本金在按有關規定沖銷呆帳、壞帳和投資損失,並彌補歷年累計經營虧損後,不得低於人民幣現金3億元等。』這次整頓的目的是要讓我國金融信託業回歸至信託本業上來,真正辦理「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整頓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託業和銀行業、證券業分業經營,不能用負債資金從事投資、貸款業務和證券業務。
在這次整頓中,將對各類信託投資公司分類處理,進行合並重組、擴充資本金、壯大經營實力,提高資產質量、降低經營風險;不符合條件的信託投資公司將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為各類實業公司或改為財務公司和證券(經紀)公司,以銀行業務為主的信託投資公司,經協商可轉為國有獨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這次整頓一是把證券業務剝離出去,二是把銀行業務剝離出去,突出信託主業。在這一階段中,將按照國際通行的信託管理方式來規範金融信託業的各項業務,促使我國金融信託業走上規范之路,使之真正成為從事受託理財業務即從事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服務體系。
在這一期間我國信託業主要呈現以下特徵:
1、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的信託業的「金融超市」功能——混業經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發揮,而其本業——「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民事信託,幾乎沒有發展。信託業的一些重要作用和優勢逐漸消失,信託企業逐漸發展成兼營銀行業務、證券業務、投資經營業務的金融百貨公司,實際上己經名不副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託機構。
2、由於信託投資公司是各級政府出資建立的,一些信託公司己成為政府的「小財政」和「舉債的窗口」;
3、由於缺少信託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一些信託公司為了生存只得「混」業經營,而經營結果又因企業產權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場風險,以致最終被關閉。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信託業生存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也發生了實質性變化。這些變化為我國信託業的規范發展和功能創新提供了基本的條件與基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法》頒布,並在2001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我國信託業終於從制度上規范了信託關系和信託行為,確立了信託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為促進我國信託事業奠定了制度基礎。2002年6、7月又相繼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使信託公司業務向本源回歸,即圍繞「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內涵開展業務,標志著信託業開始走上健康發展之路。與以前有名無實的信託業相比,整頓後的信託業面臨著內外發展的大好環境。
2003年,隨著金融機構改革的深入,原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和監管職能進行了分離,成立了銀監會,承擔原人民銀行對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監管等職能,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之後,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空間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託業務更趨規范。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託投資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頓和重新注冊登記工作,這標志著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頓已基本完成,一個較為完整的、全新的信託業陣容基本形成。
在國務院確定的信託整頓方針的指導下,信託公司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接受管理的信託財產總額己近2000億元人民幣,營業性信託業務取得了長足進步,我國信託業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受託管理資產達。2500多億元,其中信託財產1600多億元。全行業自有資本額481億元,資產負債率49%,全年共盈利15.5億元。至2004年6月底,信託公司從業人員約為4600人。2004年3到10月,我國銀監會的多位主要領導均明確肯定了信託業在改革開放及國民經濟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託業是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經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歷經三年漫長籌備的我國信託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暨我國信託協會創立大會終於正式召開。從此我國信託業終於與其它金融機構一樣有了行業性的自律組織,有了面對社會和外界的統一形象與聲音。
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後,我國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以及市場體制不斷深化,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正在形成,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經濟增長連續多年居世界前列,國民財富的增加和私人財產的保護,為信託業的發展提供了基本條件。清理整頓後的信託投資公司通過資產剝離和增資擴股,增強了資本實力,優化了資產結構,構建了相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市場主體地位得以形成;從外部環境來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得居民的閑置資金增多,投資理財的市場需求充分體現,這無疑為信託這一財產管理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信託法》的頒布使得信託所具有的制度優勢被法律認可,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有了制度的保證,而作為監管當局的銀監會對信託業賦予的產品開發備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託業產品創新的成本,這些環境和條件促成了信託業在短短幾年時間內,取得了迅猛的發展。
從業務角度來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愛建信託投資公司發售了首隻信託產品,這也被業內人士稱之為信託公司回歸主業的開端。從當時投資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佔了相當比例。而信託公司的監管機構我國銀監會制定的法規,顯然是希望將抗風險能力較差的投資人排除在外。《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信託計劃的份數不得超過200份,單個信託計劃的最低規模為5萬元。200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產投資過熱,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的門檻又大幅度提高——規定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一些地產商們向銀行求貸無門時,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託公司開始「拾遺補缺」。截至2004年12底,約有60隻集合資金信託產品通過信託公司網站公布了到期清算報告。從實際結果看,2004年幾乎所有信託產品均達到了預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達到4.304%。其中北京國投的三環新城項目年均收益率超過預期收益0.3529個百分點;衡平信託不僅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託產品的兌付工作,而且其中
約30%的產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規模不變的前提下實現了提前清算,最高收益率超過6%。此外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計劃等24隻信託計劃也分別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預期收益水平。
隨著信託業的不斷創新,財產信託也成為信託投資公司的「新寵」。例如,中誠信託率先推出了一項名為財產信託的信託計劃,隨後,各家信託公司紛紛效仿,並進行創新。2005年12月15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創新終於面市——國內(兩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同時發行成功,並正式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其發起機構分別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發行人分別為中誠信託和中信信託。2005年12月23日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與中海信託舉行簽約協議,委託中海信託理財30億元,期限一年,投向鐵道部的鐵路建設,由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提供擔保。自此以後,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除了委託基金管理公司投資證券市場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穩定的理財渠道。中海信託為信託業開辟了一條嶄新的籌資渠道,我國信託公司一次重要的業務機會來臨。同時,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得信託公司能夠做大信託業務規模。不過,2004年初以來許多的創新最主要的意義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夠「圈更多的錢」。一些信託投資公司頻繁突破「一法兩規」框架,以「創新」之名行違規之實,主要表現在:一股獨大,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措施極不完備;明顯缺少市場公允的關聯交易,損害投資人利益;人才結構不合理,專業素質較低,少數公司在歷史問題還沒有解決的時候,新的風險和壞賬又開始繼續累積。2004年慶泰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證券市場資不抵債被關閉;2004年伊斯蘭信託投資公司和金新信託投資公司挪用委託人資產等問題被接管;因為炒作雲大科技(*ST雲大,600181)導致巨額浮虧,北方信託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霍津義涉嫌重大違紀,於2005年12月2日被實施雙規;2005年12月30日,銀監會浙江監管局發布公告:由於金信信託違規經營和經營不善,造成較大損失,責令金信信託停業整頓。這使整頓後剛剛起飛的信託業又一次籠罩在厚重的陰雲之下,我國信託業又一次面臨嚴峻的考驗。
新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規在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和業務定位做出了新的規定。信託公司根據新規要求進行實業投資清理、存續業務的整改,以申請進行重新登記或執行過渡期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經營的54家信託公司中已有34家獲准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
在新的法規施行下, 2010年,全國范圍內共有55家信託公司正常經營。共成立了2337隻集合信託產品。總規模達到2579億元。隨後幾年信託業迎來了爆發式的增長。行業規模從11年的3000多億,在短短的5年時間。突破到16年的16萬億。其數量也增加到現在的68家。隨著政府對信託牌照的限制。國內信託公司的數量目前穩定在了68家。
隨著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託公司紛紛設立慈善信託。信託公司業務出現了新的道路。
⑸ 信託法第二十二條中的申請權與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這之間沖突嗎。
作為委託人,其主要來權利表現自如下:
(1)您有權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您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您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您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5)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您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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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我國信託業已經先後經過幾次大規模的清理整頓
信託是建立在財產轉移和財產處分基礎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經濟自由為前提的。因內此,我國信託制度容的再次導入是與改革開放密切相關的,這也決定了信託業的演進具有我國轉軌經濟的特點。我國信託業從1979年開始至今經歷了計劃經濟、計劃與市場混合經濟和市場經濟三個發展階段。因此,我國信託業的發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為三大階段,即: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整頓階段(1993—2001)和規范階段(2002至今)。
目錄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⑺ 5月6日安信信託恢復交易嗎
這個的話,我記得好像就是那天恢復交易的,就是那天沒有錯的,那天之後就可以進行交易了
⑻ 信託公司的費用
信託項目費用是指信託文件約定應由信託項目承擔的各項費用。信託文件中沒有做出約定的,信託項目費用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約定由信託項目承擔的各項費用。
一、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信託項目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發生的、按稅法規定應由信託項目承擔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期末,應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全部轉人「本年利潤」科目借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通常而言,信託項目應根據當期實現的信託項目收入計提應由信託項目承擔的營業稅金及附加。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例:某信託項目2005年3月當期實現信託項目收入1250000萬元,當月末應計提本月營業稅金及附加62500元(稅率為5%)。分錄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62500
貸:應交稅金 62500
二、營業費用
(一)營業費用核算的內容及賬務處理
「營業費用」科目核算信託項目信託文件約定由信託財產負擔的、因管理信託業務而發生的可以直接歸屬於該項信託項目的費用,包括利息支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賣出回購信貸資產支出、累計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受託人報酬、託管費、律師費、審計評級費、資料印刷費、發行費等。該科目應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營業費用」科目的借方余額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當信託項目發生上述相關費用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二)業務舉例
例1:某信託項目2005年3月1日,將不帶息商業承兌匯票到銀行貼現。該票據出票日期為2005年1月1日,面值500000元,期限6個月,貼現年利率為3%(假設與貼現的應收票據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實質上轉移給銀行)。
票據貼現利息=500000×3%×4÷12=5000(元)
票據貼現所得金額=500000-5000=495000(元)
相關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495000
營業費用 5000
貸:應收票據 500000
例2:某信託項目於2005年1月1日按面值購入北方公司當年1月1日發行的面值為10000000元、期限為3年、票面年利率5%的債券,另外支付相關稅費50000元。該公司債券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相關分錄為:
借: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面值)10000000
營業費用 50000
貸:銀行存款 10050000
例3:某受託人於2004年5月1日收到委託人以無形資產設立信託項目,信託文件約定該無形資產的價值為3000000元。合同上註明的受益年限為6年,相關的法律規定該無形資產的有效年限為5年。
2005年該項無形資產的攤銷額=3000000÷5÷12×9=450000(元)2005年12月31該項無形資產應攤銷時。
借:營業費用 450000
貸:無形資產 450000
三、資產減值損失
(一)資產減值損失核算的內容及賬務處理
「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信託項目按規定計提(或轉回)應計人損益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包括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形資產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等。該科目應按計提准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1.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時,按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的部分,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科目。如有跡象表明以前期間據以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的各種因素發生變化,使得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於其賬面價值的,應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應計提的累計折舊與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提的累計折舊之間的差額,借記「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與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兩者中較低者,與價值恢復前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2.計提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計提無形資產減值准備時,按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的部分,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科目。如果已計提減值准備的無形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以兩者中較低者,與價值恢復前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如果已計提減值准備的無形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以兩者中較低者,與價值恢復前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計提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
計提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時,按確認的減值准備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等科目;如其後有跡象表明導致發生減值准備的因素發生變化,使得原計提減值准備的資產的價值恢復而轉回減值准備,按轉回的金額,借記「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等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二)業務舉例
例1:某信託項目於2005年12月31日,根據其當期期末應收款項的余額,採用賬齡分析法,應計提壞賬准備550000元;計提貸款損失准備800000元。另外該信託項目2004年12月31日對天大公司長期股票投資的賬面價值為8000000元,由於天大公司經營出現巨額虧損,該項投資的市場價值已降至7500000元。假定壞賬准備本月科目貸方余額為300000元,貸款損失准備本月科目貸方余額500000元,「長期投資減值准備」科目貸方無余額。
(1)當期應補提的壞賬准備為550000-300000=250000(元)
當期應補提的貸款損失准備800000-500000=300000(元)
(2)相關的賬務處理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准備 250000
——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 300000
——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500000
貸:壞賬准備 250000
貸款損失准備 300000
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股票投資 500000
例2:假設2005年12月31日上述對天大公司長期股票投資的市場價值回升至8200000元。則相關的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股票投資 500000
貸: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500000
例3:某信託項目於2005年3月1日外購的專利權在2005年年末的賬面價值為1750000元,由於與該專利權相關的經濟因素發生了不利變化,致使該專利權發生了減值。估計該專利權在2005年年末的可收回金額為1500000元,該項專利權在此之前未計提減值准備。相關的賬務處理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250000
貸: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25000
⑼ 新中國剛恢復信託業之初,商業銀行可以兼營信託業務。 A 對 B 錯
A。最開始的信託就是銀行設立的信託部
⑽ 信託公司主要經營的業務有什麼
11、資金信託的定義: 資金信託是一種以資金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託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資金在一定時期內獲取收益為信託目的。一般分為委託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兩種資金信託。信託結束時,信託財產通常以維持原樣或折算為現金的方式,返還給委託人。 資金信託包括單一資金信託(受託人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單獨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方式)和集合資金信託(受託人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的信託資金匯集起來,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和管理信託資金的信託方式)二種形式。 12、信託相關法規對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資金的要求: 信託公司接受的信託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2)、單筆信託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 13、信託資金發生損失的處理: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信託目的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4、信託收益和信託報酬的定義: 信託財產因受託人的管理和運作而產生的收益稱為信託收益。 受託人因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而獲取的報酬稱為信託報酬。 15、資金信託產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託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由此獲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損失,均由信託財產承擔。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現在信託市場已經出現了達不到預期收益率,免收手續費的產品,表明信託公司對達到預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託產品的媒介宣傳: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信託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17、信託的預計收益的由來: 信託公司經事先周密測算後,得出信託項目預計收益,扣除相應各種費用,即為受益人獲得的預計收益。 依據《信託法》,除非信託公司與委託人簽有協議,否則超過預計的信託收益應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託投資的風險: 任何投資均有風險。風險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信託產品屬於中等收益,中等風險。信託項目不同,風險的來源、大小不同。 投資風險包括:政策、項目經營、不可抗力等風險。 信託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並對每一個信託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託投資的風險降為最低。 19、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對信託財產的影響: 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信託財產(委託人的資金)不受影響。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0、信託資金的轉讓、變現: 一般情況下,信託資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據合同約定:信託生效三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形式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到信託公司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人與受讓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納轉讓手續費。 21、信託資金及收益的領取: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公司將本金及收益一同劃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賬戶,受益人到銀行領取。 22、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收益人、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信託計劃期限內所涉及的稅務問題應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辦理。 23、受託人(信託公司)在信託期間應盡的責任: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4、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3)、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7)、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25、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26、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財產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權放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27、信託業務文件主要包括: (1)、信託合同; (2)、信託計劃書;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28、信託合同的概念: 信託合同是由信託法律關系中作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信託和規定信託關系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29、信託合同需載明的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參考資料:信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