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投資融資財稅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怎樣的投融界上的融資項目怎麼對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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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融資租賃的稅收優惠
非常感謝你的信任與提問L1、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2、從事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點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從事融資租賃的納稅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利息,可以作為企業財務費用直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❸ 財稅如何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融資
(一)政府應提供財政支持。由於小微企業規模小,資金短缺,沒有能力去培養太多的技術人才和經濟專家。需要政府出資組建一個經濟技術咨詢平台,建立人才庫,為小微企業解讀國內、外經濟政策及發展形勢,為他們提供技術支持和改良創新,這樣可以引導小微企業立足長遠,建立科學發展觀,打造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形成規模型經濟。
(二)對小微企業實行減稅政策。目前,小微企業上繳了50%以上的企業稅收,需要繳納十多種稅項,企業的平均稅負在40%以上,稅費負擔沉重,利潤空間被極大的擠壓。國家應「放水養魚」,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加大所得稅稅收優惠,放寬費用扣除標准,切實減輕企業稅負。另外。優化稅收環境,降低納稅成本和「隱形負但」,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為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三)加強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小微企業的融資問題是影響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由於小微企業的管理存在一定的問題和信用擔保工作不完善,導致企業難以獲得發展所需要的資金。財稅政策調整中需要注重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可以鼓勵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進行貸款支持。小微企業難以在大型銀行中獲得企業發展所需要的大量資金支持,小微企業貸款困難的重要原因就是企業的信用擔保存在問題,今後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的信用擔保政策,盡量建立健全企業的信用機制,提高企業的信用度,為企業的貸款提供良好的環境。
(四)加強小微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小微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是影響企業的發展的重要原因,由於小微企業的發展中存在財務管理問題,財務管理中缺少監督工作導致企業的發展存在潛在的威脅,嚴重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加強小微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對於企業工作的開展以及發展規劃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今後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小微企業的財務監督工作,盡量減少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會計信息不真實現象。在企業中建立財務管理責任制度,將財務工作進行合理明確的分工,一旦出現財務問題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減少由於企業財務工作問題導致的企業發展問題和融資難問題。
(五)建立健全小微企業的經濟風險機制。國家財稅政策對於小微企業的支持存在一定的風險,小微企業發展中存在重大的經濟問題甚至倒閉現象逐漸增加,地方的財政部門將會面臨重大的經濟損失,擔負著重大的風險。這種潛在的風險是企業發展中難以獲得財稅支持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後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風險機制,提高小微企業的風險意識,盡量充分利用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持,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小微企業在管理中需要提高風險意識,由於小微企業的數量逐漸增加,企業的競爭也十分激烈,企業在管理中建立有效的風險預防機制,減少企業發展中存在的隱患,及時發現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加以解決,保障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恩美路演
❹ 2.財稅公司做融資服務如何
財稅公司是企業老闆的財稅服務商,財務管理與融資服務本就不分家,而大數據表明,60%的中小微企業正好都有融資需求,如果財稅公司增加融資服務能力,不僅能幫助企業老闆解決融資難、貴、慢等問題,還能以此作為營銷點,增加吸客亮點,擴大獲客范圍,是財稅業務的抓手之一;同時,還能為財稅拓展延伸服務,增加留客能力和創新增加收益。
❺ 關於印花稅計稅基礎在財稅文件是哪個
請參考如下文件及解釋:
政策依據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文件背景:自2013年8月1日起,融資租賃業務已納入營改增范圍,該文件最近且有效的,明確相關行業營改增後印花稅的計稅基礎。
政策依據二
總局在2016年4月25日視頻會議有關政策口徑
第四,關於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這次兩部委下發的《通知》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確,沒有變化。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註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註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政策依據三
根據印花稅實施條件政規定,印花稅計稅依據可能是合同金額(如購銷合同)、收取的費用(如貨物運輸合同)和收入(如財產保險合同)。
1.按照財稅〔2015〕144號文件,融資租賃合同的印花稅計稅基礎「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不是所謂的「合同權利金額」
2.總局已經明確: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註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註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3.在實務中,按合同為應稅憑證計算繳納印花稅,其計稅基礎應該是:
(1)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只記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既記載不含稅金額又記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❻ 融資租賃的印花稅要如何繳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第一條的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這里明確了融資租賃合同按「借款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同時該通知的第二條規定: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需要強調的是該條款只針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的購買行為,即承租方與出售方為同一主體時,方可適用該條款。
但是當出售方為獨立第三方時,出租方與其簽訂的購買合同還需要按「購銷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最後需要提醒納稅人的是,該通知的第三條規定: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因此該通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稅花財稅融資擴展閱讀:
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1)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2)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3)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2、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❼ 企業融資費用如何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需要資本化,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准予扣除。對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如何掌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這里所說的「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是指企業要提供本企業當期發生的向金融企業貸款發生利息支出的情況,應當包括銀行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二、企業向關聯企業借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2∶1比例(金融企業除外)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假設被投資企業向投資企業借款1000萬元,如果投資方權益性投資為400萬元的情況下,只允許扣除按800萬元計算的利息。該文件第二條還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實際工作中,對能夠滿足這個條件的,不需要調整。
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文件規定了具體計算方法。假如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投資者先投入1200萬元,尚欠800萬元。該年度企業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產生借款利息60萬元,則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為60×800÷1000=48(萬元)。
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對此文件解讀為: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可能通過信託公司向銀行融資,銀行又通過發行債券方式吸儲,這樣就會產生企業向信託公司支付手續費,向銀行支付代理費,向債券購買者負擔利息的情形。根據本公告的原則,上述的借款費用都可以扣除。
三、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相關規定計算外,還要遵循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的2∶1的比例。假設投資人權益性投資100萬元,企業向該投資人借款300萬元,在計算利息扣除時,只允許扣除按200萬元乘以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至於企業向投資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社會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准予扣除。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還有三個特別提示:一是在支付利息時,要依法代扣個人所得稅。二是需要利息受益人提供發票,以證明其營業稅完稅情況。三是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因為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單位及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非金融機構或組織與單位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銀行間同行業拆藉以及企業集團內部的借款憑證免貼印花。
❽ 融資租賃有哪些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
(一)稅率
1、直租:動產16%;不動產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6%;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1%整為10%
2、回租: 5%。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1、直租
出租人(融資租賃企業)購入土地、房屋融資物時,出租人應繳納契稅;融資租賃期間,土地、房屋的產權仍屬於出租人,不涉及契稅;融資租賃期屆滿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至承租人,則承租人應繳納契稅。因此,對於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權發生移轉的,就應繳納契稅。
2、回租
財稅【2012】8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三、房產稅
財稅【2009】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需要說明的是:
1、房產稅由承租人(實質重於形式,雖然法律上的產權人為出租方)按照房產余值繳納,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繳納。
2、財稅【2010】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在出租方名下,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承租方還應當將相關地價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原則,因此一般在確保不發生風險的同時,多採取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變通方法處理,以避免繳納過高的產權轉讓稅。
四、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0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第4條的規定,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