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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增值稅

發布時間:2020-12-15 07:52:21

信託貸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第(二)款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
)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證明對待。
2、《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七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因此,委託銀行貸款也屬於銀行貸款。企業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此時金融機構證明為:委託貸款合同,銀行的代收利息單據。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因此,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金融機構,拍賣行不屬於金融機構。
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對非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適用該規定。

Ⅱ 平安信託公司利息收入能否開具增值稅發票

如果企業是因為銀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徵收增值稅,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版票。
如果企業是將資權金借給其他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因為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所以應當按照實際利息收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Ⅲ 信託投資收益要交增值稅嗎

不需要交增值稅,不符合增值稅的納稅條件。

Ⅳ 我們公司是信託公司,運行資管產品中取得的各類收入具體怎麼確認稅目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回通知》(財稅〔2016〕答140號)第四條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同時,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對該文件第四條做了進一步解讀,增值稅和營業稅一樣,均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營改增後,資管產品的征稅機制並未發生變化。具體到資管產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義運營資管產品資產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例如,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因此,運行資管產品取得的收入,應根據上述標准確定稅目繳納增值稅。

Ⅳ 我司從事信託業務,17年12月管理一款資金信託產品,運營信託產品過程中收到的利息要繳納增值稅嗎

《關於資管產品來增值稅有關源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第一條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第六條規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根據上述規定,12月發生的此業務不繳納增值稅,從2018年12月1日期開始繳納增值稅。

Ⅵ 信託貸款交不交增值稅

需要繳納增值稅。
信託貸款業務的放貸方,應按照「金融服務——貸款服務」,以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Ⅶ 信託業如何應對增值稅新規

去年以來,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進一步明確。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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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要求打破剛性兌付、去杠桿、去嵌套的資管行業監管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稅收政策文件包括《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及《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等應運而生,使得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確,彌補了以往資管產品的增值稅稅收漏洞。
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系列為文件的出台對於整個信託行業鏈條上的各利益相關者都會帶來影響。需要注意的是,56號文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作為受該政策影響的各利益相關者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委託人/受益人
梳理信託計劃資產
投資信託產生的相關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並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委託人/受益人需要較為全面地梳理所持信託計劃資產,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對其相關收益是否應稅進行判定。
積極與管理人進行溝通
投資人在梳理完成投資資產的涉稅影響後,對於受增值稅影響的信託計劃資產需要予以關注。投資者應注意管理人對於信託合同條款的修訂,尤其是對於信託收益的相關條款,並與管理人進行積極溝通,維護自身的權益。

信託計劃管理人
法律文書梳理
梳理所有類別信託計劃涉及的相關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計劃合同;全面梳理信託計劃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清單及溝通材料。
與利益相關者的溝通
56號文實施後,為保證業務能夠順利開展和平穩運行,管理人需要就稅負承擔問題、計稅原則確認問題和涉稅資料交換問題與各方做好提前溝通。
新產品設計
營改增後,信託公司需要在產品設計過程中考慮增值稅因素,針對不同類型的產品(如凈值型產品和固定收益回報產品)設計不同的稅負轉嫁方式。另外,對於多層嵌套的信託計劃,是否需要重新設計產品的投資結構以降低額外稅負可能也是信託公司需要考慮的問題。
梳理涉稅資產
全面分析、梳理信託產品所持資產的類型和收益形式來明確其是否涉及現有增值稅法規中所規定的應稅項目。部分較為特殊的資產收益安排,例如股權和收益權等權益的轉讓和回購、預期收益差額補足、對賭約定、收益互換等,其涉稅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應給予特別的關注。
核算方案修改
信託產品管理人需要對產品增值稅涉稅會計科目進行梳理,制定會計科目設置、調整方案;梳理增值稅會計處理流程、記賬方式;制定價稅分離方案,修訂估值操作手冊。
系統改造
信託公司需對內部系統架構和數據進行評估,識別需要改造的部分,明確內部系統信息傳遞流程、連接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系統改造以及測試工作均需要在2017年年底完成,以確保在2018年1月1日能按時切換到改造後的系統,在時間上較為緊迫,在此也建議系統的開發改造工作盡早開展。
就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
由於在目前的增值稅框架下,還有許多政策待明確的事項。這不僅使得管理人在系統落地上存在較大的困難,建議在梳理資產後,就相關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意見,降低自身的合規風險。
聘請中介機構協助落地
中介機構作為有著豐富行業經驗的第三方,能夠幫助企業進行增值稅落地的全流程項目管理以及提供法律文書審閱、涉稅投資行為分析、會計核算方案建議、系統改造分析、新政策崗位設置及人員培訓等全方位協助和支持,幫助企業順利完成增值稅改革的落地執行工作。
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對於信託業帶來的影響是全面而深遠的。這無疑給信託業帶來很大的挑戰,信託業應抓住時機,全力做好應對,積極籌劃,迎接挑戰

Ⅷ 信託收益一定要交稅嗎

信託收益不是一定要交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一、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如果所持有的信託基金,投資的是國債類似的以國家為債務人的金融債券可以不用交稅。

(8)信託增值稅擴展閱讀:

一般金融利息的交稅情況:

我國個人所得稅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主要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一、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

二、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

三、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Ⅸ 信託貸款利息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貸款利息即使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不能用於進項稅額抵扣的。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內》(2016年36號)容有關事項規定,下列項目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貨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是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Ⅹ 企業持有信託計劃 是否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企業持有信託計劃,受託方(信託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企業不需要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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