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土地信託制度是何時建立
1、設立遺囑信託
《信託法》第八條規定了設立信託應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版括遺囑。第十三權條又規定,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因此,中國大陸可以設置遺囑信託。
2、受託人資質
《信託法》規定了信託關系,第二十四條又規定,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因此,從信託法的角度,遺囑信託受託人資質非常廣泛,只要具有完全名師行為能力即可,無需特別的審批許可。
後來,銀監會發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公司的資質進行了管理,但也沒有規定信託業務為信託公司專屬經營(作為部門規章,它不能限制上位法《信託法》對受託人資質的規定)。但在傳統上,只有信託公司具有經營信託業務的資格,否則很難區分委託和信託兩種法律關系,這對於資產隔離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有很大的影響。
2. 土地信託是什麼
希望幫得上忙
1、房地產信託的簡稱,信託是一種理財產品,由於其門檻高(100萬起點),不為一般人所認識。目前國內的房地產信託產品的平均年收益率在9%左右。土地信託(Land Trust),是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為有效利用土地,提高不動產的開發與經營效率,而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利用其專業規劃與管理,將開發經營的利潤做為信託受益分配金交付給受益人。大部份的土地信託年限多在30~50年。簡單的說就是房地產公司在銀行貸不到錢,在股市也圈不到錢了後,就找信託公司幫他們弄點錢。打個比方,信託公司通過銀行等渠道向投資者出售收益率10%信託計劃,集中大量信託資金後以15%的利率貸給地產公司。這樣多方都能獲利,對於投資者能獲得高達10%的收益率,對於信託公司和銀行能分得5%的利差,對於地產公司能獲得保命的錢。但這個模式能持續下去的前提是房價不大跌,地產公司能獲得可觀的利潤來支付高達15%的利息。
2、土地信託的現實意義是:土地信託是土地流轉中的一項制度創新,是深化農村土地經營機制的必然需求,也是促進土地使用權規范有序流轉的必由之路。土地信託制的有效推行必將在中國產生深遠的影響。
3、如何構建土地信託:1、成立農村土地信託機構2、建立土地投資信託基金3、推行土地信託運作模式的支持體系
3. 土地信託的分類
土地信託依信託財產的處分方式的不同,主要有租賃型信託及出售型信託兩種:
(1)租賃型:受託人無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
(2)分售型: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信託業者出售。
4. 土地信託的問題研究
是否需要進行立法
中國許多法規的出台,如《證券法》都是在實踐中進行了探索後,才進行立法,這似乎是中國的一條立法「經驗」。有人主張,先探索,再規范,並列舉了溫州等地先是在混亂中發展,在完成原始資本積累後,再回過頭來依法運作且頗為成功的例子。從成本與效益的角度分析,矯治壞習慣所支付的成本遠大於一開始培養好習慣所支付的成本。在信託業較為發達的日本除了有《信託法》、《信託業法》、《兼營法》等基本法律外,還根據不同信託業務種類而創設信託非凡法,如《貸款信託法》、《證券投資信託法》、《抵押公司債券信託法》及《土地信託法》等。
中國雖然出台了《信託法》,但其過於宏觀,在現實中難以操作。在提倡依法治國的今天,一切行為必須置於法律和制度框架之下。中國土地信託應進行非凡立法。在條件還不十分成熟的情況下,可以條例的形式出現,對「信託法」進行必要的補充,使中國農村土地信託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土地信託委託人是村委會還是承包戶
中國《憲法》、《土地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而有權代表集體的組織有:村民小組、村委會、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但究竟哪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土地的主體,事實上並不清楚。於是有的地方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給村委會,村委會作為土地信託制的委託人也就順理成章。因為信託制的委託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均是財產的所有者,那麼村委會以委託人的身份出現究竟可不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村委會將土地發包給農民後,作為承包方的農民就自動取得了流轉選擇權,假如村委會作為委託人,那將是對農民承包經營權的肆意剝奪和對國家法律的嚴重踐踏。
對受託人是否有非凡要求
由於中國個人信用體系發展尚不成熟,所以個人作為受託人在不妥當,而由政府相關部門出資設立信託機構不宜提倡,因由政府相關部門出資設立的土地信託機構,行政力量輕易介入,依靠行政手段向成員農戶租用土地,再以土地入股經營或包給其他個人或法人單位經營,從而使這種流轉變異為「反租倒包」。而「反租倒包」從根本上違反了農民的意願,為《中共中心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所明令禁止。由具有獨立財產,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充當較為適宜,該法人須是能履行土地信託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中介組織,如土地信託中心、土地信託合作社、土地信託投資公司等中介組織。
土地信託保護模式
但土地信託跟其他信託方式一樣,無法保護簡。如果發生了針對她房產的訴訟,那麼簡還是要作為受益人接受債權人的債務追償。如果簡是以個人作為受益人,那麼債權人可以就宣判結果對她的全部資產進行追償 。
5. 農村土地流轉 是什麼意思 農村土地流轉信託是什麼意思
定義: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這里可以這樣解釋,A作為農民擁有地塊的承包經營的權利,A把承包下來的土地委託給B進行經營打理,B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產生的收益則歸屬於A。
我們可以看到這實質上是一種信託行為。信託的實質就是委託人把財產權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對這個財產權進行管理。農村土地流轉的過程中實質上的財產權就是承包土地的經營權。
當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農民面對更為高效的和快速的市場必須生產經營方式更為集約化,而將多個農戶的土地通過農村經濟合作社等合法組織將散農的土地經營權集中在一起,將這份財產權交給信託,由信託對其進行專業化,高效化的管理,或將其租賃給單個農業種植大戶,降低交易成本,實現經營權集約化後利潤的放大化,將產生的收益分配給農民,提高了農民的收入,或徵得農民的同意,對農業延生出來的產業進行二次升級,還可以通過購買經營收益權的方式為這些產業融資,同時合理的分配也可以培養產業,是產業合理化,結構化。
土地流轉信託是一項促進農村現代化的金融手段,不過目前全國試點范圍不多,還未成立真正意義上的農村土地流轉信託,但不少地方委託給農村經濟合作社或建立土地流轉市場已經在逐步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信託化。
6. 土地信託的外國模式
美國土地信託模式是開發者(委託人)購買一塊生地(raw land),再將該土地所有權信託給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受託人發行土地信託受益憑證,而由委託人銷售該受益憑證給市場上的投資人,受益憑證代表對信託財產(土地所有權)的受益權,銷售受益憑證所得資金用來改良土地,然後將土地出租給由該開發者組成的公司。受託人收取租金,負有給受益憑證持有人固定報酬的義務,並將剩餘租金用來買回受益憑證。
該模式具有以下特點:通過資金的「集合」,解決了開發土地尤其是生地所需的巨額資金;為投資者提供了投資於利潤豐厚的土地產業的機會,同時也降低了個體投資風險;投資人所擁有的受益憑證可以流動,具有較強的變現性。 1984年,日本開展了對有效利用土地起積極作用的土地信託。1986年,《國有財產法》、《地方自治法》的修改以及同年《稅法》的實施,大大加速了土地信託的發展。日本的土地信託是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信託給受託人(信託銀行),並從受託人治理和使用該土地的收益中獲取信託紅利。土地信託包括出售型和租賃型,前者指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信託業者出售,受託人將出售所得,在扣除受託人的報酬及其它手續費用後,交付給委託人;後者指受託人無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期間信託業者應定期給付委託人信託收益,信託終了時,委託人仍保有原土地的所有權。
該模式具有以下特點:替代性,即通過土地信託方式解決了土地所有者具有土地開發的積極性,但無能力開發的現象,具有替代性;穩定性,即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信託給信託銀行,在信託期內如租賃信託可獲取穩定的信託紅利;高效性與多樣性,即吸取民間土地信託制度能夠高效配置利用土地的特點,使國有土地的治理與處置手段多樣化。
7. 信託貸款能否用於土地儲備項目
地產信託都需要符合「四三二」要求的,一般都是結頂的項目信託公司才會版去做 盡調。純粹為了權拍土地,哪個信託公司敢接手?目前市場的地產信託完全是燙手的山芋了!
但是大多數地產公司募集的資金都是做土地儲備的,披露信息時說用於前期項目後續資金。
這個要和信託方面的人商量好的,他們會配合你們的。良好的項目策劃,滿足項目審批硬性條件,妥善的資金募集渠道,還是能做下來的目前。
浙江富昌投資
8. 土地信託的模式構建
成立農村土地信託機構
農村土地信託機構應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把分散在一家一戶的土地集中起來,以解決部分農戶「有地無力開發、有力無地開發」的弊端,在穩定承包權的基礎上,加速經營權的流轉,同時有效解決了土地供需矛盾,促進了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土地信託機構的主要職能包括:
1.信息傳遞職能。定期舉行土地流轉信息發布會,如浙江紹興縣柯橋鎮「土地信託服務站」受13個村經濟合作社的委託,向社會推介2200畝土地的使用權轉讓信息,公開招標高效農業開發項目,在不到一天的時間里,已有9家企業簽訂了投資協議,而原土地承包經營者將可獲得土地信託分紅。
2.中介服務職能。協調流轉雙方提出的有關事宜,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落實合約關系,維護雙方利益;代理發行收益憑證,為受託人融通開發資金服務,為投資者拓寬投資領域服務,並從中收取相應勞務酬金。
3.監督治理職能。對土地流轉後的用途進行監督治理,以提高土地利用「三態」效益為目的,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為宗旨。
4.經營治理職能。土地信託機構可運用其信託基金,直接或聯合從事土地的開發經營治理。
建立土地投資信託基金
土地開發需要巨額資金,通過財政撥款、個人自有資金等途徑往往受資金來源的限制而滿足不了需求,建立土地投資信託基金可有效解決土地開發資金不足問題。土地信託基金是土地信託部門為開發經營土地而設置的營運資金,其主要來源有:銀行等金融部門吸收的土地信託存款、政府發行的土地證券、企事業單體待用的土地信託基金、預算外自有資金等。借鑒美、日土地信託經驗並結合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實際情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承包權相對穩定、經營權可合理流動)。
原土地承包者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將土地信託給土地信託機構,土地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既可將土地經營權以出租、轉讓、轉包、入股等方式給土地開發經營者從而收取租金、轉讓(包)金或股利;也可以與專業土地開發公司通過簽訂土地開發合同,收取開發收益(開發公司按合同取得相應酬金),然後將土地使用權再進行出租、轉讓等活動。土地信託機構負責將信託紅利給委託人。土地開發經營過程中所需的巨額資金可通過土地信託機構向金融機構貸款(農業貸款,政府扶持、利率優惠)來籌集,金融機構可通過出售貸款債權的方式向廣大投資者再融通資金,既增加投資渠道,又分散金融風險。
推行土地信託運作模式的支持體系
1.政策法規支持
2001年4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使中國信託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建立在較為完善的法律規范基礎上。在國外,土地信託是信託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中國土地信託發展滯後,要真正促進土地信託經營業務的發展,尚需制定有關規范各種土地信託經營業務的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非凡是關於土地投資信託基金如何具體運作、土地信託紅利確定的依據、土地信託經營業務的稅費制度、土地信託產權的流轉補償與變更登記問題等。
2.市場體系支持
第一,支持培育土地流轉經營者。農村土地產權流轉根本在於解決「有地無人種、想種無地種」的問題即誰來種,因而培育土地經營者是土地產權流轉能否順利進行的要害。中國農村土地流轉經營者主要有:一般農戶、種養大戶、工商業主等,主要經營形式有:大戶承包型、農庄經營型、股份合作型、公司經營型、產業化經營型等,重點應支持種養大戶與工商業主進行規模化經營,投資高效農業,以發揮其人力、資金、市場與技術的優勢。
第二,市場信息支持。流轉土地的區位、數量、質量、地貌等條件以及補償標准、流轉形式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建立流轉土地信息庫,多渠道、多形式向轄區內外及時發布土地資源信息,可增強土地市場透明度,有助於土地高效流轉。
第三,監督機制支持。土地流轉後的用途應遵循「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確保耕地復耕能力,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確保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建立監督機制,依法查處土地流轉後的違法用地行為,使流轉後的土地利用真正做到合理與高效。
第四,資金支持。據投資測算,目前每整理、開發、復墾1公頃的耕地需要投資 4500—9000元;園地需要3000—5500元;林地、牧草地需要投資1800—2750元;漁業用地需要投資15000—28000元。隨著土地整理、開發與復墾難度的遞增,土地流轉經營者所需投入資金量愈來愈大,為此需要財政部門、金融機構、民間組織等資金上的大力支持。
3.技術支持
由於土地開發整理內涵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豐富的,如土地整理最具代表性的德國,19世紀以前的土地整理主要是針對農地分散、零碎等問題實行集中;20世紀初期,側重於服務基礎設施和公共建設實施土地整理;到了20世紀70年代又增加了景觀生態和環境保護,以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因此,土地開發整理技術也需要不斷更新與完善,以適應土地開發整理內涵的需要。
9. 土地儲備貸款和土地一級開發貸款有什麼區別信託計劃可以參與嗎
兩者聯系:
納入政府土地儲備范圍的土地,在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回,需要按照土地一答級開發的模式,對地塊進行土地開發工作。
銀監會向包括各地銀監局、銀行及信託公司在內的多家機構下發了《關於加強信託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因此集合信託計劃不能直接參與土地儲備貸款及土地一級開發貸,信託公司不得以信託資金發放土地儲備貸款,最好是融資主體將已經形成的應收賬款做成財產性信託模式以規避。
10. 土地信託的信託合同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受託人:xxx省xx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
受益人:x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為委託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信託事宜,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市 區 街道 村 街北側地塊〈溫土資掛2001-1號宗地〉)信託給受託人進行經營管理,獲取收益。
第二條受益人
委託人指定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是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三條信託生效及信託合同的登記
本信託在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即生效。本信託的登記由委託人負責辦理。
第四條信託資產的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委託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時起予以交付。
第五條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為月,自委託人取得關於上述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時起計算。
第六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委託人的權利
有權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委託人的義務
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託人的權利
自信託期限開始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全權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籌集建設資金、房地產開發、對開發房產的維護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受託人的義務
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第八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承擔下列義務:
(1) 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 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第九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第十條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條下一款情形外,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信託。
本信託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託因信託期限屆滿而終止。
第十一條信託利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利益的分配:受託人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信託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屆滿後第十個工作日為信託利益分配日。
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五份,每方各持一份,其餘用於辦理審批、登記等。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