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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信託

發布時間:2020-12-11 01:59:26

㈠ 辦理信託貸款有哪些

(1)由企業向金融信託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供企業的基本情
況,生產經營情況,貸款用途,貸款條件,還款能力及還款來源等有關情況.
(2)由金融信託機構的經辦人員對企業的申請內容和資料進行審查和分
析,並提出自己的分析結論和意見逐級上報.
(3)由主管部門經理根據經辦人員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綜合分析,排出
擬貸款企業的順序,並組織調查.
(4)由經辦人員根據需要調查的內容列出提綱,經主管經理審批同意
後,進行調查,並寫出調查報告.
(5)主管經理根據調查情況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最終作出決定:貨
與不貸,貸款金額和期限.
(6)經批准同意貸款的企業,應向金融信託機構出具借據,並經確實具
有代償能力的經濟法人出具擔保手續;然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7)金融信託部門根據合同及借據規定的時間,將款項匯劃入借款單位
的帳戶.
(8)貸款發放後,應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監督借款方按合
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並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防止風險損失.
(9)貸款到期時,應及時催收,按期收回貸款本息.借款單位如因暫時
困難不能還款,應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請,說明原因,調整還款計劃,提出
保證還款的措施,並經原擔保單位承諾續保,由金融信託機構審查同意後,
可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10)固定資產信託貸款結束時,經辦人員還應寫出結束報告,存檔備

㈡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有何區別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內管理性質,主要容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

2、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

二、形式不同

1、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

2、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

三、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

1、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

2、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

四、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

1、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

2、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㈢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有何區別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內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容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

2、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

二、形式不同

1、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

2、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

三、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

1、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

2、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

四、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

1、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

2、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㈣ 銀行貸款和信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信託和銀行信貸都是一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系不同
信託是按照「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託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行為主體不同
信託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託人。在信託行為中,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託人都佔主動地位,受託人被動地履行信託契約,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信託的經營風險一般由委託人或受益人承擔,信託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託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一參與清算;而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的受託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託財產免受損失。

㈤ 信託貸款有什麼原則

1.以存定貸,復以貸定存制,存貸結合。發放信託貸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的信託存款。
2.政策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發放信託貸款,要支持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用途正當合理、經濟效益好,而銀行正常信貸又難以解決的項目。
3.專款專用。信託貸款是一次性的,必須保證專款專用。
4.有借有還。貸款到期,企業必須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5.區別對待,擇優扶持。對國家政策鼓勵發展、企業經營管理好、資金周轉快、盈利多的項目,應優先予以支持。

㈥ 信託融資和信託貸款是一回事嗎

信託融復資是間接融資的一種形式制,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最後信託公司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
信託貸款屬於直接金融產品。信託貸款受到信託目的特定化的約束,資金從委託人到受託人到融資人手中,處於環行封閉運行狀態,風險傳遞是線性,不同信託項目之間風險互不交叉利益互不滲透。
望採納,恩美路演

㈦ 信託貸款和銀行貸款的區別

1.銀行貸款與信託貸款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銀行貸款是比較標准化的產品,產品的價格即利率的彈性比較小。信託貸款具有很強的個性化色彩,區別對待。信託貸款的靈活性表現為定價靈活、風險與收益靈活匹配、放款靈活,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2.信託貸款與信託投資是相互結合和互相轉化的,滿足信託資金運用的最大化,在風險與收益的結合點上力求最大平衡。

3.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常與借款人約定控制企業公章,以及限制擔保、借款、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活動,實時掌握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出現了所謂債權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款所不具備的特點。銀行往往從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行業指標等方面評價企業的債務清償能力和風險度,但並不對企業經營管理施加積極的主動影響,其處罰措施之威懾力有餘,影響力則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則是雙刃劍,容易招致多家銀行同時收貸,或者導致借款人經營更加困難。

4.信託公司具有直接投資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直接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更增強了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力。同時,如果項目凈資產回報率高,信託公司不但可以保證貸款安全,而且還分享企業資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將來上市,長期投資的綜合收益率較高。有的信託公司推出的夾層融資,即通過股權和債權的混合融資,兼顧多種運用方式之利。

5.信託貸款與投資具有轉化的特點。信託公司在階段性信託投資時,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權融資,既可以以股東資格指派董事參與經營和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義務提供擔保,這就擴大了債務償還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權外,信託公司還可以通過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方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向企業融資,或者以擔保信託的模式為信託貸款提供擔保,在我國所有權讓與擔保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獲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還迴避了擔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質、流押之弊。這些靈活的組合運用方式為金融產品創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銀行囿於不能直接投資的限制,在以貸款債權運用存款資金時,不能主動地配合運用物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創新的空間。

㈧ 信託投資和信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委託貸款:是指抄由委託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轉入委託銀行一般委存賬戶,委託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託人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
款信託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託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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