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25條為什麼是2年訴訟時效
你好,是法律規定的時效,具體沒有解釋。
❷ 民法總則後融資租賃合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多長
融資租抄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襲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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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什麼是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如何處理
這是指實質上轉移與房屋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房屋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本文將一一詳細解讀。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和不履行的後果所產生的爭議。實踐中,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至少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二、時效問題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三、選擇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起訴。
仲裁作出的裁決,由仲裁機構製作仲裁裁決書。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糾紛也同樣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法來解決。
四、案件的管轄地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房屋所在地即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因此,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管轄法院。
您所需要的就是我們所關注的,什麼是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房屋融資租賃如何處理?看過本文,您一定已經成竹在胸。如果您對自己的判斷力還不放心,可以進一步咨詢更加專業的法律人士,他們會為您提供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
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租賃合同到期後,行為人出示欠條,如何計算訴訟時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定幣種支付租金,在租賃期滿時,按約定的辦法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協議。近幾年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逐年增多,審理好這類案件,是人民法院經濟審判的一項重要任務。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本規定時有什麼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93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特作如下規定:
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是否需要列為當事人,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供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當將供貨人列為當事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四、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五、融資租賃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批準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不生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一)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二)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三)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
七、融資租賃合同被確定為無效後,應區分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二)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
(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可以返還租賃物,並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八、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之後,國家機關所作的保證應認定無效。因保證無效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提供保證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租賃物從境外購買的,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用外幣支付租金,應認定為有效。
十、在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進行抵押、轉讓、轉租或投資入股,其行為無效,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因承租人的無效行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十一、在融資租賃合同有效期間內,出租人非法干預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賃物,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在供貨人有遲延交貨或交付的租賃物質量、數量存在問題以及其他違反供貨合同約定的行為時,對其進行索賠應區別不同情形予以處理:
(一)供貨合同或租賃合同中未約定轉讓索賠權的,對供貨人的索賠應由出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應提供有關證據;
(二)在供貨合同和租賃合同中均約定轉讓索賠權的,應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貨人索賠。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租賃物質量、數量等存在問題,在對供貨人索賠不著或不足時,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斷為承租人選擇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二)出租人為承租人指定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選定的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除上列情形外,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質量、數量等問題一般不承擔責任。
十四、在出租人無過錯的情形下,對供貨人索賠的費用和結果,均由承租人承擔和享有。如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索賠逾期或索賠不著,出租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五、因租賃物的質量、數量等問題對供貨人索賠,如出租人無過錯,不影響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權利。
十六、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屬違約行為,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並賠償出租人相應的損失。
十七、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將租賃物收回;也可以申請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拍賣租賃物,將拍賣所得款用以清償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債務。租賃物價值大於出租人債權的,其超出部分應退還承租人;租賃物價值小於出租人債權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應作為一般債權參加破產清償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證人清償。
十八、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作為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參加破產程序;出租人的債權有第三人提供保證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十九、出租人在參加承租人破產清償後,其債權未能全部受償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證人追償。
二十、出租人決定不參加承租人破產程序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的保證人,保證人可以就保證債務的數額申報債權參加破產分配。
二十一、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
198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6〕滬高法辦字168號《關於民法通則施行後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審結,還是今後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
(二)民法通則施行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提出申訴或者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仍應依照原來的法律、政策處理。
(三)民法通則施行前民事權利被侵害尚未處理的,無論被侵害人知道與否,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分別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二年或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民法通則施行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施行前民事權利被侵害尚未處理的,無論是否超過二十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分別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二年或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民法通則施行之日起計算。
對於上述訴訟時效期間,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