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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融資案

發布時間:2020-12-14 13:48:44

❶ 吳英案結果是怎麼的

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❷ 為什麼會有吳英案非法集資是怎麼回事,銀行行長捲款而逃

吳英是來浙江本色控股自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二審吳英案,吳英所借資金究竟系用於正常經營活動,還是個人揮霍挪作他用,將成為判決的關鍵。
至於錢的主人拿回自己的錢,要看追繳回來的多少來覺得拿回多少了,政府應該是不會給予補貼的。
網路有集資的介紹和各種案例你可以了解下http://ke..com/view/193623.htm#sub193623
銀行的是可以取出來的,銀行應屬於政府管轄范圍。

❸ 龐氏騙局,吳英案有什麼區別

1、定義

龐氏騙局:查爾斯·龐茲策劃的一場詐騙事件,後成為對金融領域投資詐騙的稱呼。

吳英案:吳英策劃的一場詐騙事件。

2、相關人物

龐氏騙局:投機商人查爾斯·龐茲

吳英案:「東陽富姐」吳英

3、時間

龐氏騙局:1919年

吳英案:2009年

4、事件經過

龐氏騙局:

龐茲向一個事實上子虛烏有的企業投資,許諾投資者將在三個月內得到40%的利潤回報,然後,狡猾的龐茲把新投資者的錢作為快速盈利付給最初投資的人,以誘使更多的人上當。

由於前期投資的人回報豐厚,龐茲成功地在七個月內吸引了三萬名投資者,這場陰謀持續了一年之久,才讓被利益沖昏頭腦的人們清醒過來,後人稱之為「龐氏騙局」。

吳英案:

2006年下半年,吳英以一億注冊資金先後創辦了「本色集團」的八家公司,行業涉及酒店、商貿、建材、婚慶、廣告、物流、網路等。外界一度傳聞其資產高達三十八億元,並由此位列2006年「胡潤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2007年3月被刑事拘留37天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16日被浙江東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與她同時被批捕的還有六人。

2007年3月,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東陽市公安局逮捕。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吳英,檢察機關指控吳英集資詐騙人民幣達3.89億元。28歲的吳英演繹了一個短期的財富傳奇故事。

5、事件結果

龐氏騙局:龐茲被判處5年刑期。

吳英案: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2009年金華市中院一審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❹ 關於吳英案,她到底錯在了哪裡,她是怎麼集資到那麼多錢的

非法集資,利用付出高利息的回報使人上當受騙。

❺ 想知道吳英案的一些真實內容

從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審被判死刑,歲的吳英走過了極不平凡的3年。吳英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在民間金融極為活躍的浙江,盡管有麗水集資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吳英的死刑判決結果依然引發了公眾、包括法院內部人士在內對其罪是否至死的爭議。在浙江,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涇渭從來不分明。顯然,在吳英案上,吳英的罪與罰,死與非死,已不再只關乎個人。正如財經專家吳曉波評論所言,這一案件是中國金融體系結構不合理背景下發生的制度性悲劇。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個月零11天後,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28歲的吳英聽到的是死刑的一審判決。

超乎很多人的想像,在長達近一小時的判決書宣讀過程中,吳英一直鎮定自若。即使聽到「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的最後結果,吳英臉上依然看不出異樣的表情。作為家中長女的她,反而在被帶離法庭時囑托家人「你們都保重」。但剛走出審判庭,吳英即流下淚水。

對吳英來說,這是一個遲到許久的判決,結果近乎殘酷。盡管律師給她做的是無罪辯護,但在二審、終審判決公布前,吳英無法預知自己的命運能否出現轉機。

自浙江東陽本色集團組建伊始,本報記者一直追蹤報道本色集團的發展和隕落狀況,全程見證了吳英紛繁復雜的3年人生軌跡。

起步美容業

與東陽市大部分年輕男子一樣,吳英父親吳永正1979年就遠到甘肅玉門做包工頭。吳英出生不久後就被父母帶到甘肅,除了春節等偶爾跟父母回家外,吳英的童年一直在西北度過。

吳永正一心想生個兒子,結果一連生了4個女兒。7歲時,吳英被送回東陽,在塘下村小學讀書。吳永正說,4個女兒中數吳英讀書最好,小學幾乎每學期都是三好學生。但到北江鎮初中後,吳英的成績開始下滑,1995年7月畢業後,吳英乾脆不想讀書了。吳永正當時正忙於在甘肅打一場耗時8年的官司,沒有太多精力管吳英的事情,就安排她到自己的堂妹那裡學美容。

在東陽,吳英的姑姑是最早做美容生意的。在這家叫「吳小珍診所」的美容店,吳英學了一年多,就跑到寧波慈溪,與人合夥開了家美容店。此時,吳英才15歲。

在慈溪期間,年輕的吳英結識了許多人。若干年後,俞亞素等一干寧波人,成為最早借錢給吳英的放貸者。

吳英在慈溪呆了半年左右,即回到東陽,告訴父親想繼續讀書。吳永正四處找人,總算連人帶戶口地把吳英安排到2年制的東陽市技校學習。但讓吳永正失望的是,讀了1年半後吳英又有了經商的念頭,輟學離校。吳永正只有安排吳英重新到姑姑處學美容。他認為,吳英只有學到一門手藝,以後才能過上好日子。

2000年,還在吳小珍處學美容的吳英認識了東陽人周紅波。次年,兩人訂婚。此時,吳英已積累了不少客源。以周紅波為主要出資人,吳英出任老闆,兩人在東陽市區十字街開了一家「一生美美容美體沙龍」店。

2002年6月,吳英和周紅波登記結婚。2003年8月,吳英盤掉原來的美容店,在周紅波家所在的西街,新開了「貴族美容美體沙龍」,生意越加火爆。當地人士透露,東陽市某些政府機關的女公務員,都成為吳英的長期客戶。在美容店,吳英積累了眾多人脈基礎,亦掘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為了從廣州等地進貨,吳英開始到處出差,甚至連丈夫周紅波都不清楚她具體去過哪些地方。在經歷「貴族美容」的初創期後,周紅波轉而在市區好樂多超市租下攤位,做起水果生意,美容店此後由吳英一人打理。

2005年3月,吳英從別人手中接過喜來登俱樂部,成為俱樂部的新老闆。在重新裝修後,喜來登成為當時東陽條件最好的KTV之一。一個月後,吳英又在東陽開出千足堂理發休閑屋。此後,她還在義烏開出千足堂分店。吳英被刑拘後,作為唯一沒有查封的實業,義烏千足堂直至今年還在吳英父親的堅持下維持經營。

2006年2月,吳英在母親老家湖北荊門,開設了信義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次月,吳英又在浙江諸暨,注冊成立另一家信義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開始介入民間借貸、銅期貨交易

本色神話

25歲即擁有數百萬身家,吳英在同齡者中無疑已是一個佼佼者。不過事後看來,她之前所做的一切,似乎只是為組建本色集團做熱身。

2006年4月開始,本色集團突然在東陽橫空出世:本色商貿、本色洗業、本色廣告、本色酒店、本色電腦網路、本色裝飾材料、本色婚慶服務、本色物流……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注冊,僅當年8月14日,吳英就一口氣注冊了3家公司。吳英的本色版圖,直至當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團成立(注冊資金1億元)方才組建完畢。

本色引起當地人注意的,最先是免費洗車(但必須在車牌處貼上本色的logo)和免費洗衣服務(洗衣每天限100件,每人限2件),其次是連續3次掮款:東陽西宅小學80萬元,磐安貧困學生50萬元,東陽光彩事業500萬元。

吳英最大的手筆,則是房產投資。僅幾個月的時間,她即投入近1.6億元,其中包括:東陽博大房產2200萬元,通江花園近3000萬元,望寧公寓5000多萬元,湖北荊門1400萬元,浙江諸暨近300萬元等。吳英所購房產,大部分為沿街商鋪,三年過去,這些房產都已大量增值,不過對身陷囹圄的吳英來說,這些增值已經於事無補。

本色集團成立後,吳英對酒店的經營情有獨鍾。本色概念酒店、本色精品酒店、本色假日酒店一氣組建後(有些尚在裝修即被查封),吳英還准備在全國復制這一概念,並在義烏開出了第一家連鎖店。

2006年10月底,因為杭州、上海幾家媒體的連續報道,吳英及本色集團開始聞名全國。本色集團高層甚至對外宣稱,本色在購買物業和裝修上的固定資產投資超過3.5億元,但沒有一分錢是銀行貸款,全部是自有資金。

2006年11月1日,吳英接受本報記者獨家采訪,暢談一個多小時。吳英將數億元「自有資金」來源,歸結為期貨、炒房、美容業3個渠道。

事實上,此時吳英的資金鏈已經趨緊。12月底,本報記者再次采訪吳英時,她剛脫離義烏幾個債權人的軟禁,回到東陽。本色集團資金緊張的情況此後可見一斑:先是東陽、義烏等很多民間借貸人頻頻向吳英催債,然後是本色集團4900萬元假匯票被沒收、光彩事業500萬元掮款被本色收回。2007年1月24日,吳英被迫在杭州舉行了一個小型記者見面會。盡管她的一些說法已不能自圓其說,但吳英依舊保持樂觀,且欣然與包括本報記者在內的媒體記者一一合影。

此時的吳英未必料到自己即將面臨牢獄之災。兩周後的2007年2月7日晚10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正在北京籌措資金的吳英被東陽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團亦被查封。

從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團的神話只存在了短短10個月。

龐雜的民間借貸網

在吳英被刑拘前,包括媒體在內,幾乎無人知道,本色集團投在東陽的數億資金究竟來自何方。

直到相關案情公布,吳英的資金往來脈絡方才清晰:幾乎所有的資金都來自民間高利貸。已知的銀行貸款,只有工商銀行[4.17 0.72%]東陽支行一筆1550萬元的短期貸款。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吳英案的《判決書》認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吳英即以每萬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紅30%、60%、80%的高息,從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等人處集資1400餘萬元。這些人大多系吳英在寧波慈溪認識的朋友,或此後經人介1979年出生的義烏人楊軍,然後通過楊軍認識了楊衛江,並借到了首批資金600萬元。

楊軍與駱華梅認識,而原義烏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隊長林衛平正是駱華梅的表哥,吳英就此認識林衛平。

2006年3月30日,吳英以到廣州投資白馬服裝城商鋪缺少資金為由,從林衛平處借到了首批500萬元,此後經常每隔幾天就有數百乃至上千萬元的借款入賬。至2007年1月5日最後一筆200萬元入賬時,短短9個月時間,吳英從林衛平處借到了4.7億元。

經楊衛江介紹,吳英又認識了楊衛陵,並與其合作投資銅期貨。在期貨投資出現4740萬元虧損的情況下,吳英仍然「信守諾言」,歸還楊衛陵等人3300萬元投資,並「支付利潤」1400萬元。

此後,吳英又經楊衛陵等人介紹,認識了律師楊志昂,並從楊志昂處借到3000多萬元。

法院認定,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億元。

而吳英之所以能持續借到巨額資金,緣於其支付的利息高昂且早期能按時支付利息。

2008年4月16日庭審時,吳英承認,她向林衛平等人所借資金年回報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達到100%,到後期資金鏈出現問題時甚至出現「3個月回報期」—即三個月的利息達100%。即使不算利滾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事實上,到2006年10月底,即吳英開始為媒體關注時,本色集團的資金鏈已經接近斷裂。12月底,一起「綁架案」的發生,更令其雪上加霜。

據吳英向公安機關報案,2008年12月21日至28日,因債務糾紛,她被義烏市的楊志昂、楊衛陵的楊氏家族成員軟禁。吳英及其家屬稱之為「綁架」。

「綁架期間,先後到過杭州、溫洲、安徽馬鞍山、江蘇鎮江,對我進行搜身、猥褻,揚言要將我殺死拋入江中,並強迫我簽署空白文件三十餘份,將我攜帶的現金數萬元、現金支票330萬、銀行卡數張(強迫告訴密碼)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們派人到東陽將我上億元的珠寶拿走,又在同日將我公司的14處房產的全部證件、29輛汽車的全套文件及有關財務憑證全部拿走……」吳英說。

吳英報案後,當地公安一直沒有立案,兩天後,本色集團收到一封裝有兩顆子彈的信封。

量刑爭議

按照吳英家屬的說法,吳英想過被債權人綁架,但從未想過被公安拘留。2月9日,即吳英被刑拘2天後,吳英家人在北京和東陽同時向警方報案。

時代周報記者得到的最新消息顯示,2007年2月9日,在吳英不知下落的情況下,吳英父親吳永正、丈夫周紅波、本色集團常務副總蔣辛幸等人,同債權人林衛平、駱華梅、徐玉蘭等人一起在本色概念酒店開會,商討對策。最後各方達成共識:在吳英出現之前,本色集團授權由林衛平管理。林衛平等人還提出以借貸資金入股,但入股一事因股份比例未談攏告吹。

林衛平是義烏有名的資金掮客,一人就向吳英放貸4.7億元,超過吳英借貸資金的一半,案發時吳英尚欠林衛平借款3.2億元。而法院認定吳英最終「集資詐騙」的金額,不過3.8億元。

讓與會各方沒有想到的是,林衛平、駱華梅兩人開完會剛走出本色酒店,即被東陽警方刑事拘留。次日,本色集團被查封,來自義烏的掮客楊衛陵、楊志昂被拘留。此後,徐玉蘭、楊軍、楊衛江3人亦先後被刑事拘留。3月16日,吳英、林衛平等8人同時被批准逮捕。吳英案就此塵埃初定。

今年1月22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涉及吳英案的林衛平等7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宣判,7人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定罪處罰,刑期從18個月至6年不等。其中林衛平向71人和1個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6515萬元,除吳英外在義烏還有其他上線,借貸總額甚至超過吳英,然而只獲刑6年。

與林衛平等人的宣判較為平靜不同,吳英案的審理,頗費波折。

在今年4月16日吳英案開庭前,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和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先後於2008年2月和10月各起草了一份起訴書。

在第一份起訴書中,吳英的罪名是合同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項,且兩個罪名的主體都是本色集團,吳英作為本色集團的法定代表人被列為被告。而在第二份起訴書中,罪名和主體都發生了變化,起訴罪名為集資詐騙,吳英作為個人被列為被告。

在東陽市檢察院起訴階段,吳英與林衛平等8人一起被起訴,但由於量刑規格發生變化,吳英被獨立出來,其一審地點由東陽市人民法院更換為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訴方也由東陽市檢察院變更為金華市檢察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在刑法上區別很大,前者最高量刑是10年,後者最高量刑是死刑。」在今年4月一審開庭時,吳英辯護律師楊照東和張雁峰給吳英做無罪辯護,控辯雙方圍繞吳英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該案屬於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吳英的罪名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3個焦點,展開激烈交鋒。

「據我們了解,吳英借來的錢只是朋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並沒有使用欺詐手段,也沒有要非法佔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於公司經營上了,並承諾歸還。所以我們認為吳英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只能算民事糾紛。」楊照東說。

但在一審宣判時,辯護律師有關上述3個方面的辯護,未被法院採納。

吳英成名、被綁架和被刑拘後,吳英及其家人曾先後聘請過3任律師。楊照東和張雁峰所在的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在業內頗有名氣,楊照東目前還是黃光裕的代理律師。此次宣判,楊照東因另有安排沒有到庭。

但對吳英最為不利的,是此前浙江麗水集資案主角杜益敏案的宣判。同樣以「集資詐騙罪」入罪的杜益敏經最高法院復核,最終被執行死刑。

時代周報記者注意到,吳英案的開庭宣判是2009年12月18日,但判決書的落款時間為2009年10月29日。這意味著,早在宣判前40天,吳英的死刑判決已經認定。

民間借貸困局

吳英一審被判死刑後,民間對吳英是否罪該至死議論紛紛,即使在金華市中院內部,亦有不同聲音。尤其在網路上,同情吳英、認為其罪不當死的觀點,占據一邊倒的位置。

著名財經評論員葉檀認為,圍繞吳英是否應被處極刑的激烈爭議,事實上是對於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的長期爭議。

在民間資本充裕的浙江,因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融資難,加上民間資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間借貸一直盛行,尤其在溫州、金華等地。

公開資料顯示,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資詐騙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億元以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17起,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集中爆發,涉案金額近百億。而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通常很難界定,罪與非罪,涇渭並不分明。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廳曾聯合下發一個主題為「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明確指出,「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集資詐騙犯罪」。

著名財經作家吳曉波認為,杜益敏、吳英等諸多人物的出現,是在現有金融體系結構不合理的背景下發生之制度性悲劇。一個很可能的情況是,再過若干年,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杜益敏和吳英們的行為應是符合商業規律和合法的。

在12月22日發表的《非法的吳英與「合法」的貪腐》一文中,吳曉波得出一個結論,當代中國經濟的一個基本特徵,就是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是自下而上推進的,因此具備了非法的天然特徵;而眾多高級別的貪腐都是自上而下進行的,因此在表象上看往往是合法的。

吳英的罪與罰,死與非死,顯然不僅僅是吳英一個人的事。

❻ 資本是如何作用的,我對吳英案件的看法

德國的經濟法涵蓋很多方面的內容,有稅法,有商法,還有民法,經濟犯罪涉及到刑法,公司破產有破產法。民事訴訟有訴訟法,資產評估也有法。物權是一個重要法律內容。很多規定讓我印象非常深刻,法律規定雖然繁瑣,裡面涵蓋了很大的智慧和集體智慧。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公司法。公司法的內容也非常多,涉及多方面。但裡面有一個基本的內容,就是學了公司法以後,讓人明白資本是如何作用的。 之所以說到這個話題,是因為國內的非法集資案件正熱,大家在探討經濟自由的界限,和民營企業家的出路。資本主義社會的本質其實是資本自由,商業自由,這個屬於經濟自由方面的。政治自由就不提了,大家肯定都知道是哪一些自由。 資本(das Kapital)自由其實還有一個前提,就是契約自由。簡單的說就是合同自由。個人有自由和他人達成協議的自由。達成什麼協議呢?在資本這個話題上這是資本的性質。資本性質就是盈利。擁有資本的人,為了使資本增值,達成從事某種活動或者不從事某種活動的約定。這是資本主義社會最本質的自由。(在這里不提資本論,本人對馬克思的資本論毫無研究) 有了這個自由,資本才能發揮配置資源的能力,實現滿足某種社會需求的潛能。因為只有提供的多樣化或者差異化的產品,才能有讓人購買的理由。資本才能實現獲利。這就是工商業的本質。工業提供產品,商業提供服務。工商業發達,產品豐富,人民選擇就多。 但是工商業發展並不一定就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比方說,中國的工業發展是外向型。因為內部經濟結構和分配結構不那麼完善,所以內需市場一直疲弱。人們沒有錢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生活質量就無法提高上去。 這就是資本自由和生活水平之間的聯系。 回到資本自由和資本配置資源的話題。我記得國內的高中政治課本里有講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優化資源配置。等等的理論。其大意是說,市場能讓資源實現優化配置,所以要開放市場,深化改革。等等。其實這個說法與其說是一種本質或者核心理論,不如說,是一個現象。市場只反應買賣需求。如果你看到了需求,按市場的變化而行動,那麼就可以經商成功。等等。至少這是通行的理論。 但是如果資本不自由,來滿足市場需求的話題,就是空談。因為商機總是讓那些掌握資本的人獲得。沒有充分的競爭,形成壟斷,社會經濟結構就永遠難獲改觀。高中的課本也提到了,市場可以通過競爭的方式優化資源配置。這個也是現象,不是本質。其實是,只有資本自由了,契約自由了,想通過資本來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企業家才多,在市場里才能達到競爭,才能實現優勝劣汰。最終優化資源配置。 這就是我對資本自由的理解。 從非法集資案里,我們看到大多數的資本掌握在國有銀行系統里。一般人融資艱難,也就是資本不對一般人開放。其結果就是讓很多人喪失參與工商業經濟的能力。本來,江浙的私營經濟已經發展起來,而且規模很大。其實是享有了一定的資本自由和經濟自由的結果。但是吳英案件說明,這種自由不是根本的自由。過去的尺度開放來源是改革開放的政策。現在資本自由這一塊還是真空,因為有一條非法集資的罪名擺在那裡。有資金的人不能給資金尋找合適的出路。 同時,對資本自由最大的指控就是盈利。來源於資本對利益的追逐。非法集資的說法之所以有市場,有支持,就是因為資本是為了盈利。而在中國有對盈利者,精,奸等的傳統的道德指控。道德似乎永遠和很多其它領域形影不離。 中國沒有一場關於工商業的啟蒙運動。不知道允許個人盈利也能推動他人的福利和社會的發展(雖然三十年的改革開放就是正面的證明,然而更像一時之需。)。上世紀初期的實業救國的實踐也只是有實踐,沒有經濟理論。而且那次的實業救國和政治的聯系非常緊密。實業的目的是救國。像德國的馬克斯 韋伯的這樣的資本主義政治經濟的理論家,在中國是誰呢?費孝通嗎?他的主要理論屬於社會學。所以在工商業的經濟理論方面,中國的歷史包袱巨大。政府長期限制商人盈利。對商人的唾棄,幾乎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 所以,現在看起來誰都有經商自由,但一不小心,也會變成非法融資。 其實,在經濟領域,還有非常多的不自由。比如,勞動力看起來可以自由流動,但身份很難改變。等等。有很多現象,其背後的道理都值得深思。

❼ 吳英集資詐騙案的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 點評:
曾經的億萬富婆到如今的階下囚,吳英的命運恰似冰火兩重天,令人扼腕嘆息之餘也給人們留下不盡的深思。單純就案件事實來看,吳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以及如何處刑成為該案法庭辯論以及民眾爭議的焦點問題。有人認為吳英的行為是民間借貸,並無入罪的必要性。就構成何罪而言,從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表述來看,集資詐騙罪的前提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具備此前提下,行為人還應具有將集資款占為己有的目的才構成集資詐騙罪。對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做了相應的界定。問題的難點在於如何判斷吳英的行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且,該案中吳英集資的對象是否屬於公眾也存在著截然相反的兩種觀點。而這種事實認定與主觀判斷的差異恰是導致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觀點分歧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死刑的適用問題上,民意與法意也存在著激烈的沖突,民間反對判處吳英死刑的聲音占據壓倒性的地位。
反思該案,死刑的存廢與改革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內容。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經逐步廢除經濟類犯罪死刑的前提下,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刑罰結構體系,進一步限制死刑的適用是擺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項艱巨任務。然而,該案更加令人警醒的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浪潮下,民間資本、民間融資的未來之路究竟在何方。一個吳英倒下,是否還會有無數個「吳英」冒出來?處於轉型中的中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民間融資已經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力量之源。對此,我們是一如既往地予以扼殺,製造更多的「吳英」,還是反思制度體系本身的問題,轉向引導民間資本的法治化?顯然,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❽ 這次人大容許死人集資融資是不是吳英案國家默認了。

把錢都給一把手了

❾ 關於吳英案的詳細案情

億萬富姐 吳英案情:

從2006年3月份開始,吳英在東陽注冊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實業公司,涵蓋商貿、地產、酒店、網路、廣告等眾多領域。其中,光浙江本色控股集團公司,注冊資金就達5000萬元,吳英本人出資4500萬元,另500萬元以吳英妹妹吳玲玲的名義出資。

「2億元現金買下東陽世紀貿易城三層700多間鋪面;500萬元捐助東陽的光彩事業;一次購入高檔汽車20多輛;部門經理年薪50萬-100萬元、保安月薪2100元……」2006年10月27日,杭州某報的長篇報道,首次將吳英推到聚光燈下。雖然報道所述有不少只是傳言,但噱頭已經足夠,當時只有25歲的吳英,就此以「神秘富姐」的形象,一夜成名。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用個人或企業名義,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注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人處非法集資,所得款項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集資詐騙人民幣達38985.5萬元。這些借款大部分來自義烏,僅義烏人林衛平的借款就有4.7億多元。

2006年11月1日,吳英將其神秘發家,歸結為做美容、炒房和炒期貨3個階段,並稱「資金主要來源於期貨」。事實上,吳英炒期貨並沒有賺到錢,相反虧了4000多萬元。或許正是這次虧空,讓吳英開始在民間借貸的泥潭裡,越陷越深。

我國最賺錢的金融業,利潤率不過是17%。反觀吳英,以高利率借錢,每1萬元每天的利息從35元至50元不等。也就是說,平均7個月就要連本帶息返還兩倍於借款的錢。利息最高的一筆借款,吳英甚至承諾在3個月內100%回報本金。

這是吳英自報的一筆賬:用在買房等固定資產上的有1.3億~1.4億元,在炒期貨上虧了4000萬元,買珠寶花了1.4億元,4個酒店裝修花了5000萬元,員工工資付了2000萬元,買汽車1000萬元,開網吧800萬元……

正是這些源源不斷的民間借貸,撐起了天方夜譚式的本色神話。有趣的是,即使本色集團的律師和吳英家人,都不知本色的資金從何而來,媒體和公眾,更無從得知。

財富神話破滅 吳英案開庭受審

延續整整一天的的吳英涉嫌集資詐騙案庭審中,吳英推翻了原先所作的供述,認為這只是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自己沒有採用欺騙的手段,所借錢款除了還本付息,都用於公司經營,其個人沒有用來揮霍。對此,公訴人圍繞本案中幾個關鍵問題,與吳英進行了針鋒相對的質證。但在事實證據面前,這又有什麼用呢?針對吳英所作的辯護陳述,法庭將作進一步調查。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的最高刑期是死刑,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

❿ 怎樣看待"吳英案"與"曾成傑案

汝為刀俎,我為魚來肉。自縱觀吳英和曾成傑案,指控二人都是集資詐騙。二人的資產都是公安機關在移交法院前,已經被當地政府部分處置了。目前,考慮到二人的土地和房產增值部分,曾成傑的資產比吳英的資產增值更大,現在市值40億元,而該資產被政府賣給自己獨資企業的僅賤賣3.8億元。指控曾成傑詐騙,而曾成傑資產已經遠遠超出所欠的債務,是能夠還錢的,被害人也希望他活著還錢。但是曾成傑人在獄中,財產被人覬覦。曾成傑如此被殺,法院難逃淪為掠奪民營企業財產的幫凶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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