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向股東借款稅法上有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向股東借款利息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稅前扣除:
1、借款金額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2:1(金融企業為5:1);
2、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1)股東借款融資擴展閱讀:
企業貸款是指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
目前企業貸款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股票質押貸款、外匯質押貸款、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黃金質押貸款、銀團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有追索權國內保理、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
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銀行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按貸款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貸款。
2、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為1年(不含)至5年(含)的貸款。
3、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貸款。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固定資產項目投資的中長期貸款。
按貸款用途分為基本建設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
1、基本建設貸款:是指用於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基本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貸款。基本建設項目是指按一個總體設計,由一個或幾個單項工程所構成或組成的工程項目的總和,包括新建項目、擴建項目、全廠性遷建項目、恢復性重建項目等。
2、技術改造貸款:是指用於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中長期貸款。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在企業原有生產經營的基礎上,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推廣和應用科技成果進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企業抵押
企業貸款對象:工商注冊的各類中小企業客戶,經營情況良好。
企業貸款期限:一般為1-2年
企業貸款金額:10萬~50萬元
基本要求:
1、注冊於上海市的中小企業。
2、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無不良信用記錄。
3、公司注冊與營運3年以上,最近一年年營業額300萬以上。
B. 股東向公司提供借款的條件,流程
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和對方簽訂借款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版之間借權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公司向股東借款,與向其他企業或個人借款是一樣的程序。
只要有借款合同就可以了。
做賬: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xx股東
支付利息
借:財務費用--利息
貸: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付款)
還款
借:其他應付款----xx股東
貸:銀行存款
注意:在支付借款利息時,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20%;借款利息在沒取得正式發票的情況下,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C. 股東可不可以向公司借款
可以的。抄
公司向股東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違背相關公司章程,在此基礎上得到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和同意,且通過了相關法定程序,則受到法律保護,反之不受到法律保護。
拓展資料:
1、對於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後的行為,早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復》(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2、在2015年9月1日以前,我國法律禁止企業之間的借貸,也就是說公司不得借款給法人股東。但2015年6月份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相互之間可以拆借資金。
3、因此,如果法人股東是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公司借款的,該借款行為合法有效。可以作財務調整,要有法律上的可證明材料。必要時,可作驗資。
D. 向股東借款算融資嗎謝謝
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
融資包括發行股票和向債權人借款。
向股東借款應該算融資。
E. 企業的資本金可以是股東借款嗎從信託公司的融資可以算嗎
1、公司的資本金股東不得借用,如果超過規定的期限不還,要按抽逃版注冊資金處罰權,數額大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從別的渠道得到的融資款是公司的資產,任何股東也不得隨意借用或佔用,如果發生臨時借用的,要按銀行利率計算,借期不得超過一個年檢周期,否則被工商查處要罰款;
F. 股東向公司借款需要哪些手續
首先界定向大股東借款是否屬於重大經營事項,如果是,則查看是否屬於股東會或董事專會決議范圍,如果屬是,那就召開相應的會議出具決議並審議借款協議,通過後簽訂即可。否則直接由公司審核借款合同,走審批流程然後簽訂合同。
至於非金融機構間的資金拆解是否屬於違法,我不知道,但不受法律保護這是肯定的,具體咨詢律師。但企業間特別是股東借款是很常見的,應該不是什麼大問題。
G. 股東股份借款問題
既然是股份制企業,賬目就應該公開透明,如果不這樣就會引起很多矛盾和問題,弄得專不好就會四分五裂屬。所以C作為股東之一,完全可以要求A賬目公開的,如果他們不配合,可以起訴或撤資,以免今後更麻煩,甚至血本無歸
H. 股東借款的主客觀因素及其合法性有哪些
因此,律師認為,只有結合股東個人的主觀因素來分析股東借款的合法性,才會較為全面、准確。 1、在公司成立之前,股東就存在著借款的故意,在公司成立之後存在著借款的行為。公司股東在設立公司之時,就准備在公司成立之後將公司的注冊資本借回。這種形式的典型情況就是所謂的「過橋借款」。「過橋借款」是社會概念而非精確的法律術語,通常指公司股東為履行出資義務從第三人處取得借款;股東將借入資金交付公司並取得公司股權後,再將公司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歸還給出借人,用以抵銷股東對出借人的欠款。在形式上,「過橋借款」出借人獲得清償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公司資金以股東借款等形式轉入股東自己名下,並以股東名義向出借人償還借款、清償債務,公司財務記載公司對股東的應收款或其它應收款;二是股東以公司名義將資金直接支付出借人,公司財務記載公司對出借人的應收款。不管上述二種形式的何種,公司股東都在設立公司之前,就存在著主觀故意。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此種案件時,大部分都是以股東抽逃出資或虛假出資進行處理,這里,暫且不論這種行為到底是抽逃出資行為還是虛假出資行為(律師傾向於認定虛假出資行為),只要出借人藉此實現了債權,即可認定股東採取「過橋借款」出資。但如果出借人與股東、出借人與與公司簽署有合法的協議,且根據協議出借人向股東、公司向出借人都收取合理報酬或價款,且這一報酬都在法律允許的民間借貸利率之內,是否能認定公司股東以「過橋借款」方式繳納出資,這還涉及到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融資的合法性問題,因此,也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也是最富爭議的情形。 2、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存在著借款的行為,但借款之時,股東主觀上有還款的意願和能力。這種形式的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後,由於個人自身的生活或經營需要,臨時性的向公司借款,以解個人的燃眉之急,這種借款形式一般期限較短、金額較小,相對而言對公司或社會造成的危害也不是很大。 3、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存在著借款的行為,但借款之時,股東主觀上沒有還款的意願和能力。這種情況一般有二種典型的表現形式,其一是股東在公司成立之時,並無抽回出資的意願,但公司成立後,一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公司經營情況的改變,股東就會借款從事其他經營行為,如股東甲控股有A、B兩公司,在B公司成立之前,甲已經於政府初步達成徵用20畝土地建造廠房的意向,但在公司成立後,由於國家土地政策的調整,B公司在近期內征地難度較大,但甲又不願放棄征地的努力,而B公司在征地之前,因無廠房從事生產,故用於注冊的100萬資金基本上閑置,於是甲就將B公司的注冊資本中的90萬以個人名義借款後,投入到A公司,用於歸還A公司的銀行貸款,至於B公司的運行則取決於公司是否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另一種情況是,股東設立公司後,因經營資金與注冊資本相差較大,但由於涉及到銀行貸款、業務交往等需要,並不希望減少其注冊資本,於是將注冊資本中的閑置部分以股東個人名義借出而後用於個人經營,如個人投資購房或投資設立新公司,上述二種情形的共性都在於股東借款的原因並非是公司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借走公司貨幣資金,股東在借款之時主觀上認定的是否歸還借款則取決於其他因素。這二種情形在目前的理論界也存在著是挪用公司資金還是抽逃出資的爭論,從司法實踐看,尤其是第二種情況構成犯罪時即有以挪用公司資金罪判罰的,也有以抽逃出資罪判罰的,但不構成犯罪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能以抽逃出資進行處理一直存在著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