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的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有哪些
按照信託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第二十七條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第三十條 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
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
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貳』 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權利: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並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本合同約定權益以外的利益。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信託終止時以信託財產為限向信託受益人返還信託財產。
義務:
(1)守信義務
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意圖和信託條款行使財產權,否則將構成濫用權利,承擔違約背信責任;
(2)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
受託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事信託義務,其信託管理應僅服從受益人利益;
(3)信託利益給付義務
受託人有義務依信託條款將信託利益給付受益人;
(4)信託業務公開義務
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管理,並負有向受益人公開業務,接受監督的義務;
(5)財產返還義務
在信託關系終止或信託關系消滅時,受託人負有將全部財產返還受益人和委託人的義務。
(2)信託受託人的義務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條
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
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叄』 信託受託人的權利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並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本合同約定權益以外的利益;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信託終止時以信託財產為限向信託受益人返還信託財產。 隨著現代商事信託的發展,受託人被賦予了極大的財產管理權力。
相對於無管理能力的委託人和消極的受益人,受託人因多是擁有雄厚資金和專業管理人才的專業機構,如信託公司和信託銀行,其優勢地位尤顯突出。為平衡受託人與其他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各國信託法也紛紛建構信託平衡機制以達到對受託人權力監控的目的。
為規范受託人的管理行為,保障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各國都從法律上確定了受託人的權力范圍,而且法律對信託文件改變或超越受託人法定權利的規定或約定,也予以承認以滿足特定信託的需要。以英國為例,受託人權利主要規定於《1925年受託法》中。
隨著信託目的的日益多樣化,為了規范受託人的投資行為,特別是適當地擴大受託人的投資權,以順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英國議會制定了《1981年受託人投資法》,使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享有的投資范圍進一步擴大。然而中國對受託人應享有的權利規定得較為原則,缺乏對受託人權利的具體界定。
《信託法》第4章第2節共有19個條文專門規定受託人問題,而其中規定受託人權利的條文卻只有3條。這與世界范圍內受託人權利擴張之趨勢相悖。因此,中國應通過立法擴張受託人之權利。
受託人享有更為寬泛的財產管理權,同時也就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以限制受託人不斷擴張的權力,保障處於 劣勢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對受託人的義務監控主要表現為要求其恪守信義義務(ficiary ty) ,即忠實義務與謹慎義務。忠實義務之實質是受託人「忠實於受益人」之義務。
具體而言,受託人不應採取任何使自己處於與受益人利益相沖突地位的行動。受託人在管理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時,既不能為自己也不能為第三人謀取利益;他只能忠實於受益人,為受益人謀取利益。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法制對受託人權利界定和義務監控設計都是從積極方面實現對受託人自由權利限制的。
若受託人超越其權利范圍,違背其義務而損害了受益人利益時「衡平法不允許存在錯誤而沒有救濟」,信託法則命令其承擔一定的財產責任。這屬於對受益人利益的事後救濟。在許多情況下,受託人可能以不同的方式違反信託,但從內容上看,無非有兩類:一是違反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二是違反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義務。
因此,違反信託的責任也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受益人的責任,二是對信託財產的責任。前者是指受託人未按信託條款指示將信託利益全部交付或根本未交付於受益人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受託人應本著為受益人謀取最大利益的目的行事,並依信託協議將信託利益交付於受益人。
倘若受託人因管理不善致使信託財產或信託利益遭受損失,無法依約交付全部信託財產或信託利益,受託人應以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後者是指受託人在從事信託事務時,因處理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毀滅的,受託人應承擔恢復信託財產的責任。
『肆』 什麼是信託受託人 信託受託人享有哪些權利
按照信託復法的規定:制
第二十四條 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伍』 信託受託人的法律後果
受託人的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法律化的結果
USES制度是指土地所有人在世時將土地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成為土地的所有者,在委託人去世以後,受託人可以為受益人的利益繼續持有該土地或者在合適的時機將土地所有權轉交給委託人指定的人,這樣就有效地規避了封建法律對於土地繼承和贈與的限制。在道義上,受託人負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行事的義務,自己不得享有土地的實際利益。
那麼英國歷史上是否確實出現過受託人違背其忠實義務的情況?我們認為,個別的受託人違背其忠實義務的情況應當說是難以避免的,但是,這種情況卻不曾大規模和普遍地出現與蔓延,究其原因主要是
(1)英國人幾乎都是忠實的教徒,虔誠的宗教信仰決定了他們不能作出違背道德義務的行為;
(2)土地用益制度階段是信託制度的發育階段,信託財產都是土地,不是金錢,其物理屬性決定了其難於像金錢那樣被挪用,所以也導致了受託人違背忠實義務的客觀限制;
(3)英國的法律體系特有的衡平法不是依據普通法的法律規范而是依據良心和道德進行裁決,導致任何違背受託人忠實義務的行為,雖然不會招致普通法的制裁,但是可能會招致衡平法的制裁。
從14世紀末開始到15世紀,衡平法院開始根據受託人應當依據自己的良心行事的理論,強制受託人遵守事先的道德上和倫理上的義務,越來越多的受益人在衡平法院獲得了救濟。到了15世紀中葉,衡平法院按照慣例使USES制度具有了強制性,從而終於將受託人的忠實義務轉化為了法律義務。因此,正是衡平法的發展,才賦予了忠實義務法律上的強制效力。
『陸』 民事信託受託人所要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第二十七條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第三十條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柒』 民事信託關系中受託人所承擔的法律義務
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版為自己謀取利益。
不得將信託財產權轉為其固有財產。
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
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捌』 信託公司的義務責任
⑴、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專管理信託財產屬,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⑵、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⑶、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⑷、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⑸、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網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⑹、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⑺、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⑻、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玖』 單一資金信託,受託人是否有審查資金來源的義務
受託人一般指信託公司,他們不會去審查委託人的資金來源,沒有這方面義務。
『拾』 什麼叫信託受託人
信託來受託人又稱「財產受託管自理人」、「信託管理人」、「受託人」。信託關系中依信託意圖管理被授與的信託財產並承擔受託義務的當事人。
受託人可以是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託經營能力的法人,可以為1人,也可以為數人,但某些國家的法律,對受託人人數設有限制。受託人有普通受託人、司法受託人和公職受託人之分。
其中基於財產授與人委任而產生的受託人為普通受託人,基於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受託人為司法受託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託人地位的公職人員為公職受託人。
受託人可以辭退委任;也可以基於全體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決而被撤職。按照英美法觀念,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即由信託條款所明確授與的,以及那些雖未明確授與但為實現信託意圖所必須的財產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