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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陰融資案

發布時間:2021-02-27 14:58:23

1. 河南省湯陰縣水塔河二街村民宋寶森死亡兇手是誰

可在公安機關進行偵破中。需要一段時間才可以真相大白。

2. 湯陰屯庄封了嗎

我說一下我們高庄 的吧,,正月十六,安陽橋,二月初二,安陽電廠(不知回道是啥村)二月答初九西小庄和古賢(湯陰的)二月初十,支村,湯陰縣古賢鄉的。二月十八,高庄蔣台,二月十九,汪流屯,三月初六遺貴屯,三月初九韓庄,三月二十五正寺,三月二十八汪流,十月十三高庄,七月不知道什麼時候是崇固,其他不清楚了。忘了。

3. 湯陰皇上皇非法融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該怎麼處理。

如果情況屬實,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會立案調查並追究刑事責任。

4. 湯陰縣法院有關程連印的民事案件民間借貸糾判決書

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湯民一初字第205號

原告程連印,男。

原告宋海燕,女。

被告趙文傑,男。

原告程連印、原告宋海燕訴被告趙文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連印、原告宋海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文傑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連印、原告宋海燕訴稱,原告程連印是湯陰縣人民路皇上皇家宴成品門市部的登記業主,原告宋海燕是該門市的實際經營者。由於原告經營的皇上皇家宴門市是經營了十幾年的老門市,有一定的影響力,原告宋海燕在單獨實際經營後,對外業務上還習慣使用皇上皇家宴的名稱。2012年以來,被告購買原告的乾菜、調料等貨物,共欠原告貨款28315元。經原告催要,被告均以無錢為由拒不給付貨款。為此起訴,請求:一、被告給付原告宋海燕貨款共計28315元;二、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趙文傑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程連印是湯陰縣人民路皇上皇家宴成品門市部的個體業主。2009年元月份左右,原告程連印將該門市交給原告宋海燕實際經營。2012年2月份至5月份,原告宋海燕經營的該門市與被告趙文傑實際經營的湯陰縣城關星閣路老根山莊發生買賣業務關系,湯陰縣城關星閣路老根山莊購買原告宋海燕的乾菜、調料等貨物下欠原告宋海燕貨款共計28316元未給付。對原告宋海燕提供的加蓋湯陰縣城關星閣路老根山莊發票專用章的欠條及收貨清單共計58張(其中下欠14500元欠條一份、3月31日金額82元收貨清單一份,4月1日金額40元收貨清單一份,4月2日金額320元收貨清單一份,4月3日金額371元、150元收貨清單各一份,4月4日金額383元收貨清單一份,4月5日金額352元收貨清單一份,4月6日金額466.50元收貨清單一份,4月7日金額826元收貨清單一份,4月8日金額256元、40元欠條各一份,4月10日金額237元欠條一份,4月12日金額112元、501元欠條各一份,4月13日金額629元欠條一份,4月14日金額655元欠條一份,4月15日金額208元欠條一份,4月16日金額230元欠條一份,4月17日金額73元欠條一份,4月18日金額307元欠條一份,4月19日金額688元欠條一份,4月20日金額373.50元欠條一份,4月21日金額150元欠條一份,4月22日金額150元、1222元欠條各一份,4月23日金額57元欠條一份,4月24日金額71元欠條一份,4月25日金額381元欠條一份,4月26日金額713元欠條一份,4月27日金額145元欠條一份,4月28日金額135元、468元欠條各一份,4月29日金額265元欠條一份,4月30日金額213元、50元、30元欠條各一份,5月1日金額85元欠條一份,5月2日金額191元欠條一份,5月3日金額285元欠條一份,5月4日金額228元欠條一份,5月5日金額90元欠條一份,5月6日金額135元欠條一份,5月7日金額30元欠條一份,5月8日金額410元欠條一份,5月9日金額85元、70元欠條各一份,5月12日金額62元、20元欠條各一份,5月13日金額83元欠條一份,5月14日金額135元、5元欠條各一份,5月15日金額183.5元欠條一份,5月16日金額106元欠條一份,5月17日金額45元欠條一份,5月18日金額50元欠條一份,5月20日金額4.5元欠條一份,5月23日金額163元欠條一份),可以證明湯陰縣城關星閣路老根山莊經營過程中下欠原告宋海燕貨款28316元未給付的事實,本院予以採納。

另查明,2012年2月15日被告趙文傑以個體工商戶身份向湯陰縣地方稅務局城關分局進行了納稅人注冊登記,其納稅人識別號碼為410523197308090058(與被告趙文傑的身份證號碼一致),後2012年9月21日辦理了納稅人注銷登記。原告宋海燕提供的加蓋湯陰縣城關星閣路老根山莊發票專用章的欠條及收貨清單上,所加蓋印章中的稅務登記號碼與上述趙文傑的納稅人識別號碼一致。庭審中,二原告一致認可,被告趙文傑實際經營的湯陰縣城關星閣路老根山莊所欠的上述貨款應給付原告宋海燕。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收貨清單、欠條,湯陰縣地方稅務局城關稅務分局稅務登記信息查詢表、注銷登記查詢表及二原告的陳述證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本院認為:原告宋海燕實際經營的湯陰縣人民路皇上皇家宴成品門市部與被告趙文傑實際經營的湯陰縣城關星閣路老根山莊之間因買賣乾菜、調料等貨物產生了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根據湯陰縣城關星閣路老根山莊發票專用章上的稅務登記號碼及被告趙文傑的納稅注冊登記信息,可以證明被告趙文傑系以個體工商戶身份經營湯陰縣城關星閣路老根山莊,故其本人應對湯陰縣城關星閣路老根山莊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宋海燕貨物價款。被告趙文傑未給付完畢原告貨物價款余額的行為,已違反了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對此被告趙文傑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因此,本院對二原告要求被告趙文傑給付原告宋海燕貨款下欠余額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被告趙文傑應給付原告宋海燕貨款的余額,根據二原告提供的收貨清單及欠條,應為28316元,但因原告請求數額僅為28315元,本院視為原告宋海燕已處分其權利,故被告趙文傑應給付原告宋海燕貨款的余額為28315元。被告趙文傑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應予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趙文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宋海燕貨款余額共計人民幣2831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8元,由被告趙文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提交副本七份,上訴於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志中

人民陪審員呂雷

人民陪審員梁會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單麗娟


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湯民一初字第17號

原告靳思佳,男。

法定代理人靳功強,男,系被告靳思佳之父。

委託代理人張珂,河南大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連印,男。

委託代理人江斌,湯陰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住

所地鄭州市農業路72號國際企業中心A座。

負責人張志斌,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陳光磊,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靳思佳訴被告程連印、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為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靳思佳申請對其傷情進行傷殘程度等鑒定,經本院委託安陽威校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後,本案於2014年7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思佳及其法定代理人靳功強、委託代理人張珂、被告程連印委託代理人江斌、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委託代理人陳光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靳思佳訴稱,2013年10月1日14時30分許,被告程連印駕駛豫ECH888號越野汽車沿湯陰縣人民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凱東大酒店門前向左轉彎時,與同方向行駛原告靳思佳駕駛的無牌照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原告靳思佳及摩托車乘坐人李靜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湯陰縣公安交通管理大隊現場勘查雖作出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程連印與原告靳思佳應負事故同等過錯責任,但我方認為被告程連印在事故中過錯較大,應負事故主要過錯責任,鑒於被告程連印駕駛的肇事車輛系其個人所有,在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為維護原告靳思佳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其醫療費56849.50元、後續治療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元、營養費2000元、誤工費15750元、護理費13600元、殘疾賠償金44796元、殘疾器具費1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及檢查費2090元、雅馬哈兩輪摩托車10000元、評估費600元,以上共計157975.50元,由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先予賠償,超出部分由該保險公司和被告程連印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被告程連印辯稱,我方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被告程連印駕駛的肇事車輛系其個人所有,在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賠償限額為20萬元,並投保有不計免賠險。故原告要求賠償的合理數額應由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綜合另一傷者李靜的賠償數額先予賠償,超出部分由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50%的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後,被告程連印已先予給付原告靳思佳賠償款5000元,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後予以返還。

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辯稱,我公司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異議,但我公司認為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程連印與原告靳思佳應負事故同等過錯責任不當,被告程連印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較低,應負事故次要過錯責任。請求法庭核實被告程連印所駕駛肇事車輛在我公司的投保情況後,綜合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另一受傷人員李靜的合理賠償數額判決我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先予賠償,超出部分由我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保險條例,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日14時30分許,被告程連印駕

駛豫ECH888號越野汽車沿湯陰縣人民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凱東大酒店門前向左轉彎時,與同方向行駛原告靳思佳駕駛的無牌照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原告靳思佳及摩托車乘坐人李靜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湯陰縣公安交通管理大隊現場勘查作出湯公交認字(2013)第3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被告程連印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轉彎掉頭,應負事故同等過錯責任;被告靳思佳無機動車輛駕駛證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在慢車道快速行駛,應負事故同等過錯責任。被告程連印駕駛的肇事車輛系其個人所有,在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單號為:AZHZZBBCTP13E0163IIU)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保險單號為:AZHZZBBZH913E008744Z),其中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賠償限額為人民幣20萬元,並投保有不計免賠險,本次事故均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後,被告程連印先予支付原告靳思佳賠償款5000元。庭審中原告靳思佳與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均對公安交警部門所作出的責任劃分提出異議,原告靳思佳認為被告程連印駕駛車輛正常行駛突然向左轉彎時未注意避讓其快速通過的摩托車,應負事故主要過錯責任。而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則認為原告靳思佳事發時屬於未成年人,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超速行駛,對於發生交通事故過錯較大,應負事故主要過錯責任。而被告程連印在事故中的過錯僅是違章調頭,應負事故次要過錯責任。對此,雙方均未有證據提供。

另查明,原告靳思佳受傷後即被送至湯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8日,支付住院醫療費54384.40元、門診醫療費1034.60元,計款55419元;出院後在湯陰縣人民醫院檢查、治療支付醫療費635.50元,另院外購買葯物支付795元,以上共計醫療費56849.50元(提供住院結算單據、門診票據、出院證、診斷證明、病歷、每日用葯清單、院外購葯二聯單據)。經診斷原告靳思佳傷情系:1、右側股骨粉碎性骨折並右下肢皮膚裂傷;2、右肺挫傷並撕裂傷空洞形成,右側胸腔積液;3、多處軟組織損傷並左側額部皮下血腫。訴訟中,原告靳思佳向本院提出傷殘鑒定等申請,經本院委託安陽威校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該鑒定所於2014年3月10日出具安威校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9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原告靳思佳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損傷,構成交通事故10級傷殘,同時出具安威校司鑒所(2014)臨評字第59號評估意見書,認為原告靳思佳因交通事故致右側股骨粉碎性骨折等,經住院行「右側股骨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人工合成骨植骨術」等治療後,現遺留右下肢疼痛,右髖關節活動受限。待骨折癒合後需行「內固定物取出術」,所需費用約為人民幣5000元左右;同時認為原告靳思佳護理期限為住院期間及出院後2個月,住院期間所需護理人數為2人,出院後2個月所需護理人數為1人。原告靳思佳為此支付鑒定費1950元、檢查費140元(提供有票據)。據此,原告靳思佳要求賠償其醫療費56849.50元、後續治療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元(每日30元,計算38日)、營養費2000元(每日20元,計算100日)、交通費1000元、鑒定及檢查費2290元;庭審中,原告靳思佳主張,其戶籍雖登記為農村居民,但事發前長期在湯陰縣城關樂天時尚賓館工作,月工資2500元,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要求按照河南省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的標准賠償其殘疾賠償金447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並要求按照其收入標准賠償其自受傷之日至定殘前一日共計159日的誤工費15750元;原告靳思佳還主張,依據鑒定部門意見其住院期間的38日有2人護理,出院後60日有1人護理,護理人員為其母親余春蘭及其兄靳思凡,兩人均系鶴壁市山城區雙扶塑料製品廠職工,月工資均為3000元,要求按照護理人員收入標准賠償其護理費13600元。為證明其主張,原告靳思佳提供了湯陰縣城關樂天時尚賓館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及事發前三個月的工資表,並提供了其護理人員余春蘭、靳思凡供職單位鶴壁市山城區雙扶塑料製品廠出具的證明。另原告靳思佳主張其駕駛的雅馬哈兩輪摩托車在事故中損毀,經其自行委託安陽市鑫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該公司於2014年3月20日出具安鑫鑒字(2014)第110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認為該摩托車車體損壞變形,變速箱、前輪等損壞,根據初步勘驗估算,其實際修理費用已超出其事故發生前實際價值的70%,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操作規范》的有關規定,車輛的損失價值為該車發生事故前實際價值扣減殘值後的價值,經調查舊摩托車市場行情,同類車型、年限相近的摩托車市場價格為9000元-13000元,隨車況有異而變動,因該摩托車保養良好,據此確定該車碰撞前的實際價值扣減殘值後的損失價值為10000元。為此,原告靳思佳支付評估費600元(提供有票據)。

對於原告靳思佳在湯陰縣人民醫院住院期間所支出的醫療費55419元,兩被告均無異議,對原告靳思佳出院後在湯陰縣人民醫院支出的檢查、治療費635.50元、外購葯物支出的795元、購買殘疾器具拐杖費用150元,兩被告均不予認可,認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於原告靳思佳要求賠償的後續治療費5000元,兩被告均認為應待實際產生後另行主張;對於原告靳思佳要求賠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兩被告認為應按每日20元計算;對於原告靳思佳要求賠償的營養費,兩被告認為應按其實際住院時間38日,每日10元的標准予以計算;對於原告靳思佳要求賠償的交通費1000元,兩被告認為數額過高,要求按照50元予以認定;對於原告靳思佳要求參照鑒定部門意見賠償的護理費,兩被告亦提出異議,認為安陽威校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沒有鑒定護理依賴程度的資質,原告靳思佳所提供的護理人員收入證明不真實,其護理費應按照實際住院時間38日,每日60元的標准予以計算1人的護理費;對於原告靳思佳要求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兩被告要求酌情予以認定;對於原告靳思佳要求賠償的鑒定及檢查費2090元的真實性,兩被告均無異議,但均認為應有對方賠償;對於原告靳思佳主張其事發前在湯陰縣城關樂天賓館工作及提供的相關證據,兩被告異議較大,認為原告靳思佳事發時屬於未成年人,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發前的固定收入情況,故對其誤工費不予認可,對其殘疾賠償金認為應按照農村居民標准予以賠償。對於原告靳思佳要求賠償的摩托車損失,兩被告亦提出異議,認為原告靳思佳自行委託評估部門作出的評估報告是在假定鑒定標的物正常使用的情況所作出的理論計算結果,且評估價格過高,要求原告靳思佳提供維修發票予以證實車輛的真實損失費用。

上為本案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湯陰縣公安交通管理大隊湯公交認字(2013)第34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安陽威校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報告、安陽市鑫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報告,以及原告靳思佳提交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證據,所有證據均經當庭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本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程度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已作出責任劃分,即被告程連印與原告靳思佳應負事故同等過錯責任,原告靳思佳和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對此雖有異議,但均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反駁,故本次事故的責任仍應按照公安交警部門所作出的劃分予以認定。即對於原告靳思佳的各項合理賠償請求,應由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綜合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另一傷者李靜的賠償數額均予衡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程連印承擔同等過錯賠償責任,賠償比例結合其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確定為50%。鑒於被告程連印為其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並投保有不計免賠險,故由被告程連印承擔的賠償責數額應由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賠償限額內代為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程連印予以賠償。

對於原告靳思佳要求賠償的各項數額中兩被告均無異議的醫療費55419元,本院予以認定;對於原告靳思佳出院後在湯陰縣人民醫院所支出的檢查、治療費635.50元,提供有醫院正規醫療費票據,結合其傷情,可以證實該費用產生的必要性和真實性以及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雖認為此費用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故對此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採信。對於原告靳思佳主張的外購葯物支出的795元,未能提供醫囑和正規票據,本院不予認定。原告靳思佳醫療費用即為56054.50元。據此,結合本地區人均生活水平,原告靳思佳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1140元(每日30元,計算38日),營養費本院根據其傷情酌情認定為1000元,交通費本院酌情認定為50元。對於原告靳思佳要求賠償的後續治療費5000元,根據鑒定部門意見,其確需在骨折癒合後行內固定物去除手術,故對此本院一並予以認定。因原告靳思佳事發時尚未滿18周歲,屬於未成年人,其雖主張在湯陰縣城關樂天賓館工作,但所提供的證據存在明顯瑕疵,故對其要求賠償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於原告靳思佳要求參照鑒定部門意見確定護理時間及護理人數,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僅提供了護理人員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未能提供該單位營業執照、工資表、勞動合同等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輔證,故對此本院不予認定,其護理費應按照河南上年度居民服務業每日79.56元的標准予以計算,即其住院期間的38日需2人護理,護理費即為6046.56元;出院後60日需1人護理,護理費即為4773.60元;護理費共計為10820.16元。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另一受傷人員李靜在另案中亦主張按照城鎮居民標准計算殘疾賠償金,且在另案中本院已根據原告李靜提供的相關證據及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情況確定李靜的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標准予以計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傷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賠償標准,故對於原告靳思佳要求按照城鎮居民標准賠償的殘疾賠償金44796元,本院一並予以認定。對於原告靳思佳要求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根據其傷殘程度,結合本地區人均生活水平及其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為2500元。對於原告靳思佳要求賠償的殘疾器具費即購買拐杖的費用150元,提供有正規票據,且與其傷情相關,本院予以認定。對於原告靳思佳主張的兩輪摩托車損失10000元,兩被告對原告靳思佳自行委託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反駁,也未申請重新予以評估。鑒於該摩托車已無修復價值這一客觀事實,綜合評估部門依據市場調查所確認的損失數額,本院對此損失酌情認定為8000元。綜上,原告靳思佳要求賠償的各項數額本院確定為:1、醫療費56054.50元;2、後續醫療費5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元;4、營養費1000元;5、護理費10820.16元;6、殘疾賠償金44796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8、殘疾器具費150元;9、交通費50元;10、鑒定及檢查費2090元;11、雅馬哈兩輪摩托車損失8000元;12、評估費600元;共計為132200.66元。其中原告靳思佳為傷殘鑒定所支付的鑒定檢查費2090元及為摩托車評估支付的評估費600元,均屬於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應由保險人即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予以賠償。由於本次事故還造成被告靳思佳所駕駛摩托車乘坐人李靜受傷致殘,且李靜已另案起訴了本案被告程連印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故對於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承擔的賠償數額應綜合靳思佳的賠償數額按比例予以分配(具體賠償數額詳見判決書分配清單)。被告程連印先予支付原告靳思佳的賠償款5000元,在履行時予以折抵返還。綜上,被告太平洋財險鄭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靳思佳各項費用60856.80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靳思佳超出交強險部分各項損失的50%即款35671.93元,計款96528.73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靳思佳各項損失人民幣96528.73元。

二、駁回原告靳思佳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項限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20日內履行完畢。被告程連印先予支付原告靳思佳的賠償款5000元,待保險公司賠償款到帳後予以折抵返還。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7元,由原告靳思佳負擔694元,被告程連印負擔22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師保國

人民陪審員王偉鑌

人民陪審員原志會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江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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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靠非法集資買的香車寶馬奢侈品,

也是要還的……

近日,一起金額超過433億的集資案件,迎來一審判決。

據大河網報道,日前,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湯陰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河南超越企業集團實際控制人楊清河集資詐騙、貸款詐騙一案公開宣判,楊清河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集資詐騙共計433億元 涉及5萬多人

5月22日下午3點30分,在湯陰縣人民法院法庭內,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音,被告人楊清河被帶進了法庭。

據中新網消息,1967年8月出生的楊清河曾擔任過河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河南省工商聯副主席、安陽市十二屆人大常委、安陽市工商聯主席、安陽市總商會會長等多個職務。

1988年至2014年,楊清河自己或指使他人先後成立了安陽市讀去讀來讀書社、安陽市超越置業中介有限公司、安陽市殷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超越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超越實業有限公司等77家公司、團體,而楊清河是上述公司、團體的實際控制人。

經審理查明,1992年1月至2015年11月,楊清河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先後以借書押金、誠信理財投資房地產、投資煤礦、購房認籌、原煤預定、超越人基金等形式,通過發布廣告、召開見面會等方式進行宣傳,以月息1分至3.6分的高利息、高回報為誘餌,面向安陽市及周邊地區吸收群眾資金

截至案發,超越集團共吸收集資群眾本金共計433億元,涉及51354人。其中,投資於煤礦、房地產、金礦的資金為10.05億元,其他大量的集資款用於償本付息,社會捐贈,購買房產、車輛、金幣、文物、工藝品、字畫,辦理高爾夫會員等方面支出。

第三,底層資產不清晰

任何一種金融產品,不管包裝得多復雜,也一定有一個底層的實體資產,否則這個產品就是無源之水。底層資產不清楚,一定是基礎薄弱,上層產品隨時都會坍塌。

然而,不少網貸產品經常把諸多底層資產打包成為一款新的產品,使得投資人無法直接了解底層資產究竟是什麼;

其底層資產也往往是信用貸、消費金融、車貸、房貸、應收裝款轉讓等,其基礎較為薄弱且資金回收周期可能較長。更有甚者,不少投資機構不願意給客戶提供全部的底層資產清單,認為沒有必要。

而規范的金融產品,盡管其結構設計較為復雜,卻有容易變現的底層資產作為保障。

第四,借新還舊、龐氏融資

很多投資陷阱往往初期回報還不錯,但大部分騙局的背後是借新還舊、龐氏融資。

龐氏騙局意味著初期必須讓資金先滾動起來,怎麼辦呢?

就要讓初期投資者嘗到甜頭,讓他們去宣傳,去拉新人進來。等到進來的人越來越多的時候,再捲款跑路,這對集資方是最有利的。

綜觀這些投資騙局,往往具有不斷發行、募集規模在短時間內暴增的特點。

說了這么多,其實道理很簡單,天下永遠沒有免費的午餐,當你覺得一個投資產品可以躺著賺錢的時候,你的錢袋子可能已經被人打開了。

蘇蘇再次提醒

天上沒有掉餡餅

如果你還對那些虛假宣傳、

高額返佣、

借新還舊的平台抱有幻想,

那麼下一個受害人可能就是你。

相關部門的責任缺失。

消息來自網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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