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范圍有哪些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網友咨詢:
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范圍有哪些?
律師解答: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或租賃資產;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融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由租賃物購買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另有約定的除外。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律師補充: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務或活動:
(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託發放貸款;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融資或轉讓資產;
(五)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法律依據】
《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或租賃資產;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2. 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有什麼區別
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一般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個人徵信良好才可以申請。
融資租賃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與第三方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2、收費不同
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相比,主要是多收取了服務費與名義貨價。服務費是租賃金額乘以服務費率,名義貨價是租賃金額乘以名義貨價率。服務費,是在項目實施初期一次性收取的,根據年限收取1~3.5%,其實按平均每年計算,也只是每年只收約1%而已。
而名義貨價則是在項目結束時只收取一次,一般只佔租賃金額的0.5~1%。而且如果客戶能夠按時償還租金,租賃公司還可以將名義貨價改為一元。
3、額度和期限不同
銀行貸款額度因受國家宏觀調控和央行信貸政策的影響,額度有限。融資租賃的額度主要依據借款人的資質和相應的固定資產價值來決定,額度范圍交銀行貸款大。銀行貸款期限主要是一年期以下的,融資租賃的期限相比則更長。
4、程序和門檻不同
銀行貸款主要是採取整筆貸出、整筆歸還,還貸時會面對比較大的資金壓力。融資租賃則可以根據借款方的資金情況和銷售的季節性變動來做合理安排。銀行貸款在程序上審批環節多,審批時間也很長,手續更是繁瑣。而融資租賃的信用審查相對來說更為簡便,因為是融資和融物一體,可以大大節約辦理的時間。
3. 什麼叫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應承租人(用戶)的要求與第三方(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由供應商專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屬定的設備。
融資租賃期滿後,租金支付完畢,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但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由於融資與融資相結合的特點,租賃公司在出現問題時可以收回和處理租賃,因此在處理融資時對企業信用和擔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3)變相融資租賃擴展閱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4. 融資租賃的轉租賃如何操作
轉讓融資租賃資產及合規要點
轉讓融資租賃資產涉及到的合規要點主要包含於2019年5月8日銀保監會下發的《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 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23號文)。該通知強調禁止金融租賃公司從事未做到潔凈轉讓或受讓租賃資產的活動,禁止違規以帶回購條款的租賃資產轉讓方式向同業融資,以及禁止通過各類通道實現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或虛假出表等違規行為。這些合規要點旨在確保金融租賃業務的合規性和透明度。
轉租賃及合規要點
轉租賃主要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下,出租人將租賃物出租給第一承租人,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後,以第二出租人的身份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二承租人。這種情形下的轉租賃業務,由於第一承租人通常在轉租前獲得出租人的同意,因此被稱為「經同意後的轉租賃」。第二種情形下,出租人將購買租賃物的買賣合同轉讓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作為買受人及出租人履行合同,出租人再從該第三人手中租回租賃物,並轉租給最終承租人。此外,出租人基於融資租賃合同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後,再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售後回租合同,形成「多重買賣型轉租賃」。
第二種情形存在合規問題,包括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暫行辦法》第8條,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的行為被禁止。同時,這種模式可能導致租賃物權屬及法律關系的混亂,不利於保障相關當事人的權利。此外,這可能被視為違反《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的違規行為,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綜上所述,「多重買賣型轉租賃」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
轉租賃通常應理解為「經同意後的轉租賃」,因為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0]22號)規定,轉租賃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分別管理,單獨建賬。這表明監管層對轉租賃業務的監管更為嚴格。
轉讓融資租賃資產與轉租賃的區別
轉讓融資租賃資產與轉租賃在監管規定上有所區別。轉讓資產涉及物權和債權的整體轉讓,而轉租賃則被視為一種特定的融資租賃形式,其操作和監管需符合相關法規。因此,將售後回租「轉租賃模式」理解為帶回購的租賃資產轉讓交易可能在法律適用上產生問題。
轉租賃的相關監管規定
監管規定涵蓋不同類型的轉租賃業務,包括外匯租賃、外商租賃公司轉租賃、金租公司轉租賃等。這些規定主要針對轉租賃的形式、范圍、管理要求和法律適用等方面,旨在確保轉租賃業務的合規性和透明度。
綜上所述,融資租賃的轉租賃操作需嚴格遵守相關監管規定,尤其是在轉租賃形式、合規要點、法律風險等方面,以確保業務的合規性、透明度和風險可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