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業我國信託業的特點
我國信託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法規滯後與外部環境改善並存:盡管我國信託法律體系相對不完善,但與早期相比,法律環境已有顯著改善。2001年頒布的《信託法》及其配套管理辦法,以及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如信託投資公司改革和國際競爭的加劇,都為信託業發展提供了更堅實的基礎。特別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信託業國際競爭加劇,國內經濟增長和財產積累的增加,推動了信託市場體系的構建和專業人才的培養。
2. 傳統業務局限與創新並存:傳統信託業務存在規范性問題,限制了信託公司的長遠發展。然而,隨著市場開放,新型信託產品如基礎設施建設、教育、房地產等不斷涌現,展現出信託業的多元性和創新活力。
3. 規模控制與機構稀缺共存:經過重組整合,信託機構數量減少,但資源的稀缺性帶來了發展機遇。信託機構作為多元金融服務提供者,擁有獨特的綜合優勢,能滿足各類市場需求。
4. 分業管理與業務多元化:分業經營體制對信託業有所約束,但信託業務的廣泛性和靈活性使其能夠通過創新設計滿足不同市場需求。
5. 優勢體現:信託業擁有產權靈活配置、破產風險隔離、混業經營功能和創新個案化等優勢。信託(投資)公司通過創新,不斷拓展業務領域,如資產證券化、年金信託等。
信託業(Trust Instry)信託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其本來含義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按照《信託法》第一章第一節對信託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