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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清理整改

發布時間:2025-03-26 16:32:15

融資管理辦法

融資管理辦法是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2]

㈡ 政府投融資模式

法律分析:一、直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以地方政府為融資主體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具體表現為:

1、財政資本金投入而獲得的股權收益。

2、由財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帶動外資和民營資本的投入。

3、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內外政府債券。

4、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地區金融機構貸款

5、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國政府的貸款。

6、外國政府援助贈款。

二、間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通過銀行、保險公司和投資公司等中介機構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和資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採取此種方式進行大規模融資。具體表現:

1、政府授權一些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國有投資公司,向銀行貸款,財政實施擔保並進行貼息。

2、政府授權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財政實施擔保並承擔債券利息。

三、項目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利用政府各種特定資源,為達到政府特定目的,採用各種市場手段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資金。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

第一條 全面組織開展地方政府融資擔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級政府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國辦函〔2016〕88號)要求,抓緊設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指導督促本級各部門和市縣政府進一步完善風險防範機制,結合2016年開展的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等統計情況,盡快組織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融資擔保行為摸底排查,督促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加強與社會資本方的平等協商,依法完善合同條款,分類妥善處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規范的融資擔保行為。上述工作應當於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對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關部門、市縣政府,省級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提請省級政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密切跟蹤地方工作進展,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條 切實加強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管理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管理,推動融資平台公司盡快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干預融資平台公司日常運營和市場化融資。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資源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行為。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合規支持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融資,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機制,融資平台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應當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並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規范融資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防範,落實企業舉債准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相關程序,審慎評估舉債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金融機構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形成的債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依法妥善處理。

第三條 規范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

地方政府應當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允許地方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范的市場化運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政府可適當讓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參與PPP項目、設立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第四條 進一步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戰略,嚴格執行預演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規定,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一律採取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允許地方政府結合財力可能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資范圍內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承諾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融資承擔償債責任。地方政府應當科學制定債券發行計劃,根據實際需求合理控制節奏和規模,提高債券透明度和資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㈢ 如何看待財預[2012]463號文件

在《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以下稱「《通知》」)中,四部委明確提出了「十六個不得」的要求。其中,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出了「九個不得」,即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提出了「七個不得」,即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本人結合學習2010年國發19號文及這兩年多來,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在規范、清理、整頓過程中的實際情況,認為要充分理解463號文件的精神實質,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提高認識。
首先463號文,希望緊急剎車政府公益性項目採取隱性舉債的方式。根據國發(2010)19號文的規定,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今後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這意味著公益性項目的融資和運作將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渠道資金解決,而不是靠融資平台本身。目前地方政府,包括投融資平台通過各種形式的直接和間接融資,融資投入公益性項目的行為,在政策層面是得不到支持的。況且現階段,許多公開發行產品有可能已經介入到政府債務「借新還舊」不良循環的鏈條之中,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運作,將社會資金間接進入政府公益性項目(這種變通受託資產進行投資的業務,也可以稱為中國式的「影子銀行」業務),他們對投融資平台提供了另類支持,造成政府舉債更加隱蔽和不透明,因此,463號文此時踩下剎車,不僅希望各級地方政府能夠從源頭項目融資上,正本清源,遏制各類違法違規的融資行為。同時也希望對金融市場中各類服務機構的後續運作帶來影響。
其次,希望遏制以政府公益性資產和無形資產變相做大投融資平台的傾向。463號文件,在重申了19號文提出的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同時,特別加入了不得以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投融資平台,做大融資平台資產規模的行為。一方面這將限制投融資平台的資本擴張規模和擴張速度,從根本上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的基礎條件;另一方面,也會對投融資平台原有的融資能力和融資規模,帶來一定的限製作用。
第三,希望幫助地方政府解脫依賴土地財政的怪病。由於地方政府與中央財政在事權與財權方面的不匹配,造成各級地方政府不得不利用土地財政,進行公益性項目的融資和建設。而463號文提出,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的要求。這從根本指明了地方政府未來公益性項目融資和運作的方向,也是希望幫助地方政府盡快改變依賴土地財政,進行城市建設和融資的情況。
當然我們也注意到,該文件標注為財預[2012]463號,是由財政部預算部門匯總成文後由四部委聯合發出。與19號文相比,在效力和實施方面也會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當前面臨政府換屆,經濟金融政策和市場形勢的發展,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各地政府對各種違法違規的融資行為進行清理和整改,不僅需要一定的時間,還需要在諸多的疑難雜症目前痛下決心,因此這項工作實施的難度將是非常大。二是當前正值一個新的財年開始,在地方政府需要編制2013年財政預算時出台這個文件,
其指向性和目的性非常明顯,也希望為地方政府制定財政預算時提供充分的參考,同時引起各級地方政府,特別是政府投融資平台的高度重視,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

㈣ 2022年地方投融資平台的三個重心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地方政府為了融資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所組建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通常簡稱城投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各種不同類型的公司,這些公司通過地方政府所劃撥的土地等資產組建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大致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等作為還款承諾,重點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是各地方開展投資建設活動的重要主體,也是地方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公共領域盤活存量資產、資源和資本的重要載體。然而,很多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也出現了諸如政企責權利關系不明確、戰略定位不清晰、投資邊界范圍不清晰、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債務規模膨脹等突出問題。

地方投融平台政策全景梳理

1. 2014年9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按照疏堵結合、分清責任、規范管理、防範風險、穩步推進的原則,明確劃清政府與企業界限,地方政府舉債應採取政府債券方式,同時推廣使用政府與 社會 資本合作模式。

2. 2017年4月26日,財政部聯合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出台《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要求全面組織開展地方政府融資擔保清理整改工作,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釐清政府債務和非政府債務的邊界,避免形成新的政府性債務;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資源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行為。

3. 2017年5月28日,財政部出台《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要求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

4. 2019年4月28日,財政部辦公廳出台《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梳理PPP項目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情況的通知》(財辦金[2019]40號),要求對於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PPP項目,應當中止實施或轉為其他合法合規方式繼續實施,若繼續實施應當按照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管理有關規定妥善整改並做好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化解工作。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主動從項目庫中清退。對已納入政府性債務監測平台但認定存在爭議的項目,項目所屬本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項目合規性論證。

5. 2021年7月9日,銀保監會出台《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防範化解工作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21]15號),再次提及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要求提供融資前應查詢財政部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及中長期支出事項監測平台,對承擔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還應遵守:不得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融資;不得為其參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提供配套融資。但同時也留了個政策窗口:對確因經營需要且符合項目融資要求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審核確認。

2022年地方城投平台發展的三個重心

一、明確發展地方投融資平台的戰略發展定位

城投平台應該貫徹中央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策部署,堅持政府特殊目的載體(SPV)和特定行業領域功能性國有企業的發展定位,堅持公益類國有企業的根本宗旨,堅持「投資邊界不越位、投資目的不營利、投資機會不擠出 社會 資本」的基本原則,積極穩妥推進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轉型發展,比如轉型為城市綜合服務商、產業園區綜合運營商或特定行業領域投資運營商等,進行市場化轉型發展的 探索 。明確戰略定位,明晰規劃方向。

二、界定投資邊界范圍

進一步明確投融資平台公司的投資邊界范圍,原則上投融資平台公司的投資邊界不得超出公共領域,且不得超出公共領域的政府投資事權范圍,更不得擠出 社會 資本尤其是民間資本的投資機會。投融資平台公司應側重於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重點投資於地方有一定經營收入且對 社會 資本吸引力不足的准經營性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於純公益性項目或非經營性項目,從而從源頭上防範政府隱性債務。對於確有必要投融資平台公司投資參與的非經營性項目,要事先制定合法合規的參與機制,包括明確政府給予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或運營補貼資金的方式及其前提條件。

三、健全企業管理制度

貫徹建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全面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實行外部獨立董事制度,引入職業經理人。著力提高投融資平台公司的科學管理水平,建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和戰略咨詢委員會,健全投融資決策機制,完善投融資風險防控機制,完善績效考核和薪酬體系,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強化對投融資平台公司的外部監督,建立健全投融資平台公司重大投資經營活動向政府發改、國資、財政和審計等有關部門的事前報告制度;積極引入 社會 監督機制,健全投融資平台公司的信息公開制度,提高財務和債務的透明度,走可持續融資和高質量發展之路。

作者:何濱 ,北大縱橫特聘合夥人


㈤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㈥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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