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來貸款是指信託機構在源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制定信託發行計劃,募集資金,通過信託計劃募集的信託資金,對自行審定的單位和項目發放的貸款。
在貸款信託擔保關系中,存在委託人(貸款人)、受託人( 信託擔保公司)和受益人(借款人)三方當事人。信託財產既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也獨立於信託擔保公司的財產。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於所有權的受益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不同於債權的權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信託擔保公司以信託財產償還貸款。
❷ 信託貸款的貸款限制
中國銀監會發布新信託監管規章,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回的所有信答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新辦法在信託公司類型、信託產品設立、集合信託異地業務、信託財產託管等方面作出更靈活的規定。
同時,在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人數、信託貸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貸款的方式進行」。新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這主要是防止信託公司以貸款作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信託公司的經營存在偏離信託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再加上少數股東和高管人員違規經營、違法犯罪,信託公司經營風險時有發生。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
❸ 信託貸款的基本特點
1.信託貸款屬於直接融資
信託貸款屬於直接金融產品。信託貸款受到信託目的特定化的約束,資金從委託人到受託人到融資人手中,處於環行封閉運行狀態,風險傳遞是線性,不同信託項目之間風險互不交叉利益互不滲透。如果一個信託貸款項目發生風險,其他信託計劃不受影響,甚至只有在信託公司具有過錯時,才能影響其固有資產。風險的結構是局部化,而不是系統傳染,擴散化。
與之不同,銀行貸款屬於間接金融產品。資金從資金盈餘方到資金短缺方經過銀行中介,金融風險集中於銀行。間接金融的風險具有傳染效應、羊群效應,如果一家銀行發生風險,可能迅速傳遞給其他銀行,存款人在恐慌心理的驅動下,群體擠提容易造成系統性風險。
金融產品的法律結構影響人們對風險的預期和風險處理方式。銀行對存款人存款自願取款自由,這是銀行的信用,所以銀行要承擔流動性風險;信託則受到信託財產的約束,除非信託文件約定流動性,例如受益權贖回,受託人並不提供流動性的義務,因此,也不承擔流動性風險。
投融資體制涉及的是金融制度如何把儲蓄有效地轉化為投資的機制。信託融資是間接融資的直接化,打通了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的通道,加速了金融體系從銀行本位向市場本位的轉化。這種轉化對於提高金融效率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2.信託貸款具有很強的靈活性
銀行貸款是比較標准化的產品,產品的價格即利率的彈性比較小。銀行為了減少管理成本、防止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貸款的規則比較抽象和一般化。從借款人的角度衡量,則缺乏彈性。與銀行貸款一刀切的風格不同,信託貸款具有很強的個性化色彩,區別對待。信託網的靈活性表現為定價靈活、風險與收益靈活匹配、放款靈活,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3.與銀行貸款在操作上具有重大差別
信託貸款與信託投資是相互結合和互相轉化的,滿足信託資金運用的最大化,在風險與收益的結合點上力求最大平衡。
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常與借款人約定控制企業公章,以及限制擔保、借款、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活動,實時掌握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出現了所謂債權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款所不具備的特點。
銀行往往從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行業指標等方面評價企業的債務清償能力和風險度,但並不對企業經營管理施加積極的主動影響,其處罰措施之威懾力有餘,影響力則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則是雙刃劍,容易招致多家銀行同時收貸,或者導致借款人經營更加困難。
信託公司具有直接投資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直接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更增強了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力。同時,如果項目凈資產回報率高,信託公司不但可以保證貸款安全,而且還分享企業資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將來上市,長期投資的綜合收益率較高。有的信託公司推出的夾層融資,即通過股權和債權的混合融資,兼顧多種運用方式之利。
信託貸款與投資具有轉化的特點。信託公司在階段性信託投資時,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權融資,既可以以股東資格指派董事參與經營和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義務提供擔保,這就擴大了債務償還的保障渠道。
除了股權外,信託公司還可以通過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方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向企業融資,或者以擔保信託的模式為信託貸款提供擔保,在我國所有權讓與擔保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獲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還迴避了擔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質、流押之弊。
這些靈活的組合運用方式為金融產品創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銀行囿於不能直接投資的限制,在以貸款債權運用存款資金時,不能主動地配合運用物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創新的空間。
4、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的利率問題
如果檢索關於貸款利率的相關規定,《貸款通則》並未對信託貸款進行直接規定。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2日發布的《人民幣利得財富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
但應同時注意到,《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發布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及《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還未發布實施。參考《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銀發[1986] 字第97號,現已失效)我們理解,當時信託公司可辦理信託存款等負債業務,信託貸款業務多指以吸收負債性質的信託存款發放貸款的業務。
而經重新登記的信託公司,已取消了經營負債業務的資格,信託貸款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為2007年3月1日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業務,與《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中所指的「信託貸款」不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公布實施後,並未有法律、行政法規對信託貸款的利率進行直接和明確的規定。
據此,可以認為信託貸款利率低於基準利率的下限並未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需注意: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利率管理機構,有權對信託貸款適用的利率水平進行規定。
如果今後規定了信託貸款利率適用的規則,則信託公司必須遵守之。金融管制的經驗與趨勢有時會發生矛盾。
利率市場化應是金融改革的總趨勢。但在經濟緊縮政策下,如果委託、信託類貸款的比例急劇上升已經對宏觀經濟政策的准確性產生重大影響,也不排除金融監管部門從審慎監管的角度出發,將委託、信託類貸款再次納入利率控制的界區。
有一種觀點認為,貸款通則規定的金融機構包括信託公司,既然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利率應該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確定利率水平,那麼,信託公司也不能成為「特區」。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並未理解貸款通則規范的重點――以存款發放的貸款。
信託貸款屬於非以存款發放的貸款,不應該適用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規定,當事人對利率可以自行約定。在實踐中,銀行發放的委託貸款的利率已經由委託人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實際上很多都突破了利率下限。
❹ 信託貸款的區別
信託貸款與委託貸款的區別
(1)資金性質不同。
委託貸款只是在資金的運用上改變了形式,委託單位的撥款改為金融信託機構的貸款,委託人和用款單位之間的借貸關系變為金融信託機構與受益人之間的信用關系,但這並未改變資金原來的性質。而信託貸款是金融信託機構用吸收的信託存款和部分自有資金,在保證受益人能獲得應有收益的前提下,自行選定項目和對象發放貸款,從而具有銀行貸款的一般特徵,實質上改變了原來資金的性質和用途。
(2)對信貸計劃影響的程度不同。
由於委託貸款是金融信託機構受單位的委託代為運用委託資金,委託資金的運用多表現為一次性,所以對綜合信貸計劃影響不大,信用規模擴張的程度也較小。信託貸款的表現形式為貸放與收回反復循環,資金不斷周轉使用,因而對信用規模和信貸計劃影響的程度較大。
(3)管理方法不同。
一般而言,國家對委託貸款管理較松,而對信託貸款則視同對銀行貸款的管理比較嚴格。
(4)具體的業務要求不同。
金融信託機構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主要依據委託單位所指定的資金用途、對象等發放貸款,監督款項使用情況,以及負責貸款到期時催還,但對借款單位到期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不負責任。而信託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均由金融信託機構自主辦理,所以要由自己承擔貸款的風險和經濟損失。
❺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有何區別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內管理性質,主要容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
2、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
二、形式不同
1、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
2、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
三、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
1、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
2、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
四、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
1、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
2、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❻ 信託投資和信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委託貸款:是指抄由委託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轉入委託銀行一般委存賬戶,委託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託人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
款信託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託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
❼ 信託貸款是什麼意思啊
信託貸款來定義 信託貸款是指信自托機構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信託存款等自有資金,對自行審定的單位和項目發放的貸款。 信託貸款分類 信託貸款按委託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為標准,可劃分為兩大類:甲類信託貸款和乙類信託貸款;以貸款的用途分,可劃分為固定資產信託貸款、流動資金信託貸款和臨時周轉信託貸款。 根據項目選定主體的不同以及委託人的不同標准和要求,將貸款分為甲類信託貸款和乙類信託貸款。所謂甲類信託貸款,就是由委託人指定貸款項目,項目風險由委託人負責;乙類貸款則是由受託人選定項目,風險相應由受託人承擔。 信託貸款與委託貸款的區別 委託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委託人指定,而信託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信託機構自行選定;國家對委託貸款的管理較松,而對信託貸款的管理則與銀行貸款一樣偏嚴。和銀行貸款相比,信託貸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動幅度,因此,信託機構可以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對一些企業特殊而合理的資金需要給予支持。 信託貸款的主要業務 信託貸款業務主要有聯營投資信託貸款、技術改造信託貸款、補償貿易信託貸款、住房信託貸款等。
❽ 信託貸款的分類
信託貸款按委託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為標准,可劃分為兩大類:甲類信託版貸款和乙類信託權貸款;以貸款的用途劃分,可分為固定資產信託貸款、流動資金信託貸款和臨時周轉信託貸款。根據項目選定主體的不同以及委託人的不同標准和要求,將貸款分為甲類信託貸款和乙類信託貸款。
所謂甲類信託貸款,就是由委託人指定貸款項目,項目風險由委託人負責;乙類貸款則是由受託人選定項目,風險相應由受託人承擔。
以貸款的用途分,可劃分為固定資產信託貸款、流動資金信託貸款和臨時周轉信託貸款。
❾ 什麼是信託貸款
樓主:您好!
貸款信託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託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委託人在發放貸款的對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又可利用信託公司在企業資信與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如需要更深入的了解,可直連接 http://ke..com/view/636319.htm#sub636319
❿ 什麼叫信託貸款
信託貸款定義
信託貸款是指信託機構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信託存款等自有資金,對自行審定的單位和項目發放的貸款。
[編輯本段]信託貸款分類
信託貸款按委託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為標准,可劃分為兩大類:甲類信託貸款和乙類信託貸款;以貸款的用途分,可劃分為固定資產信託貸款、流動資金信託貸款和臨時周轉信託貸款。
信託貸款
根據項目選定主體的不同以及委託人的不同標准和要求,將貸款分為甲類信託貸款和乙類信託貸款。所謂甲類信託貸款,就是由委託人指定貸款項目,項目風險由委託人負責;乙類貸款則是由受託人選定項目,風險相應由受託人承擔。
[編輯本段]信託貸款與委託貸款的區別
委託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委託人指定,而信託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信託機構自行選定;國家對委託貸款的管理較松,而對信託貸款的管理則與銀行貸款一樣偏嚴。和銀行貸款相比,信託貸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動幅度,因此,信託機構可以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對一些企業特殊而合理的資金需要給予支持。
[編輯本段]信託貸款的主要業務
信託貸款業務主要有聯營投資信託貸款、技術改造信託貸款、補償貿易信託貸款、住房信託貸款等。
[編輯本段]信託貸款的基本特點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的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利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而信託公司最近剛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
[編輯本段]信託貸款的貸款限制
信託貸款業務主要有聯營投資信託貸款、技術改造信託貸款、補償貿易信託貸款、住房信託貸款等。
中國銀監會發布新信託監管規章,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新辦法在信託公司類型、信託產品設立、集合信託異地
信託貸款
業務、信託財產託管等方面作出更靈活的規定。同時,在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人數、信託貸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貸款的方式進行」。新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這主要是防止信託公司以貸款作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一些信託公司的經營存在偏離信託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再加上少數股東和高管人員違規經營、違法犯罪,信託公司經營風險時有發生。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