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自然資源部:嚴禁以政府儲備土地違規融資
為了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1月15日,自然資源部表示,嚴禁以政府儲備土地違規融資。
據了解,為了更好實施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處置,嚴禁新增以政府儲備土地抵押融資行為,加快存量抵押儲備土地依法解押並形成合理有效供地,自然資源部研究制定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儲備土地抵押融資加快批而未供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並於近日印發實施。
據了解,2014年以來,國家有關部委陸續出台了一系列規定,明令禁止土地儲備違規融資。2018年6月,自然資源部要求各地加快批而未供土地處置。過程中發現部分地方、部分土地因納入土地儲備且用於抵押,難以有效供應。其中涉及部分土地違規融資問題。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2018年度例行督察發現,少數地區仍存在違規以儲備土地融資問題,違規融資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是違規以儲備土地抵押。包括儲備機構直接用儲備土地抵押融資,或政府以儲備土地為非儲備機構提供擔保。二是以儲備土地注資國企後用於抵押融資。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未依法辦理供地手續,直接將儲備土地劃轉並登記到非儲備機構名下,由非儲備機構辦理抵押融資。
「上述行為均需要進一步予以規范」。自然資源部方面表示,「另一方面是存量土地儲備貸款的處置問題。對於存量土地儲備貸款,也需要予以妥善處理,依法解除抵押後合理供應」。
基於上述因素,按照國家關於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精神,自然資源部此次印發的《通知》對涉及土地儲備融資的內容進行了強調和重申。根據地方目前存在的違規抵押融資的具體形式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通知》的具體內容包括:強調嚴禁以政府儲備土地違規融資。重申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機構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其次,強調嚴禁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國有企業,確保不形成新的地方隱性債務。此外,還要求妥善處理存量土地儲備貸款,促進依法解押並合理供應等。
自然資源部表示,從全國范圍來看,存量土地儲備貸款涉及的宗地數量不多、風險可控,但仍需督促地方抓緊處置和消化。這既可以避免儲備土地因抵押而不能供應,也是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必然要求。
針對2018年督察發現的相關問題,2018年9月底,各派駐地方的自然資源督察局已經向有關省級政府提出督察意見,督促地方清理整改。在此基礎上,《通知》進一步要求各市、縣建立台賬,加快處置和消化,從而切實化解債務風險、促進批而未供土地處置和開發利用。
❷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能帶來什麼問題
土地經營權抵押確實是擦邊的,不符合法律現在的規定,擔保法和最高法解釋說得很明白,承包經營權不允許抵押。
但是改革就是逐漸允許做一些以前禁止做的事。在改革開放之前,自由買賣貨物算投機倒把,雇傭工人算剝削,搞私營經濟是大罪,都是犯法的事。但隨著改革推進,這些事情慢慢都可以做了,效果也不錯。改革就是根據實際需求,逐步改變政策、發布文件、修訂法律、完善制度的過程。
如果論法律效力,中央一號文件應該服從法律。但是從改革進程來看,中央一號文件標志著未來的發展方向,將來各種政策和法律可能都會根據政策方向來調整,所以大家更關心新的中央文件的精神。
土地經營權抵押可能遇到的問題很多,主要是交易成本過高,導致這個交易很難執行下去。
首先是農戶自己的契約精神的問題。所有和農戶做過交易的人都異口同聲的說,和農戶簽署長期合同是不算數的。打個比方,糧食企業和農戶約定了年底1塊錢一斤收糧食,定金也付了合同也簽了,但是如果年底市場價格漲到1.05元一斤,農戶很可能自己就高價把糧食賣掉了,糧食企業根本不可能以1塊錢一斤收貨。但是反過來,如果年底市場價格跌到0.95元一斤,糧食企業必須要以1塊錢一斤收購,否則農民跟你沒完,各種申訴上訪都來了。土地經營權質押會不會也出現這種情況?主合同、經營權抵押合同簽署了,到執行的時候農民能不能認不認賬?這是一個難點。
第二個難點是分散的執行成本。做過信貸的人應該知道,抵押物處置算是信貸業務的重點難點。城市樓房一棟價值幾十上百萬,支付一些處置成本可能還能接受。農村土地一畝不值幾個錢,千里迢迢去處置那麼點土地,費時費力費錢,恐怕收回來的錢還沒有處置成本高。所以即便能夠抵押,到時候能不能處置、值不值得處置也是問題。
最後則是農戶確實偏窮,抗風險能力比較差。土地是一些農民的基礎生活保障,如果處置比例過大,農戶就沒有生計了。這和城市的情形不一樣,即使執行掉城市居民的一棟房屋,他可能還有工作、還有低保,總能夠活下去。但是農民沒了土地就沒有收入,這樣的抵押很難執行下去。
❸ 政府土地抵押融資違規的情況有哪些
政府土地抵押如存在一些情況會違規,包括沒有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於抵押、用儲備土地用來抵押融資、或者對未履行土地出讓不具備入市條件的土地進行抵押,政府部門這樣做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應當禁止。一、政府土地抵押融資違規的情況有哪些?
1、在沒有完成農轉用和徵收審批程序、沒有依法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和沒有依法進行收購、補償的情況下,政府直接以抄告單的形式要求國土資源部門給指定單位或公司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用於抵押融資。
2、違反《土地儲備辦法》等規定,擴大土地儲備實施主體,不按規定進行土地登記,以儲備土地違規抵押擔保。
3、未履行土地出讓、劃撥等供地程序,向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違規供地並登記用於抵押融資。這類劃撥地不具有入市變現條件,通過虛假辦理供地手續,即辦理出讓手續後返還土地出讓金等方式,將土地資產轉給融資平台獲取抵押貸款。
4、將土地出讓價款未交全的土地分割登記,用於抵押融資。有的地方政府通過會議紀要等形式,授意地方國土資源部門為土地出讓價款未交齊的宗地進行分割登記,用於抵押融資。
二、國有土地抵押的條件有哪些?
1、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抵押權人認可並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後,發放確認文件,並批准抵押;
(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放確認文件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綜上所述,政府用土地進行抵押融資,必須嚴格按照條件和程序,如將為經過轉讓出讓的土地進行抵押融資或者將儲備用地抵押,將土地出價款未交齊的土地分割抵押融資的,都是違規的。對違規抵押土地進行融資的,主管人員會被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