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置換債券和再融資債券區別
法律分析:置換債券是政府以前有債務,目前還未償還的,是政府的存量債務;然後再以政府的名義發債,將募集到的資金用來償還即將到期的存量債務。再融資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為償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而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即「借新還舊」債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第二十八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范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