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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監管分類說明

發布時間:2024-11-14 00:39:33

『壹』 信託業務分類類別

資產管理信託、資產服務信託和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
資金信託、服務信託、公益慈善信託業務主要是從委託人目的卜漏、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內容的維度進行分類。
資金信託服型搏爛務於委託人的財產保值增值目的,受託人提供的是與財產保值增值相關的服務,但受託人扮演的角色包括主動及被動兩類。
服務信託滿足的是委託人在財產流轉、資銀中金結算、財產保障、傳承、分配等非保值增值方面的財產管理需求,信託公司只提供財產的事務管理服務。
公益慈善信託滿足的是客戶的公益慈善目的,信託公司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信託財產和執行慈善項目。上述三大信託業務分類可以統一在信託目的的邏輯之下,即最上層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私益信託下再按照信託目的的不同,分為以財產保值增值為目的的資金信託和以財產流轉、安全保障、傳承等非保值增值型需求為目的的服務信託。
從信託本源功能的角度對業務進行分類,這樣一方面實現與資管新規的銜接,另一方面避免將所有資金信託等同於資產管理產品,突出信託在服務和社會方面的功能,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監管邏輯和指導方向的轉變,為信託轉型及作為獨立子行業持續發展指明了路徑。不過,考慮到信託業務的多樣性與復雜性以及資金信託和服務信託本身就存在交叉,未來具體推行並進行分類監管中仍有些問題需要予以明確,以利於更好地發揮信託功能的優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四條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貳』 鍦ㄤ俊鎵樹笟鍔℃柊鍒嗙被鐨勮儗鏅涓,濡備綍鍔犲己瀵逛俊鎵樺叕鍙哥殑鐩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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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銀監會怎樣監管信託

一.信託公司發型的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報備;
二.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三.目前市場上眼花繚亂的理財產品中,信託理財可以說是除去銀行定存等之外最安全的,倘若信託資產出現問題,一兩個億的資金信託公司為了自己的信譽也會自己把資金填補進去的。所以假使沒有銀監會的監督,信託公司也會為自己的名譽而做好自身工作,所以可以放心購買信託產品!

『肆』 信託的業務有主動管理型和通道型 二者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分為復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制,單一信託是一個出資方購買所有的信託額度,發行是人民銀行報備制,信託到期後如果出現兌付問題,信託無責任,出資方與用款方自行協商。這時信託只起到一個通道的做用。而集合信託,是人民銀行審批制,在信託產品設計完以後,要人民銀行批准後才能發行,募集資金。在產品運做中,信託公司要做盡職監管,到期要負責兌付,如果出現問題,信託公司要擔責任,甚至用風險備用金剛性兌付。這體現的是信託的管理型
兩者的區別是:發行方式不同,一個是備案制,一個是審批制。責任主體不同,一個是做為通道,一個做為監管。針對的出資方不同,一個是單一出資人,一個是向群體募集出資。再細分的話還能找出區別,但個人認為以上三點是最明顯的。

『伍』 信託產品的監管問題

(一)監管理念與監管能力不對稱
從各類監管機構制定的一系列監管辦法來看,監管層幾乎都是想把資本監管、監管者檢查和市場約束三大支柱有機統一起來,但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術。這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沒有把監管收費與上述資本監管、監管者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有機結合起來。例如,銀監會對信託投資公司和銀行收取監管費都是以資本金規模和資產規模的標准分級進行的。這就與風險經濟資本、股東價值最大化、風險調整後利潤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統一為基礎的業績考核相距甚遠,不能把外部監管和約束與內部自覺有機結合起來,背離了平衡金融產品交易的風險與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類監管機構雖然都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手段和方法,但對風險金融資產負債的計量不僅限於自身的監管領域,而且沒有金融工具會計准則,缺少一個完整統一的金融工具會計處理體系。這就使得許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沒有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團暴露的風險案例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業銀行有一筆20年的國債投資,根據銀監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風險權重為0。這筆看似安全的投資卻被其控制的託管證券公司當作自營資產多次挪用回購,用於信託資金兌付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等。但在證監會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體系中,其未逾期時,折扣比例也為0。其風險多次被放大,而監管部門直到德隆系統風險爆發後才知道。
三是對創新與違規難以識別。監管人員對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環節和規則缺乏了解,加上有關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對其風險因素難以評估,確實也難以准確識別和評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問責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說,如對信託財產權200份的限制,對信託產品的報批制。
(二)分業監管與協調監管的矛盾
這首先表現在各自監管的依據不一樣,導致監管套利和飛地。如在MBO收購中,一些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直接出面收購上市公司股權,而這些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或者國債回購資金。依據《貸款通則》是不能投資股權的。而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難以審查資金的合法來源,只能以委託人的聲明表示資金來源合法。再有,按照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該披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要為委託人保密,拒絕披露。
其次,對同樣是理財產品,監管標准不一樣,造成不公平競爭。如對信託投資公司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的理財產品要求規范為信託產品,而對保險公司的投資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券商的理財產品卻默許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或者都以信託方式進行,但限制性條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規缺失,監管失察。我國本來就沒有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法規安排,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部門對事實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制度安排,對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當交易風險難以察覺。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託投資公司,利用多種手段,吸收了200億元資金投資於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沒有找到符合信託產品規律和法律特徵的監管方法
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對應不同的監管部門,不同的監管機構對不同專業的核心業務有不同的監管要求、風險甄別方式和風險管理手段。例如對銀行是以資本充足率、對保險是以償付能力、對證券是以凈資本、對基金公司是以凈值為最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風險甄別方式,並且以此進行分類監管。由於信託投資公司不能經營負債業務,信託產品不同於債權和股權類金融產品,其獨特的法律特徵決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種監管方式作為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
銀監會在2005年的《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資本充足率、信託報酬收益率、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加權平均實際收益率作為信託投資公司和信託產品的基本監管方法。
但對上述監管指標的內涵和外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這些監管指標還不足以揭示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風險。例如資本充足率,因為信託產品不是負債產品,也不是標准化產品,信託投資公司又不能經營負債業務,況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託產品出現的風險應該由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金或者收入賠償,也就沒有把信託資產按風險權重計人總風險加權資產,因此無法判斷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以多少為宜。信託報酬收益率頂多說明信託投資公司的收入來源是以信託業務還是以自營業務為主業。
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與加權實際收益率的比較也不能說明信託業務的風險狀況,因為預計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況且許多信託產品不是以某一金融產品作為標的,例如受益權信託、表決權信託之類的權利信託、保管箱業務。
(四)不能有效權衡監管目標函數:金融穩定與金融風險
央行與銀監會的監管目標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監管目標一致在於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不過央行主要是從更宏觀的角度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銀監會主要是從操作上防範和化解所監管行業的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但是,央行與銀監會和其他監管機構對於防範和化解風險方面有許多交叉的地方,由於掌握的信息不一樣、判斷的標准不一樣、部門利益不一致等原因,這很容易導致有效監管的沖突和形成空白地帶,出現監管套利現象。例如,要判斷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機構穩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斷該金融工具風險的根源和傳導機制以及風隆 程度,就需要協調各類監管部門。而協調的基礎是認識一致和利益沖突的權衡一致以及權威。

『陸』 信託業務監管包括哪些范圍

包括固有業務監管、信託業務運行監管和業務准入監管。

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版或個人),委託權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范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託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託機構一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

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或個人),委託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范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託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託機構一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

『柒』 信託業務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1、以信託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准劃分,任意信託、法定信託;

2、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版准劃分,金權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信託;

3、以信託目的為標准劃分,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

4、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劃分,民事信託、商事信託;

5、從委託人的角度對信託進行劃分,個人信託(生前信託、身後信託)、法人信託;

6、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劃分,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

7、以受益人的角度對信託的劃分,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私益信託、公益信託;

8、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准劃分,國際信託、國內信託;

9、以業務范圍為標准劃分,廣義信託、狹義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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