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一下什麼是政府融資政府融資方式有哪些
政府融資就是政府通過一定的渠道籌集資金。因為中國現在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版債券權,所以目前主要的融資方式就是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即一些由地方政府組建、操作的地方銀行或企業。地方政府通過這些機構來集資,有發行證券、票據等方式。還有一些借貸行為,多半以土地為擔保物。另外還有所謂土地財政,比如出讓土地使用權之類的。總的來說融資渠道比較少,需要拓寬,這也是18屆三中全會的重要議題之一。另外預演算法的三審今年有望公布,到時候會知道中央是否會允許地方發行債券,如果通過的話,地方融資手段將會更先進。
B. 傳統投融資模式有哪些
傳統投融資模式有;;由於我國政策法規的限制,城市基礎設施的可供選擇的投融資基本模式有兩種:傳統政府投融資模式和市場投融資模式。 (一)政府投融資模式
政府投融資,是指政府以實現調控經濟活動為目標,依據政府信用為基礎籌集資金並加以運用的金融活動,是政府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投融資主體是指經政府授權,為施行政府特定的建設項目,代表政府從事投融資活動的,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其形式是按《公司法》組建的國有獨資公司。
政府投融資主體以政府提供的信用為基礎,以政策性融資方式為主,輔之以其他手段進行融資。資金來源渠道主要有兩類:一是政府財政出資;二是政府債務融資。
政府投融資模式的核心在於: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三位一體」,全部由政府或政府組建的國有獨資公司包攬,是單一的國有所有制經濟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具體體現。
政府投融資模式最大的優點就是能依託政府財政和良好的信用,快速籌措到資金,操作簡便,融資速度快,可靠性大。缺點主要有:一是對政府財政產生壓力,受政府財力和能提供的信用程度限制,融資能力不足;二是不利於企業進行投資主體多元化的股份制改制,施行法人治理結構。
(二)市場化投融資模式
市場化投融資,是指企業以獲取贏利為目的,依據企業信用或項目收益為基礎,以商業貸款、發行債券股票等商業化融資為手段籌集資金並加以運用的金融活動。非國有獨資的公司制企業是市場化投融資的主體。
市場化投融資主體的融資又分為企業信用融資和項目融資。企業信用融資是以企業信用為基礎進行的各種融資活動;項目融資是以合資成立的股份制項目公司為主體,在政府的支持下,以項目本身收益為基礎進行的商業融資活動。主要融資渠道有:(1)私募發起人、發行股票等股權融資;(2)依託企業信用發行企業債券;(3)國內商業銀行的商業性貸款;(4)項目融資,包括BOT、BOOT、BOO、PPP、PPT等;(5)留存收益(利潤)等內源融資。
市場化投融資模式的核心在於: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三分開,即存在多元化投融資主體,多方參與建設,多方參與運營,誰出資誰收益,是多元市場化的所有制經濟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的具體體現。
市場化投融資最大的優點是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項目建設,減輕對政府財政的依賴,實現投融資主體多元化。缺點主要有:(1)融資速度慢,融資量越大操作程序越復雜;(2)企業信用融資受企業信用程度所限,融資能力不確定;項目融資往往都是針對大型建設項目,需要政府大量的政策支持才能保證有足夠多的穩定現金流,形成相應的融資能力;(3)可靠性相對較差,操作環節多,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導致整個融資計劃失敗。
值得指出的是,鑒於兩種投融資模式各自的缺點和不足,二者組合,取長補短,發揮各自優勢。國際上又出現了將這種二者優勢相結合的新型投融資模式--PPP模式。
PPP模式是指政府與企業之間為提供公共基礎設施、公共產品服務等達成的合作安排,這種安排通常是在風險共享、分擔融資的情況下達到最合理的成本控制。PPP方式在全球公共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產品服務領域的運用日益廣泛,採用PPP方式不僅是在投資結構上的突破,更重要的是這種與我國目前的融資方式相比,能帶來其他的效益,如:引進新的專業技術、提高服務質量或水平、獲得項目創新的機會、降低項目成本等。因此,目前各國政府都廣泛採用結合本國國情的PPP模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
C.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的概念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而逐步發展形成的全新概念,到目前為止,不僅在學理上沒有準確的定義,而且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也鮮有規定。
在實踐中,「政府投資項目」又被稱為「公共財政投資項目」或者「國家建設項目」。所謂「公共財政投資項目」從廣義上說是「政府為實現其職能,將一部分集中性財政資金投入社會再生產過程各個環節」建設的項目;從狹義上說是「政府為保證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對固定資產再生產和流動資金按最低限額而投入資金」建設的項目 。「公共財政投資項目」一般又被稱為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項目」,是指「經政府職能部門批准立項,由各類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或部分投資的項目。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二、財政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基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四、財政預算外資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五、其他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 所謂「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綜合以上幾個概念,一些學者和職能部門將「政府投資項目」定義為「政府為推動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發展,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以政府為實際投資主體,以財政性資金為資金來源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或者「各級政府為建設主體的投資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以上兩種定義雖然已經揭示了「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內涵,但是還不夠系統和准確。
筆者認為:所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政府為主導,以滿足公共需求為目的,以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為內容,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方式興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項目。其要點如下:
第一,政府投資項目是以政府為主導的。所謂「主導」,《現代漢語詞典》中解釋為「主要的並且引導事物向某方面發展的」。也就是說,政府在政府投資項目的運作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並引導項目發展方向。投資項目所涉及的主體很多,最主要的有建設主體、投資主體、設計主體、施工主體等,正是這一個個主體構成了投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根據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式不同,這些主體有時候是統一的,但更多的時候是相對獨立的。一般來說,政府大多是項目的建設主體和投資主體,這時政府對投資項目的主導作用是很明顯的,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隨著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往往不再對項目進行直接投入資金或者投入較少的資金,而是以建設方的身份出現,在保證對項目所有權的情況下,出讓項目的經營管理權,以吸引建設資金,這樣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主體和投資主體就相互獨立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對項目本身而言,作為建設主體的政府要比項目的投資主體更有主導作用,因為其決定了是否進行該項目建設,如何進行該項目建設,由誰具體組織該項目建設,是投資項目建設的原點,其左右著投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沒有政府其他的項目主體都無從談起。
第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是以滿足公共需求為最終目的。政府之所以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處於主導地位,是由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決定的。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來源於社會公共需要,從本質上講就是政府根據公眾的客觀需要提供相應的服務,最大限度地減弱社會負外部性,擴大社會正外部性,使每個社會成員的個人福利得到最大實現,社會整體福利得到最大提高的職能。從表現形式上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組織力量進行國防軍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發,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而這些項目建設就必然以滿足公共需求,增加公共福利為根本目的。
第三,政府投資項目是由政府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的方式建設的。上面談到的關於政府投資項目的定義中把「資」定義為「資金」,認為所謂的政府投「資」就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財政性資金。筆者認為這是對投資的狹義理解。誠然,財政性資金的投入確實是政府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在計劃經濟時代,一度還是政府投資的唯一方式。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僅靠政府的財政性資金的投入已經遠遠無法滿足我國基礎性建設的客觀需要,為此,近年來很多政府紛紛通過融資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雖然各地融資的方式多種多樣、各不相同,但是有一個共同的趨勢就是政府不再單純的依靠財政性資金的投入來解決基礎性建設的資金問題,而是大量的吸引社會資金, 目前比較流行的BOT融資模式和ABS融資模式是這種趨勢的典型代表。所謂「BOT模式」就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其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承擔風險,開發建設項目並在特許權協議期間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特許期滿後,根據協議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的融資方式 ,而「ABS模式」則是「以擬建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資產的未來收益作保證,通過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在這兩種融資模式中,政府已經不再直接投入財政性資金,而是通過在一定條件下出讓建設項目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來吸收社會資金,也就是說政府已經變投入有形資產為投入無形資產了。據此,筆者認為,「政府投資項目」的「資」應該做廣義理解,應該解釋為「國有資產」,即「政府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撥款、接受饋贈、憑借國家權力取得、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種類型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 。
第四,政府投資項目是以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為建設內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公共財政管理——集中支付與核算》一書中將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劃分為四類:政權設施項目,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監獄等設施;社會公益性項目,如城市道路、城市綠化等;社會公眾福利項目,如圖書館、醫院、體育場館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如發電廠、水利工程、道路交通等 。這種劃分比較確切地概括了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內容,根據這種劃分不難看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內容實際就是行政公產中的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行政公產」是一個行政法上的概念,具體是指「由行政主體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管領的財產」 。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行政公產具體表現形式之一,所謂公務公產是指「直接供行政主體本身執行其行政任務,並由行政公務人員自己利用的公產」 ;所謂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指「行政主體所有,並由行政主體本身或另設其他法人管理以實現公用目的的公產」 。
第五,政府投資項目是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項目。正如上文談到的,政府投資項目是由政府主導的,從項目的設立到建設,再到運營,都是由政府控制著的,而政府之所以要進行這些建設,是由其公共管理職能決定的,是履行行政職能的一種方式。同時,對投資項目最終產品的管理與運作,也是行政主體——政府的主要職責。鑒於此,無論是政府投資項目本身還是其最終產品都被蒙上了濃厚的行政性色彩。公用性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目的是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而其公用性的具體表現就是政府投資項目的最終產品可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之所以說是直接或者間接的,是因為諸如交通道路、醫院、水利設施等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可以直接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的,而諸如黨政辦公設施、監獄等公務公產雖然不能直接達到這一目標,但是這些公產的運營卻可以間接保障或者促進社會福利的增加。公有性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最終產品是歸國家所有,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權利。這是由政府投資項目的公用性決定的,因為項目的最終產品往往是關系國計民生的設施,處於公共安全的考慮,這種設施的所有權絕不能交給某一個個人或者組織,而必須將其置於公共權力的控制之下。當然,政府雖然代行所有者權利,但並不意味著其直接對其進行管理運營,也可以設立或者授權具備條件的組織進行管理和運營,政府只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
D. 政府創投機構需要融資嘛
請問你是想問政府城投機構需要融資嗎?需要的
主要是因為區縣市級政府不能直接出來舉債或者做擔保,如果需要融資發展的話就只能以城投名義融資。但是公司所融的的資金款項均是用於地方民生工程項目。還款也是國資還,這其中風險還是很小的。而且公司也會利用自己專業的風控措施來避免項目中可以會出現的風險,這更是大大降低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政府項目通常都是涉及民生,基建類項目,規模大,期限長,建設和運營環境要求穩定,通過城投公司來融資建設運營是因為城投公司有如下優勢:
1、背靠政府信用,城投平台都是100%隸屬於當地人民政府,均是大型國企。
2、政府平台主觀上不願意違約,如果哪家平台敢延期還款,整個區域都會被拖累,再融資非常困難,影響當地的基建和融資環境。
3、政府會協調還款,比如疫情期間延期的政信,也都在處置中,根據經驗,城投債務一旦出現問題,還從未發生過政府不採取救助措施的先例,從過去10年多政信實務實踐的經驗來看,政府平台出現兌付問題的情況是很少的。
E. 政府投融資是一種政策性投融資,相當於無償撥款嗎
不同抄於無償撥款。襲
財政投融資是一種政策性投融資,它不同於無償撥款,也不同於商業性投融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性投融資主要通過資本市場和商業銀行獲得資金,它適合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廠商運用。對於既要體現經濟效益又要體現社會效益的基礎產業部門來說,其經營的目標已不是利潤的最大化,而是產量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它們的產品定價受政府直接或間接調控,這些企業僅依靠一般性的商業投融資渠道難以滿足其發展的資金需要。因為,商業性投融資渠道提供的資金要求兼顧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基礎產業部門很難全部滿足。處於經濟高速增長中的政府,一方面,要從發展的角度考慮基礎部門的優先增長問題;另一方面,要從穩定的角度考慮基礎產業部門的價格控制問題,以減輕通脹的壓力。這樣,政策性投融資就成為發展中國家基礎部門發展的重要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