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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信託案例

發布時間:2024-10-22 06:32:59

信託公司的夾層融資業務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信託公司的夾層融資業務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夾層融資是指在風險和回報方面介於是否確定於優先債務和股本融資之間的一種融資形式,那麼信託公司有關夾層融資業務案例大家會分析?

信託夾層融資的股權型模式

信託公司通過設立信託計劃將募集到的信託資金以股權方式進入具有良好破產隔離的特設目的公司(SPV),特設目的公司負責項目運作,並最終獲取投資收益。

1、資金進入方式:

(1)與融資方共同設立SPV;

(2)對已經設立的SPV 進行增資擴股;

(3)以信託受益權置換融資方所持SPV 股權並增資擴股。

2、退出渠道:

(1)第三方溢價收購信託計劃所持特設目的公司股權(第三方包括特設目的公司的母公司、關聯公司等等);

(2)第三方溢價收購夾層投資者所持信託受益權;

(3)以“類優先股”方式分配投資收益。

→優先股是指相對於普通股,具有優先享受剩餘索取權的權益性資本。優先股具有優先派分且收益穩定的權利特徵,第一,優先股排在普通股之前,公司盈利首先應支付債權人的本金和利息,繳納稅金;其次是支付優先股股息;最後才分配普通股股息。無論公司盈利水平如何變化,優先股的股息率不變。第二,剩餘資產分配優先,在對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上,優先股股東排在債權人之後,普通股股東之前。然而在當前中國現存法律體系下,並不承認優先股這一概念。而在信託里,則可通過結構性設計受益權的不同層次,體現出完全類同於優先股的制度安排。

3、風險分析:

(1)項目運作的失敗風險;

(2)融資人的道德風險:可能發生承諾事項不能如期如約;

4、風險控制措施:

(1)擔保措施:由於債務人抵押不足,因此可請求第三方提供物的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第三方可以是債務人的控股公司、關聯公司或擔保公司。

(2)信託機制:在信託受益權上設置優先劣後的結構性安排,由融資方或願意承擔更高風險的第三方購買劣後受益權,優先保障優先受益權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3)治理機制:主要從公司日常管理,資金使用及項目管理等方面保障投資人的利益,避免融資方的道德風險。具體措施包括股東會的一票否決權;董事會、財務總監等公司核心管理人員的委任權;資金使用審批權;資金賬戶、使用方向的監督權等等。

5.典型案例:

2006 年3 月1 日,某信託公司發行“麗水馨庭房產投資信託計劃”。

(1)產品名稱:麗水馨庭房產投資信託計劃。

(2)發行規模:52000 萬元(其中優先受益權2 億元人民幣,一般受益權3.2 億元)。

(3)信託時間:2.25 年(其中A 類優先受益權預計會在信託成立後的24 個月內提前結束);

(4)信託方式:股權投資。

(5)資金運用方式:本信託計劃集合資金用於受讓上海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簡稱“某置業公司”)85%的股權。

(6)收益來源及分配:信託收益權分為A 類(優先受益權)和B 類(一般受益權)。A 類(優先受益權)向社會投資人與機構投資人募集;B 類(一般受益權)向沿海地產公司定向募集。其中,優先受益權項下的信託利益范圍為優先受益權部分的信託資金與按照年5.5%的預期收益率計算的'收益額之和。

(7)風險控制:某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對股權溢價回購事宜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

信託夾層融資的貸款型模式

信託公司通過設立信託計劃將募集到的信託資金以債權方式發放給具有良好破產隔離的特設目的公司(SPV),特設目的公司負責項目運作,並最終獲取投資收益,到期依照借貸合同還本付息。

1、資金進入方式:

以債權方式發放給SPV

2、退出渠道:

(1)債務人依照借貸合同還本付息;

(2)第三方溢價收購夾層投資者所持信託受益權。

3、風險分析:

(1)項目運作的失敗風險;

(2)中小企業融資人的道德風險:可能發生承諾事項不能如期如約。

4、風險控制措施:

(1)擔保措施:由於債務人抵押不足,因此可請求第三方提供物的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第三方可以是債務人的控股公司、關聯公司或擔保公司。

(2)信託機制:在信託受益權上設置優先劣後的結構性安排,由中小企業融資方或願意承擔更高風險的第三方購買劣後受益權,優先保障優先受益權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3)治理機制:主要從公司日常管理,資金使用及項目管理等方面保障投資人的利益,避免中小企業融資方的道德風險。具體措施包括股東會的一票否決權;董事會、財務總監等公司核心管理人員的委任權;資金使用審批權;資金賬戶、使用方向的監督權等等。

5、典型案例:

2006年3月20日,某信託公司推出的“某地產公司朗潤園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產品名稱:某信託公司**朗潤園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發行規模:16000萬元;

(3)信託時間:2年;

(4)信託方式:信託貸款;

(5)資金運用方式:信託資金以貸款方式發放給上海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用於其開發的位於上海市閔行區某某路的**朗潤園項目建設;

(6)收益來源及分配:信託貸款所得的利息收益及貸款利息收入在信託利益分配前進行資本市場與資金市場運作所得收益;

(7)風險控制:信託公司與某地產公司股東簽訂《股權質押協議》,由某地產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部分股權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該地產公司無法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時,信託公司將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信貸貸款本金與利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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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四川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相關事件

「宏達系」實際控制人劉滄龍出任四川信託董事長,顯示出對這一金融發展平台的重視。
第二大股東中海信託以3.9億重金入股,持股30%。作為國內信託行業的佼佼者,中海信託目前管理信託資產規模超過1500億元人民幣,2008年、2009年連續兩年在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監管評級中獲得最高評級,它將為四川信託發展提供行業專業支持。
四川信託目前控股和興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參股華西證券,這為公司未來信託業務的展開增添了良好的業務協作平台。而「宏達系」也得以同時擁有信託公司和證券公司兩個金融平台,有望在金融業大展身手。四川信託現持有和興證券57.1%的股權,資料顯示,和興證券注冊資本33148.99萬元,目前擁有21家證券營業部、8家證券服務部,2009年凈利潤為2.86億元。事實上,除了通過控股四川信託持有和興證券股權,就在今年9月,宏達集團還以2719.25萬元通過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直接拿下和興證券2.57%的股權,足見「宏達系」對和興證券的看重。
四川信託董事長劉滄龍在開業儀式上表示,經歷漫長11年重組而獲新生的四川信託,將充分發揮地域優勢,依託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戰略,結合區域振興規劃,挖掘市場機會。同時,將在股東支持下,發揮控股證券公司的獨特優勢,實現資源共享和業務上的協同。
四川信託總裁陳軍介紹說,四川信託將重點開展公司及項目融資、有價證券質押融資、低成本信用融資、資產證券化、信託租賃等信託融資業務以及股權代持、股權投資、權益投資、證券投資等信託投資業務。將依託宏達集團的產業優勢、中海信託的專業水平和其他股東支持,抓住中國經濟發展轉型和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的重要機遇,全面推進差異化、多元化和國際化金融戰略,促進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深度融合,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一攬子的金融服務
四川信託的重組得到了四川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昨日的開業儀式上,四川省副省長黃小祥、四川省政協副主席、省工商聯主席陳次昌、四川省金融辦主任陳躍軍、四川省銀監局局長王筠權等均到場致辭。
作為四川最大的信託重組案例,四川信託的重新開業也得到了當地金融機構和大企業的鼎力支持。在昨天開業現場,四川信託董事長劉滄龍就與國開行四川省分行、工行四川省分行、農行四川省分行等共18家在川銀行互換了戰略合作協議。公司總裁陳軍與四川發展(控投)有限責任公司互換了信託項目合作協議,並分別與四川川商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瀘州老窖集團、四川藍光集團和四川濠吉食品集團達成了50億元到80億元不等的信託合作意向。四川信託與國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合作的25億元信託項目也與昨日正式實施。

③ 表決權信託的成功範例

一、案例描述 2002年10月21日,紐約。中美經濟交流合作結出碩果­­­——中國最大的啤酒釀造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世界最大的啤酒釀造商安海斯—布希公司(簡稱「A-B公司」)正式簽署了戰略性投資協議。該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青啤將向A-B公司分三次發行總金額為1.82億美元(約合14.16億港幣)的定向可轉換債券。該債券在協議規定的七年內將全部轉換為青啤H股,總股數為30822萬股。A-B公司在青啤的股權比例將從4.5%,逐次增加到9.9%和20%,並最終達到27%。協議執行完畢後,青島市國資辦仍為青啤最大股東(持股30.56%),A-B公司將成為青啤最大的非政府股東。A-B公司擁有青啤超出20%的股權的表決權將通過表決權信託的方式授予青島市國資辦行使。A-B公司將按股權比例獲得在青島啤酒的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中的代表席位。向A-B公司發行債券獲得的資金,青啤將用於改造現有的釀造設備,建設新廠以及未來之收購。 簽約儀式結束後,青啤公司董事長李桂榮說,這是一個非凡的聯盟,A-B公司帶入這項聯盟的先進市場管理、公司治理模式、生產技術、資金等資源將使青島啤酒的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大為提高;而青啤在中國市場擁有的生產基地、銷售網路及成功的企業運作經驗,也可以使A-B公司分享中國經濟和啤酒市場高速增長的成果。
顯然,此次合作是各得所求的雙贏格局,並且對中外經濟交流及整個行業的示範意義甚大。簽約現場充溢著鮮花、掌聲和笑容,可是局內人都知道,在閃爍的鎂光燈下的榮耀背後,是長達十年的尋求、接觸、談判、探索、磨合,經過艱苦努力最後才最取得歷史性突破,走進「婚姻」的「神聖殿堂」。
二、案例分析
青啤人對其品牌「純潔性」的維護有著近乎執著的堅持。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家特大型企業,是我國歷史最悠久的啤酒生產企業(2003年青啤將迎來百年大慶)。青島啤酒的品牌價值為67.1億元,已成中國民族工業的標志和典型象徵之一。從1998年起,青啤公司在「大名牌戰略」的帶動下,實現了跳躍式和超常規的發展。通過收購股權、以及破產收購、政策兼並、參股等不同的資本運作方式,以較低的成本迅速壯大了自身的規模和實力,2001年底,公司在國內17個省市建立了48家生產基地,構築了遍布全球的營銷網路,已基本完成了在中國市場的戰略布局。總生產能力、產銷量、銷售收入、利稅總額、出口量、國內市場佔有率等多項指標均居國內同業首位。在被購並的企業中包括了上海嘉士伯、廣東強力等知名企業。但青啤在這些企業都堅決推行青啤的管理模式及企業文化,以品牌的力量和市場的佔有維持一統的局面。對外,青啤的思想也是充分利用自身品牌的優勢資源與國際大公司結成戰略夥伴,所以青啤與外資合作的原則:一是合作的目的是用來發展青啤的品牌,二是外資不能當第一大股東。
A-B公司對青啤的興趣由來已久。A-B公司是全球第一大啤酒公司。其擁有的「百威」品牌是世界銷量第一的啤酒品牌,擁有美國市場50%的份額,佔全球啤酒市場11%的份額。1990年代初,在海外啤酒品牌紛紛進軍中國之際,A-B公司即把目光瞄準了身為國內龍頭和海外認知度高的青啤。在談判時,A-B公司提出控股要求,遭青啤拒絕。但A-B公司「痴心不改」,1993年青啤發行H股時,A-B作為戰略投資者定向配售了4500萬股,並堅決持有至今。其後尋求進一步合作的努力一波三折,幾經反復,數度山重水盡又柳暗花明,終至成功。這一過程中的奧密有哪些呢?
下表有助於我們更清楚地知曉促成雙方合作成功的要素的秘密。
青啤公司股權變更表
青島啤酒變更前(2002年中期)比例%變更後比例%表決權信託後比例%
(由青島國資辦持有)
青啤總裁
可以發現,A-B公司擁有青啤超出20%的股權的表決權以表決權信託的方式授予青島市國資辦行使,是整個協議中最關鍵的一條——變更後的國有股份為30.56%,雖仍處於相對控股地位,但與A-B公司27%的股份相差已很微小,且整體H股擴容近一倍,占總股本比例達50.07%,仍多於國有股、法人股、流通A股之和,在H股全流通的市場情況下,在股票流動渠道順暢的市場經濟環境中,股權的變動會很容易,第一大股東會輕易易主。這是個股權安排方面的隱患,站在青啤這方面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該方案的良苦用心在於——在保證青啤融到資金,引入戰略合作夥伴和確保青啤的國有控股地位不發生變化的同時,也保證中方的控制權,進而得以確保青啤這一民族品牌。
青啤與A-B公司從開始接觸到結成戰略聯盟的過程歷經十年終於圓滿,全面探究其原因,除了歲月流逝,國際國內市場上同業多方博弈競合的形勢變幻,雙方力量的消長,位勢的變化,各自心理、立場也發生了微妙的改變等諸多因素作用之外,可以說,表決權信託的成功運用正是整個棋局中奠定大局的一枚關鍵棋子。它克服了經濟實體合作聯盟過程中經常是不可能迴避和逾越的障礙----控股權之爭,是解決這一難題的答案,打開這把鐵鎖的鑰匙。
三、一些啟示
公司的股東在一定期間,以不能撤回的方法,將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及法律上的權利包括表決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持有並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決權,股東則由受託人處取得載有信託條款與期間的「信託證書」(TRUSTCERTIFICATE),以證明股東對該股份(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主要包括股利請求權和信託終止時的股票返還請求權)。這就是「表決權信託(VOTINGTRUST)」。表決權信託實質上是股東將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集中於一個或數個受託人,使受託人透過董事的選舉或其它方法,以控制公司業務的一種法律設計,旨在以合法的方法促進公司和所有股東的利益。
信託一旦設立,受託人即可以自己的名義,按照自身的意願,行使多數股份的一系列權利,爭取掌握公司戰略發展方向和重大管理事項,達到控制公司經營的目標。具體到本案例中,A-B公司是委託人,青島市國資辦是受託人,A-B公司在雙方認同的若干年內,將7%的股權信託給青島市國資辦,自己只保留不多於20%的股權和自己的股份收益權,以及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應得的名份。其他重大方面不再保留更多的介入和控制,即不再尋求控股權和在公司管理方面更多的發言權,這是雙方達成合作的前提條件。
「信託的運用與人類的想像力一樣是沒有限制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信託的影響正在擴大,信託的作用正在得到充分的發揮,信託的地位和聲譽正在提高。青啤牽手百威,中西合璧巔峰傑作之中表決權信託的成功運用,破除了合作雙方道路上的阻礙和堅冰,對中國與世界經濟的交流合作起到良好的示範作用,正是對這句格言的最好的詮釋。
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要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優化資源配置,拓寬發展空間,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要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我們的國家即將按照黨的十六大規劃的藍圖在今後的二十年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隨著中國在國有工業、服務業(包括流通、外貿、金融)各個領域逐步履行入世承諾,取消產業保護、壟斷的進入壁壘,很多外國資本和國內資本將以直接投資的形式大規模進入這些領域,必將有大量國內國際的企業合作合資,購並重組的發生,由於各方權利主體都有各自的利益訴求,都希望自己能獲得企業的主導權,所以對控股權、企業管理權的激烈爭奪將會是一個普遍現象,進而成為中外企業合作,經濟資源優化配置過程中的攔路虎、絆腳石。很多看似般配美滿的「姻緣」也許會因這個問題而不能成為現實。青啤股權變更案例中表決權信託的方式為這種爭端指明了一條解決之道,是可貴的經驗與探索。此外,信託機構還可利用表決權信託在我國產權制度改革、企業激勵約束機制的建立完善過程中一展身手。通過精確細致的市場研究、嚴密理性的品種設計、堅持恆久的營銷推廣,爭取在ESOP(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員工持股計劃)、MBO(ManagermentBuy-out,管理層收購)和股票期權設計中發揮作用,幫助解決「內部人控制」、國有資產流失、經營者流失、「59歲現象」等諸多問題,促使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在新的起點上的合一,為在中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作出自己的獨特的貢獻。

④ 案例解析 | 「祖母信託」——跨境家族財富傳承的解決之道

Q先生是一位58歲的公司高層,持有多種資產,包括股票、基金、房產和藝術品。他有一名30歲的兒子和一名23歲的女兒,兒子在加拿大生活和工作,女兒在美國接受教育。Q先生想支持兒子的事業並考慮資產傳承,如何合理分配資產以實現利益最大化?

設立「祖母信託」是解決之道。通過在中國設立家族信託,將資產轉移給兒子作為受益人,可以避免直接贈予或通過遺囑的稅務負擔。信託內資產增值部分無需在加拿大繳稅,有助於家族財富積累。相比免稅存款賬戶,祖母信託沒有年度投資限額,規模越大,稅務籌劃效果越明顯。信託管理資產的同時,還能避免直接轉讓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

設立「祖母信託」需要考慮委託人身份、受託人選擇和受益人設定。委託人應是非加拿大稅務居民,並在交付資產後五年內保持非居民身份。受託人負責確保信託不被視為加拿大事實居民信託。受益人可以是加拿大稅務居民,信託效力不會受到影響。信託財產分配時,應避免直接分配收益,通過合理管理實現稅務籌劃。

設立「祖母信託」時需注意慈善基金會的設立門檻,信託管理地、控制權、委託人身份,以及信託的全權性質。信託收益分為收益和資本項目,分配收益需申報並繳稅,而資本項目分配只需申報。信託運營需仔細設計和管控,以避免不利影響。加拿大稅務機關對境外信託收入監管加強,設立「祖母信託」需謹慎,建議專業稅務籌劃。

⑤ 想參考一些有關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案例 有風險提示,收益測算,流動規劃,期限設定就好

看來是想偷懶了,呵呵。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案例可以在信託法律網(TrustLaws.Net)找一找.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核心要素是入股比例、財務控制、投資對價、退出方式、權益測算、章程修改等。

⑥ 金錢信託的案例容易理解的

  1. 個案(一)

陳姓夫妻在大陸拼經濟賺錢,准備了五千萬元給小孩當教育、生活費,放在身邊怕親戚借用或投資失利,交給小孩又怕子女亂花及被騙,建議可將此五千萬元存在銀行信託,投資固定收益的商品讓資產呈穩定增值,每個月只設置給子女三萬元生活費,這樣一來將資產做有效的運用外又能發揮照顧子女的目的。

個案(二)

庄姓夫妻離異,雙方協議妻子擁有子女監護權,庄先生雖准備了三千萬元做子女的教育基金又怕前妻揮霍或者將資金移作他用,此時,建議庄先生可以將三千萬元交付銀行信託,指定期間受益人及滿期受益人,例如庄太太每個月可以提領的生活費有多少?或是庄太太再婚後能不能再領生活費?孩子每學期的學雜費、生活費是多少等等?

個案(三)

李姓父母在投保壽險時,怕夫妻雙方萬一身故時,子女尚未成年,即使保險金受益人是子女,也難保保險金不會被監護人挪用,如此保險就可以與信託結合成保險金信託,建議可以設置子女每個月可以提領的生活費上限,甚至只做利息的分配可將分配期限延長澤被孫輩,子女成年時或信託期滿再將剩餘的金額移轉子女或孫子的名下等等,打破了中國人家族富不過三代的迷思。

個案(四)

周先生因早年打拚事業錯失姻緣,現在經人介紹娶了外籍新娘,周先生夫妻倆雖恩愛有加,但周先生的父母並不是很滿意媳婦的身份,總覺得不是台灣人讓倆老放心不下,所以周先生可透過信託的協助,一方面可避免外籍新娘領取大筆遺產後棄家人於不顧,二來也可保障周先生身後外籍新娘該有的權益。

建議信託規劃方式:周先生生前信託一大筆金錢,結合遺囑信託,以月俸方式給予周太太及年事已高的父母,夫家則不用擔心周太太突然擁有一大筆保險理財金,會拋下年幼子女回到故鄉另行嫁娶。若周先生的名下財產主要為不動產,不想處分為現金分配,可透過信託分割使用權與所有權,讓名下財產做更有效率的運用。

可是購買保險縱使有上述種種的保障功能,有沒有可能能利用手上的保單結合信託來做一些穩健的投資理財呢?舉A先生的案例說明如下:

A先生: 方案(一) 保守:不做保單貸款

客戶現況 :

A先生當前有保單, 保價金約500萬美金

客戶需求 :

(1) 如何依客戶之意願將資金轉移給下一代(身故前/身故後) 。

(2) 如何利用有效之資產管理為客戶創造永續之生活費用。

規劃方向 :

步驟1.客戶承做保險金信託,信託標的為「保單+金錢」。

步驟2.於信託存續中,利用信託公司持有保單,搭配現金部位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創造每年固定收益來支付信託相關成本。

步驟3.於信託契約中明訂未來信託資產之分配,將身故後資產轉移問題交由信託全權處理,較富彈性及符合人性。(www.trustlaws.net)

*A先生:方案(一) 流程規劃說明

A先生:方案(二) 穩健:承做保單貸款

客戶現況 :

A先生當前有保單,保價金約500萬美金

客戶需求 :

(1) 如何依客戶之意願將資金轉移給下一代(身故前 身故後)。

(2) 如何利用有效的資產管理為客戶創造永續的生活費用。

規劃方向 :

步驟1.客戶承做保險金信託,信託標的為「保單+金錢」

步驟2.於信託存續中,利用信託公司持有保單並向銀行貸出款項,搭配現金部位交付全權委託投資做l e 固定收益投資,創造每年固定收益支付貸款成本暨銀行與信託相關費用。

步驟3. 於信託契約中明訂未來信託資產的分配,將身故後資產轉移問題交由信託全權處理,較富彈性及符合人性。

⑦ 梅艷芳家族信託是失敗案例嗎

馬華桂律師 京師上海律師所
回看梅氏信託,我們解讀其中的成與敗
很難堪,無愛的處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託Karen Trust(以下簡稱梅氏信託)經常見諸報道,一些內容刺激觀眾的神經:
各大媒體報道的一則新聞震驚了整個財富管理圈——「梅氏92歲母親欠房租被強制搬家,坐地痛哭不願離開!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項遺物,包括新秀冠軍獎座、波鞋、公仔連貼身內衣褲被信託受託人香港匯豐信託進行拍賣……
如果信託公司與信託受益人即梅媽提前協商,將這些估價不高、意義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實物形式交付梅媽,既維護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盡了受託人的職責,公眾將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託的設立簡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養和醫院梅氏病逝,終年40歲。在醫院治療期間,在專業人士幫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託的設立,是一個依據開曼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從公開的資料看,香港羅兵****會計師事務所為稅務籌劃,匯豐國際HSBC受託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也是遺囑的執行人,但是設立過程中沒有咨詢獨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師。梅氏信託賦予了受託人HSBC較大的權力,如取得和管理信託投資收入、變更受益人、認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託協議和遺囑,梅氏確認了受託人備忘錄(Trustee memoranm)。在該備忘錄中,梅氏向受託人表達了以下意願:
(1)在梅母在世期間,受託人應為梅母持有信託資產,並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萬港幣;
(2)將兩處分別位於Happy Valley和倫敦的房產贈送給好友劉培基;
(3)留出170萬港幣用於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這四人25歲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時,梅氏信託每年將給付10萬港幣給相應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過40萬港幣,剩餘10萬港幣作為HSBC的管理費;
(4)在梅母去世後,信託資產全部分配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還有一個大前提值得特別提醒:梅氏原本想設立的應該是生前信託,可惜在聖誕節期間就過世了,沒來得及將信託財產轉入信託,只能藉助兜底性工具信託意向書、受託人備忘錄、遺囑等文件成立並將財產注入信託,梅氏信託得以遺囑信託形式出現。因這兩類信託在生效起點、功能和穩定性上區別巨大,引發紛爭不斷。
梅氏信託是開曼信託,為何香港法院有管轄權?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訴訟,梅氏信託的受託人HSBC主動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轄。值得一提的是,對於信託管轄權這一問題,雖然梅氏信託的適用法是開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託的受託人和主要資產均在香港,受託人也同樣在香港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會對梅氏信託有管轄權。
母親覃氏的訴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梅氏在醫院治療期間因用葯等原因而喪失了行為能力為由,要求撤銷遺囑信託的安排,是對遺囑效力的不認可。由於此時梅氏已經故去,要審查其行為能力只能靠人證與物證了。起到關鍵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證言,一則她當時每天都陪在梅氏身邊;二則她與本案遺產無任何利益瓜葛。畢竟是專業人士參與設計的遺囑內容,它當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認定梅氏的遺囑及信託安排有效,並經過高等法院、終審法院的一致肯定。後梅母又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等,結果均被法院判決敗訴。 第一階段的訴訟梅母雖敗訴,但關鍵的訴訟中法院對其傾斜照顧,由梅氏遺產支付其訴訟費及律師費。
第二階段,梅母與信託受託人及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發生了長達10年的多次訴訟。是在信託生效後,就受益權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訴求,訴訟的結果是梅母一再取得勝利。確實在設立之初,梅氏信託沒有考慮房租水平上升、物價上升、醫療費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託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條款無法生效,基於梅氏保護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決梅母勝訴,最終每個月獲得的生活費從7萬增加到了2016年的21萬。同時,也因無力支付長期多次訴訟高昂的律師費,梅母一度陷入個人破產的境地。
破產後,覃氏仍然不懈通過各類訴訟討要生活費,由於請不起律師,其只能以90歲的高齡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法官實在於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給了已破產的覃氏一筆律師費,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務;2014年10月,覃氏因無力支付各類上訴所需要的保證金,請求香港終審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訴委員會的駁回。由於覃氏並沒有大量資產支付律師費,所有的費用幾乎都來自於其從信託收益中的「透支」,最終無力支付的時候,便只能宣告個人破產,淪落到窮困潦倒的生活狀態。信託所管理的資產也因此大幅縮水,梅氏的大愛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遺願或難實現。

梅氏信託技術上值得借鑒也值得反思
從結果來看,梅氏所設立的信託,似乎並未達到其生前「保障梅母體面生活」的遺願,但並不能因此否認梅氏所設立信託的意義。
從技術上來說,梅氏信託還是有諸多值得借鑒的地方。首先,該項信託設立了多順位、多層次的受益人。其母親作為第一順位的受益人,享有終身的受益權;其侄女及外甥,則享有固定數額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獲得剩餘的信託財產(如有)。這樣的安排並不算復雜,但是能滿足設立人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這樣一個親人索取無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設立這樣的信託,那麼家人之間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屢次挑戰下仍然未被擊破,有效發揮了資產隔離和保護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後大部分時間的基本生活。
基於財富傳承的考慮,在家族信託中,委託期限往往跨越委託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長達幾代人,可以說信託是委託人從墳墓中伸出來的一雙手,呵護後幾代人的幸福。而委託人去世時,受益人不一定具備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財富傳承的隱私信息,這就需要委託人在信託內容涉及中非常的細致、專業、周到和制衡。
如果沒有足夠的智慧去應對人性之叵測,再完美的計劃也只是一種可以被人顛來倒去的工具。這一點,是所有擁有大額資產、傳承籌劃需求的人士所必須警醒的。梅氏信託所聘用的產品設計、規劃的專業人士無可指責;但信託的設計更是一門藝術,尤其家庭情況各異,特點不同,挑戰性就會更大,切忌照抄。

筆者認為,如果在當時在一些信託條款設計上引入信託保護人,保障和監督受託人完整、真實按委託人梅氏訂立的家族信託協議和遺願履行,比如將內衣等私密物品從信託財產拍賣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訴訟行為等。當然,本案是家族信託失敗的一個典型案例,設計上遠不僅僅是這點疏忽。我們作為相關律師,也非常期盼通過我們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願都夠在信託中得到良好表達,並受到法律的良好保護和實施。

梅氏信託有諸多制度設計的不足,可以進行六個方面的優化:
一是沒有來得及制定一個統領性的家族憲法,作為家族最高法律,將自己秉承的價值觀融入家族憲法中,使用到家族財富管理、家族事物運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託角色都必須遵守。如,家族憲法可以最高效力來設定訴訟的懲罰機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訴訟,經過信託保護人審核,受益人將面臨損失更大收益權的可能。同時也沒有對信託各角色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教育,使他們明白他們的位置,明白設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違反信託的法律後果。
二是家族信託的投資和分配應當更加靈活,而不應當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時不應該將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圍之外,可以適當的給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給梅兄任何利益,那麼他必然會通過對孩子、母親監護權來謀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訴求如果在信託設計時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靈活調整和照顧,那麼他們對信託的安排應當更加滿足。
三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糾紛調解機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滿,也可以通過調解機制去做有效協商,合理調整,不經過內部訴訟糾紛機制,絕不能走到對簿公堂的局面,而訴訟應當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保證家庭關系和穩定得以有效維護,這也是信託設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難堪,最後一點兒尊嚴也不會被褻瀆。
四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制衡機制。我們一般會建議客戶設立保護人或監察人,享有如「撤換受託人」、「按要求變更受益人」和「決定、修改家族信託的投資和決策分配」等制衡的權利。保護人委託家族利益的代表,與受託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關系,並且在變化來臨時臨時改變家族信託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實現委託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為便不可能實現。
五是梅氏在設立信託之前沒有向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咨詢,該信託的受託人出於自身經營管理的方便,信託設置相對簡單更容易管理。不設置信託保護人,其權利不會受到過多的干預。是啊,天底之下誰願意主動限制自己權利,給予他人更多權利呢?
六是年輕時候對風險思考不足夠,沒能做好風險防範性准備。待病倒後才啟動信託設立程序,可惜時間倉促,梅氏信託個性化設計有限。由於節假日沒法辦理財產登記,梅氏沒有等到變登記就過世了。於是,生前信託沒有生效,該信託只能夠按照遺囑的內容設立信託,使得她的諸多意願得不到實現,終釀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愛沒有敵過時間。
總結為,族信託的條款不必要規定的過於呆板,導致缺乏信託的制衡和調整機制,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切勿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
從「梅氏信託」事件上,我們可以發現信託受益安排上的兩個突出特點。
首先,梅媽挑戰遺產信託訴訟耗資巨大,但最後事實證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託的有效性,這充分說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戰或質疑信託是不可能的,同時也足以彰顯信託順利實現財富傳承的強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託」設立的受益人受益條件,實際上充分體現了信託對受益人的約束兼保障功能。信託對受益人的正向激勵及反向約束,是信託的在所有傳承工具中最明顯的優勢,信託激勵後代的成長,然後獲得更多的受益權和更多的財產支配權,鼓勵後代發展事業,並提供資金支持。
顯然,梅媽今天的遭遇,是其固執堅持無謂訴訟的一個必然結果。同時勸告作為信託受益人,對自己最大的保護應該是謹遵信託合同游戲規則,不要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否則如同玩火。
最後四點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傳承很重要,維護家族的和睦是傳承的基礎。
有效的財富管理安排不僅能夠幫助財產保全和增值,還能夠減少家庭沖突發生的可能。
家族信託的首要目標是資產的有效隔離和安全性、家族信託架構的柔性和靈活性,法律對家族訴求和家族信託的尊重、對家族適當的權利保存的認可是設計的基礎。
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往往作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議把遺囑作為唯一的傳承工具,因為太容易發生糾紛。

⑧ 藝術品信託的典型案例

國投信託·盛世寶藏1號保利藝術品投資集合信託計劃在2009年6月18日成功推出,是國內第一支藝術品信託產品,彌補了國內信託行業在藝術品領域的空白,取得了極大的成功,產品上市3天,即被投資者搶購一空,本產品滿足了高端客戶對藝術品投資的需求,培育了理財市場高端客戶,是金融資本與文化產業融合的又一成功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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