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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信託

發布時間:2020-12-13 11:50:53

㈠ 請問信託持股,代持和股權激勵平台的優劣分析

信託代持股還有很多實際操作上的問題,實務中多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代持股或作為員工股權激勵平台。

㈡ 海外信託與代持協議哪個更好

代持協議,在規避股權投資限制方面更優

㈢ 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少,所以,人們對其也並不熟悉.那麼,到底什麼是事務管理

事務管理是對於一系列資料庫操作進行管理,一個事務包含一個或多個專SQL語句,是邏輯管理的工屬作單元(原子單元)。

一個事務是對資料庫進行讀和寫的一個序列。傳統資料庫(RDB)中事務有兩個明顯的特性:原子性和可串列性。原子性意指事務中的讀和寫操作可看作是對資料庫的單個原子操作。可串列性意指多個事務並發執行的效果與一次執行這些事務中的一個的效果相同。

因而事務管理的任務就是保證事務的原子性和可串列性,它由兩部分組成:並發控制和恢復。並發控制涉及到多個事務對資料庫的某個公共部分進行同時存取的自動控制。恢復則涉及到將資料庫恢復到事務故障之前業已存在的狀態。

事務管理負責產生事務並為其分配事務標識,那麼它應該可以根據需要產生足夠多的子事務並分配足夠多的事務標識。當子事務提交時,事務管理器需要知道其父事務標識並執行一系列操作,那麼,如果能從子事務標識中直接得到其父事務標識,將大大提高事務處理的效率。

㈣ 什麼是委託持股什麼是信託持股

員工持股信託

員工持股信託(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Trust,ESOT)是指將員工買入的本公司股票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和專運用,退休後享受屬信託收益的信託安排,交給信託機構的信託資金一部分來自於員工的工資,另一部分由企業以獎金形式資助員工購買本公司股票。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觀念與定期小額信託類似,其不同之處在於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投資標的為所服務公司股票,且員工可額外享受公司所相對提撥的獎勵金,但是員工一旦加入持股會,除退休、離職或經持股會同意,不得將所購入的股票領回。

股份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然股份代持,由於實際出資人並未列於股東名冊,也無法通過股東會行駛股東權,相比直接持有股權,還是有一定風險。但仍是一種可行的方案。

(5)代持信託擴展閱讀: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託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

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以下法律風險:

一、合同效力糾紛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台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

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持股代理人,並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並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

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㈥ 股權代持信託有哪些形式

您好!股權代持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版法所有權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形式主要是有限合夥形式的股權信託。

㈦ 股權信託代管是什麼意思,具體解釋一下

股權收益權投資,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於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權收益權。此類信託一般採用購買收益權+回購的模式,即信託資金先用於購買上市公司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收益權,在信託計劃終止時,由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東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對股權收益權進行溢價回購。也就是說,無論所投向的股票價格漲跌與否,投資者獲得的將是一份穩定的收益,而且收益率水平遠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一般在6%以上。

此類產品之所以受到青睞,與該類產品所具有的高安全性特點不無關系。此類產品往往採用超額質押等多種保障措施,使投資者能夠安心分享信託收益。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

1、投資價格低。

股權收益權投資類信託產品投資方向為股票的股權收益權,投資價格遠低於每股凈資產,且遠低於目前二級市場股票價格。以我們剛剛推出的中原理財-成長6期信託理財產品為例,該產品的投資價格僅為每股凈資產的50%,投資的安全邊際相當高;

2、超額質押,保障產品安全。股權收益權投資類信託產品一般採用超額質押的方式,即:信託計劃所投資的目標股票將全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票質押登記手續。大家知道,股票具有良好的流動性,即使回購人不回購股權收益權,我們也可以通過處置質押股票的方式,來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

3、引入追加保證金機制,根據股票市場價格實時控制風險。一旦股票價格下跌至預警價格,我們將對信託計劃追加保證金,從而防範風險。

㈧ 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代持或其他非實益擁有

當然有,委託持股那是代持。現在很多公司的股權其實代持這種形式很多。
信託持股那更多,尤其是現在上市公司,很多對員工的激勵計劃,股份的代持幾乎都是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一個信託計劃代持或者資管公司代持的。

㈨ 銀行間信託代持

銀行間信託代持的主要形式就是買入返售,通過同業間的單一資金信託,實現增量理財資金池的規模,最終獲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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